Ⅰ 盗窃金融机构比抢劫金融机构判刑重的原因
楼主,你好,,在次我对前面的回答做个详细的补充,,请你仔细理解,
回答你问题前,我想问,是谁告诉你盗窃金融机构比抢劫金融机构判刑重的??
肯定的告诉你是没有依据的同类案件内容相同的情况下,抢劫要比盗窃严重的多,不管其对象是金融机构也好,或者私人家也好,抢劫罪量刑都会比盗窃罪重的多,
只是同样是盗窃或者抢劫的情况下,若对象是金融机构那就严重了,因为金融机构是其两种罪型的加重情形之一.
在此补充一点,,楼主你说的,盗窃从无期起判,抢劫从10年其判,,昨天我回你的消息说没有这回事,,但法规里有这两句,,所以你完全误解了其真正的含义,,抢劫金融机构罪从10年起判,意思是指只要某人有抢劫金融机构的事实,不管其金额多少,都得最少判10年,,而盗窃金融机构从无期起判,,这规定只适用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才可引用.,要提醒的是,必须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到此两句话就很明了,,盗窃无期起判,前提是必须金额特别巨大,,而抢劫金融机构不管你抢了多少,,最少的从10年起判,,所以两者之间抢劫要远比盗窃金融机构严重的多,,当然,如果两者数额都达到巨大,最高型都可引用死刑,,,不知道这样回答楼主清楚了吗
Ⅱ 盗窃金融机构怎样量刑
盗窃应当按照盗窃数额及犯罪情节定罪量刑: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Ⅲ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关于盗窃的规定,特别是张明楷对于盗窃罪的定义。。谢谢。。越详细越好。。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第724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不过,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第四版中已经做了修改,第873页写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张明楷教授关于盗窃的界定不同于其他学者之处,主要在于对窃取含义的理解。一般学者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而张明楷教授认为“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第三版P727),“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第四版P877)。
Ⅳ 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
盗窃罪概念: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⑴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⑵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中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⑶能够被移动。
⑷他人的财物。
⑸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⑹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⑴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⑵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⑶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⑷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Ⅳ 什么叫盗窃金融机构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
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5)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概念扩展阅读:
案例:砸取款机偷钱400获刑8年法院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拿着一纸袋,凭借一根钢筋和砖头水泥块,泗洪一青年在夜深人静的时候三次冲砸ATM机(自动取款机)去“取钱”。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张豹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接到法院判决时,距离张豹19岁生日还差一个星期时间。
家住泗洪县瑶沟乡周塘村的张豹卫校毕业后,一时找不到工作,因为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上网、吸烟等开销又大,无所事事的张豹开始盯上了街边的自动取款机。随后,张豹开始寻找下手的机会。
今年3月4日,下午天空中开始飘起了蒙蒙细雨,张豹焦急地等待着一家家商店打烊。等到街上的行人在夜幕中渐渐隐去,接近午夜11点多钟时,大街上已看不到人影了。
张豹把棉袄后面的帽子戴在头上,然后面戴黑色毛线口罩,走到当地时代超市一店西侧的自动取款机前,他看到自动取款机的面板上有一条裂缝,就用拳头使劲砸。但砸了十几下,自动取款机那裂缝还是原样。
但他并不甘心就此罢手,发现路边有一水泥块,于是他拿起水泥块向自动取款机一阵疯狂猛砸,自动取款机面板终于被砸碎了,张豹从里面取出400元后逃离现场。
3月7日晚10时许,有了第一次得手的经验的张豹,带上一根钢筋、一个纸袋和半块砖头等作案工具,来到县城农村合作银行设在青阳镇步行街西北角的银亭,采取用拳头砸、钢筋撬银亭东南侧的自动取款机,欲盗窃机内现金。
后张豹发现来往行人较多而离开。此时,银行的值班人员已在监控屏幕上发现了张豹砸自动取款机的一举一动,他们立即向“110”报了警。
23时许,当张豹再次来到时代超市一店西侧的银亭,用拳头砸、钢筋撬自动取款机实施盗窃时,发现街上有巡防保安在巡逻,张豹慌张逃跑过程中,被巡防保安抓获。
6月22日泗洪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起诉张豹盗窃一案。7月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4日、7日晚,被告人张豹先后三次进入泗洪县农村合作银行设在青阳镇时代超市一店西侧、步行街西北角的两座银亭,用手扳、钢筋撬、水泥块砸其中三台自动取款机。
欲盗窃机内现金,造成时代超市一店西侧银亭一自动取款机损坏,价值计人民币70233元,张豹三次共盗取现金400元。在张豹作案时,三台自动取款机内共有现金41.23万元。
泗洪法院认为,张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张豹的辩护人则提出,自动取款机不属金融机构,不应认定被告人张豹盗窃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
法院则认为,自动取款机是银行营业场所的空间延伸,并处于银行的严密控制之下,是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自动取款机内的现金是银行的经营资金。
被告人盗窃自动取款机内的现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被告人张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豹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Ⅵ 有没有与盗窃金融机构罪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Ⅶ 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怎样量刑
应当按照盗窃的数额定罪量刑: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Ⅷ 刑法修正(八)修改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那之前《刑法》窃金融机构罪怎么没有提到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修改前的规定,提到的,而且可以判死刑。
Ⅸ 盗窃金融机构要订盗窃罪吗~~没有独立的罪吗
没有,刑法只规定了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只是加重情节。
Ⅹ 如何理解“盗窃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现代汉语词典》对“金融”概念的注释为: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以及证券交易等经济活动,顾名思义,金融机构是指从事上述经济活动的组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所制定的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金融机构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综观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们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系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