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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银消费金融公司高管

发布时间:2021-03-17 21:52:45

A. 我被一个盛银消费金融公司骗了4.5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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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的局领导介绍

组织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文档、信访、保密、信息综合、信息披露、外事、新闻报道、金融许可证管理、现场检查项目管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安全保卫等工作。
主要负责人:史江平 负责辖内金融债权管理,承担行政处罚的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承担天津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银行业金融创新相关工作的分析、研究、推动。
主要负责人:梁立 负责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及辖内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对法人机构行使属地监管职责;依法审核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牵头管理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主要负责人:陆晖明 负责辖内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类业务(含个人房贷)的汇总分析。
主要负责人:崔永宝 负责渤海银行、天津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行使属地监管职责和联动监管职责;依法审核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推动工作。
主要负责人:任凤泽 负责辖内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配合属地局行使联动监管职责;依法审核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理财、银行卡业务、代理保险、代理基金等跨市场业务的汇总分析。
主要负责人:付志刚 负责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配合属地局行使联动监管职责;依法审核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组织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汇总分析。
主要负责人:张蕾 负责辖内外资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外国银行代表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对法人机构行使属地监管职责和联动监管职责,对分支机构配合属地局行使联动监管职责;依法审核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主要负责人:郑小红 负责辖内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三类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银团贷款的推动工作。
主要负责人:时永顺 负责辖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主要负责人:王文刚 负责辖内农村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行使属地监管职责;依法审核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业务的汇总分析,负责农村金融改革和金融服务的推动工作。
主要负责人:刘书刚 负责制定、组织实施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并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对天津市经济、金融信息进行搜集、汇总、统计、研究分析,及时向银监会报告有关信息;向政府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制定被监管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被监管机构信息科技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及现场检查;及时报告、处置信息科技重大突发事件;负责本局信息系统建设并提供科技支持。
主要负责人:毕荣 负责本局财务会计工作;编制本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本局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和会计事务协调工作。
主要负责人:姚彤 (党委组织部)
负责本局干部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员工培训、退休干部管理、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主要负责人:李俊强 (纪委办公室)
负责监督检查本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组织实施本局执法监察工作;领导本局监察(纪检)工作;对有关金融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本局内部审计工作。
主要负责人:连东青 党委宣传部
负责本局党群工作;本局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本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主要负责人:王跃光 负责管理本局国有资产、承办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购置等工作;为本局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主要负责人:刘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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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银监会对财务公司负责人任职有什么规定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办法》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基础性规章。

《办法》与之前的规章相比,内容更加完备具体。任职资格管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持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格终止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监管实际需要,明确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此外,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制度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任职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规环境。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十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一条 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
(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
(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
(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一般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六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平行调动的,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三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当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异地任职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拟任人所在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务情形的;
(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主任)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缺位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在指定之后三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第四章 任职资格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
(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G. 盛银消费金融

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是由盛京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的东北地区首家专消费金融公司,于2016年2月属24日获批开业,注册地在沈阳市。
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面向新一代社会消费群体提供个人消费贷款服务,贷款产品涵盖除车贷、房贷外的所有消费领域,包括线上购物、医疗、旅游、教育、美业、婚庆、装修、3C产品等居民日常生活消费,贷款最高额度可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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