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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

发布时间:2021-03-04 13:39:08

A. 我国金融机构的状况

中国政策性银行的现状与改革
摘要:政策金融是与商业性金融相对应的,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之后,三大政策性银行的转型问题已成为国内金融改革的又一个焦点。本文阐述了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并从总体上描述了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思路,最后对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思路作出了简单评价及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 现状 改革

一、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政策性金融体系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过程中产生的。1994年,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同时将原四大国有银行所负有的政策性职能分离出来,切断基础货币与政策性业务的联系,为加速国有银行的商业化和确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创造条件。由此,政策性金融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体系在我国正式建立。三大政策性银行自成立以来,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体制的改革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 1994 年3月7日,该行是一家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投融资对象的政策性银行,办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业务。除了财政拨付的资本金之外,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发行财政担保债券和由金融机构认购金融债券筹措,此外还包括部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吸收的存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 1994 年11月18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资金来源除财政核拨资金外,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并使用农业政策性贷款企业的存款。
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成立于 1994 年7月1日,作为贯彻国家外贸政策的政策性银行,其主要业务是为大型机电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为成套机电产品出口提供信贷贴息及信用担保。其资金来源除国拨资金外,主要以财政专项资金和金融债券为主,其业务活动由有关部门组成监事会进行监督。
我国政策性银行自成立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和探索,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机制。在发挥贯彻政府意图、拉动经济增长作用的同时,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营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
(一) 经营行为显著改变
适应形势需要,政策性银行采取了相应的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经营管理体制。,政策性银行把“既要支持经济发展,又要防范金融风险”作为经营原则,防范风险的意识不断增强,自主决策的程度大幅度提高。同时,加大了贷款管理、本息回收和风险防范力度,经营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 资产质量明显提高
政策性银行在运营过程中,注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择优选择支持对象,建立信用结构和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贷管理。同时通过采取上门催收、资产保全、法律诉讼等多种手段,加大催收不良贷款的力度,信贷资产质量出现了可喜的变化,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截至2006年1季度,国开行的资产总额达到了25185亿元(折合3140亿美元),表内不良贷款率为0.82%,拨备覆盖率为288%,资本金为500亿元,资本充足率约为9.15%,而一年前其资本充足率是10.5%。截止到2004年末,中国进出口银行表内和表外的信贷资产余额合计达到2754.3亿元,资产总额达到3058.7亿元。信贷资产质量进一步提高,按五级分类标准,年末自营业务不良贷款率为5.28%,连续六年实现了不良贷款绝对额和比率的“双下降”目标。截止到2005年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产总额8502.1亿元,贷款余额7870.73亿元。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年末不良贷款余额为798.6亿元,比年初减少458.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2%,比年初下降7.3个百分点,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的双下降,贷款质量得到不断提高。
(三) 业务经营范围和支持领域不断调整
为适应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化,政策性银行积极调整业务经营范围和支持领域。
2005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三农”和金融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大了信贷支农力度,贷款投放快速增加,主要业务包括:粮油信贷业务、棉花信贷业务和其他储备信贷业务。并且还积极拓展新业务,2005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加了国家和地方化肥储备、地方糖储备、地方肉储备新业务。目前,除粮棉油专项储备外,其他储备信贷业务共六大类九个品种。截至2005年末,其他储备贷款余额91.6亿元,较上年增长8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中间业务也迅速发展,其保险代理业务险种范围进一步扩大,已经涵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全部险种。
从1994年成立之处到2005年末,国家开发银行88.9%的贷款用于支持电力、公路、铁路、石油石化、煤炭、邮电通讯、农林水电和公共基础设施等行业。2005年,国开行继续致力于中国的市场建设;加大对社会瓶颈领域的支持,缓解资金压力;进一步大力推动管理资产业务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继续提升内部管理能力;积极推动国际合作。其中间业务也发展迅速,主要有:财务顾问、债券承销、证券化、高科技风险投资和基金管理。
200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业务有:出口信贷业务,包括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卖方信贷;对外优惠贷款业务;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对外担保业务;国际国内结算业务。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的进出口发展。其中间业务发展迅速,2004年9月,银监会批准进出口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成为第一家获得该授权的政策性银行。
二、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思路
今年年初,央行年度工作会议确定,按“一行一策”原则分步制定、实施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同时,年初的银监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把“加快政策性银行改革”作为今年金融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今年的“两会”,又首次将“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已成为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后又一个热点。综合各新闻媒体的报道,以及国家高级金融官员对政策性银行改革的评述,可以大体看出我国今年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思路:
(一) 重新定位:一行一策
三家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的初步设计系由中央银行研究局人员参与,在行长周小川的亲自指挥下完成的。 矫正决策层和业界人士对政策性银行功能定位的传统理解:即按国家指令开展业务,亏损由国家兜底。将三家政策性银行统统定义为国务院直属、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为目标的具有开发型功能的国有金融机构。这种职能定位意味着三家政策性银行特别是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将大幅放宽。
(二)分账经营管理:国家帐户和银行帐户
在分账经营管理方面,央行与银监会的意见比较统一,即采用分账管理。所谓分账经营管理,是指将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交办业务,另外一类是市场化业务或银行自营业务;同时,在政策性银行内部设立两个账户,一个是国家账户,专司政策性业务;一个是银行账户,统筹《商业银行法》允许开展的所有业务,不享受政策优惠。两类业务分别核算。在分账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只对国家账户内的亏损进行补偿,对银行自营业务的经营状况不负责任。
(三) 补充资本金。
三家政策性银行普遍存在所有者权益比率及资本充足率过低的问题,因此,新方案包括多渠道充实资本金并建立长效、可持续的资本金补足机制方面的内容。从目前中国状况说,既然确定了“纯国有血统”不变,那么,资本金的补充渠道只能由财政注资、汇金公司注资以及在国内外市场发债券这三个方面构成。在三家政策性银行中,由于国家开发银行发放了大量的10年、20年以上期限的贷款。因此,风险暴露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从现在看,其资产的不良率只有2%左右,其状况要优于许多国内一流的商业银行。 但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却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如何处置表内不良贷款。进出口银行不良贷款的规模估计不足百亿元人民币。而农发行由于体制、政策等原因所造成的不良贷款总额肯定要高得多。 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赖账所造成的农发行的巨额贷款损失,还可采取和地方政府谈判,用债转股的方式,以粮食购销企业的房地产产权抵股的办法来解决,如此等等。一旦确定了不良资产的处置办法,就应该根据处理数额的难度确定计划完成期限,如2年、3年、5年,等等。在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设计中有一个逻辑前提,即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策性银行由于指令性任务和安定团结目的而造成的纯粹政策性亏损,中央财政应当认账并给予相应解决;而由于政策性银行本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贷款损失,则应当由今后的经营利润转拨备的方式进行抵补。
三、中国政策性银行改革思路的简单评价及建议
首先、对我国当前三家政策性银行进行准确定位。政策性银行作为借助国家信用实现国 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金融工具,是进行市场化运作但又不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国家信用支持、市场化运作、非盈利性应是新时期政策性银行的三个显著特征。其一,政策性银行需要国家信用支持。这是因为政策性银行是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的,利用国家信用可在国际市场以相当低的成本赢得资金,有利于其政策性业务发展;其二,实行市场化运作,可以避免政策性银行过度依赖财政而导致经营效率低下,并运用市场化方式弥补体制性缺损和政策业务的市场风险,从而增强其应对集中、大额、长期风险的能力,这也是新型政策性银行与传统政策性银行的最大区别;其三,政策性银行经营目标不是盈利最大化, 而是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在上述共性基础上,“一行一策”的原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战略,能较好的调整现有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支持作用。
其次,在明确定位的前提下,尽快为三家政策性银行立法。因为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区别,大部分国家均为政策性银行单独立法。我国目前只有国务院(1994)22号文件作为政策性银行的依据,具体内容已不适应发展要求 ,应 尽快颁布专门法规,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鉴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繁杂、机构特点不一致, 宜由同一部法律来规范,立法应针对各行不同特点分别进行,单独制订。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类政策性银行作为国家信机构的性质、地位、业务范围、经营宗旨、资金来源和使用,以及会计制度、融资方式、利润处理办法、监管体制等,促进政策性银行自我约束、自主决策和健康发展。调整业务范围、通过制度来分离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加强机构自身建设。
再次,两个账户之间必定要设立隔离机制。划分国家账户和银行账户是世界上几乎大部分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行的做法。政策性金融代表公共利益,或者准公共利益,是服从国家的特定的产业政策、社会政策或者战略意图需要的。此外,随着资金来源、融资方面市场化的扩展,许多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在进行改革,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商业性的投资业务,但商业性业务是有限的。分账经营管理有助于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和政府意图,同时又能使各大政策性银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牢固树立成本效益观念,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两个账户之间必定要设立隔离机制,防止商业账户的损失转嫁到国家财政头上,这也是设立分账经营管理体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最后,治理结构和内在运行机制改革。一旦对三家政策性银行进行了准确的定位,这三家银行的治理结构也应当参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除了成立董事会、监事会或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外,其高级管理层也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相应的机制设计,并对一些问题进行相应的思考,如董事长和行长是分设还是一人兼任;副行长由董事长、行长提名还是上级组织部门直接委派任命;管理团队的报酬水平可否与业绩相应挂钩;经营管理的问责制度如何设计,等等。
参考文献:
[ 1]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转型和发展方向:沈凡,理论建设,2006年第1期
[2] 政策性银行走向何方:赵江山,经济参考报,2006年05月09日
[3] 三大政策性银行转身财政汇金联合注资:吴雨珊,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5月6日
[4] 三家政策性银行改革今年启动 周小川亲自指挥:李卫玲,国际金融报,2006年02月27日
[5] 政策性银行改革与转型国际研讨会实录: ,2006年04月28日
[6] 数据来源:三家政策性银行网站及其年报。

B. 在次贷危机中 中国金融机构遭受的损失相对于资产较少 表明我国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较强的论据

这个题目可以抄写篇小论文,袭要做好得好的话,相信一般经济类本科的水平估计至少要3~5天,而且我没时间找这些数据陪你搞,这里只简单做一个逻辑介绍(供参考):
一:损失相对资产较少并不能就表明我国抗风险能力强,最好是通过比较其他国家的状况得出结果。当然,选用哪些国家作为比较参考也是有讲究的,因为牵扯到新兴市场和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格局。原因我就不多讲了,建议最好使用美国、日本、德国、俄罗斯、巴西、印度这六个国家做横向与纵向的比较分析。
二:我国金融机构的资产配置,他配置了哪些资产,这些资产的风险-收益性如何,这里可以使用詹森指数、特雷诺指数来检验(当然最好也要跟上述六个国家做对比),然后通过这个检验来间接说明我国金融机构的资产机构及其风险状况
三:实证案例说明。可以拿雷曼倒闭等等的案列来对比说明各国金融机构损失的情况,然后再从里面追究我们是不是可以避免损失的,但由于某些原因(人为、体制等因素)导致损失。
四:综述结论

C. 结合你所了解的金融机构风险损失案例谈谈我国金融机构应该如何加强风险管理

来5309宿舍找答案

D. 求我国金融机构风险损失案例

美国次级债危机中,中国银行持有的一些债券。平安买富通银行。中航油陈久霖做空石油等

中国银行开平案,南方证券等券商倒闭

E. 如何防范我国金融风险。。就这个题目,谁能给我写个论文大纲!!!急急急!!!

转轨时期我国的金融风险及其防范和控制金融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对外国际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自从上世纪以来继原材料、产 品市场竞争之后的第三次竞争焦点,因而,金融体系健全性及金融运行机制的有效性就显得 至关重要。但由于金融所特有的货币信用经济属性,决定着其中的不确定性与投机因素比其 他任何一种资源配置机制都来得大, 即金融风险是伴随金融制度建立与发展过程的客观问题, 能否正确认识并予以有效地防范与化解,是确保金融安全的关键,关系到金融制度及金融市 场的效率。实际上,由于金融几乎是贯穿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所有方面,所以,以风险控 制为基调的金融安全,已成为当今一国经济安全与国家安全的重要标志。这也正是从亚洲开 始并漫及到全球的金融动荡所深刻说明的问题。 转轨时期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由于货 币信贷增长过快、贷款结构不合理、信用制度不健全、金融机构独立性不够等原因而产生的 金融风险隐患也在不断加重。本文主要结合我国转轨时期宏观调控政策的路径演变,拟就影 响中国金融风险变化的因素进行梳理,并以不良贷款为核心,对中国金融风险进一步演变趋 势及可采取的政策措施进行探讨。 第一章 金融风险及其危害所谓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形势、政策、法律、市场、决策、操作、管理等诸因素的变化 或缺陷而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意味着它有朝两个方向发展的可能,一是未加防范 或防范不利使损失成为事实;二是由于采取了防范措施且措施得当,使损失没有发生或将损 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我们应当尽量避免出现第一种可能,争取实现第二种可能。 金融风险,不仅破坏金融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削弱和抵毁金融业本身存在的抵抗各种 金融风险的能力,而且危及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金融风险发展到金融危机或金融风暴, 金融风暴可以不放一枪一炮把一个国家的经济挤到崩溃的边缘,出现政治危机和社会动荡。 历史的和现实的、地区的和国家的以及国际社会的金融危机都说明了这一点。 我国金融风险的表现及 表现及主要因素分析 第二章 我国金融风险的表现及主要因素分析一、银行系统的风险。 银行系统的风险。 (一)银行业呆坏账水平居高难下 2002 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比率不断下降,但是,如果过多地强 调这些指标只会促使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投放稀释不良贷款或者收回有利的贷款,事实上 不良贷款蕴含的金融风险依然存在。 根据国家统计局 《2003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 公布的数据,中国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比率仍然偏高。按照五级分类统计,2003 年末银 行业主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 2.44 万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 17.8%,这个比率远高于一 些跨国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 按照银监会提供的数据,2003 年 10 月,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为 18.74%,四 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 19992.27 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 21.38%,外资银行整体的 不良贷款比率为 4.26%。到了 2004 年第三季度,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绝对值为 1.56 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 15.71%。在 2002 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曾经动用了 1127 亿元冲销不 良贷款,仅仅使不良贷款绝对值比 2002 年初减少 782 亿元。而面对目前近 1.6 万亿元的不良 贷款,即使每年投入 1000 亿元银行利润冲销坏账,也需要十余年时间才能将不良贷款额、不 良贷款率降低到能够与世界跨国银行相当的水平。 (二)信贷投放过快潜伏着新的金融风险 2003 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加快,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也持续高涨,而 资本、经常账户的双顺差,大量外资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中国,央行不得不投放大量基础货币 进行对冲,M2 增幅持续高于 17%的年度控制目标。2003 年年初,央行宣布 2003 年金融机构 贷款增加的总额应当控制在 1.8 万亿元以内。到了 6 月份就已经突破了这个目标。7 月份央 行公开表示务必要将信贷总额控制在 2.8 万亿元以内。 可到了 10 月份贷款总额就已经突破了 2.8 万亿元。而且贷款的结构也发生了改变,投资大部分流向许多大型工程和基本建设,中 长期贷款比重增加。由于长期债券市场的缺乏,潜在的金融风险又集中于银行系统。而银行 系统通过发放大量新贷款来稀释不良贷款率的盲目扩张行为也隐含着巨大的危机。在经济结 构不尽合理、社会信用环境不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商业银行自身的内控机制欠缺 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这种过快的信贷投放可能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央行采取了适度控制措施,提高了存款准备金率,加大公开市 场操作力度,实现贷款浮息制度,同时加强以风险控制为重点的窗口指导,直至采取行政手 段,以控制贷款扩张势头。2003 年 9 月底,人民银行将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利率从 6% 提高到 7%以遏制信贷增长。准备金率的提高减少了商业银行大约 1500 亿元的流动性资金,促使同业 短期利率快速上升,筹资成本提高。2004 年 4 月,存款准备金再次提高为 7.5%,并实行差别 存款准备金制度。金融机构一次性减少可用资金 1100 亿元。因此,一些股份制银行和其他较 小的金融机构陷入流动性紧缩,不得不寻求央行支持。 长期的流动性问题,仍是中国金融系统面临的问题之一。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城乡居 民短期存款,而资金投放却以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政府债券、住房贷款为主。这样一种不合 理的结果自然不利于我国金融系统的良性发展。 2 (三)房地产金融隐含重重泡沫 在利率管制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较大的存贷款利率差使金融机构能获得较高的利 润。加入 WTO 以后,银行业面临着外资银行的竞争、商业化经营的压力,各大银行都在争抢 高回报、低风险的客户,而房地产商(包括投资者、开发商、建筑公司和抵押部门)一向被认 为是优质客户,信贷风险较少,导致银行近年对房地产的贷款额大幅上升。央行研究局的《中 国房地产发展与金融支持》 报告数据表明, 2003 年房地产投资开发资金突破 1 万亿元人民币, 比 2002 年增长 29.7%。房地产信贷在银行业整体信贷中的比重不断增加,2000 年房地产信贷 比重为 6%;2001 年上升到 13%;2002 年达 17%;2003 年已高至 21%。2003 年由银行贷出的房 地产开发贷款达 6657.35 亿元人民币(参见央行研究局的报告: 《中国房地产发展与金融支 持》 ),比上年增长近 5 成,是自 1993 年实施银根紧缩政策以来的最大升幅。 目前比较突出的房地产金融风险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真正自有资金往 往不足 30%,发展商“出地” 、银行“出钱”的情况严重;二是一些分阶段连续开发的大型楼 盘过度开发形成风险;三是银行对贷款的监控不力,信贷资金被挪用,从而形成风险;四是 贷款条件较松,消费者违约现象增多,也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四)信用体制不健全隐含着银行风险。 信用体制不健全隐含着银行风险。 尽管 2002 年我国颁布了银行业新的信息披露准则, 信息披露水平和行业透明度有了相应 的提高,但我国商业银行的国有性、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决策者权责不对称等特性,决定 我国银行业信贷风险不能及时显现。由于信息的不可得、搜寻成本过高、信用制度不健全, 金融市场上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等现状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改观,尤其是涉及公司内部经营、 个人收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这种状况容易导致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住房信贷和汽车信贷 在前几年被认为是风险相对较小、收益较高的优质项目,但近期频频发生的违约现象正在改 变这种认识。目前已出现一些消费者购买多套住宅以至发生偿还危机的现象。继 2003 年银行 业公布车贷黑名单以后,2004 年银行业又公布了房贷黑名单。这种事后惩罚往往难以弥补银 行业的损失,客观上也加重了银行业的风险。 (五)行政干预加剧金融风险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对金融体系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银行业尤其是地方性银行与 当地政府之间仍然存在紧密联系,行政部门仍然可以通过职权便利对信贷过程施加强有力的 影响, 。这种关系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会产生一定影响。例如,在 2004 年上半年的紧 缩政策中,江苏“铁本”事件是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的反映,损失的银行资金、民营资本 自然无法挽回。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也成为了潜在的金融风险来源。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 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 3 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 信托投资公司是由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各家商业银行的总行与分支行建立的规模较为庞大的一 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清理前的 1995 年底,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共有 393 家(其中地方性公司为 369 家) ,资产运用额仅次于当时的国家银行与城市信用社。这类机构 在发展中演化为“金融百货公司”,不但与商业银行一样从事存贷款与投资业务,也大量染 指证券经营业务。由于种种因素导致金融信托机构资产质量下降,不良资产增加。据人民银 行统计,许多公司的逾期待收贷款占贷款总额的 50%以上,一些公司净资产为负数;全国所 有信托投资公司的帐面统计资本充足率为 6%,有些机构的这一指标为负数。成为当前金融风 险主要隐患之一。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在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之前,设置较为混乱,不但 数量众多,与证券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很不适应,造成相互间的恶性竞争和对证券经营市场 的垄断局面,影响了市场的效率。而且,由于缺乏必要的证券业财务会计制度,监管落后, 使这些机构经营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大量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各种渠道从商业银行拆借巨 额资金,申购新发股票和进行二级市场炒作,不仅使股票一、二级市场不公正交易严重,而 且将资本市场风险传导到货币市场,危害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几乎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在前 几年都通过开具大量空头代保管凭证,进行国债卖空,套取社会资金,用于投机交易,由此 积欠了目前仍在清理的数额惊人的债务。随着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人数的增加,各家证券经营 机构吸附大量支付保证金,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渠道进行监管,几乎没有一家证券经营机构 不挪用这部分资金头寸用于自营业务的,其中隐含的风险是绝对不能忽视的。与此同时,随 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在各家公司片面追求保费收入的过程中,不乏随意利用保单圈套社 会资金的较混乱现象。而由于法规制度和现实市场环境的限制,迅速聚集的保费资金没有适 当正常的投资渠道,这其中的风险积累也值得重视。 三、金融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所隐含的风险。 金融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所隐含的风险。 金融资源基本上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的间接融资渠道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渠道配置 的。就我国目前间接金融配置看,金融机构对非国有经济的支持不够,而非国有经济已成为 我国经济增长与促进就业的重要支撑,非国有经济对 GDP 增长的贡献率已超过 63%。但直接 金融资源配置却并未适应这种国民经济格局的变化,银行信贷政策基本没有考虑个体私营企 业的需求,按 1997 年底的余额计算,全部金融机构对乡镇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总额 6.75%, 对三资企业的贷款占 2.52%,对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单位的贷款占 0.52%,国有企业贷款占到 90%左右,但国有企业仅占全社会总产值的 1/3 左右,融资与产值贡献率极不协调。这说明, 金融机构的绝大部分资金在效率相对低下的环境中运行,如此信贷资金配置,不仅不符合经 济增长格局的要求,而且孕育的金融风险也值得关注。 4 四、资本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风险。 在健全理想的股票市场上,股票应是能够长期获取股息红利的“投资证券”、能够支配 公司财产经营的“支配证券”以及获取价差资本利得的“投机证券”的统一体。但在我国目 前的股票市场上,由于占大部分的法人股、国家股不能流通而造成了如下结果:一是尚无法 通过股票市场开展并购交易行为,加之董事会基本由国家股东与法人股东把持,从而不但使 已上市流通的股票难以起到“支配证券”的作用(通过场内股票买卖不能实现控股目的), 而且影响了股市对资源配置效率改进的贡献。二是导致分红回报率非常低,甚至根本不予分 红派息,这一方面由于目前的股份公司是按面值分红派息的,与利用人为高价筹集的巨额资 本金相比,分红率自然低,其中的不合理是显然的,难免不使股份公司异化;另一方面股份 公司中法人股份与国家股份的产权仍不清晰,其中蕴含的不平等使二级市场上的交易者对现 金红利的要求极低,这使上市流通股票几乎失去了“投资证券”功能。三是目前股权结构所 决定的产权关系不清晰及其衍生物(如流通权的不同、配股权转让的差异同表决权、分红派 息权相同的矛盾等)的影响,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二级市场的价格均必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大幅度波动也就难免。况且,非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的控股性质,以及他们对股市供求关 系的控制,使目前股份公司渐渐偏离了个人股东的广泛支持,不管是机构还是个人均无法将 股票作为投资证券、支配证券进行投资,而大多利用高股价进行投机,但这种投机又进一步 引起了股价上升与大幅度波动。这其中的泡沫与风险将直接威胁到股市与股份制度的正常发 展。 第三章 金融风险在我国进一步演变的趋势一、呆坏账风险将长期存在并有可能进一步升高 近几年,金融机构(国有、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普遍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具体体现 为信贷业务的快速扩张,掩盖了潜在的资产质量问题。尤其是那些呆坏账比例已经偏高、融 资能力及抵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中小银行,容易陷入流动性不足的困境。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 的进一步深入,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负债的很大一部分终将转化为账面不良贷款,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会长时间存在且不断出现高峰。因此,单方面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 革和加强银行监管并不能必然消除不良贷款。需要政府提供配套措施,使商业银行在保持经 营稳定的前提下,化解不良贷款的风险。 近年来,尽管监管当局采取了各种措施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的 不良贷款率仍然一直在高位徘徊。在 1999 年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政策性因素 造成的不良贷款之后,2000 年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平均下降了 10%左右。此后,虽然监 5 管当局不断强化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仍然在高位徘徊且时有反弹。 2004 年,央行对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一批拟上市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进行了 较大规模的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再次出现明显的双降。 但考虑到 2003 年末以来,中央政府为治理局部的经济过热,所采取的宏观紧缩政策,对 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和土地项目进行了清理,撤销和停止了部分违规越权项目,可能会形成不 少新增不良贷款,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工作难度相当大。而且过分地强调 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的降低,势必鼓励商业银行通过扩大放款规模、回收有利的贷款来 达到短期内“双降”的目的。 二、房地产信贷隐藏着高风险 由于房地产信贷(开发、按揭等)业务中,银行处在一个比较有利的地位,近几年房地产 业的银行信贷偿还尚未出现明显的拖欠情况,呆坏账率也不高。数字显示,目前商业性个人 住房不良贷款率不到 0.5%,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不良贷款率不足 0.24% (央行研究局报告 《中 国房地产发展与金融支持》 ),完全控制在安全线之内,房地产开发商的偿还情况相对正常, 令银行业对此警惕性不高。但是,个人住房的信贷风险是有一段隐藏期的,真正暴露出来可 能要 3~4 年的时间。再加上目前的个人信贷保障系统尚未健全,大批买家申请楼宇按揭时所 能提交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信息十分欠缺,令银行存在很大的坏账风险。而不合理的收入 预期和价格预期更加刺激了部分收入不稳定、 收入水平偏低的消费者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住房, 一旦出现断供、收入情况变化或者房产价格下跌,银行便难免出现坏账。 尽管目前银行业对住房信贷违约现象进行了惩罚, 如北京市 14 家商业银行已经对住房贷 款设立了信用记录,在一家商业银行有违约记录的客户将无法从其他商业银行得到贷款,但 这样一种事后的惩罚机制不能从根本上降低银行业潜在的金融风险。 三、利率汇率制度改革和资本账户自由化过程中潜在着金融风险 从利率制度来看,我国长期实行缺乏弹性的官定利率制度,而且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实行 低利率政策,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这种制度很难准确及时地反映资金的 供求状况,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尽管不断进行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尝试,放宽了贷款利率的 浮动区间,允许存款利率下浮,但利率作为宏观金融市场供求状况的信号作用仍不能充分发 挥。货币市场的分割,基准利率的缺乏,都使得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增加了 金融市场行为的盲目性。 在国际经济变幻莫测的今天,外汇体制改革的效果带有更大的不确定性。2003 年以来, 外汇占款一直是基础货币快速投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人民币升值的强烈预期下,数百亿美 元的资金涌入香港伺机进入大陆,中国金融体系面临更严重的冲击。2004 年 8 月以来,机构 6 客户和个人将外汇资产兑换成人民币的业务规模大幅度增长,人民币升值的预期早已扩大到 居民层次。自 2004 年 10 月 28 日央行宣布加息以来,这种预期更加强烈,因此人民币面临着 强大的升值压力。而将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从 2%提高为 3%也不能缓和当前的压力。 “欧元之父” 蒙代尔认为, “一旦人民币升值,外商投资将急剧下降,经济增长放缓、失业增加、城乡贫富 分化……中国将面临严重的金融乃至社会风险。 ” 资本账户自由化进程中,政府对资本管制能力的弱化,国外资本能通过各种地下渠道进 入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的利润转移也难以监控,香港也日益成为资金进入或离开中国的中 转地。国际资本投机冲击是近年来金融风险转化为金融危机的主要因素,因此一旦经济形势 发生变化,我国金融体系面临的冲击将远比我们想象的严重。 四、现有金融体系背景下的金融风险仍将长期存在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领了绝大部分业务,普遍持有较强的流动性,是同业拆借市场上最 主要的资金供给方,也是政府债券的主要购买者。2003 年,人民币贷款对存款比率平均为 76.8%,外币为 80.8%。而其他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则往往是资金的借入方,流动性不足, 自我调节能力较差。这样一种严重不平衡的结构必然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不能满足 我国经济增长的需要。随之发展起来的地下金融活动,兼具创造性和毁灭性,其规模已达地 上金融活动规模的 1/3,监管当局很难对其进行打击和取缔。地下金融活动给我国金融体系 带来的不仅是金融冲击,更多的是社会冲击。 第四章 在我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可采取的政策措施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是一种未来的不确定性。加强宏观调控,促 进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金融环境。因此,充分发挥金融促进经济增长 和调节经济结构的作用,综合协调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关系,健全市场机制, 保持经济增长和信贷增长相适应,同时努力消除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 和资本市场发展不规范等因素带来的金融风险,形成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良性互动,显得 尤为重要。 一、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加快商业银行改革,打破不良贷款的恶性循环 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加快商业银行改革, 应积极建立国家财政部门、央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借鉴跨国银行的经营模式, 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在金融稳定中的收益和责任,前瞻性地设计商业银行改革方案,促进银行、 保险、证券行业的协调发展,着眼于硬化商业银行的预算约束,并激励商业银行硬化国有企业 预算约束,创新宏观经济政策的传导途径,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7 地方政府应强化整体观念,维护中央政府政策的权威性,积极引导地区经济、金融体系 的发展。在积极弥补市场缺陷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要理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金融机构的关系,使之朝着激励相容的方向发展,稳定金融。 二、健全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与监管力度。 健全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与监管力度。 金融经营活动应在严格明确的法律法规制度界定下进行,为此,应当针对我国已开始运 行的证券、期货、信托业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度;对于已有法律法规,在健全监管体系的 同时,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确保健康的金融秩序 三、加快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改革 逐步规范各级金融市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市场,减少对利率的管制,使其准确反 映资金供求状况、经济运行状况。尽快完善外汇市场,改革人民币对美元僵硬的稳定,放宽 浮动区间,缓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增强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加强利率政策与汇率政策 的协调性和有效性。 金融机构改革主要是银行产权改革。目的是解决国有银行产权关系不明、所有者缺位、 治理结构缺失、风险管理能力差、内部人控制等种种弊端。目前开展的金融创新取得了一定 的成效,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公司治理改革稳步推进。而如何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 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和规范授信业务程序,健全审贷分离制约机制,建立 良好的盈利模式,任重而道远。 四、有效控制与防范 房地产金融风险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中央政府应制定有效的产业政策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及时调整房 地产政策法规,对房地产业的发展给予战略性的指导。具体到各级政府,要设置符合市场需 求的房地产开发准入门槛,严格土地批租,利用行政手段调节开发行为。 作为信贷供给方的金融机构, 应努力提高风险意识, 按照人民银行、 银监会的相关规定, 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准入门槛,切实加强信贷审查、管理、监管,警惕房地产泡沫出现,利 用信贷政策引导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整,对过热的房地产市场要适度降温。建立并逐步完善个 人诚信体系,严格审查住房按揭贷款,防止“假按揭”等投机行为,积极推进住房贷款证券 化进程。 五、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于问题较多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清理的基础上坚决与各级政府部门脱钩,杜绝经营资 金的财政化,主要应按金融信托的应有原则积极进行改组,尽量实行平衡过渡。对于证券经 营机构,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证券业财务会计制度,完善有关会计账户体系结构,充分发挥 商业银行对证券投资清算资金的监督作用。 8 六、积极推进财政改革,增强财政实力,为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与风险化解能力的提高 积极推进财政改革,增强财政实力, 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就当前来说,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积极推进已经确定的以“费改税”为重点的新一轮 财税改革,并加强财政管理,提高效率,将现行税制范围内应收的税收及时足额地收缴国库; 通过编制“国有资本预算”,加强对国有资本营运的监控,确保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 产的保值增值,特别是当涉及到国有资产变现时,能够保证政府财政的应有收入;在节约的 原则下,调整财政公共投资方向,重点转向非盈利性公共工程项目投资,等等。以此促进财 政机制的完善与财力的充盈,使其成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坚强后盾。 七、建立有效的金融安全预警系统 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金融安全预警系统,立足于自防自救,防范金融危机, 及时减轻经济和金融体系失衡的程度。首先需要运用现代电子技术,建立灵敏的信息监控和 发布网络。建立一套兼顾可比性、数据可得性的风险度量指标体系,能及时根据监测的数据 衡量我国金融系统面临的风险。特别要关注国民经济中的热点行业和新兴行业。其次,央行 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沟通、联系。及时根据宏观经济 运行数据以及风险监测结果,分析研究金融系统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预警。要 借助西方发达国家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经验,努力开展维护金融稳定的创新性和前 瞻性研究,积极探讨分散、转移、隔离、化解金融风险的办法,改变单一依靠央行再贷款救 助的现状。 9

F. 我国银行业目前的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应如何解决

银行业监督管理体系的独立,反映了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的一个重大应对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步入专业化、国际化的轨道。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发展的历史原因和体制原因,虽然在监管体制上从中央银行独立出来,实现了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分离,强化了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但能否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并不仅仅取决于监管体制的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从宏观层面上看,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和信用文化的发展演进,制约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效力和监督管理的有效性。比如,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律体系的完善,都直接影响着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有效性。从微观层面上看,银行业体系的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形式,银行业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能力与水平,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专业化水平、秉公执法程度将是制约银行业监管有效性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银行业监管面临的银行业问题

1、按照我国社会发展在地域、城乡的不均衡特点,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特点各异,银行业监管工作重点不能“一履适千足”。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东西部和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客观矛盾。在金融业尤为突出。一般地,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不仅在金融总量上,而且在金融业务创新方面要远远超过中西部和农村等不发达地区。银行机构的风险问题和表现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同一监管政策所产生的监管效应也会有所不同。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银行机构存在的风险问题的复杂性,要远远高于欠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银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内部控制不健全,风险管理水平落后,信用风险严重等问题;发达区域银行业除了上述风险问题外,还有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表外业务风险等问题。因此,所要求的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的侧重点也不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业统一监管部署和监管战略的有效性。
2、银行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同一监管政策将产生不同的监管效应。我国存款类银行机构按照所有者形式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由于所有制形式不同,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效力、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动力也不同。比如,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其股权资本构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其资本具有内在的约束激励,这类银行的所有者具有规避风险的动力。对这类银行的监管就可以按照市场化银行体系所形成的、比较成熟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政策实施监管。然而,对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言,其资本结构中国家信誉资本占绝对比重,股权资本失去内在的风险规避激励。股权资本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了这类银行机构的内在风险控制的动机主要取决于外部监督管理。对这类银行的监管就不能完全套用市场化成熟的监管原理。外资金融机构,大多来源于发达的市场化国家,风险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都比较先进和完善,但这些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一般比较复杂,金融衍生业务的比重相对较高,要求较高层次的监管,应按照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技术实施监管。
3、从我国银行业体系结构看,靠国家信誉资本维系公众市场信心的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银行业体系占绝对比重,其改革的滞后和管理的外部性,在相当时期内将使银行业监管停留在以现场稽核检查为主的传统监管模式上。由于我国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的历史原因,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我国银行业体系结构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截止2002年底,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有居民存款总量占到整个银行业体系的91.7%。无论国有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其盈利状况和资本充足状况都有待提高。从维护市场信心的角度看,这两类银行机构基本上靠国家信誉来维系公众对他们的信任。从总量看,这两类银行机构的稳定性决定了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因此,这两类银行机构仍然是银行业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监管思想,银行机构的内部风险规避和控制是风险管理的主要方面,监管检查评价和市场纪律是风险管理的外部机制。然而,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缺陷,造成这两类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利益约束。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监管原理和理念,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非现场监管上。在相当一段时期,外部监督管理仍然是有效的监管形式,要加大现场监管检查的频率和强度,要加大对内部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弥补内部控制不力的缺陷。

二、银行业监管面临的监管问题

1、监管理念更新滞后制约了监管水平的提高。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管理的特殊历史背景,使银行业监管始终抹不掉政府行为的影子。虽然近年来政府加快了银行业商业化改革和银行业监管改革的步伐,但由于对银行业风险管理和监管理论研究滞后,监管的理念没有及时更新,监管政策缺乏前瞻性。银行业监管绝不仅仅是传统理念中简单的行政管理,也不仅仅是简单的稽核问题。它是一种包含金融学、管理行为学和信息经济学等多学科的问题。没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就很难感悟监管政策的潜在效应和我们应该遵循的监管政策取向。事实上,银行业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方面风险的特殊性,相对银行内部人而言,外部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其风险问题。银行资产的不透明性,决定了外部监督管理作用是有限的。银行业监管虽然是一种强制的政府监管行为,但在强制的背后,却更多地隐含着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强制监管只有通过一些激励机制,充分激励银行机构在风险规避方面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把强制的监管政策和行为变成银行机构的一种主动意愿,才能使监管发生效力。例如,资本要求监管作为一种强制的外部要求,只有与银行机构潜在的隐性资本———银行业从业价值(Franchisevalue)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监管效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历史和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变过程,证明了银行业监管的激励相容理念。
2、监管政策研究滞后削弱了监管政策的有效性。银行业安全网政策的目的是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事实表明,缺乏监管政策协调效应的兼顾,一项监管政策在达到预期政策目标的同时,可能导致反稳定副效应。例如,美国存款保险政策在有效消除银行恐慌和挤兑的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道德风险。事实上,在银行业安全网政策中,存款保险制度、资本充足监管、市场准入和退出、问题银行处置政策之间,并非彼此完全独立,各项监管政策之间存在较强的微观反馈效应。只有充分兼顾这些政策之间的协调和搭配,才能实现预期的政策效果。这也正是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意义所在。我国银行业监管虽然已经有许多年的经验,也经历了问题银行机构的风险处置,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政策,但由于长期的行政管理角色惯性作用,难以突破传统的政策思维定势,在监管政策的协调搭配方面还有待引起重视。比如,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和隐性存款保证,加上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管制的无效性,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是非常严重的。银行监管制度要创新,更要考虑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和政策效应。
3、监管队伍专业技能难以适应金融创新和发展的要求。不论是非现场监管分析、现场检查、日常监管审批,还是监管政策把握,都需要有一支精通监管知识和业务的监管队伍作智力保障支持。监管理念的更新,不是务虚的口号,是基本理论修养和业务技能在实践监管工作中的具体化,是实实在在的体会。只有监管人员熟练掌握了银行具体业务操作和风险点,甚至要精于被监管对象,才能检查出问题的症结,评价一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队伍的金融业务水平,特别是对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业务操作和财务分析方面,与金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很大距离。其主要原因,是我们过去只重视日常行政监管,监管队伍的业务技能没有得到很好的训练。监管理念的更新和风险的防范控制,需要一大批精通金融业务的监管人员来实现。只有监管人员既精通被监管对象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又熟悉被监管对象相关业务的经济政策、行业运行和市场变化等,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及相关市场变化可能对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影响,真正发挥风险预警、识别和控制的监管作用。

三、对策与建议

1、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的监管政策。在银监会统一制定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操作规程下,各银监会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状况,准确判断本地区银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统一监管标准的框架下,针对地区特殊性,各类机构内控制度、业务特点和风险问题的差异,研究分析各种监管政策的适用性,制定区域性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和监管重点,使监管政策有的放矢,行之有效。
2、加强监管政策的理论研究。尽管国际银行业的业务领域和风险特点逐步趋同,银行业安全网制度和监管政策也逐步完善,但这些制度和政策随着宏观和微观环境的不同,其有效性可能迥然不同。因此,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这些制度、政策的同时,要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加强政策的理论研究,做到洋为中用,制度创新。
3、建立一支精干的监管队伍。金融业监管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不能视同一般行政管理部门来考量和配备干部。一方面要求具备廉洁奉公、懂管理、善管理,另一方面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因此,应该建立相应的执业资格制度,对不同的岗位要有不同的执业资格标准。只有监管队伍的素质提高了,才能保证监管水平和监管政策的有效实施。当前,应抓紧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培训财务会计、信贷业务和衍生金融业务的实务操作培训。
4、重新梳理银监会体系各项工作,构建有效银行业监管工作秩序。监管体制的变革,要求在机构设立、监管理念和监管水平等方面有一个质的变化。如果仍然沿袭过去的管理思维和方式,银监会体系的各项监管工作不可能有质的突破。因此,新的监管体系确立伊始,要重新梳理各项工作,重新定位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和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操作程序及相应的作业标准,建立有效的内部和外部协调运作的工作环境。要提高现场检查的技能和水平,开发非现场风险分析预警技术,纠正传统思维对监管肤浅的认识,建立监管成效考核和监管责任问责制,把监管工作从传统的事务性管理转移到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轨道。
5、学习和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技术,开发建设适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监管统计数据库系统、网络信息系统和非现场风险分析预警技术开发滞后,制约着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银监会系统应抓紧学习和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建设高效的信息网络和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G. 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

金融抄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袭要有
(1)金融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因素的不利变动而导致的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其中,利率风险尤其重要。
(2)信用风险。由于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违约而导致的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债务人信用评级降低,致使债务的市场价格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3) 流动性风险。一种是由于市场交易不足而无法按照当前的市场价值进行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另一种是指现金流不能满足债务支出的需求,迫使机构提前清算,从而使账面上的潜在损失转化为实际损失,甚至导致机构破产

H.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8)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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