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根据《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业务
开展跨省票据业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违规,但异地承兑、贴现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21号文)。据此,您提问中描述的情形,应该要防范三个合规风险:1、贸易背景是否真实;2、异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异化的授权。如果贸易背景真实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实异地授信制度和差异化授权是否具备即可。本身该笔业务没有风险敞口的话,信用风险到不是问题。另外,您可以关注“诚拙云学堂”我们再详细交流。
② 跨省纸质票据交易将停止吗
是的。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规范。
《通知》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分为授信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通知》指出,判断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是否为跨省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省。而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其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作为判断。
③ 什么是汇票
汇票(Money Order)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一、从当事人方面来看,汇票在出票时,其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收款人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二、汇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故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远期汇票须经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它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种票据行为。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④ 2018年5月1日以后取消纸质承兑汇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21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跨省票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竞争,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开展与供应链相关的上述业务除外。
五、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发现大额往来和异常波动等情况应及时提示风险;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现场检查。针对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不当交易和套利等各类票据业务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整改,严肃问责,健全内控,堵塞漏洞。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2018年5月2日
⑤ 纸质承兑不能跨省流通吗
根据相关规定从2018年5月2日起6个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交易。业务范围既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业务,也包括了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规定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
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5)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通知扩展阅读
跨省票据业务的界定
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其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⑥ 6个月后跨省纸质票据交易会停了吗
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针对跨省票据业务提出相关监管要求,包括6个月后停止跨省纸质票据交易、要求银行审慎开展票据业务等。专家指出,对跨省票据业务的强监管可以有效降低票据业务的风险,推动票据业务回归本源。
《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交易。《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来源:央广网
⑦ 求《关于不法分子冒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名义开立账户风险提示的通知》全文
关于不法分子冒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名义开立账户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专发[2013]308号
各银监局.各属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期,河北、福建等地连续发生辖内农村信用联社被不法分子冒名在民生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分支机构异地开立账户,并冒名与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票据转贴现、回购业务交易。主要作案手法为盗用信用联社资料、伪造公章,冒名开户非法交易。根据开户留存的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主要来自四川南充、辽宁本溪和浙江永康、苍南等地。
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相关风险,对异地开户进行票据买卖、资金交易活动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以有效方式严格审核开户真实性、合规性。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属地银监局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强开立账户资料及印章管理,对本行社的账户开立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凭账户查询密码到基本账户开户行可以查询本单位在其他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交易对手及开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