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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从哪些方面明确金融服务业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3-03 19:10:38

A.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分别是:

1.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

4.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法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

6.得知识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

9.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B. 金融企业可以从哪些方面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担消费者教育的责任,积极开展金版融知识普及权教育活动,引导和培育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为提高社会公众财产性收入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承担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积极开展诚实守信的社会宣传,引导和培育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努力促进行业间的协调和合作,加强银行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倡以人为本,重视员工健康和安全,关心员工生活,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职业素质,提升员工职业价值;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金融人才,创建健康发展、积极和谐的职业环境。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支持社区经济发展,为社区提供金融服务便利,积极开展金融教育宣传、扶贫帮困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关心社会发展,热心慈善捐赠、志愿者活动,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通过发挥金融杠杆的作用,努力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

C. 金融消费者应受保护的权利有哪些

主要就是:

知情权

选择权

自由消费权和获得赔偿权

其他那些权利都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制发达程度,只是文字性的象征罢了

远远没有达到真正实现的程度。

D. 你认为管理层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角色和责任分别是什么

管理层在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制面的角色和责任分别是是服务者和监督者。

管理者是在组织中直接参与和帮助他人工作的人,管理者通过其地位和知识,对组织负有贡献的责任,因而能够实质性的影响该组织经营及达成成果的能力者。现代观点强调管理者必须对组织负责,而不仅仅是监督指导,与管理者相对应的是非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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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分类

1、基层管理者

基层管理者是指那些在组织中直接负责非管理类员工日常活动的人。基层管理者主要职责是直接指挥和监督现场作业人员,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和指令。

2、中层管理者

中层管理者是指位于组织中的基层管理者和高层管理者之间的人。

承上启下。主要职责是正确领会高层的指示精神,创造性地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有效指挥各基层管理者开展工作。注重的是日常管理事务。

3、高层管理者(引导者)

高层管理者(引导者)是指组织中居于顶层或接近于顶层的人。

对组织负全责,主要侧重于沟通组织与外部的联系和决定组织的大政方针。其更为严格的定义是引导者,不属于管理者的范围。

E.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有哪些影响

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是从金融消费者出发,在现金处理、小面额现金供应、残损人民币回收、反假货币等方面所拥有的权益。而我国消费者现金业务受众面极为广泛,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作为在人民币流通过程中发挥重要纽带作用的银行金融机构,我们必须对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进行有效切实的保护。
受种种因素制约,目前消费者在办理现金业务时普遍存在着如下问题: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难、小面额货币存款难、ATM 取假币,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将会对银行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我行制定了以下措施。
我行对于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小组,由分行零售线行长为组长,各支行零售线负责人为组员,全面推动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工作。在专项小组的推动下,我分行在办理现金业务时做了如下改进:
首先全面推广自动柜员机、银行柜面配款记录、存储、查询冠字号码;全面推动柜面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即回笼的人民币纸币和硬币要经过专门整点方可对外支付;在各营业网点设置残钞兑换、券别调剂、人民币真伪鉴别窗口,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和举报监督电话,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不易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严格要求员工在客户办理小面额、残损人民币兑换和假币鉴定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确保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提供兑换服务;对于火烧、虫蛀、鼠咬等特殊币的鉴定,则帮助客户联系人民银行落实鉴定时间和程序。
其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注重协作联动。在办理日常现金业务中,我行形成了由专项小组牵头,分行服务质量小组配合的监督管理流程。分行首先邀请总行“神秘人”对南京分行的现金业务进行暗访,通过“神秘人”反馈过来的信息不断对分行的现金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其次在内部实行以支行为单位的评比制度,不断改善我行员工在办理现金业务时的态度、效率,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同时通过员工与服务质量小组之间定期交流办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开展相应的情景演练,进一步提升我行员工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加强对于员工的培训。由于现金业务情况复杂,办理繁琐,这就需要员工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协调能力。因此我行通过外聘专业老师,每月对我行员工进行培训,着重介绍人民币兑换标准、真伪鉴定方面的业务知识,强调服务质量,确保员工不以任何理由推诿工作。
然而我行在办理现金业务工作时依然存在着一些难以改善的历史遗留问题,以至于有时候无意中伤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现金业务权益。(一)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机制、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二)开展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不够、工作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多。两类问题导致我行目前在办理现金业务时没有明确的目标,亦没有一个完善的指导办法,以至于我行在推进保护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的过程中进展缓慢。因此经专项小组讨论通过,我行计划在日常现金业务办理中做出如下的探索。
一、尽快拟定《XX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办法》,内容包括相关情形的鉴定、奖惩措施。通过此办法,尽快将我行的现金业务办理正规化。
二、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我行将尽快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积极沟通,希望人民银行和中银协能予以支持,抽调相关专业人才对我行员工进行技能及业务培训,对我行现金业务办理提出改进的建议与措施,同时通过参观现金业务办理示范单位,进一步挖掘我行存在的不足,并及时作出改善。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相对比较落后,而对于现金业务权益更是知之甚少。因此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行将重点加强爱护人民币的长效宣传,采取柜面、电子屏幕宣传与深入农村、社区服务站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把农村居民作为长效宣传的重点,让他们了解一定的人民币知识,养成自觉爱护人民币的良好习惯;根据长期以来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客户层次编制内容不同的宣传资料,配以不同的宣传形式,让客户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尽快设立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对金融消费者的举报和投诉,认真进行查处,及时处理各种纠纷,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
四、开展现金业务“满意服务”评比活动。尽快出台“满意服务”评比细则,分别对先进个人颁发“业务知识奖”、“突发事故处理奖”、“服务质量奖”,通过该项评比活动,进一步提升我行员工现金业务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综上所述,尽管我行在保护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的工作中已经做出了相应的措施,但是依旧存在不少的历史遗留问题,因此通过出台《XX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办法》,对内提升我行员工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外通过加强宣传引导消费者对我行监督,积极构建良好的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环境,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F. 金融制度有哪些具体内容,比如有哪些具体的制度,以及这些制度主要起哪些作用

所谓金融制度,就是指有关金融交易的全部制度安排或规则的集合。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金融制度:(1)金融制度的最上层是法律、规章制度和货币政策,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规则;(2)金融制度的中间层是金融体系的构成,包括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3)金融制度的基础层是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在任何一个金融制度中,它的参与者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五类:资金有余的人或部门、资金短缺的人或部门、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当局。

香港的金融制度详细资料参考:

香港是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 金融机构和市场紧密联系, 为本地和海外的客户及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产品及服务。香港金融市场的特色是流通量高,市场在有效和具透明度的监管下运作, 各项监管规例都符合国际标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恪守尽量不干预金融市场运作的原则,并尽力提供一个有利营商的环境。政府实施低税政策和推行简单的税制,使各类商业有更多主动权及创新空间。香港十分重视法治及维持巿场的公平竞争,不会阻止外国公司参与本地的金融市场,更不会限制资金进出本港。此外,本港亦无实施外汇管制。

金融市场:银行业方面,截至2006年5月底,香港有134间持牌银行、32间有限制牌照银行和33间接受存款公司。此外,有88间外资银行在本港设有代表办事处,分行总数约1 300间(不包括在本港的主要营业地点)。这些外资银行来自37个国家,其中69间是属于全球最大的100间银行。香港的银行从事多方面的零售及批发银行业务,例如接受存款、贸易融资、公司财务、财资活动、贵重金属买卖及证券经纪业务。

香港已连续11年(1995年-2005年)获美国传统基金会评为经济最自由的地方。香港的银行业务约有57%以外币为单位,并以对外为主,显示香港在全球银行业中的重要地位。截至2005年年底,各间银行及接受存款机构所持的海外净资产总值16,040亿港元,使香港成为全世界最大的银行中心之一。

香港的外汇市场发展成熟,买卖活跃。本港没有外汇管制,且位于有利的时区,这对促进外汇市场的发展,十分有利。由于本港与海外的外汇市场紧密连系,香港的投资者可以全日24小时在世界各地的市场进行外汇买卖。根据国际结算银行在2004年进行的每三年一度全球调查,香港外汇市场以成交额计算在世界排行第六位。香港货币市场主要包括银行同业拆息市场。货币市场主要是给机构进行批发层面的银行业务。香港的银行同业拆息率,是按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资金供求而决定,所以,这个利率是香港短期贷款最重要的价格指针之一。在2006年3月,香港银行同业拆息市场平均每日的成交额为2,660亿港元。

以截至2006年5月底的资本市值计算,香港的股票市场位列世界第八,在亚洲则排名第二1。以2005年的股本集资额计算,香港股票市场位列全球第五,亚洲第一。本地股票市场上有多元化的投资产品,包括普通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牛熊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单位信托及债务证券,供投资者进行买卖。截至2006年5月底,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主板市场挂牌的上市公司有1,144间,资本市值总额达94,110亿港元,当中有347间为内地企业,这些内地企业至今已透过香港集资超过11,000亿港元。在联交所内进行的交易透过「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进行。第三代电子交易系统,即「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已全面投入运作。新系统提供一个连接投资者、经纪及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以提高市场效率及促进股票市场的网上交易。

至于衍生产品市场方面,截至2006年5月底,有四种期货产品及两种期权产品于香港期货交易所(期交所)及联交所进行买卖,包括指数期货、股票期货、利率期货、债券期货、指数期权及股票期权。随着越来越多内地企业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H股指数期货及期权已分别在2003年12月及2004年6月推出。此外,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及期权亦已在2005年5月推出。随着恒生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的交易于2000年6月转以「自动交易系统」进行,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运作已全面电子化。在两个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透过三间互连的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及结算,该三间公司分别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公司及香港期货结算公
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收及结算。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是该两个交易所及三间结算公司的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在2003年年中完成引入新一代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第三代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该系统的开放式结构使香港交易所可以与市场参与者接连。在衍生产品市场方面,香港交易所于2004年年初推出了新的「衍生产品结算及交收系统」,以取代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公司及香港期货结算公司所沿用的两套传统结算系统。「衍生产品结算及交收系统」容许期货交易所及股票期权交易所参与者透过单一的前端装置,结算及交收他们在期货和期权市场内的交易。

除股票及期货市场外,本港亦有一个活跃的场外交易市场,该市场主要由专业机构参与运作及使用,而涉及的产品包括与股票、利率及货币有关的掉期、远期及期权合约。

香港的债务市场已发展为区内其中一个流通量最高的巿场。「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于1990年设立,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为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以及私营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提供结算和托管服务。在2006年9月,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的平均每日成交额为363亿港元。截至2006年9月底,未偿还的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数额约为1,304亿港元。在2006年上半年,私营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数额共达1,120亿港元。

香港金银业贸易场自二十世纪初开始已为投资者提供买卖黄金的交易平台。2005年内,在该贸易场交易的九九金总数量达392万両。

香港是全球最开放的保险业中心之一。在2006 年6月,本港共有174间认可的保险公司,其中87间在香港注册成立,其余87间则分别在21个国家注册成立,当中以美国及百慕达公司最多。近年,香港的保险业市场每年都有良好的增长,临时数据显示,2005年的保费总额约为1,410亿港元。

香港是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的区域中心,这类活动包括香港认可的单位信托和互惠基金,以及较大规模的机构基金管理。截至2006年3月底,本港共有1 998个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在2005年年底,该等获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资产净值约为52,072亿港元。

在2000年12月推行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会滚存庞大的退休资产,促进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强积金属长线的投资活动,除了对新投资产品带来需求外,亦会增加对现有产品的需求,更有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截至2006年5月,强积金计划下的累算资产总额已达到1,706亿港元(220亿美元)。

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为配合国际趋势,香港历年来已制定和发展本地的金融服务监管制度。主要监管机构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分别负责监管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和退休计划的业务。

在1993年,政府把外汇基金办事处及银行业监理处合并为金管局,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金融体制及银行业稳定等中央银行的功能,能够由一个具专业知识的机构执行,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从而维系港人及国际财经界对香港的信心。除了监管银行业外,金管局的其它功能和目标包括维持港元稳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进其发展,以及维护廉洁公正的金融制度;这与世界各地中央银行的功能和目标大致相同。

政府并不参与证券期货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证监会于1989年成立,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组织,负责执行规管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法例,以及促进和推动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证监会致力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并为投资者提供保障。证监会根据现行的规管架构,有责任规管和监察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机构,包括联交所、期交所及三间认可的结算公司。政府会在有需要时协助推动及协调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推行的市场改革。

《200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已于2006年6月23日生效,该修订条例就分开证监会主席与该会执行管理层的角色,以及增设行政总裁职位而订定条文。在新的架构下,主席领导证监会董事局制定证监会的整体方向、政策及策略,以及监察执行管理层在落实董事局所议定的目标、政策及策略方面的工作。至于行政总裁,他须对证监会的日常运作负起行政职责。这个模式与本地及国际的最佳管治方法一致。

保监处为政府架构内的一个办事处,负责执行规管保险公司和中介人的法例。保险业监理专员获委为保险业监督,对本港保险业实行审慎的监管,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此外,保险业界会征询保险业监督的意见,制订自我监管的措施,以加强保险市场的专业纪律。在保险业监督的推动下,保险业已实施「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规定所有保险中介人须通过考试方能执业。自2002年开始,保险中介人更须参加持续的专业培训计划,才获准延续有关登记或授权。

积金局于1998年9月成立。该局是独立的法定组织,负责规管和监察强积金制度的运作。

银行:本港的接受存款机构划分为三级,分别是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根据《银行业条例》,上述的银行及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这些认可机构可以本港注册公司或外国银行分行形式在本港经营业务。

目前,只有持牌银行才可经营往来户口业务,以及接纳任何数额和期限的存款。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经营商业银行及资本市场业务。这些银行可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的存款,存款期不限。接受存款公司以属于持牌银行所有,或与持牌银行有联系的机构居多,并经营一系列的业务,主要是消费贷款业务。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原定期限最少为三个月的存款。

认可机构三级制使那些基础稳固但规模不及一般银行的公司,有资格申请成为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以便能接受本地人士存款,或经营批发及投资性质的银行业务。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拟定认可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只有组织健全及管理完善的机构,才可获委托接受公众的存款。当局会定期检讨发牌准则,以确保这些准则能够反映监管环境不时转变的需要,并符合不断改变的国际标准。

认可机构必须遵守《银行业条例》的规定,维持足够的流动资金和资本充足比率;定期向金管局提交统计报表;遵守贷款予客户或董事及雇员的限额规定;以及在委任董事和行政总裁(包括其候补人)及控制权改变时,寻求金管局的批准。外国银行以分行形式在港经营业务,是无须在香港持有资本的。根据《银行业条例》,这些银行亦不受资本比率规定或以资本为基础的大额风险额度所限制。

香港在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架构符合国际标准,包括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监管银行业的主要原则》。监管程序采用风险为本的模式,着重评估认可机构就所面对的现有及潜在风险而采用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质素。监管的目的在于设计一套审慎的监察制度,以协助维持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同时并提供足够的灵活空间,让认可机构作出商业决定。

所有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现时均须按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发出的《资本协议》所订明的资本充足标准,保持不少于8%的法定资本充足比率。金管局打算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颁布的经修订资本充足架构(一般称为《资本协议二》)。在监管外国银行的风险方面,银行资本是否充裕是由银行注册地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虽然监管信用集中风险是银行的总办事处及注册地的监管机构的责任,但金管局仍会就银行提供大额贷款的个案,收集有助审慎监管的数据。至于外汇风险,金管局会检讨及监管银行的内部限额,这些限额通常是由银行的总办事处订定。如有任何超越该限额的个案,外国银行必须向金管局报告。本港所有的认可机构,不论其注册地点,均须保持不少于25%的法定流动资金比率。

鉴于电子银行服务在香港日渐普及,而认可机构亦越来越倚赖信息科技,金管局继续加强其在电子银行及认可机构科技风险管理方面的监管架构。为此,金管局发出了一系列的指引,包括《电子银行的监管》及《科技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并由2002年起就电子银行监管及科技风险管理进行了约80次的专家小组现场审查。此外,金管局又推行为认可机构而设的自动管控自我评估程序,以评定这些机构在电子银行监管及科技风险管理方面的管控成效。鉴于本港的电子银行诈骗个案日渐增加,有关电子银行保安的多渠道消费者教育计划已经展开。银行亦由2005年6月开始推行双重身分核实方法,以加强对高风险零售网上银行交易的保安管制。

金管局正采取两项主要措施,以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第一,金管局正协助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在香港设立存款保障计划。根据该计划,一旦发生银行倒闭事件,每名存户最多可获10万港元的赔偿。预期该计划将于2006年下半年开始投入运作,以提供存款保障。第二,业内公会已按金管局的建议,于香港设立商业信贷数据库。该数据库已于2004年11月开始运作,第一阶段涵盖每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港元的非上巿公司的信贷资料。金管局会与业内公会合作,研究如何扩大商业信贷数据库的信贷资料范围。

证券及期货:香港特区政府对证券业的政策,是为该行业提供有利环境,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公平运作的市场,并施以足够的监管,尽可能确保证券及期货机构依循完善的商业标准,以保持投资者的信心,但又不会因制度繁琐或财政干预而受到不必要的窒碍。

科技发展及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趋势正加剧各地市场间的竞争。为提高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财政司司长于1999年3月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词时,公布就证券及期货市场推行三大范畴的改革。改革措施包括改善市场的基础设施;透过把两间交易所及三间结算公司股份化和合并,对市场架构进行改革;以及把规管制度的法律架构更新和精简合理化。

在市场架构改革方面,有关两个交易所及三间结算公司合并的授权法例,即《交易及结算所(合并)条例》,已于2000年2月24日制定,合并计划其后在2000年3月6日完成。作为合并后的机构,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在其本身的交易所上市。合并的目的在于设立一个新的市场架构以提高效率、减低成本、加强风险管理及鼓励市场推出新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市场的竞争力。香港交易所是一间商业机构,但获授予维持一个公平而有秩序的市场,以及审慎管理风险等重要公共职能。根据上述法例订立的制衡措施,旨在确保该公司在发展业务时能在履行公共职能和达到商业目标之间取得平衡。

至于规管方面的改革,《证券及期货条例》已于2003年4月1日生效。该条例把10条规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例更新,并综合为一条新法例,使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规管制度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该条例亦同时引入新的规管措施,包括为市场中介人建立单一的发牌制度,以简化规管安排和减轻受规管人士的负担;引入新发牌条件,以提升中介人服务的质素;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民事程序处理有关个案,并扩大现有的刑事检控范围,以打击市场失当行为;更新有关披露证券权益的规定,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以及以灵活方式规管自动化交易服务,促进市场创新。条例提供了一个更具透明度和更完整的规管架构,并在保障投资者和促进市场发展这两方面,取得合理平衡。此外,条例亦进一步巩固了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和中国内地首要集资中心的地位。

保险:《保险公司条例》规定,所有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由保险业监督授权及进行审慎的监管。政府的政策是准许信誉良好、财政稳健和管理完善的新保险公司,加入保险行列。所有寻求保险业监督授权的保险公司,均须受相同的授权准则所规限,而所有获授权的保险公司,不论其注册地点,亦受保险业监督审慎监管。

强积金制度: 1995年8月,香港制定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为设立一个强制性私营公积金制度奠下基础;这意味着香港在提供雇员退休保障方面,迈出重要的一步。该条例在1998年3月获修订,附属规例亦分别于1998年4月及1999年5月获得通过,就强积金制度的运作和某些职业退休计划成员获豁免的事宜,订立具体的规则。

由于强积金供款属强制性供款,政府已在强积金制度下订立多项措施,确保强积金资产获得妥善保管。该等措施包括在批核强积金受托人方面订立严格准则;审慎作出监管,确保有关人士符合标准和遵守规例;确保计划能顺利运作和具透明度;以及设立一个补偿基金机制,补偿因违法行为而招致的损失。强积金制度在2000年12月开始实施。截至2006年5月底,约有98.7%的雇主、96.9%的有关雇员及77%的自雇人士参与了强积金计划。当局不断检讨强积金法例,以加强强积金制度的效益和效率。若干与运作及技术事宜有关的法例修订,已于2002年制定。另一批有关投资规管的法例修订,亦已于2006年制定。积金局现正拟备其它涵盖计划行政及执法事宜的修订建议,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04年6月,积金局颁布《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以改善强积金基金收费及投资表现资料的披露,目的是提高透明度,确保计划成员获得更多资料,作出明智的投资决定。积金局并于2005年7月公布一套《合规标准》,藉以协助核准强积金受托人建立严谨的合规框架,以便监察机构有否履行法定义务及责任。

货币市场:就货币市场而言,本港的银行同业拆息市场规模庞大,交投活跃,而银行之间的批发港元活动亦是透过银行同业拆息市场进行。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及借入利率是金融市场资金流动性的重要指针,而对港元信贷的定价而言,亦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直以来,银行同业资金都是银行体系中港元的主要来源,尤其对那些没有经营大型零售网络的银行(多数是外地注册的银行)而言。同时,银行同业拆息市场亦是那些拥有大量客户存款的银行作出短期贷款投资的渠道。目前,银行同业资金占所有银行的港元债务总额约15%,反映银行同业拆息市场对香港金融中介服务非常重要。

货币政策:香港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维持货币稳定,亦即保持港元汇价稳定,使外汇市场上港元兑美元的汇率保持在7.80港元兑1美元左右的水平。采取这目标的原因是香港是一个高度外向的经济体系。无论就本地进行的商业活动的性质或公众信心而言,维持港元汇价稳定对香港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港于1983年10月实施联系汇率制度,该制度是一个货币发行局制度。货币发行局模式规定,港元货币基础由外汇基金持有的美元储备按7.80港元兑1美元的固定汇率提供最少百分百的支持,而港元货币基础的任何变动亦要百分百与该等美元储备的相应变动配合。货币基础包括已发行的纸币和硬币、持牌银行在金管局开设的结算户口的结余总和(即总结余)及未偿还的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

截至2006年5月底,本港的外汇储备达1,265亿美元,约为流通货币的六倍,在全球排行第八位。本港三间发钞银行发行纸币时,须于金管局的外汇基金户口存放美元(以7.80港元兑1美元计),以换取法律规定作为银行发钞支持的负债证明书。至于由政府发行的10元纸币及硬币,金管局与代理银行(负责保管和在市面推出10元纸币及硬币)之间的交易也是按7.80港元兑1美元的汇率以美元结算。因此,港元纸币及硬币均获得存于外汇基金的美元全面支持,其变动亦由该等美元储备的相应增减配合。自1998年9月起,金管局向持牌银行明确保证,会将这些银行的结算户口内的港元兑换为美元。金管局在2005年5月18日推出强方兑换保证,在7.75的水平向持牌银行买入美元,并宣布将现行金管局在7.80水平出售美元予持牌银行的弱方兑换保证移至7.85的水平,让强弱双向的兑换保证能对称地以联系汇率7.80为中心点而运作。在强方及弱方兑换保证水平所设定的兑换范围内,金管局可选择进行符合货币发行局制度运作原则的市场操作,以促进货币及外汇市场畅顺运作。

债务市场的发展:过去10年,为发展本地债务市场,金管局推行了若干措施,包括发行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并设立「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发行计划提供高质素的港元债券,并为港元债券提供基准收益率曲线,从而促进债务市场的增长。「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的建立为港元及非港元债券提供高效率的结算及交收系统,而与海外结算系统的联网则有助促进跨境债务工具的投资。其它措施包括由1999年3月起允许以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作为买卖期货、指数期权和股票期权的孖展抵押品,这有助鼓励市场广泛利用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从而提高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的流通量。另外,外汇基金债券于1999年8月开始在联交所上市,把投资者基础扩大至个人投资者的层面。此举有助各机构发行的债券上市,如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按揭公司)自1999年10月起把发行的部分债券在联交所上市。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二手市场的流通量和透明度,金管局自2000年起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包括根据基准准则定期检讨市场庄家的表现;以长期外汇基金债券取代短期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以及预先公布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的季度发行时间表。金管局自2002年11月起在其网页公布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以及由「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托管和结算的其它债务证券每月成交量及未偿还额的统计数字,这些数字按剩余期限及定息/浮息债券分类。另外,金管局于2002年12月推行「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定价计划」,以加强港元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可信性。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定价由主要新闻通讯社发布,并刊载于金管局的网站。

金管局一直致力加强债务市场的基础建设,分别在2000年及2003年推出了「美元结算系统」及「欧元结算系统」,让美元及欧元债券交易能够在亚洲时区内高效率地进行实时结算交收。2005年12月,马来西亚中央银行与金管局签订谅解备忘录,在马来西亚的马来西亚币实时支付结算系统及香港的美元实时支付结算系统之间建立联网。联网定于2006年内完成,是区内首次在两个实时支付结算系统之间建立跨境联网,为两种货币提供外汇交易同步交收服务。

香港交易所于2001年11月推出三年期外汇基金债券期货作为债务市场对冲风险的工具。为鼓励更多公司把发行的债券上市,香港交易所于2002年7月1日调低债券的上市费用。此外,政府亦采取了多项措施,简化有关债券发行与上市的规例及程序。

为促进零售债券市场的发展,各机构不断推行改革措施,包括在1999年把符合宽减利得税资格的债券的最低面值由50万港元调低至五万港元;向公众灌输有关债券投资的知识;检讨公开发售债券的规则;按揭公司自2001年起通过银行的销售网络发行以个人投资者为对象的债券;以及推出零售外汇基金债券。于2000年12月推行的强积金制度,进一步推动了债务市场及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政府在2004年5月及7月两度成功发债,提升了市民大众对债券的认识和兴趣,并增加了市民的投资选择。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对这两次发债的反应非常踊跃,这不但证明香港具备发行大规模债券的基建和人才,而且亦显示本港对高质素债券的庞大潜在需求。

政府正就改善零售债券和股份的公开发售制度进行分阶段检讨。在攺善计划首阶段提出的建议,已于2003年5月落实。2004年12月,《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中与招股章程有关的修订条文开始生效,标志着该改善计划的第二阶段已经完成,并且明确地为首阶段的措施赋予法定地位。改善计划的第三阶段随着证监会发表有关对《公司条例》的招股章程制度的可行性改革咨询文件而于2005年8月展开。改革建议的范畴涉及令类近但在法律上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产品的监管趋向一致、交易前的研究、保荐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可以藉提述方式将在某网上存管处备存的信息纳入招股章程内的制度等。咨询期于2005年12月31日结束,并接获26份意见书。政府期望响应文件可于2006年第三季发表。

对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监察:《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于2004年11月生效。该条例的目的,是促进对香港在货币或金融方面的稳定性,或对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有重要性的结算及交收系统的整体安全和效率。该条例赋权金融管理专员指定及监察该等结算及交收系统。该条例亦对经该等指定系统进行的交易的交收终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终局性免受破产法例或任何其它法例影响。为此,金融管理专员会向符合该条例所列明的若干准则的指定系统发出终局性证明书。截至2005年年底,共有五个结算及交收系统(包括「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港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持续联系结算及交收系统」、「美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及「欧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获指定并各自获发给终局性证明书。该条例实施后,一个独立的结算及交收系统上诉审裁处已根据该条例设立,就任何人士因金融管理专员在指定及相关事宜方面所作决定感到受屈而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此外,由独立人士组成的程序覆检委员会已于2004年12月成立,负责检讨金融管理专员对金管局具有法定或实益权益的指定系统施加该条例规定的标准时所采用的程序与步骤。

G. 管理层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角色和责任分别是什么

管理层在金融复消费权益保制护方面的角色和责任分别是是服务者和监督者。回

管理者是在组答织中直接参与和帮助他人工作的人,管理者通过其地位和知识,对组织负有贡献的责任,因而能够实质性的影响该组织经营及达成成果的能力者。现代观点强调管理者必须对组织负责,而不仅仅是监督指导,与管理者相对应的是非管理者。



(7)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从哪些方面明确金融服务业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扩展阅读

管理者分类

1、基层管理者

那些在组织中直接负责非管理类员工日常活动的人。主要职责是直接指挥和监督现场作业人员,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和指令。

2、中层管理者

位于组织中的基层管理者和高层管理者之间的人。主要职责是正确领会高层的指示精神,创造性地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有效指挥各基层管理者开展工作。注重的是日常管理事务。

3、高层管理者(引导者)

组织中居于顶层或接近于顶层的人。对组织负全责,主要侧重于沟通组织与外部的联系和决定组织的大政方针。其更为严格的定义是引导者,不属于管理者的范围。

H. 你觉得作为金融机构你觉得金融业应该尽到的责任应该有哪些

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益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金融机构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点和方式;金融产品和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营销禁止
金融机构在营销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其他同业声誉;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宣传册页;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未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说明。
文本管理和格式条款
金融机构格式合同及服务协议文本,不得存在误导、欺诈等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及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不合理条款;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金融机构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收集个人金融信息,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存储个人金融信息;妥善保管所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金融信息遗失、损毁、泄露或者篡改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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