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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非法集资监测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1-03-21 20:47:45

1. 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半年度报告

鹏英志生基本情况
“鹏英志生”于2010年5月28日在天津市津南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张文英7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徐生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实收资本2000万元,其中张文英1000万元、徐生1000万元。公司经理李硕鑫。
根据该企业2010年12月财务报表,该企业2010年未有实质性经营业务发生。截至目前,该企业未经天津市股权基金备案办公室备案。
三、天津市高度重视处置“鹏英志生”等假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天津市领导高度重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市处非办牵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整顿假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011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我委向市处非办移交了包括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鹏英志生”)在内的一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名单,建议及时按照程序予以处理。收到我委函件后,市处非办即向市领导报告了相关情况。随后,市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该项工作,并责成津南区政府牵头负责“鹏英志生”案处置工作。
据了解,近期,“鹏英志生”案已由山西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天津市有关部门将按照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努力保护涉案群众利益。
请你保持冷静,耐心等待有关部门处置结果。

2.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的第五章 调查取证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第五章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案-件调-查取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主要由公-安、工商、税务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参加。
(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
(三)实施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将有关调-查材料、案卷等资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
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二十四条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情复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3. 保险公司对非法集资进行监测预警有哪些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条 监测预警实行省级人民政府主导,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做好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第十二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
(一)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二)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三)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四)认真处理上级机关、联席会议、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除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外,还要负责做好与部际联席会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报告、通报和交办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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