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部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是否有正式的文件
有正式文,内网
2. 公证机构应该如何调整自身公证业务
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多设一家公证处,就可以少设一家法院”,公证作为预防性的司法服务,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而在互联网产业日益发展的近20年,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公证机构作为提供证明服务的单位,也在不断适应时代的变化。为了更好地发展自身业务,公证处也在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提升创新拓展公证服务的能力,不断开辟新的业务模式,逐步将传统线下服务转移至线上申办,公证迎来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线上预约,线下办理
2000年9月1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研究决定正式成立“网络公证”的研究课题组,开始着手对网络公证进行系统的研究,网络公证处于起步阶段。
公证机构的网络服务上线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它受到技术水平的限制,在网络技术不足以支撑线上办理公证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降低传统公证的弊端,上线了公证预约服务。
公证预约服务,是指在线申请预约办理公证业务,即“互联网+预约”公证。这种公证模式下,互联网化的仅仅是在线预约服务,实际办理仍然需要到各大公证机构,但也确实免去了办理者”排长队、跑断腿“的麻烦,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有计划的办理公证手续,这给办理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方便。
第二阶段:部分公证业务线上办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越来越依赖于网络,愈来愈多的行为发生在数字环境中,在网络上进行创作屡见不鲜,而网络的互联使得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公证机构仅提供在线预约服务远不能满足网络市场的公证需求,公证处调整自身业务模式,适应外在变化是不拔之策。
为了解决电子数据易丢失、易被篡改,举证艰难的问题,公证机构上线的公证存证服务。电子存证,它的重点是“存”、“证”两个方面。“存”是指对互联网数据进行存储,规避数据被篡改方面的风险,意在提升电子数据的安全性。“证”即提升所存储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预防纠纷以及解决纠纷发生后取证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使用电脑、手机、PAD等工具,实时获取电子数据,或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存储,不再需要按照传统方式跑到公证处办理电子数据的存储和取证。智慧存证、智慧取证可以实现每时每刻在线操作,打破了时空限制,相当于随时随地有个公证员在身边,实时提供电子数据的存储和取证服务。
但是它的公证仍存在局限,仅能证明部分环节,如公证存证仅能证明存储后的数据的状态,保障数据并未被篡改,但是对于数据存储前的产生、交换、传输等环节并不能提供证明力。
第三阶段:使用视频通讯工具进行公证
随着宽带战略全面启动,网速加快,3G,4G通信技术的日趋完善和移动端产品的普及,移动互联网成为了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各类应用移动互联网需求逐渐被激发。从基础的娱乐消费,社交沟通,信息查询到商务交易,网络金融,再到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移动互联网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网民的日常生活。
这种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使传统公证市场迅速萎缩,以往人工面对面服务方式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了,传统服务模式的背后是公证处与申办人所付出的大量时间、经济及人力成本。相应地,线上通过视频通讯工具进行公证成为强需求。再加之,公证机构早先在拓展线上公证市场的过程中,推出的各类服务广受好评,这使得公证机构智慧化的信心更加坚定,网络公证应用场景进一步扩大,公证业务与网络迎来第三次融合。
2016年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其后,越来越多的公证机构以技术为手段,创新发展模式,提升服务格局,从长远发展着手,打造在线公证工具。
此时的在线公证是指:公证员通过在公证处内的网络视频设备,借助双向视听传输工具通过视频的方式在线进行公证行为,最后申请人再自行前往公证处取公证书。
就比如外交部点赞的温州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2017年开始,浙江省司法厅在温州试点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此时申办人在海外联络员的协助下,通过网络,从识别确认身份,明确申办意愿和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到在各类申办材料上签字按手印,汇总之后,由海外联络员将纸质材料邮寄回温州的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申办人再委托亲属前往公证处取件即可。整个申办过程,全程有视频监控录像留存。
这个阶段的网络公证掀起了全新的浪潮,点赞声不断!但此阶段的网络公证是将公证业务办理的全过程移至线上,通过通讯工具得以实现,而在公证业务办理完成之后,仍需自行前往线下公证机构领取公证书。因此,可以说,它并没有完全实现智慧化!
第四阶段:使用电子公证技术进行公证
以往公证机构在拓展网络公证的过程中一直受到技术的约束,而无论是对于公证机构而言,还是对于申请人而言,实现公证全面智慧化是众望所归,因此相关团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力图打破僵局。在不断地对数据证明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后终于得出一个结论:电子公证技术是公证机构全面实现智慧化的解决之道。
2015年,“电子公证”新理念产生;2017年12月,电子公证得到司法部认可,并写入科技创新规划。电子公证是一项技术,是保障电子环境下发生的法律行为真实性的可靠证明技术,是信息安全技术与公证法律服务进行深度融合。
电子公证技术,是指通过数学上的逻辑方法确认数字行为的真实性,同时通过交互设计让可信机构参与到数字行为对应的电子数据的产生、交换、传输、存储的过程中,并形成相关电子数据证据的技术。
详细来说,电子公证技术是对电子数据所代表的电子行为的真实性证明技术,本质上来说其核心思想就是抗抵赖,确定一个人在网络的另一端通过网络做了一个行为,他抵赖不掉,要实现完整的抗抵赖,一方面,需要实现防止其他人通过伪造方式来替代特定的人完成该行为;另一方面,需要实现防止系统通过内部造假的方式来代表特定的人完成该行为,防伪造和放造假是整个抗抵赖的核心。
电子公证服务=公证法律服务+电子公证技术产生的不可抵赖的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通过电子公证技术,参与并见证电子环境中所发生数字行为全过程,以电子公证技术形成的电子数据证据为依据,通过公证法律服务对数字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公证机构借由电子公证技术,可以确保公证机构线上服务全过程的真实性,实现最高证明力。它可以应用于各个领域,如政务民生、电子商务、司法辅助、区块链领域。
例如疫情期间,为促进民众消费而推出的消费券摇号,各大公证处纷纷采用使用了电子公证作为核心技术支撑的公证摇号系统,通过电子公证技术保障电子摇号的过程公平公正,充分保障了摇号发起人与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在紧跟时代潮流,逐步满足在线公证上做出的努力,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它帮助人们突破了传统公证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与约束,不断满足新时代萌生的公证需求的新场景,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未来,公证机构仍将顺应时代的变局,进化数据时代公证办证理念,通过电子公证技术的运用,将传统线下公证转移至线上的同时进行优化,实现对网络法律行为效力的高度保障,通过电子公证技术,“让公证触手可及,构造真实的数字空间”。
3. 省司法厅与银监部门发了什么公证处的便民措施
司法部与银监会于2013年3月19日下发了 司发通(2013)年78号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之后名省下发了相关便民措施,方便群众查询死者存款。
4. 司法部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是否还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2]
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5. 借了小额贷款那边司法部说走法律程序,用外包,去身份证居委会,派出所处理几千块的小额贷真的会这样吗
你快点还。否则利息好高的………家里人帮你还吧……
6.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在哪里可以找到这条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颁布日期】 19980506
【实施日期】 19980510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费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7. 公证处是做什么的
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
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
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8. 公证提存款如何领取公证处和银行的规定及流程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时,债务人或担保人将该标的物或担保物提交于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提存人一旦将提存物提交公证处,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即产生提存的法律效力。
提存公证应依下列程序:
(一)债务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交提存申请。申请要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标的物受领人的基本情况等基本内容以及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还应提交债务人迟延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公证处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办理提存公证。
(二) 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债务人的提存申请经公证处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予接受并妥善保管。
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还应当指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
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提交提存人核对。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当采取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上注明。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证处应当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
(三)公证处向债务人出具提存公证书。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当自提存之日起3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自提存之日即告清偿。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四)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各国在立法上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我国《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但《合同法》对于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缺乏规定。对此情况,国外立法一般都免除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如《法国民法典》第 374条规定:“债务人应立即将提存通知债权人,如不可能为通知者,得免为通知。”我国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也采取这种方法,第18 条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1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