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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债权能否转让给个人

发布时间:2021-03-24 14:10:52

A. 请问公司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给个人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给个人

可以转让,但需要通知债务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B. 银行债权可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2)金融机构的债权能否转让给个人扩展阅读:

我国银行债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

在《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颁布前,公众对于银行债权保护的概念还十分陌生。近年来,伴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虽然我国银行债权的保护有了一些进步,但仍面临较大困境。其主要原因是:

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冲突。我国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拥有全国绝对多数的金融资源,四大银行都是一级法人,都是国家控股,地方政府在处理银行与本地企业的借贷纠纷时,往往更多地考虑地方经济、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想方设法帮助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通过牺牲国有银行利益来保全地方局部利益。

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冲突。理论上,银行作为债权人,发放贷款是为了赚取利息;借款人作为债务人,申请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以获得利润。在理想状况下,两者的利益是和谐一致的。但在现实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借款人贷款到期后往往不能按时偿还,形成借贷纠纷。

C. 单位能将债权转让给个人吗

应该走评估,上级批准,然后交易所挂牌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五)

八、利息收取和主体变更
(一)利息收取的相关问题
第一,关于计算基数问题。
受让人受让的是合同权利,其权利不能大于原权利人,也不能享有原权利人依其为金融机构特殊身份既而特别享有的权利。因此,《纪要》明确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
第二,关于起算时间问题。
根据合同法理,利息债权可以区分为尚未届期和已经届期却尚未支付(即迟延利息)两种情形。其中,尚未届期的利息债权无疑属于从权利,自应随主债权一同转移;但迟延利息则具有独立地位,与从权利并不相同,并不当然地随同主债权一同转移。就不良债权利息收取而言,在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无疑有权收取对主债权尚未届期的利息;但并不必然有权收取已经届期却尚未支付的迟延利息。考虑到不良债权自身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尚无不良债权合理定价机制且公众普遍认为不良债权转让价格过低情势下,《纪要》明确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利率标准问题。
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而相互返还时,出让人应依据何种标准支付利息,《纪要》尊重民商审判多年来的实践做法而规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四,关于计收复息问题。
最高法院法释[2001]12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最高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复息计算规定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虽然最高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法释[1999]8号的批复明确了计算标准,但并未赋予其他合同当事人计收复息的权利。因此,计收复息的权利专属于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非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受让人,无权向债务人计收复息。
(二)诉讼和执行主体变更
最高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纪要》对此再作重申。此外,为便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向国有企业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变更受让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请求。
九、相关规定与适用范围
(一)以往特殊政策的适用范围
《纪要》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已经发布的关于不良债权处置方面的特殊司法保护政策文件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仅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
(二)《纪要》内容的适用范围
《纪要》明确规定:《纪要》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同时,考虑到维护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稳定性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纪要》。
《纪要》区分了政策性不良债权和商业性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主要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但并不限于上述几家商业银行)。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虽然最高法院[2004]民二他字第25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政策性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若干就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是否应予受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D. 银行为什么要把债权转让给个人

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二、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

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

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

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你们双方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一般不得转让。

E. 银行债权转让给个人是为什么

银行债权转让意思就是银行原来放贷款给别人后,银行成为了债权人,因为一些银行经营方面的原因,银行将这部分债权标价转让给个人,相当于个人要掏钱买银行的债权。
现在比较常见的转让原因就是债权是不良贷款,银行打折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可以继续去找债务人催收,依然按照原来的合同金额来催收,这样给自己创造一定的利润空间。

F. 银行信贷资产能否转让给个人或某一个企 业

(1)理论上,银行信贷资产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可以转让给自然人和一般企业。(2)但是,由于目前国家对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转让对象,因此,目前在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仅仅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内外金融机构等)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 (3)所以,目前银行信贷资产不能转让给个人或一般企业。 (4)还有一些其它方面的原因: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分为买断型和回购型两种。 买断型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转让后发生贷款债权的实质性转移,受让方将贷款持有直至到期。在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向直接受让方偿还贷款本息并由受让方负责贷后的资金管理,借款逾期由受让方追讨本息。而个人与一般企业并无贷后的资金管理能力与权限。 现在,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又诞生了——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银行信贷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 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的加速,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给个人或一般企业将得以实现。

————点金人

G. 银行信贷资产能否转让给个人或某一个企业

回答这个问题还不能简单化。

(1)理论上,银行信贷资产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可以转让给自然人和一般企业。
(2)但是,由于目前国家对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转让对象,因此,目前在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仅仅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内外金融机构等)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
(3)所以,目前银行信贷资产不能转让给个人或一般企业。
(4)还有一些其它方面的原因: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分为买断型和回购型两种。
买断型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转让后发生贷款债权的实质性转移,受让方将贷款持有直至到期。在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向直接受让方偿还贷款本息并由受让方负责贷后的资金管理,借款逾期由受让方追讨本息。而个人与一般企业并无贷后的资金管理能力与权限。

现在,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又诞生了——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银行信贷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
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的加速,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给个人或一般企业将得以实现。

H. 银行有权将债权转让给个人吗!合法吗

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二、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你们双方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一般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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