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犯罪有哪些
在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方面,有六个方面的具体修正。
--草案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作出与证券法相衔接的表述;将罚金数额改为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
--草案增加规定: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违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等金融票证,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受刑事处罚。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
在关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方面,草案增加了两方面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允许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贰』 银监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中所称案件,包括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叁』 常见的金融犯罪都有哪些
在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方面,有六个方面的具体修正。
——草案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作出与证券法相衔接的表述;将罚金数额改为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
——草案增加规定: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违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等金融票证,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受刑事处罚。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
在关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方面,草案增加了两方面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允许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肆』 持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伍』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罪和金融机构犯罪是不是犯罪主体不同
是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罪,犯罪主体是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职务犯罪。而金融机构犯罪其主体是金融机构,是单位而非其中的某些或所有人员,属于单位犯罪。
『陆』 谁能帮我弄一份关于金融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近来年,金融系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且呈上升趋势,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使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应引起高度重视。近期我院对九九年以来查办的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等进行了认真地分析。一、基本情况和特点这类案件的特点:(1)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银行是经营货币的场所,是直接管理资金的职能部门,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大都直接管理和经营货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机会多,涉及金额也大。如原农业银行某储蓄所主任刘某自98年2月至99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十次挪用公款3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二)发案面广,基层所、部、科负责人作案比例高。我院查办的21起30人案件涉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人民银行等单位,其中3人为基层负责人,另有1名科级干部。(三)犯罪手段隐蔽,犯罪案件多为共同私吞“小金库”。金融系统基层机构是开展各项业务的“窗口”,长期以来,由于点多、面广、人员杂、职业素质较低,加之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原因,致使金融基层机构负责人对收入隐瞒不报,私设“小金库”,从而为滥发奖金、挪用、甚至私分国家财产大开方便之门。并且大部分“小金库”由有帐记载发展到不建帐或建帐后销毁,对“小金库”支配随意性强,犯罪手段隐蔽。(四)犯罪动机有由贪图享乐型向投资营利型发展的趋势。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工作人员因经济拮据违法犯罪的极为罕见,绝大部分犯罪人员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不满足于现状,企图谋取更大私利。同时,有的金融系统人员挪用、贪污公款不直接用于个人享乐,而是用于个人、亲友投资营利活动,并在这方面有发展的趋势。二、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一)主观上经不起金钱的诱惑。金融部门作为经营单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不少单位思想、法制教育工作薄弱,致使工作人员思想不坚定,法律意识不强,对于什么是违法犯罪模糊不清,在金钱面前,动摇不定, 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一是存有侥幸心理,二是得手再次作案。(二)客观上有掌握财钱的便利。常年从事金融业务,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有一种不捞白不捞、不要白不要的想法。以福利、辛苦费等名堂,以“红包”的形式发给个人。 (三)有章不循,违章不纠,内部监督不力,致使犯罪分子多次作案,屡屡得逞。随着金融行业电脑设备的不断更新和数量增多,加之缺乏管理经验,其运营体系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有一些金融部门又存在重效益、轻监督的现象,致使多种检查“走过场”,监督制度得不到贯彻,监督措施不到位,管理混乱,对基层的利益收入情况根本掌握不起来,使这部分资金流入“小金库”,为实施犯罪提供方便。如刘某任工商银行某储蓄所主任期间,在长时间内多次挪用“小金库”资金达30余万元,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内部监督部门毫无觉察。(四)金融行业竞争激烈,特别是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在专业银行向商业商业银行转轨过程中,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揽储竞争日趋激烈,有些金融机构为稳储增存,便暗中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给储户一定的回扣或“好处费”。单位为支付这笔钱,便采取揽储户后不入帐或其他方式设立两套帐,进行帐外经营、高息贷出,致使大量银行资金“体外循环”。(五)进人把关不严,给犯罪埋下隐患。近年来,由于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职工待遇较高,金融行业成为年青人择业的热点。进入金融系统的人员相当一部分没有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而直接上岗,使一些品行不良的人混入金融队伍,甚至提拔为骨干,安排在重要岗位上,授予大权,称为“能人”。当“能人”如鱼得水,疯狂作案,侵吞国有财产被检察机关立查后,单位才以“没看准人”而“痛心”。因用人不当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三、对防范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为进一步维护金融秩序,保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的发展,必须切实做好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防范工作。(一)必须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把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应当说,金融系统内部的机构是健全的,规章制度也是很严密的,但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机构的扩大,人员的增加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金融系统在票据结算管理、利率计算和支付以及信贷审批、发放、回收等业务环节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金融系统内部应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严格支款凭证和审批制度,增强管理环节,坚决杜绝违法经营、帐外经营、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发生。此外,要切实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督查落实,克服“重现金轻凭证、重防外轻防内”的现象,积极推广岗位轮换制度和灵活多变的稽核检查制度,防止稽核流于形式,达到事后监督的最佳效果,防微杜渐,严防犯罪发生。(二)以人为本,不断加强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在当前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增多的情况下,特别需要加强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切实搞好金融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对重点部位要选用思想过硬、业务精通、德才兼备的人员,努力消除因用人不当所带来的各种隐患,尤其是加强基层所、部、科领导班子建设。同时要严把进人关,真正把素质较高的人才录用到金融行业,安排在关键岗位。(三)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法律震慑力作用。政法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对打击金融犯罪重要性认识,要从讲政治、维护大局的高度,把打击、防范金融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同时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逐步掌握犯罪的规律、特点,提高办理这类案件的专业知识和水平。(四)做好预防金融犯罪工作,为金融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秩序。金融部门要很好地运用直接管理同间接管理相结合,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全方位监督,司法机关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中,也要与金融部门加强联系,帮助他们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工作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应主动加强与金融系统的联系,积极开展检企共建活动,并采用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经常给金融行业干部职工敲警钟,努力为金融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柒』 金融机构应当对以下哪些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内怀容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捌』 有谁知道在哪里找有关近几年来银行金融犯罪的案例,急需!
落实国九条又一重大举措上证所获准推出ETF
买入ETF基金,指数一涨就赚
赎回ETF基金,获得50只股票,卖出股票套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7日宣布,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已正式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证所于2003年成立了ETF小组。此后,上证所反复开展研究论证和市场调查,完成了ETF的产品方案和技术方案设计。
这位负责人认为,适时推出ETF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中国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难题,而且对发展完善中国证券现货市场也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他表示,今后一段时间,上证所将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紧准备和调试相关的技术系统,制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具体业务规则,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控制度,以确保首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顺利推出。
由于ETF简单易懂,市场接纳度高,自1993年在美国首度亮相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猛。10多年来,全球共有12个国家(地区)相继推出了280多只ETF,管理资产规模高达2100多亿美元。
研究表明,ETF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不仅有助于吸引保险公司、QFII等机构和个人储蓄进入股市,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而且能够活跃二级市场交易,增加市场的深度和广度。 新华社
严防新的金融风险点---金融审计发出的警示
虚假个人消费贷款案、关联企业骗贷案、票据欺诈案……从去年审计披露的"骗取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按揭贷款案",再到今年披露的"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明昌骗贷74亿元案"------近两年审计署披露出的一起起金融大案令人触目惊心。
"当前我们明确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了审计的重点。"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司长范鹏表示:"主要以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为突破口,揭示反映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立足于从政策、制度以及监管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
从单纯检查"财务收支"到深挖"金融大案"
"审计署成立以来,金融审计工作从只查金融机构的财务开支,到以资产质量真实性为中心重点揭露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再到关注金融机构重大风险和对效益有重大影响的突出问题,走过了三个阶段。"范鹏说:"经过20年的发展,金融审计逐渐发挥出了它不可替代的金融监管作用。"
我国的金融审计伴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化而不断变化。1984年,即审计署在成立后的次年,便下发了《审计署关于对金融保险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通知》,拉开了金融审计的帷幕。
1995年之前,金融审计以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为主要目标,以重点检查金融机构财务收支为主要内容,并不涉及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因为当时存在片面认识,不少人认为,金融审计就像过去的财务大检查一样,查查银行的财务开支就行了。而信贷规模的控制等,那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干的事情。"范鹏说。
查财务收支账的阶段一直持续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真正的转变是在1995年审计法颁布实施之后,法律指出,审计部门可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直接进行审计。这样一来,无论从审计范围、还是审计内容上,金融审计的实际内容就有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以后,金融审计围绕资产质量的真实性,以揭露问题为主,着力发现大案要案线索。无论是从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上看,都呈现出了广泛性、综合性的特点。金融审计的工作水平和质量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2002年以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金融审计又进一步将审计目标确定为"防范风险、促进管理、提高效益",并大力推进计算机技术,使金融审计工作进入了风险审计阶段。
金融风险呈现诸多新苗头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风险往往会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尤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正发生变化,金融运行的独立性更强,金融稳定不能再过多依赖国家信用的支撑和行政措施的庇护。
"近两年来,新形式的、具有苗头性的案件不断,反映为银企内外勾结、关联企业骗贷、金融票据诈骗、城市建设贷款和消费信贷风险开始暴露等突出问题,这应引起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警惕。"范鹏说。
审计情况表明,当前商业银行金融犯罪呈现出新发案件多、涉案人员层次高、涉案金额大、手段更为隐蔽的特点。究其原因,与银行的一些分支机构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内部控制不完善,特别是对一些分支行的"一把手"管理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这需要引起监管机关和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
资深审计人员表示,多数骗贷大案都是内外勾结的结果。以冯明昌案为例,如果不是冯明昌与中国工商银行南海支行相关人员内外勾结,银行又采取逆程序审批、超权限审批等种种违规行为,冯明昌绝不能顺利贷出74亿元的高额贷款。
当前也有一些金融机构人员认为,为了寻求银行效益,银行可以对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钱收回来,不造成损失就行。"金融机构必须要合规经营,切实防止权力失控。"范鹏说:"违规虽不一定每次都造成损失,但违规容易让坏人钻空子。如果让其一次得逞,就带来重大损害。"
更为重要的是,当前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是没有,而是很多时候没有落到实处。"虽然贷款程序执行了,手续也办了,但只是个形式。"范鹏说:"相关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根本没有跟上,内控机制形同虚设,这是引发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早披露 早主动 早治疗
范鹏表示:"目前,我们将带有苗头性的、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对外公布,以提醒金融机构注意防范此类金融案件,目的是促进金融机制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早披露,早主动,早治疗。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几乎所有国家都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政府的重要任务。当有些风险大到难以避免的时候,就必须诚恳披露这些典型案例,才能起到取信于民的作用,这也正表明我们有信心、有能力防范和降低风险。
事实也证明,这些年来,金融审计以公布典型性、苗头性的金融大案,揭示反映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对促进宏观经济健康运行,防范化解金融潜在风险,起到了积极效果。
比如,在2001年审计中国银行时,通过揭露一些金融机构利用票据市场管理中的漏洞将大量商业银行资金投向股市等突出问题,促进人民银行整顿了票据市场,挤出股市泡沫;2002年,通过揭露房地产开发商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资金,制造房地产虚假繁荣等突出问题,促进了国家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管理;2003年,通过揭露一些地方政府不顾自身财力利用银行贷款大搞城市建设等突出问题,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几乎没有人质疑,金融犯罪在所有经济案件中的查处难度较大。而目前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我国的金融风险又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金融犯罪的手段也更加诡秘,这均对当前金融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务必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把金融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新华社
曹凤岐称:四大行上市将造成“失血”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近日表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内上市一定要谨慎。”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环境并不是很好,如果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发行和上市,不仅筹不到很多资金,而且可能进一步伤害证券市场,有可能造成证券市场资金失血。
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问题,曹凤岐呼吁一定要谨慎,“因为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条件还不具备。”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问题,曹凤岐认为,现在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采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钟经)四川金融投资报
二、机构论市:
"三低"再现昭示底部临近
从历史走势来看,导致沪深股市每一次调整的深层次原因均是制度创新带来重新洗牌,而近期这种倾向尤其明显。
在主板新股跌破或接近发行价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板块的高定位,给投资者带来价值判断的混乱,混乱的定位体系下难以形成一个有效健康活跃的市场。当然,这还是短期的行为,对中长期股价定位影响更大的将来自于全流通预期以及"双Q"(QFII、QDII)制度下的国际化进程。全流通始终是一种预期,但"双 Q"下的国际化倒是十分真切。我们对同时发行A股与H股的上市公司股价作了比较:在2003年6月13日、12月31日以及2000年4月30日、6月21日的A-H股溢价幅度分别是238%、108%、171%、179%。虽然不同市场有不同的供求关系、不同的投资偏好,但在具有同等股东权益的比价效应驱动下,A股股价中枢必然会继续下移,QDII预期将加大这种接轨的力度。
与此同时,也不要轻视机构投资者结构缺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证券投资基金数量从2003年开始加速扩张,成为当前证券投资机构的绝对主力,但超常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
不规范以及理念单一反而会加大市场波动性。实证研究显示,目前国内股市中的机构投资者存在着显著的"羊群"行为,而且在卖出股票时的羊群行为要强于买入股票时的"羊群"行为。另外,开放式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都属于超长线机构,而中短期活跃机构如券商、私募基金等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机构投资者的结构畸形也加大了机构博弈的风险。什么类型的主力资金决定了什么样的行情,我们认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沪深股市仍然会呈现典型的"单边市"特征,即单边上涨与单边下跌。
不过,站在中短期角度,股市涨跌与市场成本、历史趋势等有更直接的关系。我们通过比较历史上重要转折点时的平均股价、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清晰发现目前沪深市场处于历史低位区域,市盈率、市净率与"5.19"行情启动前1049点位置相当,而且重现稳定型股价结构,即5元以下、5-9元、9元以上的股价结构呈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形态。历史规律表明,这是一个低风险投资区域。重现历史低位区域特征后的上涨行情,其力度又常常超出人们的预期,而且上涨行情可能是单边的。
从短期走势上看,也出现了许多"转势"信号。首先是反弹阳线数量出现突破,4月7日至5月10日,反弹阳线最多一根。5月11日至6月28日,反弹阳线持续出现两根;6月29日以来至今,首次出现四根阳线。反弹阳线数量的增加,反映的是信心增强。其次是持续上涨的天数开始增加,上一次反弹(5月底)持续时间只有5天,此次已打破。最后是"地量"出现的密集度明显上升,这意味着空方力量的衰竭。目前缺的是还没有找到一个能够引起市场共鸣的突破口。
上海证券报 广东证券
三、上市公司新闻:
第二只“日本概念股”抢滩A股市场 荣事达三洋质地堪忧
首只“洋股票”宁波东睦上市就高派现的余音未了,日本三洋又如愿登陆A股市场。昨日,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该公司将于7月12日发行8500万A股。这样一来,A股市场的前两只洋股票都是“日本概念股”。
日本人占公司主导地位
《招股说明书》显示,日本三洋及关联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9.16%,中方公司荣事达集团持有50.24%,中方公司似乎在企业中占控制地位。实际上,公司主导产品洗衣机和微波炉用的就是日本三洋的商标:“三洋”和“SANY0”,虽然公司并非独占性使用;自公司创立时即1994年2月起,其生产技术就是从日本三洋引进的,公司称“今后仍然需要从日本三洋引进”,且不能保证将来新引进的技术日方不给第三方使用或者日方会继续给予技术提供;自组建荣事达三洋以来,日本三洋就一直在公司重大事情上占据主导地位。
盈利能力堪忧
近几年来,在其“本国兄弟”和韩国产品的挤压下,日本三洋在中国的业务疲态尽显,影响力大不如日资其他企业如索尼、松下。而荣事达三洋本身的公司质地,也难以让人恭维。
此次荣事达三洋在发行股本高达8500万股的情况下,仅能够募集资金20091.65万元,在A股中,如此大的流通股本和如此弱的募集资金能力都较为少见。其发行价为2.6元/股,也是继中国联通之后又一低发行价,但其发行市盈率并不低,按发行前总股本计算为18.18倍。其实,加上如下因素,荣事达三洋才刚刚满足上市标准:近三年公司从税务部门返还的增值税款分别为165.74万元、170万元和161.3万元;因是安徽的“外商投资先进企业”,2002至2004年该公司的所得税率仅为10%,比一般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减了一半。
此次发行后,公司将在微波炉项目上投资7814.46万元,这不由得让人马上想起号称“价格杀手”的国内微波炉巨头格兰仕来;用募集来的资金6000万元投入市场网络建设,虽然和公司大股东有意重振三洋品牌在中国的整体占有率想法一致,但在国内家电巨头林立、销售格局已大变的情况下,这6000万元巨资到底是否当用、用了会起多大作用的确让投资者难以放心。
上市前赶紧派现
在此之前,宁波东睦上市即高派现就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荣事达三洋似乎也不甘落后。公司称,根据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前公司已“及时”给老股东按每10股送5股派2元进行了利润分配。这样,除了正常进行年度分配外,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中,2693.652万元现金股利也已由老股东单独享有,目前可由新老股东享用的未分配利润仅余440.1443万元。而去年该公司的每股收益才0.14元。 (记者 杨杰)成都日报
天威500千伏变压器抢滩国际市场
日前,我国第一个500千伏变压器出口项目---苏丹麦罗维大坝输变电线路变压器供货合同在哈尔滨签字,该项目是由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中标的。
该项目变压器共24台,合同总金额1.52亿元人民币。这是继向美国、伊朗、孟加拉国等出口产品之后,天威集团今年的又一次重大出口项目中标。该项目的中标,为天威集团叩开了通往非洲市场的大门,对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河北日报
四、华龙研究:
每日投资指南04.07.08
昨天两市股指低开低走,欲振乏力,出现了小幅下跌。其中,沪指低开于1448点,之后指数全天基本上在前日收盘点位下运行,收盘1438点,下跌12点;深成指同样低开3397点,随后逐步走低,尾市报收3364点,下跌33点。两市在成交量方面较前天出现萎缩,总共成交86亿。
盘中看,市场热点依然集中在中期报告的炒做上,“中报”行情的预演仍在继续。厦门钨业、大唐电信、中牧股份、深天马等中期业绩有较大幅度增长的股票不仅抗跌,并且还受到市场资金的继续追捧,逆市上行。业绩作为衡量股价的重要标尺,在经历了去年“价值投资的理念”后,市场对它的理解更加深刻,“涨时重势,跌时重质”的股训也引领着资金投向经营有方、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中去,相信随着市场参与者的博弈越来越机构化,股票基本面的好坏将成为投资与否以及定价的重要指标。而在ST宏峰等业绩有好转的ST股票上涨带领下,该板块中部分个股出现了低位放量、短线拉升的形态,由于这些公司基本面的不稳定性,建议投资者尽量避开这些品种,或者短线参与,快进快出。与此同时,在两市跌幅榜上,业绩预警预亏的股票则继续下行,川投长钢、金自天正等位居跌幅前列,面临中期报告的来临,绩优、绩差股将继续出现分化。而昨天中小板块的普遍下跌也带动了主板市场的科技类股票下跌,进一步加大了指数的压力,并且在市场出现了一些不确定的扩容利空的影响下,指标股也出现了一定幅度的回落,影响到指数的运行。
技术上看,由于技术面的短线超买,加重了指数调整的压力。分时图上看,指数若在1428点上方形成支撑,则反弹仍可期,但该点位若被击穿,则指数面临回落1410点的可能,而相应的技术指标显示已经回落至较低位置,继续下穿的可能性比较低。均线系统上,沪指回落至5、20日均线之下,下方10日均线将接受考验。从下降通道的角度看,昨天的下跌是对上轨的一次回抽确认,只要股指不重回到通道内,反弹仍然值得期望!
总体来看,在技术上出现超买、消息上偏空以及短线资金获利套现的多重因素下,指数出现回落。建议近期密切关注消息面的变化!(华龙证券 吴晓峰)
每日潜力股推荐(2004.7.8)
申达股份(600626)
公司为上海纺织自营出口和全国纺织自营进出口的龙头企业,随着出口配额的扩大和取消,公司纺织产品在日本和欧美市场的份额将进一步的提升,从公司的发展环境和产品的规模优势情况看,公司未来几年业绩增长比较有保证。公司2003年每股收益为0.397元,现市盈率16倍左右,远低于市场的整体平均市盈率。从股价走势情况来看,现股价止跌企稳,成交量正不断放大,正处于底部蓄势阶段。考虑到公司已公布配股方案,建议投资者短线关
注。
山东海化(000822)
公司极具规模优势,主导产品纯碱生产规模居亚洲第一,也是国内最大的溴素生产企业,2005年新项目投产后,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合成碱行业公司。公司主导产品有纯碱、溴素、三聚氰氨、硝盐、氯化钙等,在国内市场占有相当的份额,属于全国化工类重点企业之一。上市公司业绩比较稳定,近两年上市公司的业绩可以持续保持在0.3元之上。从化工行业增长情况和公司业绩表现来看,业绩持续增长可期。从二级市场走势来看,前期股价涨幅曾超过90%,机构应该对其基本面有良好的预期,股价跌穿250日线之后,股价呈现企稳的走势,且大盘反弹以来该股反弹幅度不大,建议关注。 (华龙证券 万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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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场传闻:
7月8日传闻及参考
据传,浙江广厦(600052)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厦南京房地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开发南京邓府巷项目与碑亭巷项目,据测算,项目的总投资约16亿元,开发周期约2-3年。由于该项目投资额较大,公司拟进行信托融资。
据传,上海宝钢集团近日宣布,该集团下属的宝钢上海联合公司开发的宝优特强化木地板已成功打入市场,近几个月的销售猛增,显示出后来居上的势头。
据传,据韩国双龙汽车主要债权人之一的朝兴银行透露,双龙的竞标者已经被限定于上汽集团以及美国的一家养老基金。这意味着上汽在和其它公司争夺双龙的过程中离目标又近了一步。
据传,备受关注的波导股份(600130)与德国西门子移动的战略联盟日前正式启动。目前,双方的合作已经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本月内就将开始建立培训中心。
据传,日前,万科与国际专业房地产投资银行(简称HI)签订合作协议,为即将开发的中山项目进行境外融资安排。协议主要内容为,HI公司为中山项目提供总额不超过3500万美元,最长不超过42个月的贷款。同时,万科公司的深圳万科17英里项目获得了新华信托1.9995亿元信托贷款。另外,万科的19.9亿可转债发行也即将实施。
『玖』 金融机构涉及犯罪问题的现象主要有哪些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