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启动防汛蓝色预警响应,市民该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北京启动防汛蓝色预警响应,市民该注意哪些安全问题?近日北京启动了防汛蓝色预警,提醒广大居民北京即将迎来一场大暴雨。2021的中国略显动荡,这种动荡是由于无数的天灾而导致的,先是有疫情的影响对全国各地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后又是最近台风和暴雨的影响导致多地发生洪涝灾害,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停滞甚至倒退。而这次北京的蓝色预警也绝对不是无的放矢,因此这也提醒我们广大市民在最近要做好一些必要的措施。
在汛期来临中,因为我们无法估测汛期的影响程度有多大,因此要准备一些自身必要的防范安全措施。食物,水源,救生衣,照明工具,手机等都要放在特定的位置,方便能够随时找到,提高自己在灾情中的生存几率。河南的灾情已经让我们看到了防汛的重要性,北京作为首都更是不能懈怠,要增强市民的安全意识,严加防范。
❷ 宁德一女村干部在防汛救灾中殉职,干部殉职家属可以申请国家体恤金吗
1.国家下拨的抚恤经费指标基本都在每年年底到市里,过去所说的1月6日和7月6日发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抚恤补助资金,全部由县(市)区垫付资金,抚恤补助标准提得太高,再让县区垫付资金确实垫付不了。
2.国家也逐渐在改变这种指标下拨方式,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拨一次(3月和9月),再让县区1月6日和7月6日发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抚恤补助资金是不可能的。
【答】可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❸ 诈骗金融机构100万元判多少年刑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专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属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
❹ 最新宪法 金融诈骗罪立案金额标准是多少
金融诈骗罪立案金额标准是: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定性为数额较大的诈骗。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定性为数额巨大的诈骗。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定性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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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❺ 金融机构有以下哪些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❻ 有哪位网友有关于今年海南水灾救灾款的琼海市人民政府[2010]83号文件资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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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金融诈骗公司,员工的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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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特征: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
“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❽ 《防汛应急预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您好!以潍坊市防汛应急预案 为例,叙述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为了使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我市发生洪涝灾害、致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能够及时有效和有序地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特制定潍坊市防汛应急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重大洪涝灾害或在邻区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对我市造成危害时所进行的防汛应急活动。
二、防汛工作方针、原则、制度。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团结协作的原则;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岗位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三、洪涝灾害发生后,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作出如下反应:
(一)立即向省防汛指挥部和市防汛指挥部的指挥、有关副指挥汇报洪涝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发展的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二)尽快提出洪涝灾害发生地的群众撤离的时间、范围、路线,并密切监视洪涝灾情的发展趋势,经防汛指挥部批准,不定时地发布洪水预报、警报、紧急警报和汛情公报;
(三)尽快将洪水灾情通报市防汛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单位应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
(四)开启一切传输、遥控遥测设备,千方百计保持与险情、灾情发生地和各级防汛指挥部、市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的通讯联系畅通,及时下达有关人力、物力及洪水调度命令;
(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抢险,进一步搜集更为详细的险情、灾情情况,及时向省防汛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险情、灾情情况。
四、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立即按照既定的岗位职责,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尽早沟通通讯联络,保证与市政府和防汛指挥部的联络畅通。受灾情况和救灾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
五、洪涝灾害发生后,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主持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救灾工作;通报情况,调派部队抢险救灾;协调跨县市区的救灾工作,解决救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或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其主要任务是:向指挥部提出工作方案;检查指挥部各项决策的落实情况;全面了解综合灾情及救灾情况;负责向省政府报告水情和灾情;起草文稿;负责宣传报道的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解决部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通信联络工作。
(二)汛情及洪水调度组: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市气象局、潍坊水文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引黄济青潍坊分局等单位参加。市水利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单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或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利局,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发布洪水预报、警报、紧急警报、汛情公报和气象预报;负责进行大中型水库、河道、蓄滞洪区的洪水调度,采取蓄洪、分洪、滞洪措施;负责组织大中型水库、河道工程抢险的有关具体工作。
(三)灾情调查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组织市水利局、房产管理局、统计局、民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等单位参加。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其他单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或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灾情进行快速调查、评估、统计上报和理赔工作。
(四)城区工程抢险组:由市市政管理局牵头,组织市建设局、经济贸易委员会、交通局、电业局、邮电局、公用事业集团等单位参加。市市政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单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或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政管理局,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城市设施、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给排水等重点工程设施进行紧急抢修。
(五)物资调运组: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组织市交通局、供销社、石油公司、青岛铁路分局潍坊工务段、潍坊交运总公司、潍坊港务局、潍坊航管局等单位参加。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其他单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或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调拨和运输工作;管理援助物资储运和分配。
(六)灾民生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粮食局、供销社、农业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市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单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或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其主要任务是:发布灾情消息;接受来自国内外的救灾物资;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吃、穿、住问题;协助做好抢险、医治转移伤病员及人、畜尸体处理事宜。
(七)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潍坊警备区、武警支队等单位参加。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单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或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管理;发布临时治安和交通管制通告;保卫党政领导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重要器材物资;严厉打击各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趁灾打劫等不法分子。
(八)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驻潍部队后勤部、防疫站、医药总公司及各医院等单位参加。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单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或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医疗、防疫机构人员进入灾区;设立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医治伤员;做好灾区消毒和控制疫情工作;组织转运伤员;采购、储运、调配药品等。
(九)财务组: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金融保险系统和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参加。市财政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单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或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和解决抗洪救灾经费;统一管理上级和外援救灾经费,负责向上级申请救灾经费;统一安排解决抢险救灾指挥部及所属办事机构的办公经费。
(十)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广播电视局、潍坊日报社及驻潍新闻机构参加。市委宣传部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单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或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委宣传部,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向社会报道雨情、水情、工情和灾情;宣传报道抗洪救灾中的先进事迹等。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地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六、在抢险救灾中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和遵循的原则:
(一)洪涝灾害一旦发生,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既定的部门岗位职责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及所属组织的各成员,要立即到岗到位按照各自的预案开展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全力以赴,协同合作,奋力抢险救灾。
(二)洪涝灾害发生后,首要任务是抢救受灾群众,保护国家财产和重要器材物资,就地就近组织自救互救。
(三)洪涝灾害发生后,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继续履行防汛调度指挥职责,为避免灾情的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新的洪涝灾害,在组织水利工程抢险的同时,继续做好洪水调度,采取一切蓄洪、滞洪、分洪措施,调蓄错锋,必要时应牺牲局部,保全整体,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四)为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指挥无误,从村、镇(乡、街办)、县市区到市都要建立逐级上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受灾范围、人员伤亡、房屋倒塌以及水利工程、铁路、公路、桥梁、电力、通信等设施毁坏情况等。在通讯联系中断或遇到障碍时,要派人直接报告。
七、紧急抢险救灾基本结束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都要抓紧组织恢复生产和群众的日常生活,要争取国家和上级对口部门及非灾区的经济、物资援助;要迅速恢复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生活、生产设施;要迅速安排好灾民的基本生活用品供应,保证灾民生活安定;要组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要继续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学校恢复上课;机关正常工作。
八、对在抢险救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要求参加抢险救灾,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❾ 什么是防汛抗旱五包责任体系
一是公布全国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名单。在汛前,我们通报了全国各省级防汛抗旱防台风的行政责任人和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行政责任人,共2319名。其中,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1个全国重点防洪城市的指挥长和责任人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并且这些责任人都在媒体上进行了公布。同时,在通报中明确各级防汛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措施的落实,全力做好防汛抗旱的各项工作。对于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是完善制度明确职责。2019年,国家防总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并且下发执行。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健全组织指挥体系,落实防汛抗旱的责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组织方案预案的修订,组织开展台风的防御,灾后的救助和恢复重建等14个方面的职责予以明确。
三是强化督导检查。国家防总汛前派出了7个部级领导带队的检查组和7个专家组到大江大河和重点地区对防汛抗旱防台风的准备工作进行了检查。其中,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就是检查各地防汛抗旱行政责任落实的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的要求。
四是狠抓新上任责任人的培训。大家知道今年是换届年,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乡的政府都在集中换届,新上任的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比较多,所以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指挥长的培训4.1万余人次,并且我们多次派出专家到地方去指导授课,督促地方加强责任落实。
五是各地压实防汛抗旱的责任。各级防指都及时完成了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调整工作,提前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名单,相关省级防指在暴雨洪水发生前和洪水、台风过程中多次组织抽查市县防指应急值守和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汛抗旱的责任链条。各地对基层防汛工作落实不力的情况也进行了追责问责。我举两个例子,去年7月,湖南汉寿县的洲口镇落实上级防汛工作要求不力问题予以通报,有23人被问责。去年8月,安徽省阜南县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中落实巡堤查险工作部署不到位问责17人。
❿ 诈骗和金融诈骗的区别
您好,
刑事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的异同
刑事诈骗犯罪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法律调整范围,二者具有本质区别。某些特定情况下,刑事诈骗犯罪行为中可能包含一定程度的民事欺诈,而民事欺诈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转变为刑事犯罪行为。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行为。
刑事诈骗犯罪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二者在主观方面均具有故意,但这二者“故意”的具体内涵存在明显区别,具体表现在故意的时间、内容、形式、形态及目的上。从故意形态上看,刑事诈骗犯罪行为有且仅有一种故意形态即直接故意,民事欺诈行为的故意形态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从目的上看,刑事诈骗犯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犯罪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不考虑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仅要求行为人因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导致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或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从故意产生的时间来看,刑事诈骗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可以是事前、事中或者事后三种情形,而民事欺诈行为因受故意内容的限制,其故意产生的时间可能是事前也可能是事中,但不能是事后。
从客观角度分析,刑事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也存在很大区别。其一,刑事诈骗犯罪在欺诈内容上表现为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诚意,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则是希望通过欺骗的方式或不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违背公平原则,但其并无不履行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的本意;其二,民事欺诈行为方式多于刑事诈骗犯罪,只要其行为足以妨碍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自由,即可构成欺诈;其三,刑事诈骗犯罪在欺诈行为的完成形态上表现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四种形态,而民事欺诈行为在直接故意的情形下只存在既遂形态,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不存在既遂,只存在民事欺诈是否成立的问题;其四,刑事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系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民事欺诈侵犯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行为的自由和平等;最后,二者的法律后果存在明显区别,刑事诈骗犯罪的法律后果系受到刑事处罚,而民事欺诈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多样的,例如返回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浅析刑事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实际表现异同
虽然诈骗的方法五花八门,但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可归纳为以下两种,一是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进行诈骗,二是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诈骗。两种手段均是通过让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进而骗取大数额财物的方法。
第一,虚构事实,即用花言巧语,编造根本不可能发生或根本不存在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受到欺骗,并因此骗取他人财物。例如,谎称能为被害人介绍工作、介绍对象;谎称能代被害人疏通关系,打赢官司;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这一系列类型诈骗,通常是利用被害人愚昧无知、缺乏警惕或贪图财利等不健康心理而进行的诈骗。
[案例一]束某系一离异女子,其通过多家中介公司以找保姆、找对象之名认识多个离异或丧偶老人。在此期间,束某多次以花言巧语骗取老人信任,虚构自己家庭困难、身患重病,向老人借款。在侦查员对其讯问的过程中自称其同老人只是民间的借贷纠纷。这类案件在平日工作中比比皆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年事已高、富有同情心等原因,采用实骗明借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
第二,隐瞒真相,即行为人故意不告知被害人其应当告知对方的某些事实,因遭受蒙蔽而“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行为人即实现了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对诈骗行为的手段、方式没有限制,具体的诈骗方法不计其数,既可以是语言形式,也可以是动作形式;既可以是直截了当行骗,亦可是间接隐讳地蒙骗被害人。例如,编造谎言、假冒身份、伪造涂改单据等,或采用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财产所有人,使其“自愿”地把财产交给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