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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费法条

发布时间:2021-08-19 05:05:18

金融服务费究竟是什么

现在由于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一事现在人们都对4S店潜规则“金融服务费”比较感兴趣,也想了解一下“金融服务费”他到底是什么服务

车主被迫交纳了1.5万“金融服务费”

女车主:“这笔奔驰金融费我不知道出于何处,没有任何人给我解释,我全款买得起这辆车,我可以全款买,你们让我做奔驰金融贷款,说利息低,我说我不想贷款,你们各种引诱我买,引诱我买之前,有跟我说有“金融服务费”这么一笔钱吗?没有。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个是服务费,服务什么?你们帮我做什么了?”

4月13日,女车主与4S店相关负责人见面。在曝光的谈话录音里,车主提到自己本来可以全款购买,但4S店称奔驰金融贷款利息低,用各种方法“引诱”自己使用奔驰金融。

此后,她付完首付款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奔驰金融,还被迫交纳服务费1.5万,对方还要求把钱转至一个私人账户,并且没有发票。交完这笔服务费,才接着为她办理后续业务。

这笔钱,不仅没有发票,还是通过微信转入了一个私人账户。女车主声称一定要代表广大消费者为这笔费用讨个说法。

北京:多家4S店表示都会收取“金融服务费”

当事人所说的这笔“金融服务费”到底是什么?在4S店办理贷款都需要缴纳这笔费用吗?对此,记者在北京走访了几家不同品牌的4S店。

奔驰4S店工作人员:“金融服务费都有,因为金融服务费,比如您办齐所有的业务手续、申请的金融贷款、后续的审核,包括抵押登记,这些都是需要人员为您服务的,所以这部分费用肯定会有。”

北京现代4S店工作人员:“服务费2800元,北京现代金融业务也要收服务费。”

记者发现,在4S店购车时,缴纳金融服务费确实是普遍现象,一些消费者甚至会因为担心这些费用而选择全款买车。

知情人爆料:“金融服务费”就是4S店一种收费方式

看来在贷款购买汽车的时候,消费者缴纳这笔“金融服务费”是跑不掉了,正如女车主所质问的,这笔钱究竟是交到了谁手里,4S店到底为消费者提供了什么服务?

△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视频

下面图片是一份新车的消费订单,标注了买一辆车需要缴纳的费用明细。仔细看会发现,这里有一项车贷服务费,这就是之前提到的金融服务费。

北京一家4S店的销售报价单,也清楚地标注了有这样一个服务费,所以,这笔费用并不是每一个4S店在购车前都会隐瞒的,很多店还是会提前告知的,但是这笔钱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要缴纳这笔费用?又是谁来收取?

某汽车4S店工作人员:”金融服务费就是贷款的时候收到服务费。根据不同的经销商,不同的4S店,可能会个别有些区别。一般来说,按照贷款金额的3%到5%来收取,根据车型不同,还有品牌不同。“

它就是帮助消费者办理贷款的一些收取资料,还有审批的一些流程使用的一些费用。

收取这个费用是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就是办理的费用,所有的4S店都存在这个问题。

这个钱应该是属于经销商自己收取的费用。 大多数店应该是不能开发票的,一般都是以收据的形式给你。

记者:”很多人在购买车的时候可能会选择全款买,但是销售都会让他去用贷款的方式,这是为什么? “

知情人:”因为他一般会给消费者两个价格,一个是你全款购车的价格和一个贷款的价格,一般贷款购车价格会多优惠一些,所以他就会引导消费者使用贷款购车,但是贷款中间可以收取,像贷款手续费,或者在店里面要购买全额保险之类的一系列服务,所以更倾向于引导消费者采用贷款购车的方式。 “

记者:”如果我现在是消费者,我选择不缴纳这一笔所谓的金融服务费,会怎么样呢?“

知情人:”直接就导致无法办理金融方案,直接无法办理,就不受理业务。“

奔驰公司回应: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

收取金融服务费究竟是4S店所为,还是奔驰的行为?14日,梅赛德斯-奔驰也针对这一问题独家回应记者。

奔驰称,一向尊重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运营,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尽管汽车经销商是拥有自主经营权利的法律实体,我们还是公开并反复地要求经销商在其独立经营的过程中要诚信守法,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融资中间服务费,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是什么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资中间人服务费都属于合同法里的居间合同,服务费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2)金融服务费法条扩展阅读:

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Ⅲ 金融服务费是什么

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中并没有对“金融服务费”的明确定义,其通常是发放贷款者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即在通过宣传低息吸引客户的同时为了获得高收益,在利息之外收取的费用。

买车办贷款、租房办贷款、整容办贷款、上学办贷款……五花八门的贷款充斥于我们的生活中,由此产生的金融服务费,算得上销售行业按揭贷款的“潜规则”、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服务费实质上被看作是一种贷款。消费者要注意的是主体资质问题。依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可以看出,对于未获得经营许可资质进行金融放贷的,法律是予以否定性评价的。

(3)金融服务费法条扩展阅读:

对于金融服务费,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贷款加上金融服务费合计超过了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利率,对于超过部分,法律通常不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了信息服务费,

那么,该信息服务费不具有合理性,属于变相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行为。因此,利息与信息服务费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能获得支持,已经给付的超出部分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

Ⅳ 贷款购车金融服务费怎么算

贷款购车收取的“金融服务费”不合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2年出台的《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中间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从而收取费用。”

(4)金融服务费法条扩展阅读: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参考资料: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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