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身份证复印件不能做为有效证件办理银行业务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如身份证丢失,身份证复印件是不被银行认可的,需要先去当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才可以在银行办理业务。
临时身份证需要本人办理,携带户口本及身份证回执。
注意:必须先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补办了身份证,拿到回执条,才能办理临时身份证。
⑵ 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哪些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包括:军官证、 文职干部证、 士兵证、 离休干部荣誉证 、军队退休证、 文职干部退休证、 军事院校学员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包括:警官证、 文职干部证 、士兵证 、离休干部荣誉证 、警官退休证、 文职干部退休证、 军事院校学员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外籍人员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
⑶ 按照反洗钱法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银行必须核对业务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你好,根据反洗钱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给你一些法律解释,希望你能满意!
反洗钱法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依据反洗钱法的相关法律条文,给予你合理的法律解释!
⑷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4)金融机构办理业务不能作为有效证件的是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6号
⑸ 办理业务时哪些可作为有效证件
身份证、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部队退休证)、护照。了解更多服务优惠点击下方的“官方网址”客服218为你解答。
⑹ 中国境内到银行办理业务除了身份证以外 还有其它什么有效证件
中国银行在其官网显著位置发表声明,自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此期间,个人客户到中国银行办理业务时,需根据核查工作要求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证件信息不完整或者个人客户信息变更的情况,应到柜台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证件信息补充或变更事宜。如果客户已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请出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依据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下述两类情形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需参加此次个人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首先是原开户证明文件为非居民身份证件;其次是2007年6月30日(含)以前开立且之后未进行身份核实的。针对以上两种情况,本市存款人如持有居民身份证件,可通过向开户银行重新出示居民身份证件方式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如尚未获得居民身份证件,可通过提供相关身份证件或证明到开户银行进行身份信息核实。
据了解,本市建设银行和光大银行也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正在进行账户核查、清理工作。建设银行天津分行负责人告诉记者:“截至目前,我们建设银行每个网点都有专人来处理个人信息核查工作,且已完成本市238万个账户信息核查工作,约占应查账户总数的4成。”银行负责人提醒客户,如果手中持有银行未核实账户,需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到所属银行配合办理账户核实,以免影响账户使用。
⑺ 身份证号在金融系统无法识别,任何业务都不能正常办理怎么办
关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深圳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网核查工作牵头部门: 为确保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现就联网核查若干业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时的业务处理原则 由于数据采集和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公安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尚存在少量误差数据。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当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但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不得随意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对于个人银行业务,银行机构原则上应先办理业务,事后再及时进行进一步核实。 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为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银行机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可要求客户出示相关个人的户口簿、护照、驾照等其他有效证件,如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银行机构也可使用第二代身份鉴别仪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二、关于客户持贵阳等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银行业务时的业务处理问题 由于目前公安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中缺少贵州省贵阳市及其直辖县、贵州省铜仁市及其直辖县、广东省云浮市及其直辖县、吉林省长春市及其直辖县、吉林省辽原市及其直辖县等地的人口基本信息,因此银行机构暂时无法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上述地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 银行机构为客户办理相关银行业务进行联网核查,若客户出示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为上述地区公安机关时,银行机构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规定》)第十三条有关规定,采取其它有效方式核实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并为其办理相关银行业务。 三、关于高校入学新生和高校学生申请办理银行业务时的业务处理问题 考虑到高校入学新生和高校学生一般无护照、驾照等证件且在外地就学的现象比较普遍,对于高校入学新生和高校在校学生,银行机构除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一)当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且无法判别其居民身份证真伪时,对于本年度高校入学新生,银行机构可要求其出示本年度学校录取通知书,并核对录取通知书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姓名是否一致。核对一致的,银行机构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同时留存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二)当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且无法判别其居民身份证真伪时,对于高校在读学生,银行机构可要求其出示本人学生证,并核对学生证与居民身份证记记载的姓名是否一致。核对一致的,银行机构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同时留存学生证复印件,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四、其他要求 (一)请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处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及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的相关部门。 (二)当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或核实结果存在异议时,银行机构应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要求客户直接向公安部信息中心申请核实。对于客户或银行机构提出的相关咨询,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于联网核查工作中出现的客户投诉等问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主动协调相关银行机构予以解决,确保辖内联网核查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三)本通知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联系。联系人:杨青,联系电话:010-66194067。 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司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我找到的看有没有用
⑻ 银行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都有那些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1、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为护照。
(8)金融机构办理业务不能作为有效证件的是扩展阅读
规定其他主要内容
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⑼ 去银行办理业务没带身份证能用别的证件吗
可以。只需要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即可。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
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
银行可供使用的证件有:
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户口簿。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香港、澳门居民: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外国公民:护照。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哪些?-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