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机构如何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论文怎么写
当前,由于大量农民工提前返乡,部分农村地区出现农产品降价和售卖难等问题,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明显加大。为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对农业生产影响的深度及农村金融机构应采取的措施,我们对豫西南某县农业经济受影响情况进行了调查。
金融危机对该县农业生产的影响
金融危机使得以务工经济为农民主要现金收入来源的豫西南某县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压力更重,难度更大。金融危机对该县农业生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高四难”五个方面:农产品价格全面下降,农民增收困难。今年以来,该县农产品价格下降的压力持续加大。以2月份为例,小麦、玉米的价格分别比2008年10月份下降了4.1%和9.5%;油菜籽价格由最高2.7元/斤下降到目前的1.5元/斤,降幅高达45.4%,且比上年同期每斤低1.7元;受金融危机和猪流感的双重挤压,畜禽产品价格回落趋势短期难以逆转,对养殖业的负面影响不可避免。猪肉比2008年3月份(猪肉价格最高的时候)同期比下降了23%。鸡蛋平均零售价3.05元/斤,环比下降10%。
返乡农民持续增加,农民工就业困难。该县是山区县,自然条件差,务工经济已成为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从了解到的情况看,该县数十万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工数量近万人,约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10%左右,大量返乡农民工生产生活陷入困境。
农资价格高位运行,农业效益遭遇双重挤压。一方面金融危机导致需求下降,农产品价格全面走低,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仍然高位运行,农业用工成本不断攀升。从调查的情况看,国内化肥尤其是尿素和复合肥价格涨幅普遍超过30%,如尿素价格已由2008年秋天的1200/吨涨至1500元/吨以上,磷酸二铵的出厂限价从2400元/吨上调到4100元/吨,进口钾肥上涨100%,农用柴油前10个月平均上涨了27.8%;种子、农药、农地膜等也都呈现不同程度上涨。农资价格居高不下,加大了农业生产成本。
龙头企业生产销售形势严峻,生产经营困难。表现在龙头企业发展受阻,履行订单能力下降,影响了基地农产品销售量进而影响到基地农产品销售价格,如粮食加工企业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生产销售受阻,直接影响对粮食的收购,导致农民卖粮难和粮价的下跌。
农业资本市场滞后,农户和龙头企业融资困难加剧。贫困山区农业资本市场发育滞后,农业开发扩大生产缺项目、缺资金的问题更为突出。尽管国家宏观政策大幅度增加农业投入,但由于农业开发市场风险大、比较效益低,金融部门对农业投入实际上更为谨慎、更加严格。突出表现在,一些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规模遭到压缩,致使企业技改投入资金缺乏,生产流动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金融的支农对策
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作为支农的主力军,应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切实承担起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帮助农民渡过难关。
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优势,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应在小额贷款范围和贷款额度上有所突破,探索发放信用共同体贷款,扩大抵押范围,积极开办各类资源抵押贷款,加大林业开发、水面养殖等资源开发扶持。同时简化贷款手续,落实优惠政策,帮助农民群众早日渡过难关。
选准信贷投放兴奋点,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配套服务,做到有的放矢。一是积极开办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支持农民购买农机具和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中高档耐用品等,进一步拉动内需。二是重点支持农村种植专业户、重点户规模化的农业产业化格局。三是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四是开发适合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服务新产品。
创新信贷方式,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走出困境。农村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应适当提高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针对不同行业和风险评级,适当简化中小企业授信流程,保持龙头企业应对危机、稳步发展的合理信贷规模。
树立风险防范理念,力求实现双赢。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将风险意识落实到防范信贷风险的每一个环节中去。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和评价体系。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识别和提示系统。三是建立稽核、事后监督和专业检查“三位一体”的检查体系,做到令行禁止。
㈡ 农业部下属企业有那些
农业部直属企业名单(节录)
一、中国水产总公司。
二、中国牧工商总公司。
三、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
四、中国乡镇企业进出口服务总公司。
五、中国种子公司。
六、中国种畜进出口公司。
七、中国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八、中国农牧渔业国际合作公司。
九、农业部出版社印刷厂。
十、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十一、中国绿色食品总公司。
十二、中国爱地集团公司。
十三、中国康农贸易公司。
十四、康达国际农业经济技术使用总公司。
十五、北京东方花卉进出口公司。
十六、北京天辰实业发展公司。
十七、中国华冠农机工程开发总公司。
十八、中国农丰优质农产品开发公司。
十九、北京神龙开发服务公司。
二十、北京聚沙实业公司。
二十一、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
二十二、爱意能源环保技术开发公司。
二十三、中国饲料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
(2)农业部金融机构协议扩展阅读:
一、农业部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二、拟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区相关工作。
四、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和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五、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㈢ 什么叫银团借款合同具体内容是什么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服务; 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③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 ④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⑤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 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账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账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 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账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第七条 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第八条 开户行须具备下列条件: 1.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内银行; 2.能密切配合登记部门搞好外债监测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照业务需要指定开户行。 第九条 开户行应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账户的使用。应保证:汇入“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 的外汇资金仅限于《登记证》上记载的款项;从其他账户划入或存入的外汇资金仅限于支付借款项目所需的设备、劳务、偿还本息以及经登记部门同意的其他用途。 2。凭《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债务的调入、偿还手续,并在办理手续后,按要求将收付凭证于次日报送登记部门。 3.监督所有逐笔登记的外债在调入借款和还本付息时,都必须通过“ 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办理。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当事人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的3%的等值人民币罚款: 1.故意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2.拒绝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或隐瞒、虚报,二次以上迟报“反馈表”的; 3.伪造涂改《登记证》的; 4.擅自开立或保留“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和所借外债不经过“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还本付息的,应对借款人和开户行双方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㈣ 农业贷款扶持最新政策
我记得最近看到过一则跟农村贷款相关的新闻。
2017年农村金融改革将实现全方位推进。据悉,政策层面上,多部门正在制定措施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为其建立贷款担保体系;试点层面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正大范围推开,各地进行了大量创新型探索,今年年底前将完成,并总结经验用于未来修法;企业层面上,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瞄准了传统金融机构触不到的领域,今年将加大涉水农村金融的力度。
据农业部透露,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融资贵、保险少,仍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一个短板。因此,目前多个部门正在制定相关措施,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融资。从2015年开始,农业部和财政部每年安排200多亿元建立担保基金,为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经营提供担保。为更好地完善这一服务,农业部正在建立规模经营主体的直报系统,使信息更透明,有利于其尽快得到生产经营的融资支持。
“两权”抵押贷款一直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头戏,这项改革今年将继续深化推进。各个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均在实践“两权”抵押贷款的过程中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以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为例,当地探索制定了“项目池”模式:从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选择经营状况好、信誉度高的优质主体,通过优先给予涉农项目扶持和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其加入“项目池”。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从“项目池”中选择一家经营主体,签订“承接协议”。一旦产生风险、借款人无法还贷,其抵押的农地经营权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收储,根据协议,由承接主体流转经营,续缴农户土地租金,实现经营权二次流转。同时,通过借款人转让收益,协商清偿贷款本息额度,解决抵押物处置难问题。
东部省份某大型银行三农业务负责人表示,由于“两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变现存在一定困难,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做了几个“结合”:一是“两权”抵押与房产抵押、保单质押等方式相结合;二是“两权”抵押与财政担保基金相结合。这种组合担保的方式,既能为客户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也能更稳妥地推进“两权”抵押业务发展。
为了增加“三农”贷款的可获得性,很多银行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拓一些新的担保和抵押方式。比如,针对一些农村规模化种养殖客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电商客户,引入仓单质押、核心企业担保、高端家庭成员担保等担保和信用贷款模式,解决“三农”客户缺乏抵质押物、找担保难的问题。还有想了解的可以咨询政策邦或者国家政策解读。
㈤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历史轨迹
农业政策性金融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随着工农业生产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它的兴起和发展是农业保护主义兴起与发展的结果。西欧、美国、日本等在实行农业保护的过程中,将政策与金融有机结合起来,于是农业政策性金融应运而生。纵观世界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轨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5世纪末,欧洲国家为了摆脱土耳其帝国对其贸易道路的封锁造成的经济困境,避免国内经济波动,开始鼓励商人对以农业原料为主要来源的小手工业者提供生产工具和、资金以及必备的生活用品,这可以看作国家对农业予以的间接扶持的萌芽。16世纪英国开始的“圈地运动”是国家对农业生产方式进行干预的最典型的方式。此外,随着手工业和农业的发展,农业借贷现象逐渐普遍,为了制止高利贷者对穷苦农民的榨取,维护农民进行生产的最低基本条件,1462年第一家专门向穷人发放贷款的银行在意大利的帕鲁奇亚(Porugia)开业。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1880年法国农民为了抵制高利贷的盘剥,开始建立农业信贷合作社,1894年和1899年议会颁布法令成立地方农业互助银行和地方农业信贷银行。1920年法国政府为统一管理各地区农业互助信贷银行的业务,成立了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1926年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改名为农业信贷银行,由农业部和财政部领导,形成一个全国性农业互助信贷体系,一直保留到现在。
在20世纪以前,美国没有专门的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信贷资金几乎全部由商业机构和个人提供。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蓬勃发展时期则始于20世纪20-30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危机爆发,这次危机导致农产品价格剧跌,农业严重倒退。同时在“国家干预”的经济理论指导下,罗斯福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的农业措施,包括国家对农业生产“调节”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在大力推行调节农业生产政策的同时,政府还拨出大批款项,收购各种农畜产品,以缓解农业危机带来的矛盾。同时,美国政府为加强对农业的保护和扶持,在信贷支农方面采取了措施。
1933-1934年,美国先后通过了《农业信贷法》和《对农场发放新贷款实施办法》两个法令,并随即建立了由国家直接管辖的农业信贷局和联邦农场抵押借款再贷款局两个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1936年到1938年,美国又通过《土壤保护法》、《新农业调整法》、《小佃农取得土地贷款法》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除了美国之外,意大利、法国、德国、英国、荷兰等欧洲国家也都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农业政策性金融法规、政策,加大了对农业的国家干预力度。 20世纪90年代,各国都普遍确立了农业政策性金融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思路,各国只是在原有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规、措施的基础上进行不断的调整,但对农业进行金融支持的方向没有改变,农业政策性金融进入了成熟发展时期。
㈥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㈦ 中国农业银行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1、银行是金融系统,人民银行是国家的管理部门性质,属于国家机关(公务员)系列。其他银行(工商、农业、建设、中国、交通等)属于企业。
2、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等。
投资银行:包括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团、富国银行、瑞银集团、法国兴业银行等。
世界银行:用于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资料拓展:
1、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职责: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2、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职责: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
3、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等。职责: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商业它主要的业务范围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4、投资银行:包括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团、富国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等 。职责: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5、世界银行:用于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资料来源:网络银行
㈧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法律规定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一、自然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约定支付利息,当事人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四、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㈨ 目前农村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专发展属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非银行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保险公司等。还有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
㈩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介绍
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以经营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信贷业务,贯彻政府支持农业发展政策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