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什么时候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应到168人,出席159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58票赞成、1票反对,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
反恐怖主义法共十章97条,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❷ 反恐怖主义法第21条和86条是如何规定的
《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❸ 我国《反恐法》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有两大处关于银行等金融行业的规定,一处在安全防范一处在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 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 以上罚款,并对直接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❹ 金融机构如何防范恐怖主义活动
俗话说:“人之初,性本善”,但“善与恶”是相对的,在正常情
况下,道德、法律、理智等多种因素,约束着私欲的膨胀,人心向善,人们就会
遵循着正常的轨道按规定行事。但随着条件的变化,环境的差异,思想的波动,
一旦约束变得松驰,善与恶的力量此消彼长,人们“恶”的劣根性就会显露。分
析近几年银行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1
.思想教育放松,“享乐主义”抬头。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
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金融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
要。但是,由于体制在转轨,市场经济在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变化,心理
上的天平在逐渐地被商品经济的大潮冲击得失去重心,
“向前看”变成了“向钱
看”。在具体工作中,抓效益的多了,抓思想的少了,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口头,
流于形式,跟不上时代脉搏,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干部职工中讲
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少了,盯住效益和年终分红的多了,受利益的影响越来
越大
,
干部职工见面谈论的话题多数是问收入,对其他的事漠不关心,淡化了政
治观念和法制观念,
滋生了享乐主义和自由主义,
艰苦奋斗的精神没有了,
追求
“大款”逐渐成为新的潮流,利益驱动代替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但是,任
何追求都是基于现实的基础上的,
如果超过现实这个基础,
那么你的追求不是落
空,就是会引发出脱离现实、违背法纪法规的行为,直至发生经济案件。
2
.制度观念淡薄,禁不住糖衣炮弹“利诱”。从外部环境来讲,银
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重要,
愈成为不法分子作案的主要目标,
而银行工作人
员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的主要攻击对象和拉拢腐蚀对象,
纵观近几年全国查处的几
起案件,所涉及的作案人员大部分是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或信贷、会计、出纳、联
行等重要岗位的人员,
正是因为他们手中掌有部分权力,
才被不法分子盯住。
如
果这时我们的干部职工能坚持原则,
顶住干预和拉拢,
站稳立场,
就不会引发违
纪违规的事件。
相反,
如果我们禁不住某些不法分子的拉拢腐蚀,
禁不住糖衣炮
弹的袭击,就会放弃和丧失原则,变成金钱和利益的俘虏。
3
.内部管理失控,对员工关心不够。从内部环境来讲,金融系统在
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
一是有的单位领导对案件防范工作重视不够,
重
业务、
轻管理,
忽视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政策纪律教育。
二是规章制度不落
实,
有章不循,
违章操作,
越权行事现象时有发生,
给案件防范工作留下了隐患。
三是各岗位人员之间碍于情面,
使相互制约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给不法分子留下
可乘之机。
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规定,哪些行为被认定为恐怖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5)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❻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
《反恐怖主义法》明确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6)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充分预留安检时间,避免造成时间上的延误。
积极配合,听从安检人员指挥,提高安检速度。
遇有需要查验身份证件时,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确保快速通过,常见的安检形式包括徒手检查和仪器检查。需要说明的是仪器检查对人体,电子设备,食品等均无损害。
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政策解读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2011年10月1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做出界定,为反恐立法迈出第一步。
2014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反恐怖法应该明确界定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等概念,对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宣传、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论等行为,都应入罪。
2014年各地发生多起恐怖事件,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制定反恐怖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反恐研究中心主任梅建明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反恐立法是一个全面的法律体系问题,在防范、打击等整个过程中都要发挥反恐怖法的作用,而不单是打击严惩恐怖分子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反恐怖法应该明确界定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等概念,对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宣传、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论等行为,都应入罪。
2014年4月,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牵头,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武警总部等部门成立起草小组,组成专班,着手起草反恐怖主义法。在起草过程中,多次深入一些地方调查研究,召开各种形式的研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反复征求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地方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还研究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经验,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❽ 反恐怖主义法中规定恐怖事件的有关信息由什么机构发布
根据《反恐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❾ 反恐怖主义法查封冻结的时间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反恐怖主义法查封冻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9)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规定: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