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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禁令

发布时间:2021-08-24 11:51:39

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利动盈性B全性流、C
安性E

㈡ 银行运营管理十条禁令

1.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介绍他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融资担保、民间借贷等活动。

2.严禁参与涉恐、涉黄、涉赌、涉毒、涉黑、传销和洗钱等活动。
3.严禁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严禁空存空取、空缴空解,严禁以个人账户过渡银行或客户资金。
4.严禁伪造、擅自印制、套用重要空白凭证。
5.严禁私刻、盗用、出借银行或客户印章、印鉴卡,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证等上盖章。
6.严禁个人私自代客户保管存单、卡、折、现金、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支付设备、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等重要物品,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
7.严禁复制、盗用、超权持有系统工号、智能令牌、指纹、7.口令、密码,严禁密码“公开化”。
8.严禁弄虚作假为本人或他人套取银行信用,严禁发放顶冒名贷款。
9.严禁预签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受托支付申请书、借款支用单等信贷单证。
10.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操作,或接受他人授意、指使、强令违规操作且不举报。

凡员工行为违反以上禁令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

㈢ 银监会关于员工行为管理"四禁止"的内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内容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版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权》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3)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禁令扩展阅读

其他银行从业禁止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第二十二条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㈣ 金融机构哪些人员不得从事营销活动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专金融机构委托属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
证券、保险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赁。
企业营销策划,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翻译服务,会务服务,市场信息咨询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
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㈤ 金融机构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不得在营销抄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不得主动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不得篡改、违法使用其个人金融信息。
不得在未其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㈥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是否仍有实施

首先来看什么是金融牌照,我国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类别?参照微博签名为“一个很扯淡的脱离了高级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师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称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其定义可参考1994年由央行颁发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包括:
1. 银行
2. 保险公司
3. 证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4. 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5. 期货公司
6. 担保公司
7. 典当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资公司
10. 其他金融业务机构
2003年后,该《金融许可证》从央行颁发改为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向该行业公司颁发。
证监会:包括证券相关公司和期货相关公司。
保监会: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
银监会: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融资担保、货币经纪、贷款公司、其他融资公司等。
典当公司被从金融行业中分离出来,需向当地商委申请,在商务部备案后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金融圈注: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资源,很多公司都没法顺利拿到牌照。现在金融机构里除了前五个还能发放金融许可证,其他几个据说已经不发了。担保公司现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内的经营许可证...
P2P或众筹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吗?
先说众筹。产品预售众筹(也称奖励制众筹)无关乎金融牌照,股权众筹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吗?
股权众筹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撑;
何解?股权众筹平台其实也只是一个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业的详细经营信息放到网上,供投资人自行判断风险,风险基本都是有投资人承担的。
股权众筹平台帮助交易,但并不介入资金,并非资金中介。所以,没必要像银行、保险那样发放牌照。但监管还是必须的。

㈦ 试述金融机构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

我国金融市场当前存在的问题: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与发达国家甚至于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在行业规模、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市场开拓、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还存在明显的差距。 第一,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水平较低,增长速度过于缓慢,内部行业结构和区域发展结构不协调。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般在6%左右,2003年美国金融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达到了8.3%,而我国仅相当于美国的一半。近年来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速度过慢,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支持乏力。金融服务业内部结构不均衡,银行业居绝对主导地位,而证券经纪与交易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的比重相对偏低。而且,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地区差异较大,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的需要。 第二,金融服务各行业竞争力较弱,不能有效提供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产品。从2004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排名来看,排名第一的花旗银行的一级资本为744.15亿美元,不良资产比率为2.06%;而国内排名最高的中国银行的一级资本为348.51亿美元,而其不良资产比率却达到了5.12%,四大行中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资产比率甚至高达18.99%。保险业方面,根据瑞士再保险的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保险业占全球保险市场的份额排名虽居第11位,但保费收入规模仅521.71亿美元,保险密度在全球排名第72位,人均保险金额为40.2美元;保险深度排名第42位,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26%。证券业方面的表现更让人担忧,2004年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40家,总资产3781亿元,总负债2765亿元,全年实现利润为-78亿元,整个行业处于亏损状态。 第三,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能力不强,外资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创新上具有绝对优势。一方面,国外金融工具种类繁多,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且对新型金融产品的开发能力相当强;另一方面,目前中资金融机构的金融开发技术比较落后,电子化程度较低、金融工具和品种单调、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在金融创新中处于被动模仿的地位,利用金融创新获取利润和占领市场主动权的能力较差。 第四,国内金融机构开展跨国业务的能力低下。除中国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海外业务的拓展尚在起步阶段,而外资银行在综合化经营模式下,通过大规模的并购和重组,其分支机构早已遍及全球。在业务开展方面,国内银行大都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而发达国家跨国银行已经把业务重点放在如利率互换、出口保理及福费廷等一些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上,利用金融创新来获取利润和规避风险。 第五,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发达国家大都有支持金融发展的现代化交通、通讯、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并且非常注重适时颁布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业加以规范,对新业务、新工具进行认证。相比之下,我国金融立法比较滞后,专业性法律层次较低,法规操作性较差,在实践过程中还经常存在不能严格执行的问题。监管体制方面,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依靠“三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社会监管层次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而且监管内容大都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预防性监管的关注不充分。 今后应采取的发展策略: 第一,培养金融业的服务理念和意识,使其真正成为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重要产业。 第二,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根据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金融服务体制。 第三,建立健全金融服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有效控制和防范各种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第四,注重金融服务内部各行业和地区的均衡协调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制,较好地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较快发展。加快证券、保险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与实体经济体系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金融服务业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金融资源合理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 第五,大力培养金融人才,建立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㈧ 如何制定企业经营计划

(一)客观因素
1.市场
选择经营的基础,是特许经营系统打算进入的市场具有什么样的条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东道国的经济类型,东道国的通货膨胀率、利率,当地合作者融通资金的难易,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特许经营谈判、特许经营运营的可能作用,当地是否存在使特许经营系统丧失唯一性的其他技术诀窍、驰名商标,当地主管机关的态度也非常重要。
在国际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者也许不得不依靠当地合作者进行市场调查,分析当地市场,及特许经营在该市场的发展潜力。
2.文化
对要采用方式的评估,也应考虑若干文化因素。如在没有企业传统的东道国,应保证外国企业对当地合作者的运营可更多控制,从而保证对当地经营者的足够培训,使其有效履行职能。
在决策进入一个特定国家市场时,文化因素的考虑可能是重要的。一个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一个特定的商标或商号、一种特定的运作方式是否可为一个国家接受,经常取决于当地传统、宗教习俗和法制。
3.法律环境
在决定具体经营方式时,东道国法律环境非常重要。特许经营要想起作用,那里必须有商事合同基本法律,有健全的公司法,合资企业法及知识产权法,且这些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可有效行使。
虽然某些法规是特许经营有效运作的前提,但还有决定特许经营是否合适的其他法律因素。包括如登记要求、由政府主管机关来批准该协议、限制性外汇管制条例、进口和/或出口配额及税收法律,包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主观因素
1.经营的性质
决定最佳经营方式的最重要因素,是经营自身的性质,对此必须作具体分析。
在决定特许经营对特定商业来说是否是最合适方式时,需要对许多因素进行评价。最重要的是,有关经营模式应该是经过检验的。换句话说,它必须是经实践证明是成功的。财务问题也具有根本重要性?运作特许店获得的资金回报,必须足够使被特许者获得合理投资回报,赚取合理利润并使其有能力为特许者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使用费。特许者从特许运作中获得的收入,同样必须足够补偿它的管理费,并使其能赚取合理利润。
2.影响方式选择的经济因素
区域总特许的性质,是大部分投资由分特许者、区域开发商或被特许者在东道国进行。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特许者不需要进行大量资金投入。培训必须提供,为分特许和被特许者提供服务的运作组织必须到位,为外国当地的分特许者或被特许者提供支持服务的足够员工必须雇佣,进行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登记等方面所需花费也要支付。因此,特许者及作为该网络实际建立者、开发者的分特许者或开发商的资力,都必须非常雄厚。显然每一种商业技法都需一定成本。因此,要从经济角度对各方必须进行哪种技法最为有效进行评估。
3.当事人的经验
就诸多方面而言,当事人的经验是重要的。如果首先从母公司角度考虑,可能会发现经营一系列独资店和通过区域总特许方式来经营一个特许店网络有显差别。如果特许者没有特许经营方面的经验,那么一步步地进行,可能更可取,在进行国际特许经营之前应先进行实验性经营。通过区域总特许方式进行的国际特许经营,与区域开发协议或直接进行的单个特许也不同。如果一个特许者没有区域总特许经验,那么在试图在国外运用区域总特许方式之前,最好先在自己国家获取这方面经验。
在特许经营方面是否有经验对分特许者来说不如对特许者那么重要。不过,在区域总特许或区域开发特许中,分特许者或开发人具有商业经验是重要的,因为运营商业网络,特别是像区域总特许或区域开发这样的庞大网络,需要能力和专业知识。
任何合同都是当事方谈判力量对比的自然反映,因此当事一方从另一方身上可得到什么,将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当事方谈判能力,及在谈判中可以利用的优势。这些优势也可能是个人的,例如分特许者在商谈和履行国际交易合同,在解决法律和经济纠纷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4.分担责任和分享收益
协议各方责任的分担和收益的分享,将因商业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就特许经营本身而言,这种划分也会因特许经营方法而不同。区域总特许的性质,决定分特许者责任是比较重的:负责网络开发、为分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和帮助、监督和保护特许者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人是分特许者。在直接单个特许经营情况下,被特许者的责任较轻:对网络不负任何责任,也不必负责保护特许者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很可能特许者只要求其通报可能发生的侵权。类似地,代理人责任不同于经销商责任,而经销商责任又不同于被许可人责任。
责任的不同,也会从各方收益中反映。一方承担责任越大,可能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多。在区域总特许中,分特许者必须获得足够收入,使它在有能力履行义务同时,可获得一定利润。而特许者也必须获得充足收入,以支持其在这一关系中独一无二的作用。有关特许经营方法决定,也会反映各方在责任和收入分享上的变化。
5.控制
在特定情况下,确定最合适方式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是外国合作者对当地合作者的控制程度。这种控制在特许经营中比在许可或分销中要大。此外在特许经营内,控制程度也随所特许经营形式而不同。特许者越直接参与,控制就越严格。在区域总特许中,尽管仍然保留一定控制,特许者的控制是最小的,这种情况下特许者参与最少。什么是对方可接受的控制,取决于若干因素,也包括个性这样的主观因素。例如,那些具有独立个性、采取自主行动反而做得更好的人,可能不接受严格控制。双方之间利益平衡,也应从这方面调节。
6.风险因素
风险是一切商业固有的组成部分。评价交易风险,应尽力对不确定性进行评价。特许经营流行的原因之一,从可得到的统计数据来看,是其失败率远低于其他更为传统的商业形式。在该商业中的不确定性显著为低。不过需要强调,这是就已经过检验和证明的成熟特许经营系统而言,新兴特许经营系统就不同了。因而在选择特许经营时,尤其是在国际特许经营情况下,对此应予一定注意。下面的讨论,是对成熟特许经营系统而言。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者的风险被减少到了特许者不需用自己的,而是用被特许者的资本来开发系统的程度。被特许者的风险也减小了,因为他们所投资的商业概念,是经过证明并为消费者所接受的。风险在特许者和最有条件评价东道国风险的分特许者之间的承担,常常在合同或协定中规定。
特许经营涉及的大部分风险因素并不是其特有的。不过,有些风险与这种商业形式有特别联系。特许经营使用了一个经检验并证明是成功的方法,而降低了风险是事实,但必须遵循特许者经营方案的刻板要求,可能会阻止分特许者为使该特许经营制度在特定国家获得成功,进行必不可少的改革。此外,因环境变化,有必要修改特许经营制度的,会因其呆板的要求而过分地推延。特许协议的特别条款,如可授予独占权的条款,也应计算在风险因素中,虽然它们在特许经营关系建立之初可以提供一定保证(如特许者独立供应产品),但后来,如在产品供应方面,它们可能阻止分特许者采用比由特许者提供更为方便的办法。
(1)特许者应当考虑的风险因素
为减少不确定性,特许者需要考虑所有构成风险的因素。在国际特许经营情况下,这些风险因素可分为两大类:外部风险因素和内部风险因素。
①外部风险因素
外部因素例子,有预期经济增长缓慢,贸易禁运可能,及必需的原材料数量或质量方面不足这样的事实。大部分外部因素是特许者不能控制的,但通过收集更加详细可靠的信息,可降低这些因素导致的风险。
②内部风险因素
内部因素包括特许者国内经营的组织体系,及可用的资金、人力资源。例如,如果特许者系统中,不存在有能力掌握区域总特协议中必要的管理、培训、控制,并有能力使其系统适应东道国需要的机构,那么,特许者需要花费额外资金来建立这样的机构。如果这些因素没有考虑在内,风险是国际经营将会严重消耗特许者的资金、人力资源,从而损害特许者国内经营,并最终危及国际经营。
(2)分特许者应考虑的风险因素
在某种程度上分特许者必须评估的风险因素,是特许者需要考虑因素的镜像。因此,考虑东道国政治气候的人不仅是特许者,分特许者也需要考虑。另外,分特许者还要考虑因未完成发展计划,而向特许者支付赔偿的可能。如果出现贸易禁令,禁止进口特许经营所需原材料,分特许者要么不得不去求助其他供应源,要么听任网络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特许者的质量甚至是数量要求。后一种情况下,分特许者不但易受特许者对其不遵守协议的起诉,还易受不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商品、服务的分被特许者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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