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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共同盗窃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8-25 16:36:17

① 盗窃时,转化抢劫的问题

你的理解是对的。不要相信资料,资料的答案很多是错的。

② 刑法案例帮我回答下,速度在线等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丙未成年人~
甲盗窃罪 累犯~
乙盗窃罪
丙无罪。

③ 2人盗窃罪怎么处罚

2人盗窃应当按照盗窃的数额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④ 什么是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基础,是由数个单独的犯罪意思倾向协调一致共同构成的独立犯罪意志,因此共同犯罪故意结构是一种复合型的独立故意,而不是数个犯罪故意的简单叠加。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间的意思联络在共同故意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学界对于意思联络的概念和作用存在多种阐述。如“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互相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而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正是通过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人的个人故意,才结成一体,转化为共同的犯罪故意。” 也有学者强调意思联络的主观性特征,“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单独犯罪故意的简单复合,而是二人以上的犯罪故意的有机统一,而这种统一的纽带就是主观联络……有无主观联络是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的前提。” 还有观点认为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间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愿意共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心理倾向。意思联络是维系共同故意的纽带……如果行为人之间缺乏意思联络,数个人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学者还提出意思联络具有特定的作用,“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作用,一是使共同犯罪人之间产生共同犯罪的认识,二是使共同犯罪人之间形成共同犯罪的意志。” 另有学者指出,共同犯罪人意图的不是自己一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希望或者放任自己与他人一起实施同一犯罪。这是强调共同犯罪人之间意志上的意思联络。 大陆法系中共同犯罪理论也特别强调共犯之间意思联络的意义,“共犯的主观要件是意思联络,由于甲的意思与乙的意思互相联络,其两者的行为,才产生法律上统一观察的结果。” “共同正犯的行为者对于自己去实行的犯罪当然必须要有故意,并且必须要存在关于相互利用的特定违法行为的意思沟通。” 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是共犯人之间意志的传递和交流,意思联络并不局限于犯罪预谋,后者在谋划意图上更加完整和深入,也更加具体全面,但在时间界限上是趋前的,可认为是双向对合的意思联络形式之一。意思联络通常并不是策划具体的犯罪计划,而更多是单纯犯罪意思的交换和认可。同时意思联络也类似于大陆法系中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特征,但又不完全相同。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谋议。共谋的行为可以成立共谋共同正犯,但是共谋共同正犯是正犯类型之一,是按照主体特征做出的划分。从行为方式特点上看,意思联络行为方式通常有一下几种形式:1.明示的方式 首先,明示的意思联络是指共犯行为人通过其各自的客观外部行为将其犯罪意思明确无疑地表露给对方,并且承受方也通过明确表示接纳了这一意思表露,存在意思交流。如前所述,共谋一般是通过明示的意思联络方式进行犯罪谋划的。我国刑法理论中有预谋的犯罪形态就是以明示意思联络的方式实现的。通说认为,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划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商议和策划,从而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故意大都采用明示的方法通过意思联络达成合意。明示形式的意思联络主要是通过言语交流,如通过面谈、书信、信息、电话等形式,确定作案对象、手段与方法,并形成具体的实施策划。例如,甲乙为共同实施盗窃金融机构犯罪,多次聚在一起交换意见、商讨犯罪计划,并前往银行营业厅“踩点儿”,暗中记录银行机构日常的作息特点。之后,二人共同实施了盗窃银行现金的行为。这就是通过明示的方式进行意思联络的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甲和乙不但多次当面进行意思联络,而且共同进行了谋划,也符合我国理论上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其次,明示的意思联络是指意思联络的方式具有有形性和可辨性,但是明示的意思交流可以是单向的也可以是互动的。明示的意思交流存在三种形态: (1)意思联络的直接单向流动。即一方将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明示的方式告知对方,以取得对方同意和参与,接受方依令行事; (2)意思联络的直接双向互动。即双方各有相似或不同的犯罪意思,均通过明示的方式传递给对方,而后在意思联络交流过程中形成新的共同犯罪故意; (3)中介意思联络。在有组织共同犯罪中,为了逃避打击维护自身安全,组织犯通过中间环节将犯罪意思传达给实行犯,实行犯将实际情况通过中介反馈给组织者,二者彼此不发生直接交流和接触,甚至彼此跟本不相识。这种意思联络过程往往存在复杂的环节,但仍是明示的,例如通过中间人传话、用固定的地点或工具传取信息等,而意思联络的功能不但没有削弱反而更加隐秘顺畅,这使集团犯罪更易于逃避司法追究,增大了社会危害性。 2.暗示的方式 暗示的方法,就是共同犯罪人将自己的共同犯罪意思不明确地表现在客观外部,他人根据习惯或经验可以推定某人已产生共同犯罪的意思。 暗示的意思联络也是共同犯罪中常见的意思联络形式,但暗示的意思联络通常存在于一定范围。首先,在有组织犯罪或集团犯罪的共同犯罪中,成员固定且彼此熟识,暗示的意思联络是常用的意思沟通方式。例如在收售赃物的犯罪集团中,甲犯负责收购赃物,乙犯负责销售赃物,他们都在主犯的支配之下按照内部的习惯行事,对于某个具体赃物的转手出售并不需要太多的沟通,一个眼神或动作就心领神会了。其次,在彼此熟悉的共同犯罪人之间。暗示的方式更为活跃,因为彼此了解,意思联络中的障碍较少,暗示的联络方式又具有隐蔽性好、意思传递方便快捷的优点,较为常见。例如设置统一的暗号、暗语等进行联络。 对于暗示的意思联络,有人担心因为共犯人共谋故意不明确,如果均认定为共同故意则突破了现有共同故意的法理学认可范围。笔者认为,所谓“暗示”只是形式,是意思联络外部形态而不是意思联络本身,意思联络所承载的犯罪意思仍然存在,并没有超出法理学认可的范围。 3.容任的方式 容任是一种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听天由命,容任实现不法构成要件,或听任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这是一种默许的交流方式并易混同于暗示的意思联络方式。但笔者认为,默许即“默示的许可”体现的是一种积极的意思倾向,也表现为一种较为积极的心理状态,其意思接近于前面所述的暗示方式,主观特征都是故意这一点没有本质的区别;可是容任则不同于这一许可的心理态度,表现的是消极的认可和接纳,主观意志特征是间接故意,即对共犯意思的整体放任,对犯罪预期的概括接纳,这是容任的方式存在的心理基础。在共同实行犯罪时,部分共犯人透露出新的犯罪故意被其他共犯人认识到,这种具有转化为新的共同故意的可能性被其他犯罪人认容,并共同实施了服从于新的故意的共犯行为(实行或帮助)。例如,共同实施盗窃的时,部分共犯携带凶器行窃,其他共犯人在明知这一情况后不加阻拦,在其盗窃不成而使用凶器抢劫时,其他共犯人协同实施劫掠。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共犯人转化为抢劫的心理基础就是容任的状态,并以实际行为表现出容任的共犯意思。 因此,共同犯罪人正是通过共犯意思联络,彼此交流传递犯罪意图和信息增强了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研究并切断共犯的意思联络活动是发现共犯意图、瓦解共同犯罪的有效手段。

⑤ 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什么是故意的关联性

共同故意共同犯罪主观构基础由数单独犯罪意思倾向协调致共同构独立犯罪意志共同犯罪故意结构种复合型独立故意数犯罪故意简单叠加
共同犯罪指二共同故意犯罪共犯间意思联络共同故意犯罪发挥作用忽视界于意思联络概念作用存种阐述意思联络共同犯罪双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能存于组织犯与实行犯间教唆犯与实行犯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间要求所共同犯罪间都必须存意思联络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意思联络影响共同犯罪立
意思联络共同犯罪明示或暗示表明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通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故意才结体转化共同犯罪故意
者强调意思联络主观性特征共同犯罪故意单独犯罪故意简单复合二犯罪故意机统种统纽带主观联络……主观联络认定共同犯罪故意前提
观点认意思联络共同故意机组部‘共同故意’包括两内容:各共犯具相同犯罪故意;二具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共同犯罪间通明示或默示式表明愿意共同实施危害社行理倾向意思联络维系共同故意纽带……行间缺乏意思联络数主观理客观行能形机联系整体
者提意思联络具特定作用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作用使共同犯罪间产共同犯罪认识二使共同犯罪间形共同犯罪意志
另者指共同犯罪意图自单独实施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自与起实施同犯罪强调共同犯罪间意志意思联络
陆系共同犯罪理论特别强调共犯间意思联络意义共犯主观要件意思联络由于甲意思与乙意思互相联络其两者行才产律统观察结
共同犯行者于自实行犯罪必须要故意并且必须要存关于相互利用特定违行意思沟通
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共犯间意志传递交流意思联络并局限于犯罪预谋者谋划意图更加完整深入更加具体全面间界限趋前认双向合意思联络形式意思联络通并策划具体犯罪计划更单纯犯罪意思交换认同意思联络类似于陆系共谋共同犯概念特征完全相同共谋指二实行特定犯罪各自意思付诸实现内容进行谋议共谋行立共谋共同犯共谋共同犯犯类型按照主体特征做划行式特点看意思联络行式通几种形式:一.明示式
首先明示意思联络指共犯行通其各自客观外部行其犯罪意思明确疑表露给并且承受通明确表示接纳意思表露存意思交流前所述共谋般通明示意思联络式进行犯罪谋划我刑理论预谋犯罪形态明示意思联络式实现通说认共同故意形间划事前通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着手实行犯罪前进行同程度商议策划形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共同故意都采用明示通意思联络达合意明示形式意思联络主要通言语交流通面谈、书信、信息、电等形式确定作案象、手段与并形具体实施策划例甲乙共同实施盗窃金融机构犯罪聚起交换意见、商讨犯罪计划并前往银行营业厅踩点暗记录银行机构作息特点二共同实施盗窃银行现金行通明示式进行意思联络事前通谋共同犯罪甲乙面进行意思联络且共同进行谋划符合我理论事前通谋共同犯罪主客观特征
其明示意思联络指意思联络式具形性辨性明示意思交流单向互明示意思交流存三种形态:
(一)意思联络直接单向流即自犯罪意图通明示式告知取同意参与接受依令行事;
(二)意思联络直接双向互即双各相似或同犯罪意思均通明示式传递给意思联络交流程形新共同犯罪故意;
(三)介意思联络组织共同犯罪逃避打击维护自身安全组织犯通间环节犯罪意思传达给实行犯实行犯实际情况通介反馈给组织者二者彼发直接交流接触甚至彼跟本相识种意思联络程往往存复杂环节仍明示例通间传、用固定点或工具传取信息等意思联络功能没削弱反更加隐秘顺畅使集团犯罪更易于逃避司追究增社危害性
二.暗示式
暗示共同犯罪自共同犯罪意思明确表现客观外部根据习惯或经验推定某已产共同犯罪意思
暗示意思联络共同犯罪见意思联络形式暗示意思联络通存于定范围首先组织犯罪或集团犯罪共同犯罪员固定且彼熟识暗示意思联络用意思沟通式例收售赃物犯罪集团甲犯负责收购赃物乙犯负责销售赃物都主犯支配按照内部习惯行事于某具体赃物转手售并需要太沟通眼神或作领神其彼熟悉共同犯罪间暗示式更跃彼解意思联络障碍较少暗示联络式具隐蔽性、意思传递便快捷优点较见例设置统暗号、暗语等进行联络
于暗示意思联络担共犯共谋故意明确均认定共同故意则突破现共同故意理认范围笔者认所谓暗示形式意思联络外部形态意思联络本身意思联络所承载犯罪意思仍存并没超理认范围
三.容任式
容任种理态度行听由命容任实现构要件或听任结发主观态……
种默许交流式并易混同于暗示意思联络式笔者认默许即默示许体现种积极意思倾向表现种较积极理状态其意思接近于前面所述暗示式主观特征都故意点没本质区别;容任则同于许理态度表现消极认接纳主观意志特征间接故意即共犯意思整体放任犯罪预期概括接纳容任式存理基础共同实行犯罪部共犯透露新犯罪故意其共犯认识种具转化新共同故意能性其犯罪认容并共同实施服于新故意共犯行(实行或帮助)例共同实施盗窃部共犯携带凶器行窃其共犯明知情况加阻拦其盗窃使用凶器抢劫其共犯协同实施劫掠种情况其共犯转化抢劫理基础容任状态并实际行表现容任共犯意思
共同犯罪通共犯意思联络彼交流传递犯罪意图信息增强共同犯罪社危害性通研究并切断共犯意思联络发现共犯意图、瓦解共同犯罪效手

⑥ 两人共同犯盗窃罪如何判刑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罚金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本罪与抢劫罪的转化
本罪与抢劫罪的转化: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行为侯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⑦ 案例分析请高人指点

给你点其它的定义: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制度,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与受贿具出有相对性或撮合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王某是出纳员,利用掌管这保险柜钥匙的便利,这就是利用职务的便利,而取走的有3万,根据我过刑法383条,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3晚已经远超这个界限了.可以把他定为贪污.判刑的时候是:超过5000不满5万的,处一年以上7年一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一下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就是要区分贪污和盗窃,他们主要的区别在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人员),而盗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人).还有就是要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犯罪的才是贪污.

⑧ 刑法案例 提问

1,苏某因母亲生病而退出,属于犯罪预备(因为已经定好犯罪时间、地点),吴某也应属于犯罪预备,而章某、汪某属于抢劫既遂犯(虽然章某事先没有预定要汪某杀人,但事后章某分了赃款,属于共犯)。
2,跟上面一样,苏某、吴某两人为盗窃罪共犯,只是苏某、章某属于预备犯,汪某、吴某属于抢劫既遂犯,在抢劫行为中成立共同犯罪。
3,上面应该说过了。
4,本案例涉及法条有:刑法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抢劫罪数额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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