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产业金融的一体化
产业金融的系统运作是实现产业与金融的一体化,实现系统性的运作。产融一体化也就是产融结合,是指产业与金融业在经济运行中为了共同的发展目标和整体效益,通过参股、持股、控股和人事参与等方式而进行的内在融合。产融结合是企业达到相当规模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经之路。这种模式是国内外众多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轨迹之一,当今世界500强企业中,有80%以上都成功地进行了产融结合的战略行为。 世界产融结合的历史可以划分为四个时期:第一是产融自由融合时期(20世纪30年代之前),发达国家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政府对金融业和产业的融合方式基本采取放任自流的政策;第二是金融业分业管理时期(20世纪30年代—70年代末),三十年代的大危机引起了人们对垄断和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混合的疑问,于是美国率先实行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其他国家也大多追随美国的模式,使产融结合进入了以金融业分业经营为主的时期;第三是产融结合的曲折前行时期(20世纪80年代—20世纪末),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发生了经济滞胀,有关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的政策主张迅速兴起,金融创新成为这一时期学术界和实业界争议的话题;第四是产融结合蓬勃发展时期(21世纪初至今),全球经济蓬勃发展,金融创新从理论走入实践,产融结合多样化发展,融合的程度不断加深。
中国企业产融结合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产业+商业银行”模式。该模式是大型国企通过参股或新成立商业银行来实现产融结合。如首钢集团成立华夏银行。
第二,“产业+保险公司”模式。 该模式是大型企业参股或自身成立保险公司的产融结合模式。
第三,“产业+财务公司”模式。该模式是大型国企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融结合模式。
中国的产融结合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融合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期及90年代初的起步阶段)。中国产融结合的起步主要是由于政府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战略。其基本动因是资本的扩张需求,主要表现为工商企业参股金融企业。第二是产融结合的治理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大量的产业资本开始进军金融产业,组建、参股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混乱状况。中央政府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允许参股企业,一些商业银行开始退出产业领域。这一阶段产融结合的主要动因是资本的盈利性需求,普遍追求最高收益率的经营模式使不少商业银行盲目创新业务,产融结合风险初显。第三是产融结合的曲折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产融结合的发展也呈现出势头迅猛的态势。
中国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动因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选择产业金融发展战略的企业家一般认为产融结合不一定能保证公司的成功,但公司高水准的发展则一定依赖于成功地产融结合。全球化竞争压力------面对跨国公司及其附属金融公司的进入,产业集团有赶超国外巨头,进军世界500大的目标;当然也有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动机;有分羹金融业的企图;甚至还有装点门面,提高企业形象的需求。 入股银行之后,固然不能随心所欲获取资金,但在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下,在合乎银行向股东融资的各种法律规定之后,在融资上的便利显而易见。第一,我国金融行业的高进入壁垒导致整体行业较高的利润水平;中国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发展的相对滞后导致金融业的高速发展前景预期。这吸引产业资本的介入,在资本产业转变过程中,产业资本实现了现实增值,提高了增长预期。第二,我国金融企业自身基于其运营机制的改变而需要外部资本的介入。加入wto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引入战略投资者,对金融企业自身的发展大有裨益,进一步,这还有助于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中国的产业金融混合资本集团
当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实现结合之后,整个集团的内源性融资能力得到大大加强,其外部融资能力也得到大大提高。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产生大量资本需求的环境下,这对企业发展有着至关的作用。目前,产业金融混合资本集团呈现出迅速发展的趋势。其主体企业主要有上市公司和知名国内集团,其实体产业范围为成熟具规模产业,进入的金融领域包括信托、租赁、银行、保险以及证券。
中国产业金融发展的先行者
金融集团VS金融控股’: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和德国的全能银行是金融综合经营最典型两种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不能从事非金融业务,而金融集团则没有这方面的严格限制。
《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的调查显示,在3515家样本企业中,有530家非金融企业同时投资了两种类型以上的金融机构,其中46家达到了控股地位;有230家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了其它类型金融机构,其中66家达到了控股地位。该报告指出,“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经营模式”。
中国产业资本进入金融的误区和问题
战略方面------轻实业、重金融;重外部金融,轻内部金融;重金融机构投资,轻金融工具运用;重短期财务回报,轻提供长期金融服务.
操作层面------资本金来源并不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规定;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和黑箱操作; 多个部门牵头多头出击金融,有财务部门牵头的,有下属投资管理公司牵头的,所以内部政策、利益怎么协调,治理结构如何完善,都是这些企业需要面对的问题。
风险控制方面------缺乏风险意识,没有提前或及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和专业管理团队;同时存在资金违规进入高风险市场等问题。
制度、配套的政策和监管等方面------从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看,以巨型化、集团化产业企业为主体的产业资本和以垄断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为中心的金融资本相互依存性日益增强,从外在信贷联系转向内在资本结合,形成“金融资本”,并在政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从我国情况看,产融结合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规律,金融混业经营也不可避免,加上国内金融垄断及金融服务提供不足原因,难免有不少企业“试水金融”。由于缺乏对所谓“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规,在信息、监管协调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难点,实际监管中也存在执行不力等原因,造成了“产业金融热”中许多不规范、不透明的操作黑幕。
产业金融集团重外轻内的反思
目前国内不少企业在上市后醉心于圈钱,而疏忽实体本业的持续发展,本末倒置,以至于失败.当实体企业进一步进入金融业时,不少试水者会因未能够深刻理解金融以实体为支撑为根本,而错失产融结合良机.国内产业金融集团可以直接学习和借鉴的是:香港同行之经验以及先行者德隆农凯金信等教训。将积极为其实业系统紧密合作伙伴、客户和供应商等提供借贷、租赁、投资银行等金融服务作为重点。将产业链资源整合作为核心战略,不断夯实主体根基,将旗下金融项目作为主体产业发展的配套工具,而非赚取暴利或暗箱遮掩物体……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运营者也始终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中心.因为金融工具的杠杆功用与实体经济的支点功用之关系是一体的,缺一不可成戏.
㈡ 简述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外汇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金融监管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
3、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5、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6、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2)金融机构一体化扩展阅读
产生和发展
最早的金融机构是银行,它起源于古代的银钱业和货币兑换业,货币兑换业规则是现代银行业的先驱。古代银钱业及货币兑换交易大多发生在寺庙周围,及在中世纪西欧数月依次的定期集市上。从商人阵营中逐渐分离出来的货币兑换商,最初只为各国的朝拜者和国际贸易兑换货币,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持续扩大和发展,为避免自己保管货币和长途携带货币的不便和风险,部分异地贸易商和国际贸易商便将货币交由拥有良好保管设施的货币兑换商保管,并委托后者办理异地支付、结算业务。
现代意义上的银行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当时,地中海沿岸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较快,贸易也异常活跃,处于地中海中心的意大利成为当时世界的贸易和金融中心,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此后,随着世界商业贸易、金融中心逐步北移至荷兰的阿姆斯特丹,银行业扩展至西北欧其他国家。
社会的日趋细密,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及其引致的多元金融需求,促成了其他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各类专业银行,如投资银行、不动产抵押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逐步出现;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公司、典当行等专业化金融机构,也渐次出现并在各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㈢ 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困难和现实障碍
金融监管改革作为一种制度性变革,开弓没有回头箭,容许纠错,但不容许走回头路。这意味着必须对一体化改革的困难和现实障碍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但恰恰是在这个方面许多国家栽了大筋斗。这是一些什么样的困难和障碍呢? 对许多主张实行一体化监管的学者而言,统一监管机构建成以后,以前分业监管下以机构为基础的监管将向以业务为基础的监管转变,用同一方法和标准衡量相似业务和风险成为现实,而不管该业务和风险由哪一类金融机构承担。这意味着,“监管机构的统一”走向“监管标准和手段的同一”,实现监管的同质化。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国家成功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同一性监管,分业监管下以机构为基础的非同质性监管不仅在一体化改革后保留下来,而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当多的学者担心这样的改革会退化为一种形式化的改革,用新瓶装旧酒,不过是让以前的分业监管部门在一个共同的新牌子下重复着过去的工作而已。事实也正是如此,尽管许多国家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信息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程序等方面实现了对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完全统一,但是在市场进入规则、净资本规则、最低资本限制、会计准则等方面依然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德国BaFin是一个很好的案例。BaFin是在合并联邦银行管理局(BAKred)、保险管理局(BAV)和证券管理局(BAWe)的基础上成立的,新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依然按照银行、保险和证券分别设立,不仅监管方法和手段与以前相比没有多大改变,人员也基本上沿用从前的人员(人员的内部交流很少,连办公场所也没有合并到一块。
形式化的统一而不是实质性的同一的不利后果是,不仅分业监管下的监管冲突、监管重叠、监管疏漏、监管套利等旧毛病没有得到解决,而统一监管机构所特有的新弊病又出现了。基于此,Goodhart(Z002)指出,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一体化改革鲜有进展顺利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一改革没有充分体现出统一监管的好处,但却集中了两者的坏处。 每一个监管机构都会形成自己独特的监管文化,这些监管文化包括议事程序、工作方式、信息传递方式、监管工具、监管手段、员工福利制度等,这些独特性有些以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些则以传统和惯例的形式表现出来。在重组分业监管机构的时候,除了监管权力的重新分配以外,整合监管文化、调和监管文化冲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然而,每个部门都认为它们从原来的机构继承下来的东西经过了时间的检验是最优的,它们对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文化不理解,对改变自己监管文化的举措则进行本能的抵触。
以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文化冲突为例,它们的冲突被认为与“医生与警察”的角色冲突类似。银行监管机构被看成“金融医生”,证券监管机构被看成“金融警察”。根据Luna Martinez和Thomas A.Rose(2004)的研究,在进入准则、内部控制、净资本规则、信息披露规则、风险预警等方面,金融警察和金融医生的差异几乎不可调和。例如,在金融机构设立条件方面,银行监管更为关注良好的资本结构和审慎的内部控制制度,而证券监管则更为关注高级管理人员的胜任能力和道德记录,绝大多数国家甚至不要求新设证券机构象银行那样事先获得金融许可,只需进行一般的工商注册登记就可。在净资本规则上,同一资产的折扣比例银行往往要更高,净资本规则下的最低资本规模银行也比证券机构高出许多。会计准则方面的差异就更大,在一些国家(如瑞典),对地产、证券等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证券机构享有更大的选择权(历史成本法或者公允价值法),而银行则只能选择历史成本法。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方法上,则正好相反,证券机构的提取比例要显著高于银行。如此等等。
难以调和的文化冲突诞生了一个人们没有意料到的问题,新机构依然缺乏合作和沟通,许多政令得不到所有部门的一致理解,推行起来困难重重。监管文化冲突带来的最坏的结果是所谓监管排挤效应,即监管文化冲突最终以强势集团的文化取代弱势集团的文化结束,在很多转型国家,这种取代往往就体现为银行对证券、保险的取代,银行监管建立起排他性的权威,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成为附属部门。对那些资本市场还不发达的国家而言,这意味着本来就已经滞后的资本市场遭到银行体系新一轮的挤压,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阻碍。 金融监管的一体化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绝不仅仅是对金融结构的一种被动的适应,一种技术性的调整。这意味着,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应该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方式,对改革的准备甚至重要于改革的本身。因此,许多学者(例如,Good hart,2002)对墨西哥式和韩国式的应急式改革模式持有相当谨慎的态度,认为应急式改革具有金融危机“条件反射”的性质,改革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难以通盘考虑所有的情况;这种改革在很多时候还成为政治家们转移公众注意力、推卸政治责任的工具。
应急式改革是一种较为极端的情况,但是它所呈现出来的急于求成、将改革过于简单化的弊病却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表示,它们目前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目标不明确、权责不清楚。对于传统的三大金融监管目标(效率、金融稳定与公平),一体化机构应该追求哪一目标,直到今天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地规定。在那些少数同时追求三大目标的一体化机构,一个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即当这些目标出现冲突的时候,法律同样没有明确哪一目标应该优先。这种“疏忽 ”是非常致命的,因为人们原本以为建立一体化监管机构的一大好处就是强化其责任,而事实却根本不是这样,换句话说,“监管道德风险”的情况更加严重了。
令人始料不及的是,一些小事情也产生了大麻烦。监管收费就是这样一个引起大麻烦的小事情。很多一体化机构监管费用不再来源于政府预算,而是采取收费的方式解决。主要的收费途径包括:按资产规模(例如总资产)对金融机构征收监管费,对特定金融活动征收监管费(例如从证券市场的成交量中征收监管费),以及一些服务性收费(例如数据和信息的查询费)。上述三种收费方式都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对于向监管对象的收费,人们担心这种收费会带来利益冲突,谁能保证监管机构的 “公心”不向为它们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倾斜?同时,由于大机构提供了更多的资金,人们有理由担心大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比小机构更容易得到优待。对于第二种收费方式的担心是,监管层改变了其在证券市场应该保持的中心立场,而具有了鼓励市场做多的内在倾向,因为只有这样监管者才能够从更大的成交量中获取好处,一些学者因此担心监管者可能会放松监管、纵容泡沫。对于服务性收费,人们的抱怨是,原来一直免费的信息为何如今要付费才能享用?人们的抱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例如,英国、挪威、瑞典等国表示,尽管监管经费非常紧张,但是却不敢轻易声张要提高监管费。
人才问题是另一个引起大麻烦的小事情。绝大多数国家原本希望通过一体化改革来更加有效地利用仅有的监管人才,没想到,由于许多职员对改革不理解、对未来丧失信心(例如担心在新机构中可能受到排挤、冷落、得不到新上司的赏识等,而选择了跳槽,在一体化机构建立的前3年这一现象尤为严重。令人意外的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表达了人才流失的“隐痛”,因为流失的恰好是最为紧缺的精英。这又是改革准备不充分、不彻底“惹的祸”
㈣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是依靠什么来区分的
1、来 监管机构不同
保险的源监管机构为保险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保监会),银行的监管机构为银行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银监会),证券的监管机构为证券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2、 社会作用不同
保险是国家的稳定器,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保障规避社会和家庭风全与中等收益的理财工具。银行的作用是资金的聚散与个人财富的保险柜,企业个人的融资机构,简单、安全与负收益的理财工具。证券的作用是资金的聚散地;资本的重新分配,企业融资的直接工具。复杂、风险很高与高收益的理财工具。
3、 风险大小不同
保险的风险为零,因为寿险公司不能破产倒闭。银行风险很小(但银行可以破产倒闭,但是目前不太可能)。证券的风险很大(可以倒闭)。
4、 社会地位不同
保险的社会地位最高,其次为银行,证券的社会地位最低。
5、买卖方式不同
保险以保险合同(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的方式进行买卖。银行以存款和贷款的方式进行买卖,证券以股票、基金等形式进行买卖。
㈤ 为什么金融一体化会带来国际金融危机
欧盟可以看做一个小型的区域性国际金融一体化的组织。
由于组织内部各成员的经济增长与消费能力不一,目前希腊的经济危机波及欧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欧元区目前已经实现了金融一体化中最为重要的货币一体化,但随之而来的是各国银行的利率不一,导致过度消耗金融资源。
如果希腊这次没有获得欧洲其他国家的支援,那希腊将会货币破产,从而导致之前支援过希腊的国家遭受巨大的损失。
就好比一个桶,如果有一块板坏了,整个桶都将受到影响。
㈥ 如何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学习外国的金融机构 他们很成熟 很完善
㈦ 金融国际化、金融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区别在哪里
金融国际化(Internationalization)一般是指一国金融活动超越国界,从地区性、传统性的业务活动逐渐发展为全球性、创新性的业务活动。其具体内容应包括金融机构的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金融资产和收益的国际化等方面,它考察的是金融活动从内到外的延伸过程。
金融全球化(Globalization)是指金融国际化在全球发展的高级阶段,各国高度依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它是诸多个体国际化的总和,是整体的概念。
金融一体化(Integration)可以解释为金融资产收益率在全球均等化的内在机制和实现过程,包括金融机构设置全球一体化、金融交易全球一体化、金融管理全球一体化。要求各国放弃一定的经济主权,它是国际化、全球化形式和内容的纵深发展,是更高级的发展阶段,而国际化与全球化的内在机制也是一体化。
㈧ 如何健全金融机构
日前,银监会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订的《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共120条,除将“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更换为“中国银监会”字样外,在保持原《细则》整体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共对62条进行修改,增加11条,删除4条。
此次修订《细则》,遵循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加强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同时,参照国际监管惯例,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尽可能保持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的一致性。
在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方面,新《细则》删除了外资银行增设分行的时间间隔要求;删除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被拒绝后再次提出申请必须间隔一年的条款;适当调减外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所需资本金(营运资金),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经营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数额进行了大幅度下调,并简化独资、合资银行在华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降低最低营运资金限额。
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新《细则》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具体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调整:第一,申请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原《细则》规定,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递交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逐级转报到银监会审批;新《细则》简化了申请资料需层层转报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第二,已设外资金融机构有关上报银监会审批的事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或扩大人民币业务、调整业务范围、独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外资法人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追加或减少营运资金、外资法人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外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审批事项,原《细则》也同样规定申请资料需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逐级转报至银监会审批;新《细则》规定以上申请事项实行“一审直报制”,即申请资料递交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进行初审,然后直接转报银监会审批,不再需要层层转报。第三,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方面,银监会授权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新《细则》增加了风险性、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参照国际惯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非审慎性经营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在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方面,新《细则》相关条款采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体现中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标准的统一性。
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监管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也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994年国务院颁布中国第一个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两部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对《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于1996年颁布《细则》。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我国承诺,国务院修订《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修订《细则》,这两部法规规章均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1日施行的《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对于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强外资银行合规与审慎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尤其是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监管体制和法律框架的变更,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细则》。
新《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及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又迈出新步伐。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银监会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新《细则》将于2004年9日1日起施行。银监会在成立一年后发布新《细则》,标志着银监会在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又迈出新步伐。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新《细则》的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新《细则》中的“外资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条例》及新《细则》中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以下五类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简称独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原《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月15日发布,2002年2月1日开始施行。原《细则》是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审慎监管原则并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践,在以往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原《细则》对于我国切实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完善外资金融机构合规与审慎监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和监管法律框架的不断完善,为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安全、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银监会于2003年9月份正式启动对原《细则》的修订工作。修订小组进行了国内外调研,并征求了银监会会内、会外有关部门及外资金融机构的意见。新《细则》顺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客观需要,对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促进外资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本次对原《细则》进行修订遵循哪些原则?
答:本次对原《细则》进行修订,是在《条例》的监管架构下,简化准入程序,增加审慎监管要求,加强法规的操作性,具体遵循了以下原则:
体现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化。银监会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专门承担银行业监管职能。由此,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构也随之改变,因此,须对现有的规定进行修改。
体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简化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程序的要求。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步向前迈进。银监会成立后,相继推出了许多新的开放措施。通过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将开放政策和措施法规化,制度化。
不突破《条例》的框架。由于《条例》的修订工作尚未启动,本次对原《细则》的修订工作无法与《条例》修订保持同步,因此新《细则》不突破《条例》的基本原则。
保持原《细则》主体内容基本不变。为保持法规的连续性和统一性,避免因法规变动造成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大规模调整,此次修订保持原《细则》整体框架及主要监管比例和监管要求不变,不增加新的准入事项、要求和监管比例。
突出审慎监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精神,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对原《细则》中有关监督管理部分的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并修改一些不够审慎的规定,以便更加体现审慎监管原则。
简化审核和监管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进一步体现依法监管,并提高监管透明度,根据监管实践,尽可能将日常监管的实际做法和监管政策在新《细则》中予以体现。同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监管效率。
遵循国际惯例,使中、外资银行监管规定趋于一致。根据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参照国际银行监管政策和法规,制定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并尽可能与中资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相衔接。
问:新《细则》增加了哪些条款?删除了哪些条款?
答:此次修订共增加11条,删除4条。
增加的11条规定如下:
自银监会成立以之后,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人民银行转至银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新《细则》中增加有关银监会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的规定;
完善原《细则》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慎性条件的规定,将机构设立的审慎性条件与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审慎性条件分为两条,单独表述;
为适应目前外资金融机构重组转制的需要,增加法人机构重组为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重组为法人机构相关原则的规定;
在高管人员资格核准方面,新《细则》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由银监会授权给银监局,同时,增加银监会可约见拟任的外资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进行任职前谈话,银监会派出机构可约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的规定。
为强调审慎会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列、多列、少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增加外资金融机构应按照此《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条款;
新《细则》增加了新入股外资法人机构的股东应具备《条例》和新《细则》规定的条件的规定;
增加两条审慎性监管要求,即新《细则》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有关业务报告的规定;
根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外资金融机构不审慎经营行为所应采取的特别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外资金融机构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优先偿付。
删除了以下4条规定:
删除了有关外国银行增设分行需一年的时间间隔、以及设立机构申请被拒后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时间间隔为一年的条款。
由于非现场监测系统中已反映外资金融机构异地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情况,故删除有关外资金融机构需报告异地人民币业务情况的条款。
为简化审批程序,删除外资金融机构递交关闭申请后,转移或出售资产需审批的规定。
由于同城网点管理办法已颁布,故删除同城网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的条款。
问:新《细则》对外国银行分行及法人机构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要求做了哪些调整?
答:新《细则》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进行了适当下调,分别由原来的四亿元人民币和六亿元人民币调减至三亿元人民币和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简化独资、合资银行中国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由原来的六档简化为三档,并降低营运资金要求。调减的目的是,在有效防范和控制外资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减少外国银行在华经营成本,促进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
问:新《细则》在审批程序方面作了哪些改变?
答: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新《细则》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具体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调整:第一,申请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原《细则》规定,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递交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逐级转报到银监会审批;新《细则》简化了申请资料需层层转报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第二,已设外资金融机构有关上报银监会审批的事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或扩大人民币业务、调整业务范围、独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外资法人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追加或减少营运资金、外资法人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外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审批事项,原《细则》也同样规定申请资料需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逐级转报至银监会审批;新《细则》规定以上申请事项实行“一审直报制”,即申请资料递交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进行初审,然后直接转报银监会审批,不再需要层层转报。第三,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方面,银监会授权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问:新《细则》为什么增加了的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及特别监管措施的规定?
答:为更有效防范风险,银行监管要顺应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遵循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惯例,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及审慎监管的转变。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新《细则》增加了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包括增加对外资金融机构授信集中度的监测要求、监测外资金融机构异常资金流出情况、对外国银行分行侵蚀营运资金等情况予以监控等要求等。同时,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非审慎性经营行为视情况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包括约见外资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警诫谈话、要求定期就有关问题提交报告、对业务开展或资金流出入提出限制性措施等。这些措施是对监管手段的具体化,是符合国际监管惯例的。
问:新《细则》的有关管理规定是否与中资银行的管理规定相一致?
答:体现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的一致性是此次修订工作的原则之一,无论是市场准入审批程序,还是监督管理要求,新《细则》增加的条款都尽可能地依据中外资银行均适用的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界定外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按照银监办发[2003]6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会2003年第5号令《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规界定“关系人”、“授信”和“关联企业”的内涵;明确外资金融机构应建立不低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在必要情况下,参照管理中资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前,银监会或银监局可约见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面谈。
㈨ 三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都有哪三个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
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
(9)金融机构一体化扩展阅读:
1、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
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逐步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所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
如今,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
2、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㈩ 金融一体化改革是怎么回事
全球金融一体化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提要:经济全球化已经构成当代世界经济发展最主要的趋势性特征,作为推动这一趋势的两股主要力量,跨国公司的全球投资以及全球资本的跨国流动也引起了普遍关注。人们常常把前者称之为生产一体化(或全球化),把后者称之为金融一体化,其中又以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尤为引人注目。概括地说,.当前的金融一体化趋势有几个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金融市场的一体化程度加深。各个地区之间的以及全球不同类型的金融市场相互贯通,联系密切,金融风险的“传染”效应增大。二是私人资本流动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主力,大约占全球资本流动的3/4,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流向了新兴经济地区。三是跨国银行呈现出“全能化”发展趋势,业务趋于综合化。四是大规模的银行兼并风起云涌,仅1999年就发生了七起大规模的金融机构兼并案(王雪冰,2000)。我国当前正在通过不断的改革与发展谋求融入世界经济、贸易和金融体系。全球金融的一体化在给我国的金融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将带来挑战,因而有必要结合我国金融开放的进程,认真分析,提早应对。一、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中的中国金融业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持久的活力,使其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并且最具增长潜力的经济体。1978年~1999年我国的实际GDP增长速度创下了世界之最,20年间经济规模增长了6倍,而同期世界经济仅增长了2.2倍。按购买力平价计算,1998年我国GDP相当于发展中国家的30.1%,全世界的12%。按汇率折算,占世界的3.2%。商品与服务出口总额占到了发展中国家的17.5%,全世界的3.1%(见表1)。由于改革与开放并行不悖,成功的对外开放政策大大提高了我国经济的外向化程度,使其越来越深地融人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之中。1979年~1998年问,全世界出口额增长了3.3倍,而我国的出口增长了13.5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9;《1999/2000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98年中国出口总额为1838亿美元,占世界出口总额的3.4%,成为世界第9大出口国。1999年我国出口总额进一步增加到1949亿美元,较上年增长了6.1%。得益于劳动力成本优势及巨大的市场潜力,中国成为对外国直接投资最具吸引力的国家。1997年中国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为452.6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1998年增加到了454.6亿美元,1999年为404亿美元。1999年中国的进口、出口和FDl分别占当年GDP的16.73%、19.67%和4.08%(见表2)。与此同时,我国的境外直接投资也在稳步增长。我国经济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在贸易和投资的带动下,我国的金融业也开始逐步融人世界金融体系。1980年4月中国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成员资格,同年5月恢复了在世界银行的地位,随后又成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这标志着我国已经是现存国际金融体系的重要参与者。但由于市场开放程度不高,在1996年我国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可兑换以前,全球金融一体化对我国的影响尚不明显。1996年以后,国际金融体系对中国国内金融和经济的影响开始加深。通过不断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开放B股股票市场以及越来越多的海外借款和债券发行,国内金融市场间接地将自己与国际金融市场联系起来。从目前与WTO各缔约方谈判的进展情况看,我国有望于年内加人WTO,金融市场的开放也会随之加快。预计到2020年,中国有可能全方位地融入全球贸易和金融体系。届时,中国与国际金融体系的联系将会更加直接和密切。(一)银行业近二十年来,遵循稳妥、有序的原则,我国逐步扩大了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从1981年引进第一家外资银行以来,外资银行在华业务一直处于健康发展状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金融的对外开放并没有因此而放慢。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允许其在中国境内所有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7月,又进一步扩大了上海、深圳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范围。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政策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统计表明,截至1999年4月末,我国境内共设立外国银行分行154家,当地注册银行13家(含合资银行7家,独资银行6家),外资财务公司7家,外国银行代表处257家,几乎汇集了世界上所有最有实力的大银行。这些在华外资银行主要分布在大城市和沿海城市,其中上海、深圳分别占47%和14%。截至1999年10月底,外资银行资产总额为313.36亿美元,其中贷款总额为222.49亿美元;负债总额为286.11亿美元,其中联行及附属机构来账206.69亿美元,占72.24%,存款为49.97亿美元,占17.74%,资本(或营运资金)为26.93亿美元。外资银行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上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在促进中国经济、金融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二)保险业与快速开放的银行业相比,中国保险业的开放相对谨慎一些。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情况看,自1992年美国国际集团成为首家获取在华营业资格的外资保险公司以来,外资保险公司一般以每年1?2家的速度进入中国市场。截至1998年底,7年来总共批准了12家外资保险公司的营业性机构,但开放区域仅限于上海、广州两个城市。1999年4月5日,中国一次批准了美国丘博保险集团、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英国保诚保险公司和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等4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在华外资保险机构达到了16家。从保险业务来看,1998年,国内保费收入1247亿元人民币,其中外资份额为1%。(三)证券市场由于过分强调筹资功能,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主要特点即发行市场发展迅速,而交易市场发育缓慢。相应地,这一特征也反映在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上。统计表明,截至1999年12月底,我国共有43家H股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发行股票和上市,有1家公司在纽约股票交易所发行股票和上市,有1家公司在新加坡交易所发行股票和上市。上述发行累计筹资119.76亿美元,其中H股市值占到了香港股市总值的1.26%(1998年底)(王雪冰,2000)。除此以外,我国还有49家红筹股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香港国际金融中心课题组,1999)。在国内股票市场,另有108家公司发行外资股B股股票(其中有27家只发行B股股票),累计筹资47.45亿美元(王雪冰,2000)。但与此同时,股票的流通市场却发育缓慢。受证券市场自身发展阶段、监管水平以及人民币资本项目下不可自由兑换的影响,外国证券投资者及证券中介机构在进入我国证券市场时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外国证券投资者只能将外汇资金投资于B股市场。证券市场的不平衡开放态势仍将持续一个较长的时期。二、全球金融一体化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金融开放已经使我国在吸引外资及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获得了巨大收益。从长期看,逐步扩大金融开放,并最终融人全球金融体系不仅可以使我国继续获得这些收益,也有助于加快国内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不过同时也应看到,由于一体化是以全方位的高度开放为前提的,这一过程必然会使我国的银行、保险及证券等相关行业在国内金融市场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从业务、人才、管理等方面给我国金融产业的各个领域带来直接冲击,并将进一步对我国的宏观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提出新的挑战。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而言,全球金融一体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对银行业的影响从长期看,我国银行业将从逐渐融入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中获得多种收益,诸如有助于减少我国银行业在国际市场准人方面受到的限制,有利于国内银行拓展海外业务,实现跨国经营等。除此以外,最大的收益还体现在制度改革与制度创新方面。融人全球一体化一方面意味着我国的银行业将要面对资金实力充足、管理先进、服务高效的国际大银行的有力竞争,有助于从外部增强我国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压力和动力,加快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我国的银行业,包括中央银行的监管方式,必须与国际标准接轨,有利于推进我国银行业改革的规范化。但是从短期看,甚至从中短期看,这种融入并不是没有成本的。我国银行业的现状是,虽然在经历了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之后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银行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最终目标还远未实现,许多深层次的制度性问题,如商业化程度较低,激励机制扭曲,创新能力不强,不良资产比例高等,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许多方面远远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悬殊下的市场竞争必然会给国有银行带来负面影响。可以预见,一旦现有的各类保护性措施取消后,国内银行业将出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首先,向外资银行开放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不可避免。由于外资银行的资金成本低、贷款开发能力强、贷款质量高,有可能导致大量效益好、讲信用的优质客户向外资银行转移,而效益和信用评级较差的客户,以及一些政策性业务继续留在国内银行,出现“逆向选择”的现象。这可视为对中资银行的最大威胁。其次,外汇业务方面的限制也将逐步取消。依托通过国际市场筹集低成本资金的优势,外资银行就能以较低利率对国内客户提供外汇贷款,从而凸现其外汇业务的优势,对国内银行的外汇业务产生较大冲击。第三,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也将最终解除。目前,在华外资银行主要分布在大城市和沿海城市,仅上海、深圳、北京三地就集中了在华外资银行总数的70%。随着人民币地域限制的放松,外资银行将会向更多的沿海城市扩展,加强对优质客户的争夺。第四,在开放其他金融服务方面,外资银行将居于垄断地位。外资银行在金融数据处理和咨询服务以及混业经营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它们熟悉国际金融领域,长期分析国际金融形势,注重市场开发,有丰富的市场竞争经验,具备很强的技术和金融产品开发能力,尤其是在个人资信系统方面,能够提供优良的服务。因此,在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方面,外资银行将处于垄断地位。最后,外资银行出于开拓国内市场方面的考虑,将吸引走大批国内银行界优秀的管理和专业人才,给国内银行的经营管理形成一定的冲击。以上竞争格局必将对国内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一是市场份额出现流失。我们可以比照加人世贸组织作一个简单的估计。根据预测,中国加入WTO五年之后,外资银行的外币存款市场份额将上升到15%。人民币存款的市场份额将上升到5%至10%(宫占奎,2000;王雪冰,2000);其外币贷款市场份额可超过1/3,人民币贷款市场份额将达到15%左右;中间业务的市场份额很有可能超过50%;外资银行将获得绝大部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以及投资银行业务的市场份额。十年之后,外资银行将占有整个银行业市场1/3的份额(王雪冰,2000)。二是盈利能力下降。伴随着中资银行市场份额的缩小和优质客户的减少,其盈利能力必然随之降低,最终将影响到中资银行的收益。如果考虑到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同时还肩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这种状况将使中资银行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三是影响中资银行的流动性。资金来源逐渐从中资银行分流到外资银行,必将对中资银行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鉴于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已经很高,流动性损失不仅会恶化国内银行的风险状况。甚至有可能对中资银行的生存构成威胁。(二)对保险业的影响尽管我国保险业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但与具有几百年发展历史的外国 保险业相比仍显得十分稚嫩。1998年底,我国的保险深度(即人均保费)为12美元,列世界第60位;保险密度(保费占GDP的比重)为1.57%,居世界第55位(胡颖,2000)。此外,我国的保险业缺乏一个完整的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行在内的中介体系以及以“松散监管”为特征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国内各保险公司在经营机制、风险处理技术、科技运用水平、资金运用能力、产品创新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也远远落后于国际知名的保险公司。这种差距固然意味着国内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融人国际保险市场,通过与国际大型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与合作而不断增强竞争力,但同时也意味着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与银行业的状况类似,从短期看,这种竞争劣势也将导致国内保险公司业务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份额的缩减将给民族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带来巨大压力。同时,外资公司还将凭借其灵活的管理机制和优厚薪酬待遇吸引国内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造成国内保险公司人才流失。除此以外,保险业的开放必将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以及保险业务的多元化,对中国现行的保险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三)对中国证券业的影响与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差距是相当明显的。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规模较小,资本市场的深度不够。截至1998年底,中国股市市场价值占GDP的比重还不足25%。而1996年美国的这一数字为115.6%,英国为151.9%,日本为67.2%。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泰国、墨西哥和印度也分别达到了28.6%、53.9%、31.8%及34.4%(周道许等,2000)。资本化比率低不仅说明了我国的证券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也反映了其较低的抗风险能力。二是市场结构不合理。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这两大构成中,我国的证券市场过度偏重于股票市场,而债券市场又主要集中于国债市场。截至1999年11月,国内上市的企业债券仅有11支。这与发达国家形成了鲜明对比。1970年~1985年间,在美国,债券融资额约为股票融资额的10倍(深交所,1999)。三是市场分割严重。比如A股、B股的割裂;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的割裂;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割裂等。市场割裂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四是市场流通性不够。目前,国家股、公有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仍然没有解决,A股中60%一70%的股票是不能流通的。五是各市场主体行为的高投机性。国有企业倾向于上市“圈钱”;券商负盈不负亏,违规操作,过度承担风险。个人投资者追涨杀跌,盲目跟风。整个证券市场呈现出高风险的特征。六是中外证券中介机构在竞争实力上差距悬殊。国内证券中介机构在经营管理机制、服务水平、创新能力、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落后于国际知名的证券中介机构。单从资产规模来看,目前我国最大的证券公司??国泰君安的总资产大约300亿元。而1998年末,美林证券公司总资产达2998.04亿美元,摩根斯坦利的总资产更高达3175.90亿美元。它们任何一家券商的资产规模,比我国全部的90家券商的资产总和还大出许多(周道许等,2000)。竞争力之悬殊显而易见。 上述问题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还远远不能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在条件不成熟时过快开放资本市场,将会导致一系列消极后果。发展中国家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所遭遇的一系列金融危机,特别是1994年发生的墨西哥金融危机以及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就是这种后果的集中体现。但差距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无限期地推迟证券市场的开放进程。这不仅不符合金融一体化的总体趋势,也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金融全球化实际上意味着对我国证券业发展与规范的更高要求。(四)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影响全球金融一体化将促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依赖于市场手段,加快实现宏观调控方式从直接向间接的转变。但从近期看,鉴于我国的经济转轨仍要持续一个较长的时期,金融一体化将对我国既有体制下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货币政策控制力减弱。相对于国内银行,货币政策对外资银行的控制能力要弱些。外资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国外金融市场,它们受利率管制、窗口指导信贷政策等货币政策的约束很小。当国内货币政策的意图发生变动时,它们会通过转向国外市场加以规避。这必然会缩小货币政策的直接覆盖面,使货币政策的作用发生“泄漏”,弱化其政策效果。二是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有效性减弱。目前,我国货币政策是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但是我国现在的货币供应量统计遗漏了两项内容:一是国内金融机构外汇存款;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存款。这两项内容所涉及的金融业务量(以资产度量)占国内全部金融业务量的14%,对货币供应量中介目标的实现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随着外资银行业务量的扩大,这种偏差也会随之放大。另外,随着金融机构多元化及其业务多元化的发展,微观的货币需求模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而金融创新的发展,利率市场化压力的增大也都会削弱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有效性。三是部分货币政策工具的效率有所减弱。我国现行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管理、准备金制度、再贷款、再贴现等。金融开放除了有助于增强第一项工具的效果外,对其他政策工具都有抵消作用:首先是利率管理的有效性减弱。外资银行外汇贷款利率基本不受中央银行管制,外资银行业务量占比的增加实际上意味着不受利率管制的金融业务量越来越大。结果必然会减弱央行利率管理的有效性。其次是存款准备金调整的效率弱化。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贷款通常不受其存款来源的制约,它们可以从国际金融市场获得资金,因此,就总体来言,外资银行的发展倾向于削弱准备金制度的有效性。最后是再贷款、再贴现机制作用下降。这些政策工具对国内银行业的资金支持具有积极作用,但对外资银行的调控作用不大。四是货币政策的外在约束增强。国际金融机构的介入,将使货币政策的对外依赖程度有所增加。这样,中央银行在决定货币政策时,需要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情况,尤其是主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货币政策的取向,采取相应对策,以便将外资银行对货币政策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五)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的发展会更加迅速,金融创新也更加活跃,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一个严峻挑战:(1)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不断对其金融产品进行分拆组合,创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历史的经验表明,金融创新常常是作为金融监管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并且是推动金融监管发展变化的主导力量。(2)混业经营的程度越来越深,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相互交叉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彼此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如何对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进行全面监管至今仍然是个世界性的课题。(3)巨型金融集团应运而生,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广,金融品种更多,机构设置遍及全球。如何对这些金融集团进行有效监管需要更高层次的国际合作。(4)一些传统的注重隔离风险的“防火墙”措施已逐渐失去作用,国际金融市场风险不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迅速转移和传播,同时还具有倍数放大作用,破坏力更大。作为这些挑战的一个集中展示,对冲基金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所表现出的高举债、极度投机和不受监管就是一个生动事例。考虑到我国的市场化进程还不够深入,金融监管仍然出于从计划到市场、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过程之中,高效的监管体制尚未形成,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还相当有限,挑战不言而喻。三、面对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对策针对全球金融一体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应该未雨绸缪,积极准备,以趋利避害,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现代化进程。这要求我们除了要积极审慎地扩大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外,更重要地是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改善货币政策的调控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一)加快实现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增强国际竞争力首要任务是理清产权关系,建立有效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与此同时加快进行不良资产重组。实现银行的资产重组可以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方法,剥离和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强调的是,存量不良资产的处理固然是一个方面,但更关键的问题是防止边清理边产生,甚至新增速度超过化解速度。这意味着银行自身的改革无论如何都是最根本的。其次是加快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工、农、中、建4大国有商业银行无论从资产数量、人员数量、营业网点还是从业务份额上都在我国银行业占有绝对比例。这样的垄断机制既不利于通过竞争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也不利于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因此,可以考虑通过适当放松市场准人的方法,引进外资银行,发展区域性银行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银行,以培育新的竞争主体,加强市场竞争。第三是对国有银行现有的组织机构进行调整,撤并无效机构,清理包袱,提高竞争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展缓慢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就是机构臃肿,冗员太多。截至1998年底,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累计拥有机构14.4万个,金融从业人员近167万人(见表3)。以机构和人员论,堪称世界之最。其中中国工商银行更是以其员工数量之巨堪称世界银行之最。但其中很大一部分比例是冗员,非业务部门人员的比例超过1/3,而在华外资银行的这一比例只有1/10,差距显而易见。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影响经营效率。根据1999年第7期英国《银行家》杂志的统计,尽管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与世界上几家最大的商业银行差距并不很大,但是资产回报率却相差悬殊。第四是要建立合理的人才激励机制。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到来,将使国有商业银行出现严重的人才流失,因而有必要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旧有的激励机制。目前人才竞争的格局已经出现。外资银行钱多人少,为网罗人才,不惜工本。初步估计,目前在北京和上海,外资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大约有1/3来自中资银行,他们都是各个部门的业务骨干。另有1/3来自外方,1/3来自海外归国人员。这种格局已经为国有银行的激励机制敲响了警钟。如何才能建立合理的人才激励机制?不外乎以下五个方面:产权机制 市场经济中拿什么来承担责任,拿什么来承担风险?靠的就是产权。用自己的财产来承担投资风险的人,最有积极性关心投资收益。玩自己的钱和玩别人(公家)的钱不仅风险偏好不一样,投资效果也截然不同。经理市场在市场经济中做老板的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是打工族。为什么这些没有物质资本或物质资本不多的人也在玩儿命工作?靠的就是经理市场。经理市场说穿了就是人材市场,是给人材定价的一种机制。通过经理市场,优秀的专业人材就可以建立起自己的声誉,衡量、显示并且变现自己的人力资本。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经理、医生、律师、会计师、大学教授等职业的繁荣都是建立在经理市场的基础上的。正因为有了经理市场,才会不断涌现出类似李?亚科卡(曾任福特公司及克莱斯勒公司总裁)、杰克?威尔治(任通用电气总裁)这样的经营巨擘。奖励机制小到奖金、补贴,大到股票期权都可以视作奖励机制。奖励机制更加富于技术性,应用范围最广,方式更为灵活。乌纱帽机制也就是官僚科层体制,这可以视为与经理市场平行的一种激励机制。现阶段国有银行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就主要靠这种机制。这种机制的好处是有助于避免在转轨时期出现治理真空,缺点是对人材的定价信息不公开,不利于人力资本积累。思想政治工作这一条可以视为当代中国对现代管理的一条贡献。它不仅被历史证明是我党行之有效的重要法宝,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大体上说,建立国有银行人才激励机制可以从这五个方面着手,最终逐渐过渡到主要依靠前三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