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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金融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1-08-26 06:13:59

⑴ P2P平台非法集资三大犯罪类型是什么

第一种是P2P网贷平台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二种是行为人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遇到非法集资首先不能慌乱,当事人可以立即报案,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⑵ 互联网金融p2p平台有何优缺点

优点:
1、门槛低。它属于小额投资项目,它满足了低收入个人或者家庭的投资梦想,它让理财不再只属于富人了,穷人也可以投资p2p产品了。因为它的这一个优点,让它得到了很多人穷人的喜爱。由于p2p平台是在网上交易,大部分工作实在线上进行的,成本相对较低。
2、小白投资。它是一件简单的理财产品,即便对金融行业完全不了解,即便对理财产品完全没有概念,都可以投资该种产品。只要根据平台所提供借款人的资料,进行风险识别就可以投资。
2、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平均年收益已经达到了12%,在以前大家将钱存入到银行当中去,能得到的收益根本不能和这个收益做比较。
3、覆盖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4、发展快。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据报道,现在余额宝规模已达到1万多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缺点:
1、管理弱。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已有一些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完善的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一定的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2、风险大。一是信用风险大。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前期没有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
3、收益低。在所以有的互联网金融投资产品中,它的收益并不是最高的。当然相对风险会小点。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建议!

⑶ p2p网贷中存在哪些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一、P2P网贷中的借贷“个体”包括不包括企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因此,可以推论出,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那么P2P网贷就应包括非金融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
但是,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所以P2P网贷不应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如何理解?如何应对?
指导意见要求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一点如果执行,那么P2P网贷平台自身对债权债务的担保将会被禁止。
但是P2P网络平台仍然还有其他方式变向“增信”。如通过第三方提供担保,通过借贷中提取部分风险准备金覆盖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债务保险等等。甚至通过一定的法律设计,通过关联第三方担保一定程度上也能实现。
另外,《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所禁止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的行为,在后续的立法中如何具体界定,还是一个需要多方调研之后才可能出台的细则规定。因此,在此之前,P2P网贷平台在法律上仍有非常大的可操作空间。
即使后续细则规定进行了最严格的规定,从理论上讲,无论如何,个人为个人合法担保都是法律应当允许的。因此,只要网贷平台设计的法律方案符合互联网金融政策的总体要求,符合“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要求,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那耿某认为相关监管部门也不会予以禁止的。
三、P2P网贷平台如何应对第三方存管制度?
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会在央行制定细则后全面实施。届时,那些P2P网贷平台自融、发假标活跃平台人气、超过借款人借款金额的借款标,将难以继续。这方面,网贷平台需要密切关注央行细则的动向。
但是,央行第三方存管细则出台后,对于网贷平台是不是这些就真的不能做了呢? 耿某认为,即使央行细则出台后,上述这些行为仍然会存在。只是从网上转入网下。这好比融资担保公司规定的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已出台几年,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政府的“默许”下,仍然活跃地从事着高利贷业务,也并没有因为缺失融资性担保资质而无法生存。

⑷ p2p网贷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p2p网贷平台金融法律服务扩展阅读:

分类: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⑸ P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怎样合作的

P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双方功能互补,相关业务的配合与整合等等都是P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必要性,那么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怎样合作的?
一、战术合作型
即相互发挥各自优势为对方业务服务,但双方业务模式相互独立。双方可以通其中某一个方面进行比如用户信息、交易场景、大数据信用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战略合作型
即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同时在业务战略上不同程度相互融入对方体系。即网络借贷平台与传统金融资产交易所仍保持其独立性,但双方分别以适当地方式融入对方的体系。
三、全面整合型
即网络借贷平台归并成为传统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一部分,成为其网络交易平台,二者的资源实现整合,资产、交易模式、流量等均可以实现共通。
对于网贷平台而言,为了保护投资人利益,必须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具体披露的范围和披露的程序可以参照现在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做法。

⑹ 国内经营P2P网贷平台需要什么资质

在国内经营的P2P网贷平台,一般只需要注册成立一家合法的公司法人,就可以经营。

据不完全统计,经营P2P网贷的公司大概有以下类型: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科技公司、金融服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实业公司、商贸公司、网络科技公司等等,这些公司注册均不需要特殊的资质或者前置审批,与普通公司法人的行政管理完全是一样。

(6)p2p网贷平台金融法律服务扩展阅读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

一、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

这也是最安全的P2P模式。此类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1对多”,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

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由国内大型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在拖延还款的第二日把本金和利息及时打到投资人账户。

二、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

可以称之为“多对多”模式,是一条非典型的道路--P2P的线下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自己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

其构架体系可以看作是左边对接债权,右边对接债务,平衡系数是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如果放贷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等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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