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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竞争机制

发布时间:2021-08-26 10:42:19

① 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从积极的方面来看,扩大金融服务开放,引进竞争机制对提高市场效率、促进我国国内金融机构改进经营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缺乏充分竞争,作为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就没有足够的压力来提供最优质高效的服务。结果,使其可获得最初垄断利润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入世后将在一定时候取消设立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允许更多的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这一承诺打破了对金融服务市场维持数量限制造成的金融服务部门效率低下的局面,使未来的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积极意义还在于能够带来先进的金融产品和更好的金融服务。
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冲击的首先是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其次是对中资金融机构拥用的客户群会冲击。银行出售的是服务,服务质量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外国商业银行十分注重服务理念,塑造服务形象。一旦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他们将以成熟的金融工具、良好的服务手段、优质的品牌、独特的营销方式来推销他们的产品,抢占居民和企业的“购买”服务,这样将有可能使国有银行的客户群迅速减少,大量优质客户可能会转入外资金融机构。
从部门来看,由于外资金融机构与我国金融机构相比,拥有更为丰富的经营经验和我国机构所无法比拟的灵活性,实力也更为强大,如果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将会在竞争中抢占市场。从人才竞争看,中资金融机构将面临优秀金融人才的竞争。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将突破地域和数量限制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内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较旺盛。他们将以高薪、出国培训、委以重任等优厚的条件来吸引我国金融机构的专业人才,而我们对一些高级管理人才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缺乏吸引力。在未来的人才竞争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完善培育、激励机制,将会造成金融机构优秀人才的大量流失。

② 我国政府为什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扩大非公有制资本的市场准入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扩大非公有制资本的市场准入,有利于调动市场活力和积极性,促进企业在良好竞争环境下能够更好的发展,提高自身实力和竞争力,同时优化资源配置,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更有效地良好运行。

③ 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发展战略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走向世界是大势所趋。金融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同时作为管理商品经济的一个基本手段,必然要随正逐步走向世界的中国经济一道走向世界。
一、 金融国际化内涵
所谓金融国际化就是指金融活动超越国界,从局部地区性的传统业务活动发展为全球性的创新性的业务活动。其具体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的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金融业务的国际化,金融资产和收益的国际化等方面。
1. 金融机构国际化是指一国的金融业在海外广设分支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形成信息灵敏,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金融机构网络。在对等的条件下,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本国,开放本国金融市场。
2. 金融市场国际化指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联成一体,使国内金融市场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使国内资金在更广阔的市场上优化配置,同时吸收利用国外资金,参与国际资金大循环。
3. 金融业务国际化指国内金融业务向外进一步延伸和发展,从传统的地区性业务,如存款、放款、投资,只不过其规模、性质和对象已有显著差异。
4. 金融资产和收益的国际化指一国的金融业在海外的资产及所获得的收益,占其整个资产和收益的比重达到一定规模,成为一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有了国际金融业的某些特色。
二、 我国金融国际化进程
金融国际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要实现与世界市场经济接轨的唯一途径就是实现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国际化经营。国际贸易、生产国际化的迅速发展必然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出口融资、贷款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三资企业日渐增多,外汇业务增多也要求国内金融业务与国际金融市场联为一体,因此要求加速金融国际化进程,做到既经营人民币业务,又经营外汇业务,既经营国内业务,又经营国际业务遵循国际惯例办事,扩大对外联系与交往,积极参与国际市场。
我国从70年代末,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进行了经济金融体制改革。这项改革通过行政力量,快速地以金融立法和管理条例的方式,建立一个以中央银行为主体,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辅助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很好地成为金融国际化的基础。
1. 金融机构国际化进程
1) 我国陆续加入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如我国先后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的会员。世界银行1993年给中国贷款3.2亿美元,1995年又向中国实施的第七个铁路计划提供4亿美元的贷款。亚洲开发银行对华投资项目已达39个,总金额达40亿美元。我国农业银行参加了亚太地区农贷学会和国际农业信贷联合会,加强农业信贷业务的国际联系。国时我国与外国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的联系在不断加强,与许多外国银行建立了代理关系,以便更好开展国际业务,为经济国际化服务。
2) 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已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仅中国银行在海外10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400多家机构,1992年2月,英国《银行家》首次公布全球最大跨国银行中中国银行排名第8,1993年底其公布全球1000家最大银行排名,中国大陆6家银行上榜:工行13位、中行19位、建行39位、农行49位、交行145位、投资银行527位。另外中资占有大半股份的港银集团下属6家银行亦榜上有名。
3) 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占有一定比例。据统计目前有近30个国家和地区的120家外国银行在我国15个城市开设了40多家分行和225个常驻代表处。1992年秋上海巴黎国际银行正式成立。这些外资金融机构整体实力强,国际业务量大,人员素质高,经营策略灵活,现代化水平高,并应用世界一流的科技和通讯设施,既对我国金融机构形成一定的竞争压力,又可以使我国金融机构更好,更近地学习国外先进的金融管理和动作方法,有利于我国金融业向国际化发展。
2. 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所谓金融市场是指从事金融资产交易活动的场所或领域。市场,永远是经济金融活动的最集中地,也是所有业绩的最后反映场所,任何经济实体和个人一刻也不能脱离市场。
我国真正意义的金融市场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后逐渐形成的,到现在只有十余年时间,难免不正规,形态难免幼稚,因此要在进一步成熟和完善国内金融市场基础上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因为国际金融市场蕴含着巨大的资金潜力,拥有先进的金融工具,具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其客户资源和经济背景能为我国创造较好的机会,提供较公平的条件。当然盲目进入国际市场,运用不合理的战略都会遭受损失,所以我们首先了解国际市场情况,其次学习使用国际金融工具,再次是创造条件,在国际市场上树立起良好的自身形象。
1)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从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看,环太平洋地带将出现一批国际化贸易和国际金融中心,我国也希望拥有这样的金融中心,加入国际竞争,因此,必须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人民币国际化需要的条件是:人民币的自由兑换,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有效控制通货膨胀和国际收支经常项目保持良好。
Ø 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其核心是汇率问题。这方面我国走出了关键一步,即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汇率并轨,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这一举措有利于国内商品价格接近于国际市场价格,有利于发挥汇率调节出口的作用,并应付复杂多变的的世界经济变化;有利于成本核算、经营管理,使核算体系有较为统一的标准;杜绝外汇黑市交易,纯洁外汇市场,有利于国内经济循环和国际经济循环的吻合;有利于中国入世并参与广泛的国际经济交往。
Ø 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和国际收支状况的良好。
我国改革开放的20年是飞速发展的20年,经济增长率每年都以10%左右的速度递增,总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国时有效地控制了通货膨胀,国际收支呈顺差趋势,1994年我国出口达1210亿美元,进口为1157亿美元,同时外汇储备为516亿美元,正迈向经济大国的行列,这都有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
2) 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我国许多金融机构多次在国际债券市场上成功发行了债券。筹集到大笔建设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欧洲市场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欧洲日元债券 1988.1 150亿日元
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 欧洲日元债券 1988.6 150亿日元
亚洲市场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欧洲美元债券 1993.3 新加坡 1.5亿美元
日元私募债券 1985.10 日本 100亿日元
日元公募债券 1991.10 日本 150亿日元
中国银行 日元公募债券 1984.11 200亿日元
1985.4 200亿日元
1985.10 300亿日元
1986.4 700亿日元
1989.4 200亿日元
东京美元债券 1985.10 1.5亿美元
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 日元公募债券 1986.2 250亿日元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日元公募债券 1986.9 200亿日元

1991年,我国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了以人民币计价,用外汇买卖的人民币选种股票(B股),面值约3.8亿人民币,通过溢价发行吸纳外汇2.4亿美元。至1993年2月,上海10家上市公司资本总值为6.5亿美元。1992年10月,中国华晨汽车控股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价值8000亿美元的华晨股票超认购达12倍,10—12月间股价翻了一倍。1992.11中国国际旅行社在香港股票交易所发行股票融资4亿港币。1993.7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在香港上市,这是中国国营企业首次在港上市,接着首钢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成功,我国证券市场正在与世界接轨。
3) 我国逐步面向世界的保险业
新中国的保险市场自其形成之日就未中断过与世界保险市场的联系,即使在50年代至70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取消,仍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处一直为我国进出口业务服务。
在今天,保险市场在不断发展、成熟的同时,面临着新的走向世界的任务。众所周知,对外中国已成功入世,对内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两者的最终结果是中国步入世界经济序列。中国的目标是要获得与政治大国相匹配的经济地位,且离目标越来越近。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保险业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保险业在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被不可预知的意外因素打断时,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举足轻重。因此如何配合中国经济国际化进程,保证本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顺利接轨,同时完成自己走向世界的目标就成为中国保险业的新任务。
中国保险业步入世界保险市场已成为我国发展保险业的发展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代表我国参加了多个世界性的保险组织,并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通过再保险的往来,不仅使我国积极投入到了国际保险活动中去,而且扩大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例如:前几年澳星发射紧急关车,星箭无损,但发射失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支付了600多万美元的赔款,因向国外分保,分摊赔款,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如大亚湾核电站这样总保额20亿美元的项目,则一定要国际市场将风险分散化。因此,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不仅是一个自我完善的问题,还要与世界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相吻合。
三、 我国金融国际化存在的问题
1、 宏观政策欠佳、综合环境欠协调
政策和环境是金融国际化的两大基石。目前,我国的对外金融政策总体上是有所松动,但离国际化的标准还有一段距离。对国际化金融机构、工具和人才的交流,项目的单独与合作开发等均约束重重。同时,经济、文化、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基础设施等综合环境因素也严重影响我国金融国际化的发展。面对现代世界信息网的形成和飞速发展,我国银行业在办公自动化、计算机化方面作了一些投资,对于及时了解国际金融信息,处理业务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与国际大银行比差距甚远,陈旧落后的设施难以与装备先进的外资银行抗衡,还会不同程度的限制国内业务的发展,对打开国际金融市场产生消极影响。
2、 金融体制的约束
我国金融体制的诸多弊端不仅是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的失误,而且也归因于体制本身缺乏内在约束力。经济基础的构造不合理。传统的命令型经济体制根本否定了市场经济,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经济运行不畅,效益低下,金融处于浅化状态。中国金融改革滞后于企业改革,自身的企业化进程也较慢,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我国目前金融业处于”准”企业化状态,银行缺乏独立的产权,权力过分集中上级行,社会信贷活动背离价值规律而运行。经过初步的改革,唤醒了激励机制,却未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只有在政企分开的前提下,达到权责利的统一,才能搞活金融机构,走向世界。
3、 境外机构数量少,国外资产、负债规模小,国际化水平低,影响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
目前我国只有中国银行国际化程度较高,在海外拥有较广泛的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而其它银行在海外分支行较少,对外汇资金的调拨,国际金融市场信息的收集,资金的拆借都产生不利影响。这样既影响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制约中国跨国金融业务向纵深方向发展也难以使中国跨国银行跻身于世界跨国银行之列。我国的合资、外资金融机构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所占比例太小,发展速度远不及三资企业,近6万家三资企业虽带来巨额的外资积集,但投产后的主要支持者仍是国内银行,我国正在逐步对外资银行放开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正从风险小、收益大的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中走出来同国内银行进行全方位的争夺,中国NOKIA 公司提前还清了中国银行的巨额贷款,转投外资银行贷款,这应给国内银行一个警告。
4、 封闭已久的中国金融业不熟悉或不习惯国际通用惯例,不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要求。
我国许多作法与国际惯例不符。金融监督上,以行政命令为主,法制不健全;国际通行抵押贷款,国内发放贷款主要依靠信用担保,甚至行政命令发放;贷款利率不反映资金供求实际情况,企业对贷款需求也没有利率弹性。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银行进军海外,将面临极其严峻的国际金融形式,可能会受到歧视性对待。我国在金融机构的监督、稽核、会计、统计、清算体系等方面没有充分采用国际标准,国内外金融业无法在同一水平和基础上竞争,也无法用同一标准衡量,这也是国际化进程上的一大障碍。
另外,人才问题是业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其表现在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真正懂得国际金融和现代投资的人不多。同时在人才使用方面,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人才竞争机制。我国要实现金融国际化,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四、 对我国金融国际化的几点建议
1、 深化国内改革,按国际惯例改造金融业,建立开放式的金融体系,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中央银行应加强法规建设:如:《银行法》、《中央银行法》、《证券法》、《租赁法》、《信贷保障法》、《债务清偿法》、《结算法》、《票据法》、《外汇管理法》、《公司法》等,这些法规须符合国际标准和客观规律与国际法规相衔接。
各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方向发展,加强专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起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机制,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进行公平竞争。
2、 逐步建立自己的海外金融活动网络,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创造条件,将中国金融机构推向国际市场。
金融机构’派出去’为一项政治性强,风险大,程序复杂,涉及面广的工作。我们不能盲目设点,仓促上马,应立足现有机构网点,增设必要的机构,重点放在拓展健全其功能,及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有三种方式:跨国银行、跨国银行集团和跨国集团银行。
3、 积极稳妥地扩大引进外资银行、建立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外资银行的进入有人担心会挤跨本国银行,而不允许其经营本币业务,不经营本币业务就不能算真正进入。香港外资银行占76%,非但没有挤跨本地银行,反而把本地银行推上一个新的高度,造就了一个国际联系广、资金来源多、信息灵通的香港银行业。当然,我国也应行使东道国主权,贯彻’适当保护,对等互惠,国民待遇,为我所用’的原则,参照巴塞尔协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国情,依法科学管理,促进中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的平等竞争。
4、 加强与香港金融市场联系,培育本国金融中心
发展金融机构、开拓国际金融业务,必然与国际金融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一个发展外向型的国家,为积极有效地参加国际金融市场,开放本国市场,培育本国金融中心是十分必要的。
金融业繁荣的香港无疑是我国的头号金融中心,我国要利用其窗口作用,吸引更多的海外资金。同时在上海、广州、大连等发达城市中培育出一两个国际金融中心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5、 加强培养精通国际金融业务的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复合型、专家型的金融队伍。
金融的国际惯例,法律十分严格,相关专业人才是极为重要的。我国这方面人才的缺乏,已成为我国金融国际化的一个制约因素,尽快研究一套与国际市场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已是我国金融国际化迫在眉睫的问题。
五、 结束语
金融国际化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极好形式。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及金融业自身的发展都离不开金融国际化。金融国际化是我国经济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行经济的腾飞,金融国际化的道路一定要走下去。

④ 求关于宏观经济的文章一篇并加以分析

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对策分析近年来,国际收支持续不平衡,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持续双顺差现象呈现强化趋势,纠正国际收支失衡和妥善处理大量外汇储备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宏观经济问题。但是,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与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从多种角度、综合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并使这些措施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1问题的提出

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四大目标是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近年来,双顺差现象呈现强化趋势,纠正国际收支失衡和妥善处理随之而来的大量外汇储备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宏观经济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我国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及措施将可能对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增长、增加就业、物价稳定以及货币政策效果等诸多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带来负面影响。

2内外目标冲突的现状

2.1物价稳定与国际收支均衡的冲突
自1994年以来,中国连续出现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双顺差格局,国际收支呈现大量盈余。同时人民银行承担了无条件买卖外汇、平衡外汇市场日常供求义务,导致了外汇储备大幅增加,由此引发的外汇占款对基础货币投放的影响使我国的金融经济的发展受到很大冲击。一方面,外汇储备过高,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另一方面,巨额外汇占款引发基础货币投放增大,导致货币供给的内生性扩张,为了对冲外汇占款引起的基础货币投放,央行采取了一系列货币冲销手段,但这些手段不论在市场基础上还是操作技术上,都是不可持久的,其效果稳定性也将是难以预期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币对内贬值,对外升值,使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很难实施。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两大目标的冲突加大。

2.2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均衡的冲突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双顺差的产生对充分就业带来了好处。其一,经常项目的顺差是由外贸出口导致的,而外贸出口的增加势必会增加国内人员的就业,提高就业水平。其二,资本项目的顺差是由资本的大量流人造成的,而大量流人的资本大部分构成投资,由外商投资企业主导的加工贸易的制造环节在境内主要采取劳动密集型生产,对扩大就业的效果十分显著。如果出口急剧下降,或外商直接投资出现大幅下滑,势必会影响到我国的就业状况,不利于社会与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可见,调节国际收支失衡与充分就业之间的矛盾一定要权衡利弊,采取适当的措施。

2.3经济增长与国际收支均衡的冲突
国民收入的构成要素包括消费、投资和净出口,它们的增长对国民收入的提高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当前中国消费疲软,人们偏向于储蓄,所以消费对国民收入的增长贡献有限。因此,当前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是投资和净出口。目前中国人们的储蓄并没有顺利地转化为国内投资,即对国民收入起到主要作用的投资来自外资的流入。这也是双顺差中资本项目顺差的功劳。净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净出口一直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主力军。当然这支主力军导致了双顺差中经常项目的顺差。

3解决措施

双顺差对我国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有利也有弊。要充分利用双顺差的利同时减少它的弊需要政府充分利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等多项综合措施。

3.1减少双顺差
3.1.1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顺差的根源就是国内储蓄大于国内投资。这部分资源国内居民消费不了,所以只能出口到国外,向国外寻求销售途径。
(1)抑制国内通货膨胀,然后扩大内需。
当前国内出现的困境是通货膨胀和内需不足并存。这两个矛盾可以并存的原因是它们产生的原因和渠道不同。通货膨胀是结构性,它是由猪肉和石油的短期供不应求引起的,进而引起粮价和其他物品的涨价,而内需不足是由于我国国民偏爱储蓄引起的。所以,我们应该针对通货膨胀的起因采取措施控制物价上涨。而扩大内需可以通过降低储蓄率,稳定人们的支出预期,减少预防性储蓄,央行也要降低利率;也可以通过增发国债,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2)调整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减少出口。
今年来,我国一直奉行“出口至上”的贸易战略,如出口退税等,忽视了进口和国内市场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外汇储备的不断增加,这一措施没有及时得到修改,致使中国内需不足和外汇储备的过度增加。为了减少双顺差,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出口对经济健康平稳增长的作用。当前,政府应该实行出口、进口和内需并重的平衡贸易战略。取消过度激励出口的措施,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和出口商品结构优化,激励出口商品提高国内增值程度,增加高附加值、高技术、低能耗、低污染商品的生产和出口。从国际收支的角度来看,这样做带动了服务贸易进口、更有助于国际收支平衡。3.1.2资本项目
(1)稳定汇率,减少人民币升值压力。
一直以来,人民币汇率未能反映外汇市场供求关系,不利于均衡价格的形成。并且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较窄,缺乏足够的弹性。所以,外汇管理改革应重在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适当增加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以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具体地说,首先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币种,让更多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参与进来,使人民币汇率能真实的反映外汇市场供求状况;其次要逐步放松资本外流的限制,放宽个人外汇业务、促进海外投资等,采取更加弹性的汇率制度方法,不断扩大汇率变动的区间;最后要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因为有效的利率形成机制是形成有效汇率的基础。我国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从而促进汇率市场化的实现,以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
(2)减少外资流入,引导并合理利用外商投资。
近年来,我国引进外资的主要目的是补充国内储蓄的不足和引进先进的技术。而如今,中国居民自己的储蓄率已经很高,只要合理地把它转化为投资,中国就没必要去引进外资。所以,引进外资应重在引进先进技术、提高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具体来说,首先要取消地方政府把对外资的引入状况作为政绩考核标准的做法,同时取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做到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其次要适当转变外资政策,引导外资流向高技术含量的行业,使其有利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节约能源。真正把利用外资和提高国内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

3.2妥善处理大量外汇储备
外汇占款的增加改变了我国基础货币的投放结构。降低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推动了国内通货膨胀的发展。
3.2.1纠正外汇管理观念
管理层对于外汇储备的管理存在观念上的误区必然会导致管理方式产生失误,如人们普遍认为外汇储备是国家经济地位的象征。但我国的外汇储备主要来源于经常项目的顺差。产品大量出口被外国使用。对于我们这个资源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大国来说,是个资源的浪费。所以我们应该出口高质量、高附加值和有高新技术的产品,而不应注重顺差的“量”,更不能简单地把外汇储备看作是国家实力的显示。另外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本资源发展经济。我们可以用这些钱还外债,也可以去国外投资,或者购买外国物品投放到国内经济发展中等等。
3.2.2建立国家外汇储备管理的动态目标系统
目前,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正在加强,而我国对外汇储备的管理却相对滞后。处于被动状态。建立国家外汇储备管理的动态目标系统变得越来越重要。这需要慎重选择多项指标,比如外汇储备最优量、外汇持有币种和外汇储备的调节手段等。

⑤ WTO中的中国金融行业的规则

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一)

胡国栋

鉴于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日益紧密相关,以及国际贸易领域中限制性竞争行为日益增多,WTO在1996年新加坡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做出决议,“建立一个工作组,研究成员提出的有关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的问题,包括反竞争行为,以便确认值得在WTO框架内进一步考虑的领域”。据此,WTO成立了贸易和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几年来,在该工作组组织下,各成员国就如何在WTO体制下建立竞争规则进行了探讨。

在2001年多哈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我国加入了WTO。与此同时,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确认了建立一个多边框架来加强竞争政策对国际贸易和发展的贡献的必要性,同意从现在到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这段时间,贸易和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将就以下方面的澄清做进一步的工作:核心原则,包括透明度、非歧视和程序上的公平以及核心卡特尔(Hardcore Cartels)规定;自愿合作方式;支持通过能力建设逐步的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参与者的需要应给予完全的考虑,应就解决这些需要给予适度的灵活性。

而且根据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部长宣言》的部署:在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以后,将以《谈判方式会议》上经由明确一致达成的决定为基础,进一步进行竞争政策的谈判,并且谈判应在不迟于2005年1月1日前结束。第五届WTO部长级会议将评估谈判中取得的进步,提供任何必要的政治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决定,当所有领域的谈判结果出台的时候,将召开一次部长级会议的特别会议,就这些结果的接受和实施做出决定。

竞争政策是WTO涉及的一个新领域,长久以来,人们对WTO的认识只局限于WTO是消除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各国进行市场准入谈判的场所,而对于WTO体制在竞争法律制度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则尚未有从学理上进行系统的认识和研究。

根据竞争法的基本原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禁止限制竞争性协议(尤其是卡特尔)、审查企业合并是竞争法的三大支柱。其中,前两类制度在WTO现有体制中已经初现雏形。本文的出发点即在于,试图从竞争法这一崭新的角度对WTO体制进行剖析,系统分析WTO现有的初步的竞争规则。

一、WTO协议中竞争规则的发展演变

(一)WTO成立之前的阶段
GATT—WTO体制在本质上是一个基于重商主义理念开展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该体制以市场进入为导向,通过互利的贸易减让促进全球贸易的开展。[1] 在WTO是否应该纳入竞争规则,长期以来一致有两种争论。支持者认为,“只有贸易政策,而无竞争政策,政策体系是不完整的,其存在的缺陷、漏洞和盲点,必定会使单一贸易政策行之不远”。 [2]反对者则认为,“当国家之间更加趋于相互开放市场,限制性商业惯例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就更小。所以,WTO应该致力于其传统的角色,继续完成旨在减少消除政府所设置货物服务贸易障碍的议程”。[3] 由于存在上述两种针锋相对的辩论,WTO在将竞争规则那纳入其体制的过程历经曲折。
事实上,早在1948年3月,探讨组建ITO(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会议上,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23个创始缔约方便达成协议,要求通过透明度、协商、调解的方式来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危害。会议通过的哈瓦那宪章第5章第46条指出,“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与本组织合作,管制国际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商业实践,如分割市场或者增强垄断势力,而不管它们是由私人企业还是国营企业所为”。[4] 但是,美国政府将成立ITO之条约送请其国会批准时,遭到国会之反对,致使ITO未能成立。在此前,由于ITO的23个创始会员为筹组 ITO曾在一九四七年展开关税减让谈判。各国为避免筹组ITO的努力完全白费,且美国政府参与关税减让部分之谈判已获国会授权,因此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最后协议,将该关税谈判结果,加上原ITO宪章草案中有关贸易规则之部分条文,成为众所熟知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如此,哈瓦那宪章原先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规定便被舍弃,不过,在GATT之中,保留着一些可以适用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模糊规则。

此后,在GATT缔约方组织的前七轮多边谈判中,有关限制性竞争行为的规则一直未能进入谈判议程,或者虽进入谈判议程,但是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WTO成立之后的阶段

1994年结束的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方不仅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而且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保障措施协定》等协定中对限制性竞争行为都有涉及。其中《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其后达成的关于金融业和电信业的附属协议,明确地在具体产业部门纳入反对垄断的竞争规则;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则要求,在对该协定进行审议时,应该考虑是否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定。
WTO成立之后,在1996年新加坡第二届部长会议上通过的宣言第20条要求,“建立一个工作组,研究成员提出的有关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的问题,包括反竞争行为,以便确认值得在WTO框架内进一步考虑的领域”。据此,WTO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工作组成立并开展工作。经过多年努力,2001年多哈第四届部长会议决定于2002年1月31日到2005年1月1日进行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其中贸易与竞争政策关系是新一轮多边谈判的议题,如果新一轮谈判取得成功,WTO体制下将正式建立全球性的竞争规则。
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二)

二、wto规则中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规定

(一)禁止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规定
垄断的产生有两个主要途径:其一、立法机关或政府授权企业进行垄断;其二、企业由于所在行业的特点或通过自身经营优势形成的垄断。企业具有垄断地位,这一事实并不为竞争法所反对;只有当企业存在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竞争法才进行规制。

在对外贸易中,政府授权企业对某一领域进行垄断的情形尤其多,这种做法被称为“国家垄断贸易”(state trading)。国家垄断贸易指,“容易在市场竞争中引起混乱无序的诸如某种农业品、烟草和石油等,把本应由私人公司经营的国际贸易,由国家承办,政府依法指定某家企业作独家经营或专买专卖,排除本行业内的竞争,实行垄断”。[5] 在我国加入WTO,承诺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之前,我国外贸体制即为国家垄断贸易体制。

与竞争法对待垄断经营者的态度一样,“GATT并不想禁止设立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或者单位,仅为了限制其滥用的机会……”[6]。 由于国家垄断贸易与关税、海关手续、数量限制、国家补贴等手段被视为阻碍国际贸易的重要障碍,GATT为防止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7])滥用支配地位,在GATT第2条第4款、GATT第17条、GATT《注释和补充规定》以及《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中作了详尽的规定。

1、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的界定

根据《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第1款的规定,所谓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指被授予包括法定或宪法权力在内的专有权、特殊权利或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包括销售局。[8] 也就是,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国有企业、私人企业,也包括实际上从事垄断贸易的政府机构,例如欧洲各国政府农业部门的“营销局”。

2、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之禁止

(1)限制对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进行加价(Mark-up)。根据GATT《注释和补充规定》,进口加价指“进口垄断向进口产品收取的价格(不包括第3条范围内的国内税、运输和分销,及购买、销售或进一步加工所附带的其他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超出起岸成本的幅度”。以烟草专卖为例,一条名牌外国香烟的国际市场价格假定为100元,在不存在垄断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缴纳10%关税及其他税费后,以10%利润计,则在国内市场售价为125元。但是,由于专卖公司具有垄断地位,可以把售价加码到200元一条。

这种超高定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显然属于国内竞争法禁止的行为。然而,由于这种行为实质上等同于变相加关税,例如原先价格125元的香烟被加码到200元,实质上等同于加收了75%的关税。可见,利用经营垄断贸易的企业进行的加价行为,进口国可以变相地抑制国内需要,限制进口。

GATT第17条对上述加价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应仅依照“商业因素(normal commercial consideration,包括价格、质量、可获性、适销性、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进行垄断产品的购买或销售”。也就是,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仅仅能在合理商业因素的范围内(如收取交易费、手续费),对进口产品加价。这一原则体现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16段,“工作组各成员指出:中国大部分农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世界价格,这个差价容许中国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或单位以低价进口,而在将产品授予批发商与最终用户时加价(Mark-up)。有些成员担心,这种做法在关税配额管理创造更多准入机会后,会更加普遍。这些成员特别关注,加价会降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并限制中国最终用户可使用品级与质量的高低。中国代表表示,现在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并未对进口产品加价,而指收取正常的交易费。因此,中国的做法符合WTO义务,并未造成任何贸易扭曲,且中国法律限制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收取的费用”。

在上述要求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对进口产品加价必须合理的基本原则下,GATT第2条第4款与GATT第17条第4款还根据垄断贸易的产品是否在成员的减让表中,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第一、如果国家垄断贸易的产品是在减让表中的产品,则适用GATT第2条第4款规定,“如任何缔约方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本协定所附有关减让表中列明的任何产品的进口设立、维持或者授权实行垄断,除非减让表中有所规定或最初谈判减让各方之间另有议定,否则此种垄断不得以提供平均超过该减让表所规定的保护水平的方式实施”,也就是对于被列入减让表的受垄断经营产品,垄断带来的保护水平(即偏离市场竞争或商业习惯的程度)以减让表所列约束税率为上限。[9]

第二、如果国家垄断贸易的产品不是在减让表中的产品,则通过透明程序进行保障。对此,GATT第17条第4款(b)规定,“对一不属于第2条下减让对象的产品设立、维持或授权实行进口垄断的一缔约方,应在有关产品贸易中占实质性份额的另一缔约方的请求,应将最近代表期内该产品的进口加价通知缔约方全体,如无法进行此类通知,则应通知该产品的转售价格”。

(2)歧视行为的禁止

歧视行为是滥用垄断地位的另一种表现。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由于其处于专买专卖的优势地位,更有条件进行歧视行为。例如,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在货物向哪个国家地区出口,货物从哪个国家进口的问题上,可能不依市场导向,而考虑其他因素,而做出歧视性的选择。当垄断贸易的产品是某种独特商品时,上述歧视行为更可能造成对他国的损害,从而引起关注,如《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14条规定,“一些工作组成员考虑到中国作为世界主要丝绸供应国的地位,对纺织部门原材料的供应表示关注,特别是丝绸的供应” 。

GATT禁止上述歧视行为的发生。GATT第17条第1款(a)项规定,“每一缔约方承诺,如其建立或维持一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无论位于何处,或在形式上或事实上给于任何企业专有权或特权,则该企业在其涉及进口或出口的购买和销售方面,应以符合本规定对影响私营贸易商品进出口的政府措施所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行事”;同时, (b) 项进一步要求,当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进行垄断产品的购买或销售时,“应依照商业惯例给予其他缔约方的企业参与此类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概而言之,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不得有歧视性的商业行为。

(二)禁止服务贸易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规定

服务贸易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才开始涉及的领域,但在进展迅速。在1994年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1997年还进一步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服务贸易领域是WTO体制中竞争规则较为完善的一个领域,其特色在于:不仅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于竞争问题的一般性的规定,在金融与电信产业还做了进一步的要求。上述要求均着眼于防止成员国在服务业中居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有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从而阻碍服务贸易市场的自由进入。

1、禁止垄断者歧视行为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对于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进行的歧视行为不仅可能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样也是竞争法禁止的行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给予明确的禁止,“每一成员应保证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不以其在第2条和具体承诺下的义务不一致的方式行事”;而且“一成员的垄断提供者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参与其垄断权范围之外且受该成员具体承诺约束的服务提供的竞争,则该成员应保证该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其领土内以与此承诺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2、对金融行业中垄断经营者的具体规定

金融业传统上处于反垄断法的豁免领域,“因为人们认为这些领域中竞争的坏处将会大于好处”。[10] 但是,如果国内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服务经营者滥用垄断地位,往往可能对国外的金融服务经营者造成市场障碍。例如,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一个独一无二的清算机构,这样的清算机构如果拒绝向外国金融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则使得外国金融服务经营者无法开展业务。因此在1994年《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中,不仅要求各成员对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服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力的歧视行为进行禁止;并要求各成员尽量减少金融服务业中的垄断,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首先,在《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B部分“市场准入”中,第1条规定,“每一成员应在其有关金融服务的减让表中列出现有的垄断权,并应努力消除这些垄断权或缩小其范围”。

其次,在《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C部分“国民待遇”中,第2条规定,“如一成员为使任何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与该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平等的基础上提供金融服务,而要求参加、参与或进入任何自律组织、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或市场、清算机构或任何其他组织或协会,或如果该成员直接或间接地向此类实体提供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特权或优势,则该成员应保证此类实体对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给予国民待遇”。

3、对电信行业垄断经营者的具体规定

传统经济学原理,认为电信行业是一个自然垄断行业。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电信行业正在演变成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但是,电信行业的新进入者特别容易受到处于垄断地位的运营商的限制,如果处于垄断地位的运营商拒绝向新进入者提供互联互通,新电信运营商根本无法进入市场。所以,为了保证各成员国在电信市场准入问题的承诺不受其垄断电信运营商限制性竞争行为的影响,在1994年《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1997年《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11] 中对于垄断电信运营商可能出现的歧视、拒绝交易等滥用市场力的行为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第5条,“每一成员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服务提供者可按照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进入和使用其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以提供其减让表中包括的服务。”

《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则进一步明确防止垄断电信运营商的限制竞争行为。该文件第1条即是“竞争保障(competitive safeguards)”条款,该条规定“(1)防止电信业中的反竞争行为,应维持适当措施以防止主要提供者独自或联合从事或延续反竞争行为;(2)保障以上所述反竞争行为尤其应包括:(a)进行反竞争性的交叉补贴;(b)利用从竞争对手那里获得的具有反竞争效果的信息;以及(c)未及时向有关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关关键设施的技术信息及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有关商业信息” 。

(三)禁止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规定

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由于性质的不同,分别属于垂直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12]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在知识产权领域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第2款要求各成员国注意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滥用其权利,而对交易相对方有损害的行为,根据该款规定各成员国“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在其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第8节中进一步详细确立了对知识产权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则。根据该节第40条规定,由于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可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会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所以,各成员可以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并对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或控制此类活动。协议具体列举了可以明确禁止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1)排他性返授条件(Exclusive grantback conditions);(2)阻止对许可效力提出质疑的条件(Conditions preventing challenges to validity );(3)强制性一揽子许可 (Coercive package licensing)等。上述三种行为实质上附加不合理条件,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表现,同样为竞争法所禁止。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k)项规定,当知识产权人有滥用其权利,进行限制竞争行为时,成员国可以将强制实施许可作为惩罚该该限制竞争行为的手段。这种情形下的强制实施许可与普通程序的强制实施许可有以下不同之处;(1)普通程序的强制实施许可要求被许可人应已经按照合理商业条款和条件努力从权利持有人处获得授权,但在合理实践内没有成功;但是作为惩罚权利人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实施许可无需具备上述条件;(2)普通程序强制实施许可下生产的产品应该主要供应强制许可所在国的国内市场;但是惩罚权利人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实施许可不用遵守该要求;(3)普通程序强制实施许可应向权利持有人支付适当报酬,同时考虑授权的经济价值;惩罚权利人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实施许可下的报酬数额,则可以考虑纠正限制竞争行为的需要,也就是报酬数额的经济价值因素会少考虑一点,而更侧重于其弥补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于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滥用权利的规定,与前述规制垄断地位的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金融服务者、电信服务者的规定不同。对于前述几种类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成员国必须予以禁止;但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和第40条的表述,成员国有权利通过立法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其权利,然而,这只是各成员国被WTO规则赋予的权利,各成员国并没有义务必须采纳上述立法。前述通过强制实施许可控制限制竞争行为也是成员国可以选择运用的权利而非义务。

另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未涵盖所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根据第40条的规定,只有在知识产权许可交易中发生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才属于第40条约束的对象。“发生在合同许可之外的限制性竞争行为或者影响技术转让的行为,如研究开发、合作协议或者联营协议等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以及具有市场力量的企业的单方行为,都不属于第40条解决的问题”。

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三)

三、WTO规则针对卡特尔的规定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卡特尔指“任何产品的生产者联合起来控制其生产、销售、价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业或者商品中获取独占的一种联合”。[14] 卡特尔一般也称为横向限制协议。卡特尔可以区分为国内卡特尔、国际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国内卡特尔是数家国内厂商针对国内市场的联合行为,一般受到各国竞争法的严厉禁止;国际卡特尔是数个不同国家厂商针对国家市场的联合行为,由于其危害性较为明显,近来为各国执法机构所关注,通过执法合作予以打击;进出口卡特尔是数家国内厂商针对国外市场的联合行为,由于有利于本国利益,往往为各国竞争法所豁免。然而,进出口卡特尔的危害也正在于这种“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特性,各国都希望他有利于本身利益,然而如果各国都竞相采用的话,将是一个博弈上的囚徒困境,对大家的共同利益造成损失。

在WTO目前的规则下,对于影响国际贸易的国际卡特尔并没有明文规定。
对于国内卡特尔行为,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第5款有所涉及,前提是国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卡特尔行为,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妨碍了国外服务提供者的市场进入。如前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目的在于,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防止处于垄断地位的服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力阻碍国外服务经营者的进入;但是如果国内服务经营者之间的卡特尔行为也有同样效果时,也被禁止。对此,《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第5款规定,“如一成员在形式上或事实上(a)授权或设立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且(b)实质性阻止这些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相互竞争,则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专营服务提供者”。另外,在《政府采购协定》第15条第1款提及了企业串通投标这种卡特尔行为,但只是规定“如果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是串通的,可以进行有限招标”。

对于进出口卡特尔行为,WTO现行规则有两个地方了进行规定:当这种行为是政府支持下的进出口数量限制手段或者属于《保障措施协定》禁止的“灰色区域措施”[15] 将受到禁止。

首先,GATT第11条第1款,“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从该条的文字表述看,该条主要针对政府采取的限制进出口数量的措施,并不单纯适用于企业之间行为。但是,如果旨在限制进出口货物数量的企业卡特尔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则这种卡特尔因为具有政府行为的性质,属于该条禁止的行为。在1988年日本半导体一案中,GATT专家组认定:日本半导体生产商组成的出口卡特尔受到日本政府的行政指导,因此应该被GATT第11条第1款禁止 。[16]

其次,《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第1款(b)规定,“一成员不得在出口或进口方面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销售安排或其他任何类似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单个成员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达成的协议、安排和谅解所采取的措施。”所谓“类似措施”,包括“出口节制、出口价或进口价监控体制、出口或进口监督、强制进口卡特尔以及酌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方案等”;第3款规定,“各成员不得鼓励或支持公私企业采用或维持等同于第1款所指措施的非政府措施”。可见,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如果企业的进出口卡特尔被当作一种“灰色领域措施”,则这种行为违反第11条第3款的规定。

四、WTO规则关于竞争执法的规定

(一)竞争法的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3条是对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原则进行规定。
GATT第3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affecting)其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对于上述第4款,GATT专家组1958年在意大利歧视进口农业一案中曾有过解释, [17]“第4款涉及的是影响(affecting)国内销售、购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非直接管理(governing)销售、购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于该款使用了‘影响(affecting)'一词的表述,这意味着条款起草者的立法意图不仅仅将直接管理(governing)销售、购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纳入限制的范围,而且将影响竞争状况的法律法规也涵括进来”。

所以根据GA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WTO成员国的国内竞争法同样必须使用国民待遇原则。这尤其体现在竞争执法的程序规定方面,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在竞争执法过程中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例如,当一个国外企业出口到我国的产品受到我国市场上一些限制性竞争行为的不当影响时,那么在向竞争执法机关申诉、起诉的权利方面,国外企业应当享有与我国企业一样的权利。

(二)监督成员国竞争执法的规定

根据GATT第23条

⑥ 中国加入WTO对财务金融业有什么影响

加入WTO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加人WTO为中国金融业提供了广泛的发展空间和历史机遇,并将对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l.将大大缩短中国金融现代化的进程。获准进人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大多是国际上著名的大商业银行。中国金融业可以从它们的经营理念、管理手段。业务创新等方面借鉴许多宝贵的经验,这必将缩短中国金融现代化的进程。2.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外资。首先,外资金融机构进人中国市场,必然带来可观的资本金。按照规定,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一个营业性机构,至少要带进相当于一亿元人民币的资金,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还需增资3000万元。就目前资金来源看,境内存款余额仅为48亿美元,这就是说,大部分资金是由境外流人的。其次,外资金融机构更多的进人,投融资条件及金融服务的改 善,将有助于优化中国的投资环境。3.国内金融市场将在竞争中日趋活跃。过去,银行、保险业独揽业务,长期以来形成了官商衙门的作风。加人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可进人的业务领域拓宽,外资银行的数量也会不断增加。新的竞争机制,无疑会促使国内银行在观念和经营上对自身进行改革,以增强竞争力。4.促进中国金融体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加人WTO后大量的外国金融机构将进人中国市场,将国际市场的竞争机制和规则引人国内,有利于促进中国现代化金融体制和法规的建立,从而加快中国金融体制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进一步融合。虽然加人WTO给中国带来了某种机遇,但是,加人WTO也给中国金融业带来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1.中国金融机构将面临强大对手,竞争更加激烈,这种竞争主要体现在业务上的竞争。第一,外汇储蓄存款将出现转移。加人WTO后,外资银行可吸收的外汇和人民币储蓄存款范围拓宽,外资银行数量也会逐步增加,企业及居民部分存款和储蓄可能转移到外资银行;第二,贷款业务争夺趋于激烈,外资银行为发展市场份额、扩充实力必然要以信贷为手段去争夺市场;第三,在华外国金融机构大多是经验丰富、历史悠久。资信较高、实力雄厚的金融企业,风险小、利润高的国际结算业务将是外资银行必争业务之一;第四,个人消费信贷通常属于风险小、回收率高、发生坏帐情况少的业务。现阶段中国消费信贷还处于起步阶段,西方发达国家消费总额中,消费信用所占比重通常都高于20%,而在中国不足 1%。因此,中国的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十分有潜力。个人消费信贷将是中外银行必争之地。2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增加了中国金融机构管理的难度。这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增加了货币政策协调的难度。加人WTO后,由于外资金融机构的增多,扩大了外资的领域,国际市场供求变化和价格波动以及国际金融风波都将直接影响到商品、货币、资本、外汇四大市场的均衡,从而对中国货币政策的协调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二,增加了外汇管理的难度c中国是一个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行政性的外汇控制手段仍占主导地位,在市场开放情况下,外资流入是对现行外汇体制的挑战。第三,增加了防止规模银行信贷风险的难度。加入WTO后,中国所有的产业部门、企业和产品都将面临国际市场的冲击,特别是对长期被高度保护、吃惯了银行“大锅饭”、企业规模和经济效益都难以与国际企业竞争的企业来说,冲击尤为严重。由于企业抗风险能力弱,大批企业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使一批信贷资产难以周转,不良贷款比重提高,增加了中国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信贷资金超负荷运转的风险。因此,中国商业银行防止规模信贷风险的任务更加艰巨。第四,增加了对金融机构监管的难度。加人 WTO后,中国对外资银行营业机构的设立和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将进一步放宽。由于外资银行的资力雄厚、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而且具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利用遍及全球的国际网络,汇出利润和资本或者进行投机经营。这将使中国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更趋复杂化。四、中国应采取的对策措施中国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迎接入世挑战。1.加快金融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首先,要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运用经济手段实施宏观调控。其次,要完善中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国有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逐步发展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提高竞争能力。积极鼓励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发展,使商业银行真正实现按利润最大化目标经营。再次,积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后,积极稳妥地引入外资金融机构,并向国外发展金融机构。2、金融机构必须增强自身经营实力,优化业务和机构,以提高整体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金融机构应转变观念,树立竞争意识,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使之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3、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减少冲击。中国至今还没有完整的外资法、外资金融机构法,显然不利于全面规范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因此,全面细化制定相关法律刻不容缓。4、可以利用 WTO有关条款加强对自身的保护。中国此次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 WTO,因此应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和“逐步自由化”条款来保护中国的金融服务业。而且可在世贸谈判中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等中附加必要的限制条件,使国内金融业得到合法的保护。

⑦ 二次金改的金融机构整并相关内容

(一) 整并过程可能面临的问题
金融机构整并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事实上全球都是一样的,计有以下数种,将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1.员工反弹:如台企银标售案,引发台湾有史以来第1 次金融业罢工事件,更导致台企银董事长钟苏生请辞。
2.董监事争权战:如中信金控合并中华开发银行之董事席位争夺战。
3.股价异常波动:消息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投资大众不安而影响股价。
4.整并不顺:整并作业若无标准作业模式可供依循或作业程序不够严谨、透明,都将造成外界质疑,延误整并作业时程。
(二) 整并对策
1.要有完整、严谨的作业机制
政府二次金改的政策方向应该是正确的,只是在执行金改政策前应制定完整且严谨的作业机制,尽量力求过程公平、公正与透明,并尽量顾及银行员工、股东及客户权益,让改革过程力求平和,且达到员工、股东及客户三赢的目标。
2.要以辅导、奖励措施取代限期、限量目标
金融改革应以鼓励、辅导方式促使业者于自由、理性的竞争环境下完成异业结合,亦即由市场竞争机制来形成,才能创造企业综效,若为合并而合并或强力要求整并绩效,有可能会因整并过程受挫而扺销其合并综效,如此一来,员工、股东及客户三方恐怕未蒙其利,反先受其害。
(三) 目前社会关切的问题
1.财团化的问题
二次金改引发“财团化”及金融机构家族化批评,其实成立金控主要目的是为达成效率化,财团只要不滥用市场力量、正派经营,不用怕它变大,财团化只是市场运用的结果,而且金控大、小及财团化、家族化本身应该是没什么问题,重要的是,企业经营者要能获得社会大众的信赖、市场要有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以及企业应委由专业经理人经营才是政府应该关心的重点。
2.公股处理问题
依财政部所订目前二次金改四大目标为:
1.2004 年底前至少3 家金控市占率超过10%。
2.2004 年底前公股金融机构家数由12 家减为6 家。
3.2005 年底前岛内14 家金控公司减半。
4.2005 年底前至少促成1 家金控到海外挂牌或引进外资。
事实上金融机构民营化政策,在目前竞争激烈的金融环境中是有其必要性,且应持续不断地进行,尤其是公股金融机构,因受限于审计法、预算法等相关规定,预算之执行往往缓不济急,亦即无法因应企业经营需要作适度且即时的调整已编列之预算,因此,公股金融机构民营化更有其必要性,且应交由市场力量自然完成整并作业,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不宜依前述限期、限量政策规定执行,否则为达成预订目标,势将约束自由竞争机能,扭曲市场自由竞争机制,使金融机构整并过程更为艰辛。
3.企业内部沟通不足,造成疑虑
最近台企银员工因不满公司民营化所引发的抗争行动,应是公司事前与员工的沟通不够,让员工无法充分了解整个金融环境所面临的经营困境,以及民营化后公司可以给予的权益保障,因此引发员工疑虑,进行抗争,以致延误该公司民营化时程,所以,在整并过程中企业内部沟通亦是决定整并作业成败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⑧ 金融共生理论的共生策略

构建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十分重要。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多层次发展,以形成国有和非国有、全国性和地方性、大银行和中小银行、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等多元金融市场主体共同竞争的格局。在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占优势地位的情况下,支持和鼓励那些前景较好、经营能力强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促进金融体系整体竞争水平的提高,构造有机的金融生态链,形成金融机构间良性的竞争合作关系。政府在政策倾向上应引导金融机构发展符合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差异化业务。在改进银行共生单元的同时,要适当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根据需要启动并适度创新保险、信托、租赁、信用担保、咨询、有价证券发行与代理买卖、资本运营、外汇等服务,其中包括组织机构、产品、市场等金融形态及其内部运作机制。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要大力培育股票和债券等资本市场,为我国经济发展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形成区域金融对称性互惠共生模式
根据共生理论,对称性互惠共生是共生系统进化的基本方向和根本法则,同时,对称性互惠共生状态也是最佳激励兼容状态或称最佳资源配置状态。因此,促进对称性互惠共生关系的形成是任何共生系统包括金融共生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一个有机的金融市场上要形成对称性互惠共生,各种金融机构就要通过细分市场,找准定位与发展方向,既要有分工协作,又要有适度的竞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合作中找到自己的合理位置,成为有机金融生态链条中的一个必要环节,以提高其金融服务的效率。
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首先,强化政府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动作用。金融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具有的外部性的公共物品,虽然存在市场需,但市场机制在金融生态环境的供给方通常无能为力,这样政府的介入就成为种自然和必然的选择。而且建设金融生环境涉及到地方经济、金融、中介机构、制、诚信等方面,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重在地方政府,责任也在地方政府,必须政府来牵头组织,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要站在战略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其次,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是一国金融生态健康发展的保证,这在国际范围内已达成共识。目前,针对目前社会信用环境不够理想、交易违约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道德风险的状况,需要尽快修改完善现有的《合同法》、 《破产法》、 《公司法》等法律,要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同时还必须建立一个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中心存款保险制度;要进一步提高和改进会计准则,规范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金融机构会计信息透明化,使金融法规真正对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强有力的约束作用,要着力优化金融司法环境,不断提高金融案件的立案率、结案率和执行率,支持和维护整个金融生态的建设和发展。
最后,要加强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制度建设,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起诚实守信的氛围和环境。要着手修改或建立与社会信用体系有关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将各种信用活动都纳入具有强大约束力和制衡力的信用规则下运行,加大失信惩罚机制,确立失信成本递增的违约制裁机制;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信息系统,发挥企业征信系统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的作用,加强关联企业贷款查询,提供信贷风险预警信息,从而增加财务透明度,减少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最大限度的降低金融风险;要强化诚实守信的教育培养,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起诚实守信的氛围和环境。
此外,要加大力度规范中介机构服务,加快中介机构的规范建设,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大构建融资担保服务平台,规范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和内控制度,健全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⑨ 民营银行的现实意义

民营银行是由民营资本控股,并采用市场化机制来经营的银行。民营银行的核心特征是其具有有别于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不但在资本金来源上实现了民营化,而且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银行,才是我们努力要建立的民营银行。在中国现阶段建立和发展民营银行对于启动民间资本,降低政府负担,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民营银行的发展可以丰富和完善中国金融组织体系的内在结构。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这种多元化格局,只是完成了对原有金融机构体系的外部整合。实质上,仍然是国有银行“一统天下”。发展民营银行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的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国有金融与民营金融、大型的金融机构与众多中小型金融机构竞争共存的新局面,从而改变经济结构与金融组织体系结构的不对称程度。一国金融结构的变迁是金融深化的重要表现,民营银行的发展必将使中国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的辐射面、渗透力和适应性日益增强。
2.民营银行的发展可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改善金融资源的配置格局。民营银行的发展及其完善的业务经营,可以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务支持,为他们创造外源融资的机会,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民营银行的建立和发展,对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可以改善由原来的国有金融部门垄断性完成的十分低效的金融资源的配置格局。
3.民营银行的发展将竞争机制引入了金融业,可以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民营银行的发展,将打破金融业原有的垄断格局,增大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化成分,构筑多元产权共存的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这对体制僵化、效率低下的国有金融机构会施加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国有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改革。
4.民营银行的建立与发展,可以抑制地下金融活动的生存空间,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在中国一些地区存在的地下金融活动,是在市场经济广泛渗透的条件下,对金融组织单一性与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市场化发展之间强烈反差的一种适应性的民间金融活动,是政府管制下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所导致的产物。这种金融活动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规范性很差,风险较大,逃避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容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对社会经济产生相当大的负面影响。民营银行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充分释放地下金融活动所蕴涵的能量,另一方面也能将其纳入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范围,从而有利于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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