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银监会解读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这种损失包括商业存在和其他任何可能的损失。
国别风险存在于授信、国际资本市场业务、设立境外机构、代理行往来和由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其中,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国别风险事件往往难以施加影响或控制,因此,加强国别风险管理更为重要。 答:随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国际化进程的推进,面临的国别风险势必日益加大,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进一步凸显了加强国别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也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并发布《指引》,对于提升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能力,防范金融危机的冲击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依据和指导。《指引》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和中国实际相结合,清晰划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国别风险管理职责,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各个环节,可以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国别风险管理。本《指引》和银监会已经颁布的其他风险管理指引共同构成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指引体系。
二是明确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抵补能力。《指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因素。为确保计提的充分性和一致性,监管当局对计提比例进行了规定。
三是为监管当局监督检查提供标准。监管当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是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也是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指引》确定的国别风险管理标准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明确的标杆,有助于提高国别风险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答:《指引》有助于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提供标准和依据。《指引》对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国别风险管理能力的意义在于:第一,《指引》充分覆盖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国别风险管理的主要元素,吸收了国际上主要监管当局的监管实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二,借鉴了国际银行业在国别风险管理方面的普遍做法和相关技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国别风险提供了有益参考;第三,明确了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和比例,有利于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充分的国别风险准备金,并确保计提标准的一致性,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抵补能力。
Ⅱ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银监发[2010]4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
Ⅲ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附件2:国别风险评估因素
(一)政治稳定性
(二)政治力量平衡性
(三)政体成熟程度
(四)地缘政治与外交关系状况 (一)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1.经济增长水平、模式和可持续性;
2.通货膨胀水平;
3.就业情况;
4.支柱产业状况。
(二)国际收支平衡状况
1.经常账户状况和稳定性;
2.国外资本流入情况;
3.外汇储备规模。
(三)金融指标表现
1.货币供应量;
2.利率;
3.汇率。
(四)外债结构、规模和偿债能力
(五)政府财政状况
(六)经济受其他国家或地区问题影响的程度
(七)是否为国际金融中心,主要市场功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和监管能力 (一)金融体系
1.金融系统发达程度;
2.金融系统杠杆率和资金来源稳定性;
3.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匹配性;
4.银行体系增长情况,私人部门信贷增长情况。
(二)法律体系
(三)投资政策
(四)遵守国际法律、商业、会计和金融监管等标准情况,以及信息透明度
(五)政府纠正经济及预算问题的意愿和能力 (一)社会文明程度和文化传统
(二)宗教民族矛盾
(三)恐怖主义活动
(四)其他社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和治安状况、自然条件和自然灾害、疾病瘟疫等
Ⅳ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不是。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是法律,是规范性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包活动,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持续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指引。
Ⅳ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五章 运行维护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运行维护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运行与维护过程中操作管理、变更管理、机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环节产生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应实行职责分离,运行人员应实行专职,不得由其他人员兼任。运行人员应按操作规程巡检和操作。维护人员应按授权和维护规程要求对生产状态的软硬件、数据进行维护,除应急外,其他维护应在非工作时间进行。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详细的运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规定巡检时间,操作范围、内容、办法、命令以及负责人员等信息;
(二)提供常见和简便的操作菜单或命令,如信息系统的启动或停止、运行日志的查询等;
(三)提供机房环境、设备使用、网络运行、系统运行等监控信息;
(四)记录运行值班过程中所有现象、操作过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对信息系统设备和系统环境的维护外,对软件或数据的维护必须通过特定的应用程序进行,添加、删除和修改数据应通过柜员终端,不得对数据库进行直接操作;
(二)具备各种详细的日志信息,包括交易日志和审计日志等,以便维护和审计;
(三)提供维护的统计和报表打印功能。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订严密的变更处理流程,明确变更控制中各岗位的职责,并遵循流程实施控制和管理;变更前应明确应急和回退方案,无授权不得进行变更操作;
(二)根据变更需求、变更方案、变更内容核实清单等相关文档审核变更的正确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应采用软件工具精确判断变更的真实位置和内容,形成变更内容核实清单,实现真实、有效、全面的检验;
(四)软件版本变更后应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历史版本,保留所有历史的变更内容核实清单。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息系统投产后一定时期内,应组织对系统的后评价,并根据评价及时对系统功能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机房环境设施实行日常巡检,明确信息系统及机房环境设施出现故障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预案,有实时交易服务的数据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事件报告制度,发生信息系统造成重大经济、声誉损失和重大影响事件,应即时上报并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Ⅵ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附件3:国别风险分类标准
低国别风险:国家或地区政体稳定,经济政策(无论在经济繁荣期还是萧条期)被证明有效且正确,不存在任何外汇限制,有及时偿债的超强能力。目前及未来可预计一段时间内,不存在导致对该国家或地区投资遭受损失的国别风险事件,或即便事件发生,也不会影响该国或地区的偿债能力或造成其他损失。
较低国别风险:该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国别风险期望值低,偿债能力足够,但目前及未来可预计一段时间内,存在一些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导致对该国家或地区投资遭受损失的不利因素。
中等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对该国家或地区的贷款本息或投资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较高国别风险:该国家或地区存在周期性的外汇危机和政治问题,信用风险较为严重,已经实施债务重组但依然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高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或地区出现经济、政治、社会动荡等国别风险事件或出现该事件的概率较高,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对该国家或地区的贷款本息或投资仍然可能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Ⅶ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附件1:国别风险主要类型
间接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恶化,威胁到在该国有重大商业关系或利益的本国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风险。
间接国别风险无需纳入正式的国别风险管理程序中,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评估本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时,应适当考虑国别风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