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法人机关总部在县级的金融机构
②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有哪些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包括:
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等法人机关总部在县专级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简属介: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③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1、从监管的角度看,信用社与地方银行有很大的区别,信用社属于农村合作金融,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但视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地方银行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办法进行监管。目前信用社实行的是多级法人体制并存,乡镇法人,县级法人,市级法人,省级法人或者省级自律组织等多种形式并存。地方银行属于股份制的一级法人,不存在多级法人。市级银监分局更侧重监管地方银行和信用社的市级机构,县级银监办事处更侧重于监管信用社,甚至可以说95%以上的精力放在信用社的监管上面。
2、信用社改制为合作银行或者商业银行,都不会去掉农字头,也就是说即便改制以后,也是农村合作银行或者农村商业银行。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不少于1 000人;
(3)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 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4)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5)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
(4)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5)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改制条件最核心的部分是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资产总额、不良贷款占比这几个条件。
3、从经营的政策来看,虽然国家在准备金政策的制定上,对信用社实施了很大的倾斜,但信用社同时也承担着国家支农的重任,农业贷款基本是由农村信用社来投放的,尤其是小额农户贷款,额度小,户数多,区域广,因此上经营成本是很大的。只能说准备金政策是国家对信用社支农的一种政策性补偿,算不得优惠政策。地方银行比信用社有着更加广泛的业务空间,在很多的业务上,信用社是不能取得准入资格的,比如基金的代销,证券基金的托管等。地方银行在吸收财政性存款方面更具优势,因地方银行都是由市级政府国资委来出资控股的企业,虽然进行了商业银行改制,但仍然是国有控股的,财政性存款依然向地方银行倾斜。
4、当前已经不存在城市信用社,经营较差的也全部改制为商业银行,有些经营较好的,已经改名为某某银行,如上海银行,北京银行,河北银行等。
不知道我有没有说清楚,希望能帮到你。
希望采纳
④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上总部的分工为
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调整。名单之外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该机构所在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分工,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监管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同一上级机构确定。
(4)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管理扩展阅读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下级机构认为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涉及跨辖区实施现场检查的,可以建议上级机构统一安排。
⑤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层级是什么意思
地方的法人金融机构,它的等级是不限不一样的,有县级的也有市级的,有省级的管辖范围不同。
⑥ 2014年地方政府金融办职能发展方向如何
从2002年上海金融办成立至今,国内各地金融办走过了10年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协调服务到金融监管的职能扩充中,金融办在维护当地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地方政府金融办的一些固有缺陷也逐步暴露,必须加以有效应对和及时解决。
一、设立地方政府金融办的必要性
(一)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是全国许多地区的现实选择,而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业,不仅是现代服务业中的龙头产业,而且还对其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促进作用。作为地方金融的协调、服务和监管机构,地方政府金融办在企业上市、债券发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许多方面都发挥重大作用。同时,近年来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涉及金融稳定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类事件往往涉及人员较多、处置难度较大,其中大量工作需要地方政府金融办具体落实。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特殊历史背景下,金融办异常活跃,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工作,落实国家金融调控政策。按照国家现行金融监管框架,金融风险防范具体工作主要由“一行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承担。我国幅员辽阔,国情复杂,不同城市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存在极大的差异,这造成地方在落实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过程中,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适应性,排异现象的出现时有发生。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往往涉及人员较多、风险处置难度较大,这都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参与。金融办在日常工作之中,直面辖区的实际情况,能够有效配合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工作,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金融办的存在有效弥补了以“一行三会”为主的中央金融管理派出机构职能的不足。
(三)填补金融监管空白,管理地方金融机构。为满足市场需要,各地相继成立担保机构、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需要一个机构对上述已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的市场主体履行管理职责,金融办的职能由此得以扩展。“一行三会”主要关心的是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宏观货币政策实施,其虽然也为地方金融发展做了不少工作,但往往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一行三会”垂直监管也有其覆盖不到的领域。以广东省为例,证监会只设到省级,银监局设到地级市,保监局只在部分地市有设立,只有人民银行的分支可以设到区县。但现在很多小型金融机构活跃在县级甚至在乡镇,在“一行三会”触不到的地方,监管的职责同样落到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身上。此外,中国区域差异巨大,一刀切的监管制度可能并不适合所有的地方,反而会打乱地方原有平衡。因此在统一监管规则下,由中央和地方实行分别监管的模式,对于一些准金融领域或者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适当下放给地方,相应的风险责任也落在地方,从而形成大统一、小分权的监管格局,金融办则是这一格局的重要一环。
二、地方政府金融办在职能定位上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边界模糊。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间的职责边界模糊,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叠,容易产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地方经济发展局部利益之间的不协调。目前国家政策虽已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但都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依然属于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等在执法方面缺少法定依据。
(二)职权范围不断扩张,但自身力量薄弱,专业人才不足。地方政府金融办是金融改革的产物。本世纪初,国家对金融事务管理实行“一行三会”的垂直监管。在此金融监管模式下,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金融办应运而生。中国最早的金融办出现在上海,成立之初的上海金融办并不在政府序列,也不具有行政审批权,主要任务是联系并配合“一行三会”在上海的工作。随后各地政府为协调金融管理也纷纷设立金融办。在地方政府对金融产业越来越重视的背景下,金融办承担的职能亦实现了升级和扩容。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在培育金融产业、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小额贷款、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不少地方的金融办都进行了尝试和探索。
由于金融监管权的下放,金融办的职权范围在不断扩大,这对金融办人员配备的质和量都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金融人才属于高端人才,它会向经济发达的地区特别是金融中心流动,所以地方上的专业金融人才非常匮乏,这导致金融办金融专业人才不足,降低了履职的效能;其次,经过几次机构改革,金融办的编制指标非常稀少,这导致金融办的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正是由于金融办人员配备上的质、量差距,致使地方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没有专门的时间和人手去研究,也难以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金融办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就是金融办人员配备不足所致。
(三)角色冲突,职能矛盾,弱化自身职能。从议事协调机构到政府部门,金融办地位日趋提升,职权范围不断扩大。但这也导致金融办自身职能之间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职能间出现了重叠和冲突,这不仅干扰其他政府部门履行职能,也弱化了金融办自身的职能发挥。
1、与人民银行部分职能重叠。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重要职责之一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金融办往往也会出台一些指导意见,形成了政出多门的状况,使金融机构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在涉及整个地区的金融机构协调时,一般由金融办牵头,“一行三局”此时处于被协调和配合的角色。金融机构的相关活动中,通常也是金融办排在首位,之后才是“一行三局”。这弱化了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干扰了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能,甚至有取而代之的倾向。 2、与宏观调控目标有时存在冲突。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的下属机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要求,多从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中央金融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实施选择性配合。当宏观调控货币紧缩与区域型产业发展存在矛盾时,地方政府会通过金融办争取金融支持,从而影响金融机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力度,容易造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不易显现,加大了金融运行的波动风险,增加了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运行成本。
三、合理划定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职能边界
地方政府金融办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协调服务上:一是协调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建设,即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是协调地方政府服务金融机构,即要为金融机构的发展服好务,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以此为中心,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职能如下:
(一)服务职能。金融办的服务职能主要是营造金融发展环境。不论是全国性金融机构还是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总量,有助于获取金融创新的先机。因此金融办要将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放到突出的重要位置。首先,金融办要大力推动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争取多部门信息共享,最大程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切实帮助银行业机构防范和化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增进银行信心,为金融机构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金融办要协助和会同金融监管机构、政府等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以及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等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保障地方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二)协调职能。金融办负责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联系,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扶持发展、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协调推动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配合中央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其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措施。配合国家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各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以及注册地在地方的上市公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国家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规划、引导职能。金融办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定当地推进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地方金融业空间布局,加强对金融功能区的服务和指导。研究金融形势,分析发展中的问题,提高金融发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四)监管职能。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办的职能范围不断突破,从原来的协调服务拓展到监督管理。金融办要承担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类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对所辖区内非上市企业股权、产权交易等权益类和合约类交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典当行、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等投融资机构;目前在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形势下,金融办应当承担依法开展打击非法集资、非法交易所等违法活动职责,维护金融秩序,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这条底线。
上述金融办四项职能中,服务职能、协调职能和规划、引导职能属于金融办固有的职能。对于固有职能而言,因其体现了设立金融办的初衷和目标,因此必须首先明确其中心地位,牢牢把握金融办改革发展的方向,避免金融办因职能扩张而模糊职能重心;监管职能属于金融办发展中扩充的职能,而且在金融办职能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必须处理好金融办固有职能与扩充职能之间的关系,避免因监管职能扩张而背离设立金融办的初衷和目标。
四、实现地方政府金融办职能准确定位的建议
(一)剥离金融办融资和金融资产监管职能。剥离融资职能。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化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和目标,金融办在职能扩张过程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化,地方政府对具体金融业务的直接行政干预明显减少,但与此同时,隐性干预现象仍然存在,并有加剧的趋势。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金融办所承担的融资职能。金融办承担的“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资金”的角色与其金融监管职能之间存在冲突,地方政府利益动机会导致金融监管职能弱化和紊乱。例如,2009年某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组织辖区内134家县级信用社,共计动用397.5亿元资金通过信托方式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项目资本金。此事早被某银监局发现,但银监局给省联社和金融办打了几次招呼,对方都置之不理。最后某银监局只好紧急报告银监会,银监会又报告国务院,然后银监会出面和其省政府交涉,才得以纠正。金融办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应该是宏观的,通过发挥金融办固有职能和拓展职能予以实现,而非直接介入地方金融机构、企业的具体业务。融资职能会促使金融办背离其固有的服务、协调和引导的职能,在监管职能的助推下,必然导致其介入微观金融活动或决策,因此必须予以剥离。
剥离地方金融资产监管职能。2009年8月13日,上海市正式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金融国资和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出台市属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意见》,上海金融办通过《意见》实现了“扩权”。《意见》规定,“按照(上海)本市国资委委托监管有关办法,由市国资委委托市金融办对国家出资的市属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市金融办根据相关法规和委托监管职责,负责研究制定金融国资监管的具体办法,实施对金融国资的具体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办(或金融局)不仅仅是金融服务机构,还成了地方版的“金融国资委”。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身份重合,这必然加剧与金融办金融监管职能间的矛盾冲突。特别是多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都有政府参股情况下,如不剥离上述职能,金融办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将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完善地方政府金融办的相关立法。到目前为止,将部分金融管理权交由地方政府的法律文件包括: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将农信社的管理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负责;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信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明确各省政府对辖内农信社的基本职责;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明确省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2010年银监会、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我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业基本法律中则没有地方金融管理职责的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法规中也没有地方金融管理的相关规定内容。
现有的有关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地方金融管理职能规定分散,法律层级低,而且规定的内容是针对具体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没有从金融监督管理权的角度进行立法。这导致金融办在履行其金融监管职能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职能定位模糊。因此金融办需要中央或地方政府在立法层面上,为其职能范围进行界定,并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研究推进金融办职责的法定化。建议对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部门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金融协调机制的内容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废止、完善建议,进而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原则、工作目标,需协调的部门、职能、权力边界、工作程序、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金融突发事件的磋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请求权的实施、交叉职责监管权限争议处置程序、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国务院应尽快制定行政法规,以地方经济发展和区域金融稳定为平衡点,明确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限,明确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职责中的主要内容,依法构建中央金融管理机关同地方政府之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综上所述,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有效配置和运用金融资源愈发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地方政府金融办应运而生。尽管近年来金融办的职权不断扩张,并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但这无法掩盖金融办为地方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只要不断深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明确金融办职能边界,金融办这一机构必将焕发出磅礴的生机和活力。
⑦ 经央行同意,受灾严重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这里准备金有什么作用啊
准备金是按照规定必须存入央行的钱,这些钱用来作为给存款人提取存款的保证,这些钱占银行总存款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准备金是一种央行的货币政策,提高了,意味着银行可用的资金减少,控制银行的贷款规模,减少市场中的钱,货币紧缩,反之就是增加,货币放松
⑧ 金融机构执行《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工作方案该如何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部门: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或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二)考虑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适当给予其一定时限的制度执行过渡期,但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前执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及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应当将金融机构执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制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等情况,作为反洗钱监管重点。<span color:#333333;"=""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border: 0px none; word-break: break-all; outline: none 0px;">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部门。
⑨ 存款保险实施后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有何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正面效应。第一,保障银行业整体稳定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关键影响在于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以及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面临各种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较为显著。同时,如若某家银行出现危机,极可能引发挤兑风潮,继而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破环银行体系甚至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如上所述,中国存款保险赔付限额将覆盖绝大部分银行账户,加之采取过桥银行、收购与承接等方式处置问题银行,可令全部存款人得到实际保障。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其法定性和可预见性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当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资金支持帮助银行摆脱困境,从而稳定整个银行体系的运作。
第二,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从中国银行业的体系来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大而不能倒”的优势明显,这主要因为其拥有经济体信誉作为担保,而且市场普遍认为经济体难以承担国有大型银行的破产成本,从而令其在无形中增加了保护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淡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优势,使不同规模的银行获得同等的公众信任,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竞争力,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另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增强存款人对民间金融的信心,是民营银行发展的利好因素之一,从而也将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将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相应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应对存款分流。
第三,完善商业银行破产退出机制。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之一。当某银行因经营不善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并继而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时,只要不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原则上就应当允许其破产。然而由于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机构,其破产倒闭将影响到广泛的人群,尤其在中国,必须谨慎对待银行破产,并设计出合理的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银行倒闭带来的财务损失,能将退出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因而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为银行建立安全有效的市场退出通道,同时也能保护为数众多的中小存款者的经济利益,降低政府及监管机构的监管支出。在此基础上,存款保险制度将放大资本金风险,繁荣整个金融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第四,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能力。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资本市场的不断放开,以及公民理财需求的日益多样化,我们已经迎来泛资产管理时代。各家银行竞相推出各种理财产品,资金供需不平衡特征明显,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加了居民基本储蓄的保障,提高了居民对盈利资金的使用意愿,放大了市场资金供给,新型负债产品的催生速度将明显加快;另一方面,由于超过保险限额的存款得不到保护,投资者必然寻求其他风险规避手段,理财产品需求也会不断上升。这迫使银行必须不断进行各类金融产品的创新,在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提升创新能力,主动开展跨业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2.负面效应。第一,诱发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最严重的弊端是诱发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和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这在当前中国金融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将更为突出。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令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不再考虑选择哪家银行,对银行进行主动监督的动力下降,从而使得银行面临的市场约束大大削弱;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挤兑威胁不复存在,银行风险管理意识有所减弱,甚至将存款保险作为一个可以依赖的因素,在经营中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资,这将会对银行的投资选择和经验策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导致逆向选择。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逆向选择主要表现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那些经验不善、风险程度高的银行更具吸引力,而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则有可能退出存款保险机制。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市场主体自律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这将加剧其他投保银行参保成本的上升速度,以弥补处置问题机构带来的成本。最终导致问题银行留在存款保险体系内,这不仅使银行经营风险上升,也使得存款保险制度不具有可持续性,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第三,加大经营成本。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由于投保银行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这势必增加银行资金成本,减少可用资金,银行经营利润和资本收益都可能有所下降。同时,由于保费计费基础不同,各类银行所受影响也可能不同。例如,在各类参保机构保费率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如果以银行总资产作为计费基础,各类型银行的资金成本上升比例差别不大;但如果以投保存款额作为计费基础,则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上升比例可能要大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这主要是因为后者的大额存款客户相对于小额存款更多,需投保存款的占比相对较少。这对于当前中国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体系将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
⑩ 什么是地方性金融机构
地方性银行业是指业务范围受地域限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主要分为:
1、城市商业银行,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信用合作社,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以避免高利盘剥。
3、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县内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
4、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出资组成的金。
补充: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应的是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