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收到客户给我们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账务处理
1、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应根据承兑汇票复印件做如下分录:
借:应收票据-XX公司(出票人)
贷:应收账款/预收账款-XX公司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根据贴现凭证及承兑汇票复印件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贴现息)
贷:应收票据-XX公司(出票人)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款应根据银行的收款回单及承兑汇票复印件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贷:应收票据-XX公司(出票人)
贴现息计算:
①不带息票据的到期值=应收票据的面值;
②带息票据的到期值=应收票据面值×(1+票据年利率×票据到期天数/360);
③贴现所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它不一定等于市场利率,但是总高于票据利息率。
票据有不带利息的,也有些是带利息的。因此,票据的贴现也分为无息票据贴现和有息票据贴现。
无息票据贴现适用以下公式:
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天数,异地贴现还要加上3天。
贴现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360)×贴现率(此处说的贴现率指的是年利率)
贴现净额=票面金额-贴现息
㈡ 收到的承兑拿去贴现,这个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1)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XX企业
财务费用
在贴现分录中“财务费用”账户所记的金额实际上是票据在持有期间的票面利息收入大于票据贴现利息差额。
(2)不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XX企业
“财务费用”账户是贴现利息额
㈢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承兑汇票的贴现是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㈣ 持有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1、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时,如果该商业汇票属于“银行承兑汇票”,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2、如果持有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汇票
到期企业承兑时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会无条件支付货款,对企业不附有追索权。所以在企业持该汇票向银行贴现时,可以结转“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即贷方为“应收票据”。
如果企业持“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时,由于该汇票到期不是由银行来承兑,而是由企业来承兑,即该汇票是附有追索权的,应当把它作为企业的一项“短期借款”来处理。到期企业承兑时,再把“短期借款”转入到“应收票据”中。
(4)承兑非金融机构贴现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一、应收票据科目设置
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二、财务费用核算
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对应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则借记相关对应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在利润表中,单设“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并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即期末结转的余额分析填列。
㈤ 承兑汇票在外面贴现,收现金怎么做账务处理
(1)收到承兑汇票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2)承兑汇票在外面贴现,收到现金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贴现后收到的现金)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贴现收取的利息)
贷:应收票据
“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经购货人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称"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按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票款付给持票人的一种授信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㈥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该记什么会计科目
实际收到的贴现款与贴现的银承汇票的账面金额及已经计提应记利息金额的差额(贴现款小于应收票据账面金额及已计提的利息时)或贷记(贴现款大于应收票据账面金额及已计提的利息时)“财务费用”科目。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6)承兑非金融机构贴现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财务费用科目处理
一、有关利息收支的会计处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利息收支核算的内容已由原来的银行存贷款利息核算,逐渐扩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借贷利息核算,而且表现形式渐趋多样化。
(1)大多数企业将相互间拆借资金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合适的。按照税收政策,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包括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拨付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均视为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应将此项资金占用费收人列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企业间的赊销业务日益频繁,时常出现买方延付货款的现象,为此,买方需支付违约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此项经济业务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应视为主营业务的价外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
按现行税法规定,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此项收入应与主营业务收入适用同一税种、税率、不能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帐,更不能冲减“财务费用”。
二、有关银行手续费支出的会计处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列入“财务费用”核算的银行手续费,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如借款、发行债券、集资等)中所发生的相关融资费用。企业支出的银行手续费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为企业筹集资金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二是在银行结算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如办理信(电)汇所支付的手续费、邮电费,购买空白支票、信汇单、汇票等所支付的工本费、手续费。
前者按规定应列入“财务费用”核算,后者由于不属于企业筹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不应该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一般可在“管理费用”下另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㈦ 收到的承兑拿去贴现,这个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得看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若是银行承兑,借 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若是商业承兑 则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贷 短期借款
㈧ 银行承兑汇票在非银行渠道进行贴现后,贴现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分录处理
贴现费用是白条,不能入账的,只能走小金库。也就是把小金库的钱填满票面金额。
像承兑汇票这种对华尔街来说玩剩下的金融衍生品,人行还不取缔,就是个悲剧。
也可以说是人行纵容企业私设小金库,偷税漏税。
㈨ 如何对贴现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利息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本文就该业务作简要说明。
一、贴现不属于票据买卖,贴现日为付息日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银行实际支付的贴现金额为汇票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即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息,其中,贴现利息=票据面额*年贴现率*未到期天数/360天
贴现表面形式是票据的买卖,但实质上是信用业务,即银行通过贴现间接贷款给票据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银行在贴现日一次性收取贷款利息,因此,贴现日为按合同约定贴现人(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付利息的日期。
二、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利息应按贷款服务计缴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贴现日属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取得的贴现息,应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收入分期计缴增值税。商业银行应就收取的贴现息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贴现人支付的贴现息,属于购入贷款服务,不能抵扣。
201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商业银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利息收入计缴增值税,而不是在贴现日一次计缴增值税。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向贴现人开具发票,但在贴现日商业银行无法预计其持有票据的时间,可能持有到期,也可能将该票据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业务,在贴现日无法确定销售额,从而无法向贴现人开具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息应在贴现日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账务处理
(一)应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
为核算金融企业票据贴现业务,一般需设置“贴现”“票据融资”“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递延收益”“递延支出”等科目。
“贴现”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票据的客户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为客户办理贴现时,借记本科目;贴现到期,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贴现贷款实际金额。本科目按性质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可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科目核算。“票据融资”科目核算金融企业以客户贴入的未到期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或向其他金融企业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而获得的资金。
办理再贴现或转贴现时,贷记本科目;再贴现或转贴现到期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回购式票据融资金额。本科目应按再贴现或转贴现进行明细核算。
“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收益,如贴现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等。发生各项递延收益时,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期计入损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未实现递延收益金额。本科目可按“未实现贴现收益”“未实现转贴现收益”“其他”等设置明细科目。
“递延支出”科目核算金融企业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支出,如转贴现利息支出等。发生各项递延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分期计入损益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未确认递延支出金额。本科目可按“未确认转贴现支出”“未确认再贴现支出”“其他”等设置明细科目。
(二)商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应根据贴现时点,作不同的账务处理。
1.2018年1月1日前
办理贴现:
借:贴现资产——面值
贷:吸收存款等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期确认利息收入(注:该收入为不含税收入):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票据持有到期: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
票据向其他银行转贴现: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
注意:商业银行在纳税年度终了时,“贴现资产—利息调整”有科目余额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余额应全额做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会计上就该票据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应做纳税调减。
2.2018年1月1日以后
办理贴现:
借:贴现资产——面值
贷:吸收存款等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按期确认利息收入: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票据持有到期: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票据向其他银行转贴现: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贴现资产——面值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商业银行在纳税年度终了时,“贴现资产—利息调整”有科目余额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该余额作价税分离,按”余额/(1+6%)”做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会计上就该票据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应做纳税调减。
㈩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所谓的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
以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为例。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分为有无追索权,所以处理就与购货企业能否按期支付有关系,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购货方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其他应收款{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
坏账准备(如果系应收账款,则同时转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
贷:应收票据等(按所出售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
借或贷: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或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平衡数)}
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购货方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冲减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短期借款(按银行贷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