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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消费金融公司高管

发布时间:2021-08-28 15:55:02

Ⅰ 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怎么样

确实是个坑,抄建议慎重,长期袭加班,没有周末,制度苛刻,罚款多,如果入职不是管理层,上升比较困难,底层流动性大,不断有人辞职,基层员工后台工资较平均低,前台根据业务量,除非背景深厚,不然,你懂的,政府企业基本都一样。

Ⅱ 银监会对财务公司负责人任职有什么规定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办法》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基础性规章。

《办法》与之前的规章相比,内容更加完备具体。任职资格管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持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格终止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监管实际需要,明确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此外,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制度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任职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规环境。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十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一条 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
(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
(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
(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一般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六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平行调动的,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三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当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异地任职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拟任人所在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务情形的;
(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主任)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缺位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在指定之后三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第四章 任职资格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
(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Ⅲ 在消费金融公司工作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你不敢跟别人说你的工作单位

Ⅳ 马上消费金融是诈骗公司,拿了营业执照,变本加厉地对消费者实行疯狂,野蛮,掠夺,大诈骗。

本人于2017年4月22日在深圳市光明街道购买一台苹果6S手机 手机价格为5100元整。首付1000元整。又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分期付款12期。第一个月还400多,此后从2017年5月22日—2018年6月22日截止12期分期全数还完。在2018年7月22日前该公司就打电话催促我还款,当时我就很郁闷12期分期付款全部还完为什么还要还?打点到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咨询说我还有12期逾期未付,我就觉得不对,当我说不对的时候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就不电话挂断了在打电话就无人接听电话。综上所述直到2019年6月29日我的家人却收到了法院传票。我觉得(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单侵犯了我的消费权利还侵犯到我个人人生利益、电话威胁等等。下面有我的法院传票,还有我在网上收集到被(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敲诈的网友部分消息情况和一样,明明办理的是12期却变成了24期。真心希望国家及地方政府为我们普通老百姓打工族维护正义铲除这样黑心公司 。

Ⅳ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招聘信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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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简介: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11-10,注册资本70.00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是Roman Wojdyla,公司地址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税号是91120116636067462H,行业是null,登记机关是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业务范围是null,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是120000400118244



• 分支机构:






• 对外投资:






• 股东:



HomeCreditB.V.,出资比例100.00%,认缴出资额是700000.000000




• 高管人员:



方瑛在公司任职董事

鲍童在公司任职董事

TOMAS SKOUMAL在公司任职董事

ROMAN WOJDYLA在公司任职总经理

Dusan Malota在公司任职董事

Christoph Glaser在公司任职监事

Ondrej Frydrych在公司任职董事长


Ⅵ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招聘信息,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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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简介: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02-25,注册资本85000.000000万人民币元,法定代表人是么毅,公司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税号是91110000551420845J,行业是金融业,登记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业务范围是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该企业于2013年6月27日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是110000012650608



• 分支机构:






• 对外投资:






• 股东: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5.29%,认缴出资额是30000.000000

桑坦德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0.00%,认缴出资额是17000.000000

利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5.00%,认缴出资额是12750.000000

北京九元辰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5.00%,认缴出资额是4250.000000

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0%,认缴出资额是4250.000000

华夏董氏兄弟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5.00%,认缴出资额是4250.000000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0%,认缴出资额是4250.000000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0%,认缴出资额是4250.000000

北京市京洲企业集团公司,出资比例4.21%,认缴出资额是3575.000000

上海锐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50%,认缴出资额是425.000000




• 高管人员:



么毅在公司任职董事长

周伟在公司任职董事

宋文昌在公司任职总经理

张凤兰在公司任职监事

曹颖在公司任职董事

李立新在公司任职副董事长

李阳在公司任职监事会主席

盛儒焕在公司任职董事

程芳在公司任职监事

胥京亮在公司任职董事

邢晓青在公司任职董事


Ⅶ P2P集体转型做消费金融,前途就光明了吗

消费金融是比较符合目前P2P整体行业监管的要求,同时也是P2P在发展资产端的时候可以做到比较好的发展方向。

Ⅷ 中邮消费金融靠谱吗

中邮消费金融是靠谱的,因为中邮消费金融是一家正规的金融服务平台。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消费金融”)成立于2015年11月,总部设在广州,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

中邮消费金融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7家企业发起成立,是一家为居民个人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邮消费金融在全国16个省(市)设立省级营销中心,2018年,中邮消费金融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

3、中邮消费金融的合理性:

合规先行、风险防控、科技驱动的发展理念,依托股东雄厚的资金实力、务实的管理团队以及严谨的风控能力,中原消费金融公司深挖与居民生活密切关联的细分行业,围绕衣、食、住、行、用等消费场景和重点目标市场,合理利用股东和第三方资源;

致力于通过技术创新、渠道整合、大数据应用等手段,面向个人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消费分期服务,构建消费金融生态圈,满足广大客户美好生活品质的需要,以全新的消费金融场景让消费者获得良好的消费体验,以实际行动践行“普惠金融”。

4、中邮消费金融的稳固性: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设立,股权多元,涵盖国资、外资和民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其他股东有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广东三正集团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拉卡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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