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2月1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放贷取得利息免增值税是真的吗
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今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此外,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减了就好。
B. 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吗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三: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017年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决定,在狠抓现有政策落实的同时,采取减税、定向降准等手段,激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一是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C. 小微企业面临的困境有哪些
作为地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微企业在弥补市场不足、繁荣区域经济、创造物质财富、增加职工就业和收入、促进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着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小微企业发展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小编为大家带来小微企业究竟面临着哪些困难。
一、税费负担重
据调查,目前小微企业各项税费负担较重,部分小微企业各项税费占利润的比重甚至高达60%左右。小微企业需要缴纳20多种税费,且大部分与大企业适用的税率相同。一些小企业反映,如果把各种隐性、显性的税负加在一起,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即使是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素考虑在内,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费也要高出2个百分点。
二、成本压力大
企业发展中受制因素诸多,原材料价格上涨、用工成本增加、人才匮乏等问题都严重困扰着小微企业实现新发展。2011年众多小微企业感受到的最大压力就是原材料和员工工资的快速上涨。在目前我国人口逐步老龄化的新形势下,工资水平自然水涨船高。2011年小微企业雇佣工人的工资水平较2010年出现了20%到30%的卜涨,除了工资上涨外,原材料价格上涨更是让小微企业感到负担加重。根据调查结果,“长三角”的小微企业认为2011年原材料成本上涨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企业高达81%,而201O年只有56%。
三、融资困难
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象非常普遍。目前的银行结构是大银行多,能够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小银行数量不足,加之小微企业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经营风险较大,使其在信贷筛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较高的纳税标准,一方面,不利于小企业增加利润留存,增强承债偿债的融资能力,不利于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一些小企业出于避税目的,不愿意披露过多的经营信息,使得银企信息不对称,影响其信用评级,加大了其融资难度。
D. 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不足3万元减免印花税吗
一、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二、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不超过3万、,按季申报不超过9万,免交增值税,但是万分之三的购销合同印花税需要缴纳。
E.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你这种操作根本不可行。
按照规定,只要发生了应征增值税的业务,不管是否开具发票,都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超过标准,必须缴纳增值税。否则就是偷税,被税务局查处会被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
已经开出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发票开具错误、退货等行为,应当收回发票全部联次作废发票;对方已经认证抵扣无法作废发票的应当由对方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意思是已经抵扣的增值税重新计算缴纳)税局审核通过后你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你在对方认证前作废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方不知情做了认证抵扣,这样在税局对双方的发票开具和认证信息进行比对时就会发现,然后税局会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发现恶意行为,税局会进行稽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对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会处以1万元、5万元、50万元以下的行为罚款,如果属于虚开发票,还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千万不要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意。
F. 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G. 营改增政策下,金融业在增值税的实施中面临哪些问题
营改增面临的挑战
(一)金融业信息系统及业务流程面临调整、再造
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使金融业由之前征收营业税转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计算得出,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实行“价税分离”,按照增值额计算得出。两种税计税原理的不同,以及金融业经营业务的开展离不开信息系统的支持,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必然要求其对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调整以适应增值税“价税分离”的业务需求。因此,信息系统改造或增值税专用系统的搭建成为本轮营改增的一项核心任务。信息系统改造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尤其是对那些存在多业务系统并行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系统的兼容性风险会加大。
此外,增值税税法边界和应税范围与原营业税存在差异,对其业务类型的认定提出新的挑战。这就要求金融企业细化梳理业务差距,完成企业内部业务梳理,准确判定业务的税法适用原则。
(二)金融产品业务复杂,应税项目和税基难以确定
我国的金融业呈现出金融机构类别多、数量庞大、产品业务复杂等特点。近年来,金融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各种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项目和税基是进行营改增的基础和前提。比如,在平安集团经营的寿险业务中,传统的业务主要为直接提供保险服务,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变额保险业务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2]。如何准确划分这两种不同的金融服务、保险产品的收入金额和进项税额,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此外,该公司推出的集投资与保险于一体的投资连接险业务,也面临着如何确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难题。在商业银行的理财、贷款、结算等业务中,也面临类似问题:一方面无法取得销项税额发票;另一方面,也难以确定进项税额,这将导致增值税应纳税额无法确定。
H. 什么条件下,小微企业免收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此外提醒,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免税政策。
I. 为什么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9)金融机构小微免增值税困难扩展阅读:
免征增值税要求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