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投资金融 > 未取得金融机构利息费用发票

未取得金融机构利息费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8-28 23:52:10

㈠ 企业融资中利息费用扣除及发票处理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融资中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一)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利息支出的注意事项
(1)融通资金需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首先应该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现实情况中,企业向银行借款又将借款资金转借给其他企业的,或者其他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借款的,其利息支出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利息支出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018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可以得出,利息支出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做为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利息支出向对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二)向非金融机构、自然人融通资金利息支出注意事项
除上述所说与生产经营有关,取得合法扣除凭证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A、贷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文件依据: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那么,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界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B、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付还要考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㈡ 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2018年的费用只能在2018年扣除,2019年不可以列支2018年的费用。
发生在2018年的成本费用,无论是否取得发票、无论能否在税前扣除,都要进行会计处理,这样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所以,企业按年度收付的租金不管是否收付、是否开具发票,都要确认2018年租期的收入或费用;
借贷的利息费用或利息收入,不论是否收付、是否开具发票,都要在2018年占用资金的期间确认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
员工工资及年终奖不管是否支付,都要在对应的员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成本费用;
还有,没有来得及报账的员工的出差费用,以及没有取得发票的其他费用,在2018年度发生的,也要统统计到2018年的账期内。</p

㈢ 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开具发票

问:我公司是2007年成立的生产性企业,下设一个全资子公司,负责公司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通过这样的职能分工,发挥采购、生产、销售的专业化分工。目前,我公司欲加强对该子公司的财务管控,管控内容之一是统一投融资平台,子公司没有对外融资资格,需要资金由母公司调拨。向子公司调拨资金的资金来源有:资本金投入、资本金之外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请问: 1、资本金之外的自有资金,因子公司是我公司的原料上游和产品下游,因此两公司存在大量的货款往来(即内部往来),既可以分别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里反映,也可以设“内部往来”科目放映,月末根据科目余额方向填列资产负债表,这样核算是否可行? 2、对于这三种资金来源,子公司负担的资金成本不同:资本金无须负担资金成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划拨需要支付利息。利息负担数额及利息往来单据具备什么内控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答:1、《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 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因此,公司与子公司的购销业务往来一般应通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反映。但是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即企业与子公司的购销往来也可通过设“内部往来”科目反映。 2、将银行贷款调拨到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银行贷款取得资金后再将部分资金提供给子公司使用,向子公司收取费用。企业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但若企业的贷款属于统借统还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若企业向关联方收取的费用需缴纳营业税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应向子公司开具发票。 若企业与子公司的转贷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子公司应取得发票。子公司若未取得发票情况下: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在子公司若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若子公司取得企业开具的合法票据(企业应缴营业税的开发票;不缴纳营业税的开具收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利息税前扣除还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另外需提醒,企业与关联企业为关联方,将资金给关联方使用收取费用,利息定价应符合公允价值。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造成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将自有资金通过购销往来划拨给子公司 此种情形,应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对于正常的商业信用,我们认为企业可以不向子公司收取利息。

㈣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抵扣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内税前扣除标准的容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的标准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是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况且,投资公司收取的利息标准也不一定就比银行收取的利息标准高

㈤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贴现所发生的利息费用,没有正规票据应如何入帐

我国是不允许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的,因为风险巨大。没有正规的发票肯定抵不了税的。贴出的资金没有存到公司账上更反映了公司的巨大风险。单纯此事做账的话就是
借 其他应收
财务费用
贷 应收票据
对于你补充的问题,反映了你司的财务监控问题啊。账务应该是很容易走的,直接走其他应收不就可以了。现金还款决然不行的。对方怎么可能会给你们开400万的现金收据呢?

㈥ 向信托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支付给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对方的利息清单无发票,对方认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无须开具利息发票,同时支付的利息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给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依据上述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企业向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税前扣除。

㈦ 纳税人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需要发票入帐吗

不需要,只要你有资金进入公司账就可以,也就是有借款事实发生
用借款协议入帐,借款利息也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只是如果超过同期贷款利息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在所得税年报时调出

税法会计法都没有说企业不允许在非金融机构借款

㈧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税税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一步明确,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8)未取得金融机构利息费用发票扩展阅读:

主要特点: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所得税收入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税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以后才得以改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所得税

㈨ 向信托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付给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对方的利息清单无发票,对方认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无须开具利息发票,同时支付的利息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给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

阅读全文

与未取得金融机构利息费用发票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电信托管服务器价格 浏览:489
支付宝的基金和理财哪个收益好安全 浏览:232
郑醇期货1909最新价格 浏览:173
陕西煤业历史最高价格 浏览:450
陈浩指标 浏览:327
长江证券上市咨询 浏览:606
2019兴业银行最新理财产品 浏览:228
天津瑞茂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浏览:452
恐怖融资界定始终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浏览:50
硫醇甲基锡的价格 浏览:369
宏源期货乌鲁木齐营业厅客服电话 浏览:519
晋中银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浏览:572
工行法人理财产品最新 浏览:155
股票市场 浏览:879
股东查账如何发现问题 浏览:236
融资融券打新举例 浏览:900
2019公司境外汇款的规定 浏览:616
600664股票价格 浏览:679
美国贷款银行有哪些 浏览:841
期货原油外汇通 浏览: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