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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信息披露制度

发布时间:2021-08-30 16:54:12

金融机构要进行信息披露是哪个法律规定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

② 金融工具信息披露问题研究相关文献

推荐15部经济学著作:
如果一个人要对金融和投资方面的实际知识得到比较深入的了解,十五本书无疑是远远不够的。然而,很少有人真的能在短时间内读完十五本书。除了读书之外,正确的思考或许才是最重要的东西。
一本有趣的书往往是有益的书,反之则未必如此。许多在学术上有崇高造诣的著作是无法带来任何阅读乐趣的。在某个狭小的专业领域极有参考价值的书,往往也过于艰涩。以下列出的十五本书属于“有趣又有益”的交集——尽管它们并不像惊险小说那样好读,但至少不至于让人头昏脑胀又不知所云。

随着时间的进步,金融技术和投资技巧的发展都已经比几十年前先进了许多。但是某些基本原理是不变的,所以我相信,以下列出的十五本书,在几十年后至少还有一大部分是值得阅读的。

1、本杰明-格雷厄姆:《证券分析》(Securities Analysis)

如果整个证券研究领域的书籍全部被焚烧了,仅仅凭借这样一本书,这个行业也必将重建。大本没有建立任何精确的学术模型,却恰到好处地切入了学术和实践之间。他既不向浮躁的现实低头,也不向自大的学术低头。通过众多纷繁复杂的例子,大本把自己的理论建立在非常具体的基础上。

虽然以知名股票投资家著称,但大本的《证券分析》的大部分内容是关于债券和优先股,而且其价值并不逊色于股票部分。大本精辟地指出,选择良好债券的艺术可以在一定程度
上转换为选择良好股票的艺术,这两者之间的联系远比人们想像的紧密。

2、本杰明-格雷厄姆:《聪明的投资者》(The Intelligent Investor)

在这本书里,大本回避了大部分艰涩的定量分析,几乎不讨论股票与债券投资的具体技术,而把全部精力集中在对“投资”一词的定义上。从第一章到最后一章,大本都试图找出投资与投机的根本区别,并在现实案例中阐述这些区别。

《聪明的投资者》的精髓在于对风险的控制。大本从来不讲述一夜暴富的技术。他认为投资应该在一个可以承受的风险水平上带来满意的回报,剩下的内容全部用来回答两个更具体的问题:什么是可以承受的风险,什么又是满意的回报。

3、本杰明-格雷厄姆:《价值再发现》(Rediscovering Benjamin Graham)

除了以上两本书,大本曾经在多种学术和商业期刊上发表大量专业文章,并在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进行演讲。《价值再发现》一书收录了大本晚年发表的最有价值的文章和演讲,不仅涉及财务报表分析和投资学原理,还涉及货币银行和宏观经济学内容。

大本发表的大部分文章都有浓厚的悲观主义情绪,所以他在华尔街并不是受欢迎的人。几十年过去,今天的读者可以更加心平气和地体会他的教诲——对于价值投资理念的信奉,对风险控制的执著以及对频繁交易的厌恶。这些教诲在今天仍然没有得到执行。

4、乔治-索罗斯:《金融炼金术》(The Alchemy of Finance)

索罗斯的大部分言论都充斥着狂妄自大的气息,但考虑到他的宏大功业,这样的自大是可以理解的。在《金融炼金术》中,他试图建立金融市场的所谓“反身性”原理,即投资者与投资标的之间的复杂的相互作用,并且用这种原理来解释整个社会科学。

为了证明他的理论,索罗斯声称他运用自己的对冲基金进行了“历时实验”,包括实验期和对照期。这个历时实验发生在量子基金最辉煌的时期——1986年至1987年。索罗斯告诫我们,历时实验不重要,重要的是理论;可是事与愿违,对于非哲学专业读者来说,唯一有价值的部分可能就是历时实验。

5、戴维-法柏:《法柏报告》(The Faber Report)

在所有讲述华尔街现状的书里,法柏的著作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是实例最多、证据最充足、最能让人感到身临其境的著作之一。这本书是他长期采访银行家、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上市公司高管之后的经验结晶,几乎每一段都具备“口述史”的性质。

法柏经历了1990年代的大牛市,2000年的网络股泡沫,2001-02年的安然与世界通信丑闻以及许多伟大基金的兴起和衰落。没有必要采取任何戏剧性的描写,因为现实本身已经很有戏剧性了。法柏对大部分事务采取批评的态度,有些评价简直是刻薄。但是他最后仍然承认,“华尔街是这个世界上最不坏的地方”。

6、理查斯-盖斯特:《最后的合伙人》(The Last Partners)

盖斯特通过合伙人制度的诞生、发展、衰落与毁灭,写出了一部严谨深刻的华尔街史。他从19世纪中叶开始叙述那些最伟大的合伙人家族的XXXXXX——摩根家族、戈德曼家族、雷曼家族以及许多你没有听说过的延续百年的大家族。此后,随着金融业越来越成为资本主宰的行业,合伙制被摧毁了。

这本书不是合伙制的挽歌,作者对那些旧的家族没有太多同情。他只是指出,变幻莫测的华尔街XXXXXX让我们忘记了太多东西,适当地阅读XXXXXX是非常有益的。或许有一天,已经发生过的一切会以某种奇特的形式卷土重来。

7、理查斯-盖斯特:《金融体系中的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ing in Financial System)

这本书是我所见过的最清晰详尽的投资银行学教材。作者不但深入讨论了广义投资银行业的每一个领域——证券承销、并购咨询、资本市场、销售与交易、证券研究、零售经纪和基金管理,还探讨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以及监管者的千丝万缕的联系。难能可贵的是,盖斯特特别注重探讨投资银行界的XXXXXX,并将华尔街史视为一个发展的过程。

盖斯特的重点描述放在华尔街,但他并未忽视欧洲和日本。遗憾的是,这本书主要讨论的监管政策是美国的政策。这些政策或许不能解释其他国家投资银行业的深刻变化。也许技术手段和投资观念的进步,才是这个行业变动的根本动力。

8、《华尔街日报》编辑部:《华尔街巨人》(Who's Who and What's What)

这是一本5年前出版的“华尔街网络手册”,在这里你可以找到许多已经消失的名字:所罗门美邦、潘恩韦伯、基德-皮博蒂乃至德雷克赛-哈顿。书中描述的市场环境和监管措施与今天已经有很大区别,但还不是天壤之别。为什么推荐这本书?因为它是由那些最了解华尔街的人撰写的,这些人知道华尔街巨人背后的秘密。

在每一个华尔街巨人的简介之后,紧接着的是几篇著名人物传记——出色的银行家,伟大的交易员,以及某些恶名昭彰的“坏孩子”。作者的笔调在轻松和严肃之间游走,而且经常能够一针见血地指出重要细节。这就是所谓的“华尔街日报体”,他们总是能够见微知著。

9、伯顿-麦基尔:《漫步华尔街》(A Random Walk on Wall Street)

麦基尔是极少数在学术界和实践界都做出重大成就的人物,他既是经济学家,又是职业投资者和分析师。他的核心观点只有一条:金融市场是有效的,证券价格的波动归根结底是随机漫步,所以华尔街是一个不应该存在的地方。

以上陈词滥调我们早已在课本上读过了,但是麦基尔用一种生动活泼的方式阐述了他的理论。他没有用一两个公式来糊弄我们,而是深入剖析了在现代工商业和金融业体系中蕴含的有效性和随机性,这些特性使一切技术分析和基本分析都趋于无效。我不赞成麦基尔的结论,但我们无法忽视他的论证,那简直是天才和雄辩的伟大结合。

10、沃伦-巴菲特:《巴菲特致股东的信》(Letters to Shareholders)

巴菲特没有撰写过什么专业著作,唯一的作品是每年写给伯克夏哈撒维公司股东的信。他每年都重复一些似乎早已过气的言论,例如现金的重要性,公司管理层的重要性,在折扣价格购买资产的重要性以及“为增长付出恰当代价”的重要性。

仅仅从一个细节就可以看出巴菲特的伟大——在目录中,排在最前面的是“公司治理”,其次才是“公司财务”。人们往往把巴菲特视为财务和税务专家,但他在鉴别公司经理人方面的才能无人能及。其实他的每一句话都可以归结为我们耳熟能详的真理,只是用一种非常简洁朴实的方式来表达而已。

11、布鲁斯-格林威尔:《价值投资》(Value Investing)

价值投资究竟是什么?它应该购买濒临破产的低价股,还是购买气势如虹的蓝筹股?从格雷厄姆开始,产生了许多价值投资的分支流派,成功的基金经理人拥有独特的模型和选股方法,但是其核心仍然与格雷厄姆差别不大。

格林威尔分析了自格雷厄姆以来最成功的价值投资经理人——马里奥-加比利、沃伦-巴菲特和保罗-索金等等,分析了他们成功和失败的案例,指出了在绚烂的投资行为背后的枯燥无味的模型。作为一位学者,格林威尔对模型的分析令人印象深刻;他的流畅文笔也可以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价值投资者成功的共同因素。

12、彼得-伯恩斯坦:《有效资产管理》(The Intelligent Asset Allocater)

作为金融学家,伯恩斯坦指出,尽管有效市场的存在使大部分证券分析手段都失去了价值,但是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来优化自己的回报。这本书花了大量时间讨论投资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什么是风险,为什么要用方差来度量风险,以及股票为什么对债券具有很高的溢价。对于初学者来说,这些讨论尤其重要。

伯恩斯坦并没有给出什么精确的资产配置技巧,他只是一再强调分散配置资产、及时进行再平衡以及避免频繁交易的重要性。他并不迷信定量分析工具,反而希望投资者们通过理性的判断得出适合自己的资产配置结论,这在学者中是相当难得的。

13、理查德-费里:《指数基金》(All About Index Funds)

费里是一位投资组合分析师,也是有效市场假说的信奉者。他通过实证数据和自己多年工作的经验证明,积极管理的股票基金想打败市场是不现实的,所以最佳的投资策略就是把资产妥善配置到各种指数基金中去。

这本书用大量篇幅描述了指数编制和再平衡的方法——指数基金怎样做到尽可能模仿指数?怎样克服流动性、交易成本和税收方面的困难?那些与有效市场假说矛盾的“增强型”“基本面型”指数基金有可能成功吗?为什么固定收益方面的指数基金发展很慢?费里对这些问题一一做了力所能及的回答,但想说服所有人是不可能的。所以,积极管理基金仍然占据着全球金融资产的大部分份额。

14、大卫-史文森:《机构投资与基金管理的创新》(Pioneering Portfolio Management)

作为耶鲁大学捐赠基金的主管,史文森取得了超越绝大多数同行的业绩。他认为投资成功的关键不仅在于资产配置,也在于对各种资产门类的本质的深刻了解,以及在投资决策中坚持科学审慎的原则。史文森并不排斥积极管理,但他指出,要避免过高的管理费用和过于危险的风险敞口。他还对捐赠基金的支出政策进行了点评。

史文森举出了大量生动的事例,告诉我们在变幻莫测的市场中持续取得佳绩是何等困难。与我们想像的不同,他并未吹嘘自己如何成功,而是严肃分析了其他人失败的原因——过于轻率的投资决策,不恰当的风险管理,过高的资产管理费用以及“买涨卖跌”的错误心理等等。这些事例证明,心理或许是比技术更重要的因素。

15、斯蒂芬-戴维斯:《银行并购:经验与教训》(Bank Mergers: Lessons for the Future)

银行并购的浪潮席卷了整个世界,但是究竟有多少并购真的给股东带来了价值?驱使管理层不断收购或被收购的动机是什么?投资银行、机构投资者和银行管理层在并购中各自扮演了什么角色?作为管理咨询顾问,戴维斯用许多亲身经历的案例和访谈讲述了许多典型的并购故事。毫无疑问,大部分失败了,但成功者的奖赏很丰厚。

这本书从多个角度深入描述了并购的具体流程和主要问题。在这个并购横行的世界上,如此冷静的思考是少见的。作为一种复杂而且不稳定的金融机构,银行并购可能是世界上最艰难的并购,所以了解银行并购无疑就了解了并购问题的核心。

③ 信息披露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实披露

信息披露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实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故选ABCD。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怎么做才算规范

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是一个信息沟通的过程。银行理财产品本身,实际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数据的组合。而要加强消费者的保护,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强化银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与隐私权、救济权等权利相比,知情权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销售阶段,保护知情权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使得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极其重视,究其原因,在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重大。201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联合国际证券监管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针对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尤其是销售阶段的信息披露,是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监管工具,可以增强金融产品和市场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有助于减少存在于产品发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得消费者更好的做出知情决策。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陆续提出了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法律法规。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同样十分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2005年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其中诸多规定,着眼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和改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实际中,还是出现大量因信息披露规则的不完善,而导致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对簿公堂的诉讼案件。究其原因,是因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缺陷,这已经成为阻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
一、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实践和立法,都不够完善。实践中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常常发生误导性的披露,披露内容不真实,披露的模式不统一,造成消费者在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时存在障碍,以至于在实践中,信息披露无法发挥作用有,没有起到保住消费者选择产品,提供依据的功能。
(一)实践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诸如:专业术语难以理解、披露内容庞杂和披露格式不统一等问题,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即使获得部分信息,也可能无法做出判断。过于深奥的专业名词,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无法获知其准确含义。以年化收益率为例,没有多少消费者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多数人甚至将其直接与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岂不知,在商业银行普遍采取资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对于非保障收益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仅仅是消费者可能获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实践中普遍存在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习惯采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消费者根本无法对获知的信息进行对比,没有可比性的信息,对于消费者的决策,几乎没有价值,消费者获取的仅仅是冰冷的毫无意义的数据而已。以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披露格式为例,风险是所有消费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的重点考虑因素,但是对于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银行的实际做法,却是大相径庭。甚至是同一个银行的不同产品之间,采用的风险分级也不同。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消费者的选择
实践中产生的乱象,根源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银监会出台大量规范的初衷,目的在于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但是规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导致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问题,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传统信息披露原则无法适应需求
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全面、充分、准确地披露非误导的信息是金融机构应该遵循的法定义务,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多年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中都遵循了这一原则,《销售管理办法》也无例外。但是这些看来绝对正确的标准,在现实世界中,却不能完全发挥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为消费者提供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时所需要的具体信息和数据,消费者要根据获得的信息,来挑选产品,做出决定。而在实践中,消费者不仅要决定是否购买一款产品,还要决定具体买哪家的产品,由此必然带来选择的困惑。设计产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第一,向消费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决策(informed decision),确定是否购买产品;第二,促进产品间进行比较,鼓励消费者在产品间进行挑选,促进产品竞争。简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两点:知情和比较。而在两者之间,比较更加重要。只有能够比较,才能让消费者做出合理的选择。传统上信息披露的重点,是基于消费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强调需要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然而,缺忽略了不同产品之间的比较,忽视了消费者进行决策的具体过程;而比较是在知情的基础上,方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进行选择,进而做出决定。没有一个消费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缺少比较的过程,真实的产品销售,必然是消费者进行比较的过程。因此,无法进行比较的信息,实际价值大打折扣,消费者还是一头雾水,无从选择。然而遗憾的是,由于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规范,我国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忽视了信息比较的功能,阻碍了消费者进行比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优胜略汰功能的发挥。
2.关键信息规定在法律法规中缺失
无论信息披露的原则如何确定,最终目的是将消费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而任何一款银行理财产品都拥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关键的信息,是决定消费者选择的依据。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重点关注关键信息的披露。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但是,对于何为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需要各商业银行决定。有的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分为特别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别提示包括风险和收益情况,对最不利情况进行说明,还包括了产品的风险评级、流动性评级和适合客户类别。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关键信息披露的雏形,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实践中,如何落实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披露,成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反映理财产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信息,将是消费者进行挑选不同产品的重点,是消费者做出决定的最重要依据。正如欧盟经过研究认为,许多国家现有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体系存在问题,现有体系更多关心如何使得发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风险,而不是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国际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已经更多的与国际接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本身就是借鉴国际经验的探索。为促进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改进,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同时,重点通过开发和完善关键信息的标准化披露,达成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目的。
(一)国际社会对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方面,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总结,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不同金融产品之间,应该采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围和模式,便于消费者进行产品比较。应该采用平实的语言,增强金融产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欧盟出台的《投资产品关键信息披露监管指引建议稿》,其目的在于方便消费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尽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信息披露标准化进行了长期的研究,认为信息披露应该遵循标准化原则。简单和标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消费者比较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这种比较能够使消费者获得符合其需要的产品,也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在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竞争。并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实践成果,以抵押贷款领域为例,包括消费者抵押贷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贷款标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标准化抵押贷款负担能力宣传册(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贷款标准化关键信息说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总结了不同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有关信用卡的测试表明,标准化可以帮助消费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内容。在现实中,可以将金融产品信息,用一种更加标准的方式和概念来披露,采取这种方式可以有助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信息的理解。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经验的考察,可以总结出两条有益的经验:一是信息披露的标准化,二是关键信息披露,通过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来落实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实际上,标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标准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适当性和可读性,来达成可比性。因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涩难懂,也无法进行比较。适当性是因为消费者不可能将全部信息一一比较,只能是对最重要的内容进行比较,因此应该防止重要信息淹没在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中。也正因为以上的原因,需要将标准化固定在一个可实行的范围中,由此产生了关键信息披露,要求对消费者最重要、需要进行比较的最关键的信息按照规范、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是总的原则,而关键信息披露就是落实这一原则的途径。
(二)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内涵
标准化原则是促进金融产品按照同样的规范进行信息披露,促进相互之间进行比较,进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正确决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必须明确标准化所具有的内涵。总结和研究各国的经验,可以将标准化的内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读性和适当性。
1.可比性。所谓可比性,是要求金融产品之间具备基本统一的披露规范,使得消费者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及时、相关和完整、促进对产品的理解、促进产品间的比较、重点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应该准确、真实、可理解和非误导性。应该尽最大可能,采用销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于相同类型的产品之间的比较。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应该促进产品间的对比,使得消费者在不同产品中间,更容易的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尤其当产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规则可能给包括保护消费者在内的监管目标带来风险。为达成金融产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规范,需要更多的规则来统一同类金融产品的信息规范的途径、格式、内容。消费者获得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会带来进行比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读性。所谓可读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该考虑大多数消费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够被消费者所理解。金融产品设计比较复杂,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很难判断其蕴藏多少潜在风险。大多数消费者欠缺金融知识,很难真正了解复杂和高深的金融术语。而为了逻辑严密,又很可能出现用一个术语去解释另外一个术语的情况,造成的结果就是消费者无法理解具体含义。为了达到可读性的目的,采用的表达方式,不仅要能够准确的反映专业含义,同时要使得即使是没有经验的消费者也能够理解其含义。巴塞尔委员会提出,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明确、公平、非误导的,以平实的语言表达,使得消费者能够理解。金融服务和产品是非常的复杂的领域,对于一些金融领域的专家,有些数据非常有价值,但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这些数据可能是无法理解的,对其做出决定没有什么价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顾含义准确,逻辑严密的前提下,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应该将目标着眼于消费者的可理解性。因为无法被消费者所理解的信息,无论其披露的内容如何真实,如何全面,最终的效果都是不尽如人意。
3.适当性。所谓适当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数量和范围应该适当,应该将最受消费者关心,对决策最具意义的关键信息,重点披露给消费者。银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对于消费者应该有所区分,总有一些信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根据信息重要性,将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分为三类: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对于消费者做出决策的影响自然不同,消费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学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虑在于,虽然银行向消费者披露了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方面,包括产品的特点、风险、条件等,但不强调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说把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没在产品或服务的各种重要或非重要、有意义或无意义的信息中,许多消费者照样会将银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阁。”
(三)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和内容
如何落实标准化的原则,关键在于将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重要事实反应在信息披露中,消费者比较金融产品的信息,重点也是比较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信息。标准化应该将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费者关心的信息方面。这也就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关键信息披露的做法。
1.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
基于金融产品关键信息的重要作用,众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赋予关键信息披露足够的重视。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其中第四条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该原则认为,金融服务提供,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关键信息,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优势、风险和条款。应该提供有关金融产品的实质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为解决重要事项披露的具体方式问题,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即是采用关键事实说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简单平实的语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关键条款和条件。关键事实声明的要求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建议金融机构使用。该文件需要使用平实的语言,在一或两页纸的篇幅内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条款。英国早已开始实行“重要事实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称KFD)的制度,重要事实文件(KFD)在销售产品前提供。欧盟2012年发布《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这份监管指引建议稿目的在于尽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得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让零售投资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
2.关键信息披露的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应该包括产品关键信息,以精准的书面语言表达风险、优势和其他特征。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应该考虑要求销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关键信息,包括成本、风险、收益以及其他特征。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精确,并且列明产品的关键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于2000年对金融机构的重要事实文件进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实文件必须包括描述产品的关键标题、风险、消费者的承诺、费用。在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重要事实文件。重要事实文件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产品目标,风险因素,收费和费用,未来受益的范例或者阐释,收费的效果影响。
三、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立法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的思考,我国应改进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规则,采纳标准化和关键信息的做法。
(一)促进信息披露标准化
在确保真实有效全面地基础上,遵循标准化原则,围绕关键信息,统一格式和范围,促进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比较。银监会可以通过修改规章,确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可以考虑将产品信息披露,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键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标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标准化,各银行产品之间要竞争,必须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则同质化的竞争,最后就只剩下了价格的竞争,不利于整体的发展。但是要让各个产品之间能够进行比较,必须要有比较的基础,将需要比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类型的产品,要将进行比较的内容进行统一。不同产品之间,可以有不同的关键信息。关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完全标准化,不允许增加,不允许私自改变。如果消费者感兴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进一步去查阅各个销售文件的内容。而基本信息,应该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银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权,可以更加详细,更加体现各自的风格。但是,同一家银行内部的这些销售文件,必须采用同样的格式。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可以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用范本进行统一,确保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都能够遵循同样的格式进行披露,建立起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
(二)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监管规则应该将金融产品需要披露的关键信息予以明确,确定必须进行披露的内容。为同类金融产品,设置最低的关键信息披露标准。所谓最低程度的关键信息,应该是社会上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关键信息的披露必须以规范的模式来进行,这也是落实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重点。因此,应该明确关键信息的披露范围,同时要规范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格式。例如,欧盟《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关键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内容。我国可以通过在银监会公布的规章中,具体规范关键信息的披露形式,达成银行间关键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虑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体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结语
强化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银行业以往的实践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和加强关键信息的披露,必然会改进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将会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⑤ 众力金融平台数据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如何

众力金融和多数p2p平台都一样,都是按照合规规范披露信息的,详细的情况可以查询官网。至于投不投看你自己了,我个人认为利率相 对可以,平台一直都很稳定。

⑥ 急求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

考虑到一些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国家的情况,巴塞尔委员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我们注意,即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并不能促进市场监督发挥作用。因此,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尚处在发展初期,市场结构、投资品种和监管技术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强化监管当局的监管作用,建立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对减少金融体系风险是很有必要的。

⑦ 为什么P2P行业这么强调信息披露

国家出台相关监管措施,为了规范化,降低借款人的利息.,现在市场行情降准降息,在选择投资平台和产品时,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经验与资产状况,综合理智地进行选择,多学习投资攻略,切忌唯收益率是从,单纯地将收益率与安全性挂钩,最后终究要品尝投资失败的苦果。主流平台德众金融,在大行情下,年化率稳定在11%左右,难怪深受投资人的喜爱。

⑧ 麦麦提金融有做信息披露这一块吗

有的,官 网首页就有“信息披露”这个模块

⑨ 金融机构信息披露需遵循什么原则

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进行信息披露所要遵循的原则大致相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是信息披露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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