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保监废止和修改规章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吗
2018年8月23日,为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政策精神,推动已宣布的扩大银行业开放举措尽快落地,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是明确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为中外资入股银行业创造公平、公开、透明的规则体系,保持监管规则和监管体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是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除需符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㈡ 交易所合规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凡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在我国,金融牌照的种类多达25个,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第三方支付、征信等,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他机构分别审批。
央行审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业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2.征信
主要业务:征信业务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征信业管理条例》
(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银监会审批
3.银行
主要业务:储蓄、信贷等业务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信托(暂停发放)
主要业务: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主要法律: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自2015年6月15日起废止。
5.金融租赁
主要业务: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自2014年3月13日废止。
6.货币经纪
主要业务:促进衍生品交易、债券交易等经纪服务
主要法律: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废止。
7.贷款公司
主要业务:各项贷款、贷款项下的结算、票据贴现
主要法律:
(1)《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银监发[2009]76号)
修订/修改情况:《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6号)自2009年8月11日起废止。
8.消费金融
主要业务:发放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9.财务公司
主要业务:财务管理服务
主要法律: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证监会审批
10.券商
主要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自营、直投、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
修订/修改情况:2017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示今年将修改证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业务:公募基金、机构业务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9月20日证监会令第84号)
(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0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废止。
12.期货
主要业务:期货业务
主要法律: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
修订/修改情况: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个法规废止:2007年4月9日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2011年11月3日发布的《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1]33号)、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1号)。
13.基金销售
主要业务: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4.基金销售支付
主要业务: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6.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
主要业务: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
主要法律: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证券公司资管
主要业务:客户资产集合投资,或者客户资产专项投资
主要法律:
(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
(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8号)
修订/修改情况:以下两个法规废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
18.股权众筹
主要业务:股权融资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
修订/修改情况:《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尚未发布。
保监会审批
19.保险
主要业务:财险、寿险、万能险;国内外再保险等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20.保险代理、保险经纪
主要业务:保险中介服务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其他机关审批
21.小额贷款公司
审批机构:省级金融办公室
主要业务:无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
主要法律: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2.融资性担保
审批机构:省级金融办公室
主要业务: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
23.融资租赁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主要法律:
(1)《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
(2)《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修订/修改情况:2016年初,商务部启动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24.商业保理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权法》
(4)《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5)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
25.典当业务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典当业务
主要法律: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㈢ 请问做过股权收购管理的专家 如果一个上市公司要收购公司,我有团队,现在我注册一个公司,然后把团队纳入
陕国投与安信信托,信托业中唯一的两家上市公司,上周在疲弱的市场中表现强劲,涨幅皆位居前列。
其他的信托公司最近也很忙:忙着向银监会“重新登记”以换来新金融牌照;忙着接洽向其抛出橄榄枝拟入股的境外金融机构;忙着和工商银行、中国人寿等等国内金融大佬们谈判;忙着上市,如中信信托借壳安信信托,中海信托、重庆国际信托试图IPO;也忙着打价格战,期望得以保留银行对银信理财产品的积极态度。
宽泛的投资范围既让信托业得到国际国内机构的青睐,也让他们困于死结:样样都能却样样不精,即使与银行、基金合作,也只是附庸并无主导权。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其能否培养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而卷土重来?
内外资青睐信托牌照
毕马威中国的交易服务合伙人周国民对中国信托业的前景很乐观。他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的专访时说,和过去两年中国证券业的强劲反弹、过去5年来银行业的扭亏为盈截然相反的是,中国的信托业始终是金融行业中的薄弱环节,但是,去年这一行业有了相当可观的发展。对希望参与中国金融服务行业快速发展的境外和境内投资者而言,吸引力日益增加。
正在进行或尚在酝酿中的若干重大联姻提供了佐证。银监会于2月底刚批准澳大利亚国民银行(NAB)收购联华信托20%的股权,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在3月底就开始派员至位于福州的联华信托总部,着手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善工作。此外,巴克莱资本公司与联华信托、苏格兰皇家银行和苏州信托两项交易正在等待监管机构最终批准。
相比入股银行、证券公司的高成本,信托公司的确堪称价廉物美。周国民分析说,近期外资对该行业兴趣大增是毫不意外的,外资一直在孜孜以求怎么拿到中国的份额,且信托投资范围的扩大为外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以往最为封闭的领域提供了潜在机会。况且这一行业中的其他公司,如证券公司和银行,由于当前利润惊人,外资的投资入股难度日益上升,投资信托公司的花费相对较少。
值得关注的是,2007年8月出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没有明文指出外资所占的总投资入股比例不能超过25%。因此,可以将此理解为允许两家境外机构的投资入股比例分别达到20%的上限,即外资所占的总投资入股比例的上限可以达到40%。
国内金融机构也不甘示弱。
中国交通银行收购了湖北信托85%的股份后,将其改头换面为交通银行国际信托公司,于去年10月起运营。民生银行与陕国投牵手,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对信托也兴趣颇浓。中国人寿保险正与中诚信托谈判,东海证券也将于近期收购泛亚信托投资和焦作信托投资。
周国民分析,信托越来越受到青睐,这主要因为目前中国的信托公司业务更广泛,以前只能承销债券,现在整个证券市场(包括股票)都已向信托公司开放,在获银监会批准和必要许可后,信托公司还能承销互补产品,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以及提供证券化服务、参与养老金管理、境外投资的财富管理、私募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以及融资租赁。
PE成业务重点
现在信托公司的生存空间看似不窄,与银行、证券公司的合作如火如荼,银信产品的收益也成为其重要的利润来源。
但具备了渠道、客户资源优势的银行和财大气粗的证券基金公司、保险机构有着不可撼动的强势地位,信托业在与其合作的过程中只能分羹而无绝对的话语权,一无专业的产品设计能力,二无稳定的销售渠道,三在规模上的悬殊——所有有牌照的信托公司的资产总和才及一家中型银行,如何才能与他们分庭抗礼?
周国民认为,竞争力还在于产品的多样化和回归金融服务的本源。他分析说,信托公司无论是纳入金融控股集团还是自身谋求壮大,都不能仅局限于做单一产品。不管是求壮大还是起到辅助作用,都需要有吸引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
“现在的产品还比较窄。以前各个信托公司得到地方很多支持,投资范围和设计的产品大多数都是具有地方性的,与基建相关联,未来能否突破这一情况,面向更大的社会面去发展其他产品,是其发展的关键点。”周国民说。
而直接投资应该是其业务重点。周国民认为,不少金融机构希望有这一部分服务的范围,这也是其他金融机构对信托业感兴趣的地方。除获得直投资格的“幸运儿”外,一些券商已经开始借助信托平台或者关联公司进行间接投资的方式做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
监管部门的支持态度明显。2008年3月,银监会下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信托公司PE业务作出首次规范,在政策上给予信托公司PE业务支持。此外,银监会正在起草信托公司开展REITs(房地产信托基金)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多家信托公司联合撰写完成一份相关草案,并提交了银监会。
周国民分析,资产证券化是信托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美国人的麻烦可以让我们得到教训和经验,而非因为惧怕风险而避之不及。我们现在刚开始探索资产证券化之路,只要把握有道,不像美国那样走得那么远而复杂,一定能有效控制风险。
“但信托业发展还有很多局限之处,如法律还有空白,信托如果破产了怎么办,受托人的钱有保障还是没保障?这还在研究中。”周国民提醒说。
周国民认为,信托公司还是应该回归到“信托”这一个本源上来。自身的流动资金应该放在保守、安全的高流动性之处,努力开发不同的产品,而非用作自主投资。
㈣ 什么是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类分别是: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
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
(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征求意见扩展阅读:
非银行金融机构整改建议:
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安排,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尽管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很长时间内缺乏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信托公司出现风险控制弱化、资本金不足、违规经营及亏损严重等问题;财务公司出现行政干预过多、贷款集中度过高等问题。
这些都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缓慢甚至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因而,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当前,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机构为信贷机构,加快步伐构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㈤ 由银监会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哪些求详细解答
具体可以查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
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都有详细的说明
㈥ 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有哪些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通常包括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
(6)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征求意见扩展阅读: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非银行金融机构
㈦ 银行网点临时停业多长时间要报备
根据银监会修订《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起草《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网点临时停业不再需审批报备。
此次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信用卡章程审批;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职资格审批等。
在下放审批权限方面,对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调整等均下放给银监局审批。
1、《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2、《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
3、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简化报告内容,规范报告行为,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时,无须提交原岗位离任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