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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及时升级或更换相应的机具设备

发布时间:2021-09-02 17:15:40

1. 银行金融机构点验钞机进行机具升级效果验证

目前市场上的高端品牌点钞机,一般都在进行升级具备检测2015年新版人民币的功能,但是效果怎么样,也只有等到新版人民币上市才好检验银行点验钞机是否升级成功,而机器没有异常报警。

2. 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尽哪些反洗钱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a) 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b)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c)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d) 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得,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到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3. 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利动盈性B全性流、C
安性E

4. 金融机构及时更新、保存发生变更的客户资料,属于落实什么的原则

落实实名制登记原则

5. 金融机构在管理其负债和资产时必须考虑的不同事项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6.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哪些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主要反洗钱内控制专度修订;属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6)金融机构应及时升级或更换相应的机具设备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7.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8. 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将反洗钱监管范围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正确答案:ABDE
《反洗钱法》第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 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而不应销毁,故C选项错误。ABD选项中的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以及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均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E项中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也属于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故选ABDE。

9. 货币金融学论述题

在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做出用从紧的货币政策替代施行了十余年的稳健货币政策。给中国的宏观经济发出了最强硬的信号。无论形成通货膨胀的原因是多么复杂,从总量上看,都表现为流通中的货币超过社会在不变价格下所能提供的商品和劳务总量。提高利率可使现有货币购买力推迟,减少即期社会需求,同时也使银行贷款需求减少;降低利率的作用则相反。央行还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其主要政策手段是:减少货币供应量,提高利率,加强信贷控制。如果市场物价上涨,需求过度,经济过度繁荣,被认为是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央行就会采取紧缩货币的政策以减少需求。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目前确定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中央银行贷款、公开市场,其余的列入国务院确定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因此,在保持公开市场通过央行票据、特别国债等工具大规模回笼货币的同时,目前市场预期最大还是升息和提高存款准备金。有专家称,2008年利率将提高100个基点,存款准备金率将上调到15%以上,同时,央行将把商业银行信贷年增速控制在13%内,以切段加剧流动性过剩的根源。

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正确传导货币政策2008-12-28 19:28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国内经济形势严峻,黑龙江省作为我国能源基地、粮食基地和老工业基地之一,直面挑战同时更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目前在全国经济增长回落情况下,黑龙江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长11.5%,保持了上升态势。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全省金融机构积极应对危机,全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一、加大对重大、重点工程的金融扶持力度,推进黑龙江省基础产业建设不断升级

积极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利时机,紧紧围绕市场需求,重点对大型产业项目、“三棚一草”改造、“三供两治”工程、道路交通、大型农业水利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加强对“三农”的支持与服务,加快推动黑龙江省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

努力发挥货币信贷政策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全省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千万吨鲜奶、五千万头生猪工程建设,提升农业综合发展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加快发展。一是增加农业信贷投入。农贷投放增长速度要快于全部贷款投放增长速度。二是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拓宽农民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发展大型农用设备、林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货款、股权、仓单、存单等质押贷款,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三是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四是组织搞好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试点工作。

三、强化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推动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实力整体提高

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在信用评价、融资担保、债券融资和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不断增强经济活力。一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增长要高于上年。二是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三是简化中小企业贷款审批程序,放宽中小企业贷款条件,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加大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四是创新中小企业金融产品,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

四、加大对消费信贷的金融开发力度,培育和巩固经济增长点,有效支持扩大内需

加强消费信贷业务开发推广,促进拉动内需。加强与房屋、土地、保险、担保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大对住房消费信贷、汽车消费信贷、大额耐用消费品信贷的投放力度。加大消费信贷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支持改善民生。采取灵活多样的信贷方式积极支持下岗再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助学、农村泥草房改造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有效需求。

五、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为促进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积极主动、深入推进金融改革。深入推进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推动地方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和跨区域发展;规范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重点监测可能影响系统性金融稳定的区域金融风险。探索建立区域金融稳定监测体系和监测指标体系,丰富金融稳定监测评估手段,为原有的宏观经济金融分析方法提供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三是进一步强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评估,准确识别和测量其风险状况,有效控制金融系统风险。四是积极推进“诚信龙江”建设,营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完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息通报、信用评级结果使用制度;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诚信龙江”建设。

六、加强对经济金融运行的监测、调研和分析,为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加强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与预测,科学判断经济金融运行总体态势。当前重点研究分析金融危机对全省经济金融的影响,特别是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完善人民银行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之间的宏观分析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反馈经济金融运行动态。加大对工业企业景气、物价、银行家问卷、全省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走势、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需状况的监测力度,调查研究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外汇服务水平,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大力推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出口核销网上核销系统,实现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外汇业务和出口核销网上直接办理;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兼顾政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权限,支持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开发符合企业需要的外汇避险工具和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规避汇率风险的能力;提高出口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和比例,通过贸易融资解决出口企业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研究扩大全省结、售汇业务的构成范围,为边贸结算提供更便捷和全面的服务,进一步促进全省对外边境贸易发展。

八、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在金融服务中的基础地位,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进一步加强全省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金融支付环境。积极促进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尽快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全省银行卡产业快速发展。着力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拓展银行卡产品和受理市场。进一步推进国库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推广由人民银行面向社会直接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加快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推广工作,逐步扩大全省上线范围,为纳税人提供快捷、安全的电子缴税服务方式。积极与社保部门进行沟通,探索国库办理社保基金发放的具体措施和途径,拓宽国库直接支付领域。加强反洗钱协调机制建设和反洗钱监管力度。加强反洗钱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深度合作,强化沟通协调,共同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货币发行管理,对粮食收购等急需的现金供应,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全省现金及时有效供应。

10. 关于证件更新问题

证件是国家发给当事人的有较证件它有一定的有较期到时就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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