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
赤道原则是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的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㈡ 金融业的“赤道原则”是怎么回事
金融机构(诸如银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可以向企业提供贷款,对项目进行投资。
但是,如果该项目的实施有可能会造成对环境或社会的不良影响的时候,银行是否能够发放贷款呢?面对一个可能破坏海水环境的工程,或者会破坏热带雨林的房地产项目,银行应不应该出资相助呢?这就是“赤道原则”要解决的问题。
赤道原则(英语:Equator Principles,缩写为EPs),财务金融术语,是一套非强制的自愿性准则,用以决定、衡量以及管理社会及环境风险,以进行专案融资(Project finance)或信用紧缩的管理。
㈢ 赤道原则的简介
赤道原则是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的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新标准,包括花旗、渣打、汇丰在内的40余家大型跨国银行已明确实行赤道原则,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原则列举了赤道银行(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做出融资决定时需依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共有9条。在实践中,赤道原则虽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却成为金融机构不得不遵守的行业准则,谁忽视它,就会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步履艰难。
赤道原则是参照IFC绩效标准建立的一套旨在管理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融资。全球已有超过60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融资总额的85%。
㈣ 赤道原则的细则
第1条规定了项目风险的分类依据,即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与社会审查标准而制定的内部指南(具体内容见该文件附件1)。
第2条规定了A类项目和B类项目的环境评估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健康影响评估以及更深层次的要求。
第3条规定了环境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这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共17项。这一条下面还有一个注释,规定环境评估要说明遵守东道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项目要求的许可以及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预防和减少污染指南,对于坐落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的项目还需进一步考虑国际金融公司的保全政策。
第4条规定了环境管理方案要求,适用对象是A类项目(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B类项目),内容是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降低、行动方案、监控和管理以及计划表。
第5条规定了向公众征询意见制度,A类项目(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B类项目)的借款人或第三方专家要用各种适当的方式向受项目影响的个人和团体,包括土著民族和当地的非政府组织,征求意见;环境评估报告或其摘要要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以当地语言和文化上合适的方式为公众所获得;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方案要考虑公众的这些意见,对于A类项目还需独立的专家审查。
第6条规定了借款人的约定事项:遵守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方案;定期提供由本单位职员或第三方专家准备的有关环境管理方案遵守情况的报告;在适当的情况下,还需定期提供根据商定的拆除方案拆除设施的报告。
第7条规定了补充监督和报告服务,由贷款人聘请的独立环境专家提供。
第8条规定了违约救济制度,如果借款人没有遵守环境和社会约定,赤道银行将会迫使借款人尽力寻求解决办法继续履行。
第9条规定了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总融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实践
㈤ 赤道原则的主要规定
赤道原则的内容和结构比较简单,包括序言、适用范围、原则声明和免责声明四部分。其中,序言部分对赤道原则出台的动因、目的和采用赤道原则的意义作了简要说明;适用范围部分规定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和因扩充、改建对环境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原有项目。原则声明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列举了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s,即赤道银行)作出投资决策时需依据的10条特别条款和原则,赤道银行承诺仅会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
第一条规定了项目分类标准,即基于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筛选准则,根据项目潜在影响和风险程度将项目进行分为A类,B类或C类(即分别具有高、中、低级别的环境或社会风险);
第二条规定对A类和B类项目要进行社会和环境评估并给出评估报告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规定了适用的社会和环境标准,对位于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或非高收入OECD国家的项目,除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外,必须满足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和按行业细分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引》;
第四条规定针对分类时发现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借款人要制定以减轻和监控环境社会风险为内容的行动计划和环境管理方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借款人应当建立公开征询意见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建立投诉机制征求当地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七条规定对A类项目和B类项目(如适用)有关的环境评估报告等文件,应由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审查;
第八条规定借款人必须在融资文件中承诺的事项,包括承诺遵守东道国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在项目建设和运作周期内遵守行动计划要求以及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交项目报告等;
第九条规定了独立监测和报告制度,即贷款期间赤道银行应聘请或要求借款人聘请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来核实项目监测信息;
第十条规定了赤道银行报告制度,应至少每年向公众披露其实施赤道原则的过程和经验。最后,免责声明部分规定了赤道原则的法律效力,即赤道银行自愿独立采用和实施赤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