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税。
向关联企业借款,并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但是,纳税人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规模纳税人3%)交纳增值税。
(1)非金融机构借款给另一家公司扩展阅读:
营改增后如果属于临时性的企业之间的借款,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是经常性发生这种借款行为,需要经常开具发票,则需要先办理工商经营项目的增项服务,然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
企业可以按“贷款服务”开具发票。商品及服务编码为4107。不能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开具发票,虽然二者的税率相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税目注释》中的金融服务注释如下: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B. 向关联企业和非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能否以对方单位所开具的收据入账并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向关联企业和非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时,应向其索取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有效发票。企业临时发生资金拆借收取利息的,可至主管税务机关就收取的利息部分申请代为开具发票。
C. 一个非金融类企业是不是不能直接借钱给另一个企业
首先肯定,非金融类企业是可以直接借钱给另一个企业的。
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是指不具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非金融企业间发生资金借贷,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时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高于部分,要做纳税调整。
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是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外汇借贷的。
D. 我们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借款,应记什么科目
记其他应付款好了,如果有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短期借款专门用于核算金融机构借款.
E.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账务处理
通常还是记入其他应付款的,如果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短期的计入短回期借款,答长期的计入长期借款。如果你觉得不好,增设一个其他长期应付款科目也可以,只要是企业需要,这个不违反制度。但一般年末,往来款的余额不要太大,尤其是其他应收应付,否则税务局会找麻烦的。
F.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吗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关于企业借贷合同效力《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其稳定关系到一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专营,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关于企业借贷利息处理。对企业之间非法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只返还本金,不计利息。并且,对自合同约定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当事人已取得的利息或约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予以追缴。
G. 关联方:“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怎么理解
“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是指贵司向独立金融机构之外的一家企业借贷款项金额超过了公司实收资本的50%,那么向贵司提供借贷资金的那家企业和贵司就互为关联方企业。
那笔其他应收款的实质是怎样的,如果是贵司的借款那么对方企业就是关联方;但是如果实质是业务往来款项(比如押金、保证金等),那么就不是关联方。
H. 我们公司(非金融机构)借给其他公司款账务处理
一般的话,非金融机构的公司,不能经常借钱给其他公司的(如果你有银行贷款的话更是不行的),偶然为之是可以的但是利息不能太高的,账务处理
就是:
借
:其他应收款——XXXX公司
贷:
银行存款
I. 公司从其他公司(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大额资金通过哪个科目核算
向其他公司或个人借款,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回他应付款—答—某某股东
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等。该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方登记偿还或转销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月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付、暂收的结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