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应留存哪些作为工作底稿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在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经研究,我市于近期开始,决定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出发点,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积极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处置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查处机制和监测预警机制。摸清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有关情况,有效遏制房地产行业的非法集资活动。二、工作内容组织全面排查。通过深入排查,对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案件数量、性质、发案特点、风险状况、危害后果等做到心中有数。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任意分割拆零、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违规吸收社会公共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查处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对事实清楚的非法集资行为,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惩罚。开展警示教育。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曝光,揭露其惯用手法,提高群众的警惕性,纠正群众的投机心理,不断把排查工作引向深入。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对群众举报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防范预警机制,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三、时间安排安排部署阶段:2008年12月中旬至2008年12月底。制定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内容,建立机制,落实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企业自查阶段:2009年元月至2009年2月底。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本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并上报自查报告。排查实施阶段:2008年12月底至2009年4月底。市直有关部门全面实施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和警示教育工作,并将工作以书面报告按要求上报建设厅。四、组织领导由市建委牵头,市金融、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参加,成立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和警示教育等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建委设联络公室,由各部门抽调相关人员联合公。领导小组人员见附件。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本地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并于2009年4月下旬上报工作情况。附件: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 非法集资是如何定义的有没有人数和钱的数额的底线
1、依据《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非法集资的定义如下: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2、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关于人数和数额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金融机构非法集资排查解读扩展阅读
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网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这几点你一定要看
当前,主要有以下领域需注意关注和防范:
1、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集资。
2、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3、农业专业合作社类非法集资。
4、利用互联网借贷进行非法集资。
5、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
6、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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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款项不属于企业合法财产,不适用破产清算法律法规。直接由犯罪行为人承担清偿义务。企业因此获益的也负有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