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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林金融公司事件的警示

发布时间:2021-09-08 04:08:58

1. 被善林金融2020年没报案的还能报案吗

可以报案,但是钱不一定能追回来。

2. 善林金融案件涉案金额高达736亿,怎么这么多

投资的人很多,投资金额很大,有超过62万人投资,其中的25万人损失达到了200亿。

3. 善林金融出事了吗

善林金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如果真的出现债务人逾期等情况,公司会用风险准备金代偿,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因此善林金融是很多投资者进行P2P、P2G等模式投资理财的首选品牌

4. 我在善林金融的线上平台善林财富里投资了一笔钱,但最近这家金融公司被查了,好像是线下的出了问题

维权,报案找到一起维权的人大哥。

5. 善林金融案8月10号一审,为什么至今没有出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从受理之日两个月内审结;特殊案件重大案件可在三个月内审结。

6. 今天接到上海公安局发信息说在善林贷的钱要追缴脏款怎么回事

2018年4月9日,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云因涉嫌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自2015年2月起,周伯云在互联网上开设“善林财富”、“善林宝”、“幸福钱庄”、“广群金融”等线上理财平台,对外大肆销售非法理财产品,“善林金融”通过推出各种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吸收社会大众资金形成资金池,供周伯云等人任意使用。
200亿本金未兑付!上海警方大消息:善林金融老板等53人被起诉,已追缴15亿

7. 善林金融为什么8人被批捕

2018年4月9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林金融”)实际控制人周伯云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自首,称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产生巨大资金缺口致使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截至发稿时止,“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云、执行总裁田景升、“幸福钱庄”负责人陶剑勇等8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警方提示:公安机关现正对此案开展全力侦查,将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的损失。请各地投资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及投资、转账凭证等有关资料到本人户籍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派出所登记、报案,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8. 上海善林金融集资非法募捐736亿,为什么诈骗事件层出不迭

在2019年,备受关注的善林金融集资诈骗案日前迎来一审公开开庭。到了今年7月24日,确认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36.87亿元,涉及全国62万余人的“善林金融”集资诈骗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周伯云、田景升等12人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不等。2013年10月,被告人周伯云组建、设立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公司,并实际控制“善林系”企业,陆续在全国29个省市开设千余家分支机构,并逐步设立“广群金融”“善林宝”“亿宝贷(幸福钱庄)”“善林财富”等网络借贷平台。为谋取非法利益,善林金融公司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方式,承诺4.5%至18%的年化收益,通过债权转让等名义,向62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36.87亿元。

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类似于善林那种的营业部经理,是否要坐牢

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朋友也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追究行政主管人员刑事责任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仅是身份标识,其在进行行政事务管理的同时,仍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业务。

另一类是不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业务,但是其从事的具体工作仍与吸收存款密切相关,比如招聘人员、承租场地、策划宣传等。由此可知,对于此类人员的追诉范围,司法机关以其具体从事的业务内容进行判断,只要不是单纯的行政辅助事务,均可以被纳入追诉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9)善林金融公司事件的警示扩展阅读:

2014年6月,被告人李维、聂辉与王某(在逃)三人共同出资合伙成立了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单店即衡水亨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辉为公司股东。被告人李红担任业务经理。

公司成立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运营守则,以河北九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短缺为名,以存款可获高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6年3月,李维、聂辉共向社会公众55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1181000元,造成5072536.5元本金未能向公众偿还,李红在职期间,其及其管理的兼职业务员共向社会公众32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086000元,造成2593891元本金未能向公众偿还。

枣强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维、聂辉、李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维还犯有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李维、聂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红系从犯。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所犯合同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被告人聂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0. 我们在善林金融投资的钱已经报警三年了为什么还不还回来

我18年跟善林公司的高管在张江看守所待一起,人家说了你们的钱要回去的可能性很小。600多个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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