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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金融创新服务平台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1-09-09 12:20:30

Ⅰ 应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一、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
三、是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是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Ⅱ 中国当前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政策方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
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而且电子商务正加速与制造业融合,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成为提供公共产品、
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为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
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
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靠改革推动科学发展,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电
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
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加速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一
是积极推动。主动作为、支持发展。积极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在政府资源开放、网络安全保障、投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
面加大服务力度。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税费合理化,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发展潜力,提升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二是逐步规范。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市场秩序,
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活力,拓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领域。三是加强引导。把握趋势、因势利导。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前瞻性、苗头
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及时在商业模式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引导力度,引领电子商务向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
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加速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步伐。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基本建成。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的重要平台,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四)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国务院审改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深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改革。(工商总局、中央编办)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省级人民政府)推进对快递企业设立非法人快递末端网点实施备案制管理。(邮政局)简化境内电子商务企业海外上市审批流程,鼓励电子商务领域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人民银行)放开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业务的外方持股比例限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探索建立能源、铁路、公共事业等行业电子商务服务的市场化机制。(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合理降税减负。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快推进“营改增”,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研究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境内上市等相关政策。(证监会)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商务部)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支持。(发展改革委)
(七)维护公平竞争。规
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
溯、属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依法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反国家出口管
制法规政策跨境销售两用品和技术、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重点查处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进一步加大网络商业方法领域发明专利保护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一步加大政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的力度。(财政部)各级政府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指定为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供应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的竞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促进就业创业
(八)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
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
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
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
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统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九)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
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机制。推进国家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各类培训机构增加电子商务技能
培训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快培养电子商务领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
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
网络创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教育部、财政部)
(十)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规
范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网络商户劳动用工,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与招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也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相
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将网络从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
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长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
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满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条件的网络商户,可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推动转型升级
(十一)创新服务民生方式。积
极拓展信息消费新渠道,创新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等商业和综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加
快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业网络服务能力,支持文化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支持教育、会展、咨询、广告、餐饮、娱
乐等服务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鼓励支持旅游景点、酒店等开展线上营销,规范发展在线旅游预订市场,推动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旅游局、工商总局)加快建立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研究制定7天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工商总局)
(十二)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促进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互动。(商务部)推动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市场,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加速向网络化市场转型,研究完善能源、化工、钢铁、林业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的相关措施。(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商务部)
(十三)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商务部、农业部)加强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商务部、农业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支持林业电子商务发展,逐步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林产品和林权交易服务体系。(林业局)
(十四)创新工业生产组织方式。支
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3D)设计及打印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各环节的应用,建立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的网络制造管理系统,
提高加工订单的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面向网络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建立网络化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开展品牌经营,优化配置研发、设计、生产、物流等优势资源,满足网络消费者需求。(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鼓励创意服务,探索建立生产性创新服务平台,面向初创企业及创意群体提供设计、测试、生产、融资、运营等创新创业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十五)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建
设完善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相关应用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银行卡清算机构、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等加强合作,实现
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推广应用具有硬件数字证书、采用国家密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算法的移动智能终端,保障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
性;制定在线支付标准规范和制度,提升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安全性,满足电子商务交易及公共服务领域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商业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多元化金
融服务合作,提升电子商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人民银行、密码局、国家标准委)
(十六)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证券、保险、公募基金等企业和机构依法进行网络化创新,完善互联网保险产品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证券、保险、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新型监管方式。(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规范保险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研究制定电子商务涉及的信用保证保险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信用保险、个人消费履约保证保险等新业务,扩大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范围。完善在线旅游服务企业投保办法。(保监会、银监会、旅游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完善物流基础设施
(十七)支持物流配送终端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设。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的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展共同配送等物流配送组织新模式。(交通运输部、商务部、邮政局、发展改革委)支持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设施建设,鼓励社区物业、村级信息服务站(点)、便利店等提供快件派送服务。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邮政局、农业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财政部、商务部、邮政局)鼓励学校、快递企业、第三方主体因地制宜加强合作,通过设置智能快件箱或快件收发室、委托校园邮政局所代为投递、建立共同配送站点等方式,促进快递进校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邮政局、商务部、教育部)根据执法需求,研究推动被监管人员生活物资电子商务和智能配送。(司法部)有条件的城市应将配套建设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终端设施纳入城市社区发展规划,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快递)企业对网络购物商品包装物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管理。各
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制定并实施城市配送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管理办法,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
车辆的便利通行;鼓励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开展物流(快递)配送业务,支持充电、加气等设施建设;合理规划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通行路线和货物装卸搬运地点。
对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采取通行证管理的城市,应明确管理部门、公开准入条件、引入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十九)合理布局物流仓储设施。完善仓储建设标准体系,鼓励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加强偏远地区仓储设施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林业局)各地区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物流仓储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中合理安排仓储建设用地,引导社会资本进行仓储设施投资建设或再利用,严禁擅自改变物流仓储用地性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发展“仓配一体化”服务。(商务部、邮政局)
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加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积
极发起或参与多双边或区域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谈判和交流合作,研究建立我国与国际认可组织的互认机制,依托我国认证认可制度和体系,完善电子商务企业和商
品的合格评定机制,提升国际组织和机构对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和商品认证结果的认可程度,力争国际电子商务规制制定的主动权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话语权。(商务部、质检总局)
(二十一)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缴进口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简化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返修与退运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负面清单、风险监测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制度,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种资源流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大力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快在全国范围推广。(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抓紧研究制定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境外投资并购的贷款支持,研究制定针对电子商务企业境外上市的规范管理政策。(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简化电子商务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拓宽其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业务办理渠道。(外汇局)支
持电子商务企业建立海外营销渠道,创立自有品牌。各驻外机构应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进一步开放面向港澳台地区的电子商务市场,推动设立海
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鼓励发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合作,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建立政府、企业、专家等各个层面的对话机
制,发起和主导电子商务多边合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构筑安全保障防线
(二十三)保障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电
子商务企业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采用安全可控的信息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建设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数据资源安全管理
体系和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自身信息安全管理水平。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网络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相关
管理部门的合作,共享网络安全威胁预警信息,消除网络安全隐患,共同防范网络攻击破坏、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密码局)
(二十四)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建立电子认证信任体系,促进电子认证机构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和数字证书应用的互联互通,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密码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五)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电
子商务企业要切实履行违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记录及日志留存、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和对异常交易、非法
交易的监控,防范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给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洗钱等便利,并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跨
机构合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公安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健全支撑体系
(二十六)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研究制定或适时修订相关法规,明确电子票据、电子合同、电子检验检疫报告和证书、各类电子交易凭证等的法律效力,作为处理相关业务的合法凭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投诉管理制度,制定基于统一产品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机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会计档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扩大电子商务统计的覆盖面,增强统计的及时性、真实性。(统计局、商务部)统一线上线下的商品编码标识,完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体系,研究电子商务基础性关键标准,积极主导和参与制定电子商务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委、商务部)
(二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逐步降低查询及利用成本。(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质检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网络身份证,完善网店实名制,鼓励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公共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十八)强化科技与教育支撑。开
展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发展规律研究。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交易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网络定制服务、网络平台服务、网络交
易服务、网络贸易服务、网络交易保障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工程。强化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企业组建产学研协同
创新联盟。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学科体系,引导高等院校加强电子商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专门人才。(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建立预防网络诈骗、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等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服务机制。(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十九)协调推动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各地区要把电子商务列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区域发展规划和对外经贸合作战略,立足城市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和功能聚集,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统筹协调、错位发展。推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建设。(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加快开展电子商务法规政策创新和试点示范工作,为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实践依据。加强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支持与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于2015年底前研究出台具体政策。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要完善电子商务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研究重大问题,加强指导和服务。有关社会机构
要充分发挥自身监督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和服务创新。相关部门、社团组织及企业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密切协作,开拓创新,共同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社会共
治、辐射全球的电子商务大市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Ⅲ 下列各项中,属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原则的有( )。

【答案】A、B、C、D
【答案解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原则有:合法合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成本可算原则、风险可控原则、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维护客户利益原则以及四个“认识”原则。

Ⅳ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创新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不能脱离金融监管、脱离服务实体经济抽象地谈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

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一切金融创新,均应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央行对流动性的调控,避免因某种金融业务创新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也不能因此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转化,进而降低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能力。

三是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办各项业务,应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任何机构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开办任何业务,均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

四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是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在线上开展线下的金融业务,必须遵守线下现有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资本约束。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终止服务而仍按原约定期限利率计息或收费标准收费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任何竞争者均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不得利用任何方式诋毁其他竞争方。

五是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抓紧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型机构在建立行业标准、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应起到排头兵和模范引领作用。

Ⅳ 如何更好完善各类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的支撑服务

1 提供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的必要性
1.1 服务的主体决定了服务的性质

公共服务是指给人民生活和社会运行提供公共便利、创造公共条件为出发点而推出的服务措施,不是以盈利和直接创造新财富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服务。综合国力竞争实际上就是科学技术实力的竞争,是各国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创新已不再仅仅是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身的事情,而是政府、科研机构及企业共同的事业。因此,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基于科技创新普遍需要的服务就是为社会运行提供公共便利、创造公共条件的过程。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政府已经全面介入科学技术知识的产生、转化、应用过程,为科技创新提供全面的公益性服务。我国正处于经济的转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仍不完善,传统体制下的工业企业的创新动力不足;民营企业虽然具有充沛的创新活力,但其自身产业研发和个人发明创造的模式先天不足,所获的社会资源的支持十分有限。面对占企业总数达99%以上的中小企业,如果政府不能提供科技创新的公共服务,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本将增加、创新速度减慢,从而影响国家的竞争能力。

1.2 创新体系的运行需要公共服务

科技创新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科技、经济部门和有关机构之间相互协调、良性互动、促进创新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融创新执行机构、创新基础设施、创新资源、创新环境等创新要素于一体的系统。创新体系又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需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规范的市场环境,需要发达的教育平台、信息平台、文化平台和法律平台,而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是社会的公共事务,需要政府的公共战略投资,通过公共服务实现。科技创新的过程是由知识产生、知识流动、知识应用等部分组成,各部分的连接,也需要公共服务的介入完成。

1.3 实施科技公共服务,是提高科技资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径

一方面,我国的科技投入严重不足,实施科技公共服务有利于发挥财政科技投入效果。去年,我国的研发投入只占GDP的1.23%,而世界平均比例为1.4%、发达国家为2%~3%,差距甚大。财政投入作为科技投入的重要部分,其投入方式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完全相符。因此,财政性投入在支持基础性、前瞻性、公益性和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的同时,应把更多的投入应用于企业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让更多的企业分享服务体系提供的服务,将更有效地发挥财政性投入的作用;而且,企业创新服务体系提供的是公共和准公共产品,财政性投入符合国际惯例。

另一方面,我国科技资源浪费严重。引入科技公共服务,可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率。我国科技多头管理,条块分割、部门分割、行业分割、学科分割非常严重,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科技投入管理和调控缺乏有效的资源整合机制,导致科研课题重复分散和叠加支持,计划雷同,科研设施重复购置严重,造成了科技资源利用率低下。由此可见,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安排,通过建立科技资源的共享平台,向社会提供科技公共服务,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率,提高科技投入产出效率。

2 科技公共服务的可行性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为了改善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创新资源品质、降低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成本,都纷纷采取措施,强化科技创新的公共服务供给。如美国政府十分重视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国有科学数据完全开放共享国策,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连续支持数据中心群的建设,建立了国家技术信息中心、全国性的技术转让联合体、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并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其信息畅通;英国政府强调要把进一步加强一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作为英国政府最具优先权的任务;日本也提出了有计划、有重点地改进科研条件的多年计划。如在日本科学技术厅下设立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作为日本科技信息的中枢机构,承担大学、国立公立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委托开发、技术斡旋等中介机构的职能,促进研究交流、转化科技成果。发达国家科技公共服务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本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科技事业的发展,科技公共服务逐步建立,科技情报所、科学馆、科技交流中心、专利服务中心、产权交易所、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陆续成立。在科技信息、科技传播、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科技人员、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提供了服务,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动了科技的发展。只是由于我国的科技公共服务缺乏整体设计,投入不足和科技多头管理等原因造成服务功能不全、能力不高、效果不显著。

3 科技公共服务运行系统设置

自主创新体系是一个从技术研发、产品制造到市场营销多环节构成的技术创新链。科技公共服务必须沿着技术创新链设置,形成一个完善的服务体系才能有效支撑科技创新活动。

3.1 技术研发环节的公共服务

3.1.1 人才公共服务

人才特别是高质量的人才是自主创新最根本、最关键的要素。虽然我国的人才总体规模已经超过6 000万,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研究人员密度还很低。2003年,每万名从业人员中R&D人力为15人年(美国为86人年,日本为132人年,整个欧盟超过100人年)。高层次的人才仅3万人,并且老化和流失现象严重。因此,我国科技人才不足,尤其是领军人才非常短缺。解决人才短缺必须采取两条腿走路办法:一是国家充分发挥教育在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二是发挥政府吸引人才,提高人才的科技创新能力的作用。提供人才公共服务是政府聚集人才、激发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效措施之一。

人才的公共服务工作重点是:①建立人才信息数据库。掌握人才的结构和分布,对重点、关键人才实行动态监测,建立人才流失的预警机制;②建立人才交流平台,为企业配置人才。通过项目招标、组织科研攻关等以事业吸引人才、发现人才;组织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参与国际间的科技创新活动在实际工作中锻炼人才;开展科技人员后续教育和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人才的知识更新,激发人才的创造力;③解决人才在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如为民间创新人才的发明专利及创新性“非共识”技术提供帮助;为创新人才提供科技创业服务;为短期到中国服务的专家学者提供生活和工作的便利。

3.1.2 技术研发基础条件的公共服务

针对我国科技投入总量不足、投入结构不合理、科技基础条件薄弱的现状,在科技研发环节设置科技公共服务,重点在于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技术平台体系,维护平台体系的稳定高效运行,支撑创新主体的科技研发活动。

(1)科技文献服务平台。通过平台覆盖区域内的组织协调,汇集整个区域的图书馆、科技情报所、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机构的图书资料、科技论文、科技会议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组成科技文献共享资源库。配套科技综合情报咨询和信息分析系统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同时,服务机构对海量信息进行专业、规范化加工整理,建立专题信息数据库,为公众提供使用价值更高的信息。

(2)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根据平台覆盖区的产业情况建立特色数据库,并实现国内外各专业数据库的目录导航,建立重点专业在线分析系统,为区域内用户提供数据共享、数据分析服务。

(3)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和科技资源保障平台。公共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协作管理办法,建立管理运行网站,对分布在平台覆盖区域内各级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大型仪器进行整合集成和有效配置,实现资源的协作共享,充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节约用户的使用成本,使仪器设备提供方得到合理的使用收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4)研发和实验协作平台。组织平台覆盖区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形成研发和实验协作平台,开展前瞻性、基础性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开展合作研究和委托研究,推动建立与产业间的技术联盟。提升区域的学术水平和学科地位。

(5)创新技术产品开发平台。整合区域内研发中心组成新产品研发系统,促进研发中心间的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合作,为产品技术集成创新思想的形成和研发创造良好的条件。

(6)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完善平台覆盖区内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联结研发和试验协作平台为各行业提供行业公共服务。

(7)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围绕平台覆盖区内重地产业发展布局专业技术平台,形成系统和完善的专业技术服务链。

(8)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推进具有一定资质的分析测试中心和行业机构提供系统可靠的检测服务,根据委托认证后,出具有行政效力的检测报告;根据委托,提交专业性的分析测试报告;为用户提供检测需求咨询,促进检测机构之间的技术和服务交流。

(9)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联合国内外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从研发选题到产品销售各环节知识产权服务。公共服务机构重点开展普及专利知识,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性指导,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应急公共服务。

(10)科技创新投融资平台。建立以银行、担保、创业投资、产权交易、证券等机构为依托的投融资平台,形成以社会资金为主的,政府资金为辅的资金来源结构,为科技创新提供高效资金链。

(11)科技成果转移平台。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海内外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中心、企业和投资机构形成技术转移网络;联合从事国际技术转移的知名机构、全国技术市场、技术成果评价、交易、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机构组成完善的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体系,使平台成为技术与产业的桥梁。

(12)科技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政策、管理、金融、人力资源、开办场地已及专业化支撑在内的综合性企业孵化基地。

(13)科技交流合作服务平台。建立专门的针对性强的培训体系,进行相关的重点集群产业的知识传授,以及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开设的专门培训。建立国家之间、地区之间、跨行业、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交流合作网络,利用全球的科技资源为区域的科技创新服务,组织专家委员会,建立科技专家咨询服务系统。

(14)科技管理决策信息支持平台。建立包含国家和地方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科学仪器与科协设施的各类资源在内的管理决策信息支持系统。面向政府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个人等不同户的信息发布。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决策管理,减少科技资源的重复投资。同时,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理论与区域发展战略研究、创新环境状况专题调研,为政府部门制定科技政策和企业的战略决策、技术决策、商业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3.2 产品制造环节的科技公共服务

在产品制造环节除了提供研发和实验协作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方面和解保障必要的生产条件外,科技公共服务的重点要放在完善产业链的布局和推进新的产业集群形成,通过科技招商引进产业链缺失环节的企业,构成完整的产业生态圈,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3.3 市场营销环节的科技公共服务

此环节需要提供的科技公共服务是:①为企业拓展技术合作渠道,以技术合作带动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和出口;②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教育,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构筑知识产权防线,保护本国市场,帮助企业实施专利先行战略占领海外市场;③扶持企业制定和推行技术标准,促进优势产业在条件合适的国家和地区形成以中国为上游的技术链条,扩大海外市场;④建立海外孵化器和研发中心,推动中小企业“走出去”。

4 实施科技公共服务必须注意的问题

(1)充分认识到科技公共服务对科技创新的意义。科技公共服务是科技创新的必要支撑,是运用有限科技资源,提高全部企业创新能力、提高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其全面性和系统性是市场化服务所不能做到的。

(2)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通过立法保证服务机构的存在和规范服务,使科技公共服务得以实施。

(3)明确公益服务的边界。科技公共服务的一些公共产品是可以获取一定收益的,如基础科学研究、科技情报资料的提供、科技合作渠道的提供等。但是,如果推向市场,以赢利为目的,其公益目标将被放弃,影响政府的职能和国家目标的实现。一些在非市场经济时期一直由公共服务部门承担的非公益性的服务,应尽快以资产评估、技术咨询、高新技术产品的推广等方式推向市场,集中资源搞好公共服务。

(4)政府统筹规划,确保财政投入。科技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统筹规划,统一设计,打破条块分割,进行资源整合,杜绝重复建设。建立了新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后,还须要确保财政投入,使服务系统能够高效运作。

(5)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科技公共服务是为科技创新主体创造公共条件的提供的而不是以赢利和直接创造新财富为主要目的服务。其效果不能实时、全面、直观地显现,也不能用赢利指标来衡量。只有通过创新主体综合创新能力提高间接反映。因此,必须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反映科技公共服务的运行效率。并制定激励机制不断提高运行质量。

(6)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支真正能为科技创新提供高质量服务的科技公共服务队伍,要求其必须具有交叉学科知识结构、开阔的国际视野,有微观宏观兼备的管理协调能力;各个服务领域配备战略家、政策专家、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评估专家、咨询师、经济学家等专业人才。由于科技公共服务未受到重视,一些从事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随时存在市场化的可能,不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使科技公共服务专才严重缺乏,严重影响了科技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的创新。因此,必须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

Ⅵ 银行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需要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4.成本可算原则
5.风险可控原则
6.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7.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8.四个“认识"原则

Ⅶ 成都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平台简介

一、集合融资即组织企业抱团融资,解决单一企业融资量小,金融机构管理成本高问题。
二、集成创新即通过平台服务和政府资金引导,开发复合的金融产品,在融资手段上突破单个金融机构的产品局限,实现金融产品之间和金融产品与和创业投资之间的有机组合,使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三、发挥平台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价值判断方面的优势,发现企业的内在价值;以平台的信用等级提升企业的信用等级。 1、成都高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简介:成都高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主要面对成都高新区的中小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投融资服务、战略发展、股权管理等业务,同时创投公司利用自身地域和资源优势,向境内外机构提供投融资咨询服务。
2、成都创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简介:成都创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注册资本3.2亿元,2005年,公司荣获全国“最佳风险投资机构奖”和“最佳投资奖”。 公司成立以来,共投资项目30个,累计投资金额44939万元;为中小企业提供委贷资金支持49笔,共计41600万元。
3、深圳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
简介: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6亿元,前身为深圳市政府于1999年8月26日发起设立的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以创业投资业务为支柱,以创业投资相关增值服务业务为延伸,走基金与基金管理的发展之路,推动深圳乃至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4、成都工投工业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简介:成都工投工业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5亿元。公司是成都工业投资集团公司全过程、全方位为成都市工业经济发展服务,促进风险投资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公司将全力为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服务。
5、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简介: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高新孵化园内,注册资本15亿元。公司主要通过合作建立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对创业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方式,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6、成都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7、德同中国投资基金(DT Capital Partners)
简介:德同资本是一家专注于投资中国企业的风险基金,目前正管理着超过一亿美元的可用作投资的资金。公司的管理团队均为资深基金经理人,具有丰富的国内外投资管理经验及资本市场关系。公司致力于挖掘大中华地区极具潜力的高增长企业并为其提供资金及增值服务,从而为投资者创造优异的回报。
8、长安私人资本
简介:长安私人资本是一家国际化的本土股权投资机构,是最早的中国本土股权投资机构之一。2007年之前,长安资本是以投资公司的形式运作,2007年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按照国际私募基金的运作规则,发起成立了一个20亿规模的人民币基金。截止2007年,长安资本已经投资了20余个项目,其中已经有7家上市。 1、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简介:成立于1999年8月,现资本金达到9亿元,由成都市人民政府[1999]62号文批准成立,是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非盈利的专业担保机构,国经贸中小企[2001]948号文将公司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公司参加了国家发改委要求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被评为AAA-级,同时也被全国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评为“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一。
2、成都高新科技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简介:成都高新科技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经成都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国有独资公司—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企业。为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流动资金)、中长期银行贷款(创业资金、技改资金)提供担保;为企业提供相关投资筹划、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业务。 3、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6、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北京中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8、成都银行科技支行
9、建设银行科技支行
简介:建行科技支行成立于2005年8月,是在原天府大道分理处的基础上升级而成。重点针对四川省内科技企业,进行金融创新,以解决科技企业“成长瓶颈”期的资金需求,推动我省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截止2008年末,存款余额23.22亿,贷款余额4.21亿元,其中科技型企业存款余额为1.15亿元,科技型企业本外币融资折合人民币余额为6.99亿元。
10、浙商银行成都双楠支行
11、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分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
1、四川精财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简介:四川精财信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2月,注册资金100万元。事务所自设立之初,就确定了“更专业、更周到、更细致”的服务宗旨。精财信人精诚团结,开拓进取,以诚信为本、专业精湛为保证,依托四川,放眼全国,与众多客户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在西南地区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公司目前已入围省市国资委、省科技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及国家开放行、交通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所设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公司客户涉及化工、商业、房地产、运输、医药、饲料、通信设 备、信息传播、建筑、建材等行业。
2、成都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简介:成都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是成立于1987年的成都审计事务所(成都会计师事务所)在2001年与成都市审计局脱钩改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先后被国家审计署、四川省审计厅评为全国百强所和明星所,事务所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的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年入选成都市财政局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介机构,2006年入选了四川省和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事务所已有三名注册会计师被成都市国资委聘为专家库成员。事务所现有各类专业人才46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31人,自1987年以来,共计承接了3000多项各类审计业务,承办各类型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和变更、年检验证8100余户,验证资本28亿多元。 3、四川经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简介:四川经卫会计师事务所前身为四川省经委审计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2003年3月完成脱钩改制。事务所进入了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四川省科技厅创新基金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成都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攀枝花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成都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成都市社保基金稽核中介备选库、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等中介备选库。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事务所现有各类审计人才30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22人,自1995成立以来,共计承接了4000多项各类审计业务和资本验证。现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8人,近年来共承担工程造价审核业务70余项,送审工程造价总额约21.06亿元。
二 资产评估事务所
1、四川中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简介:四川中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4月9日,前身为成都中大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部,主要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委托,承办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资产拍卖、转让、抵押、租赁、企业清算、企业改制等整体或单项资产评估业务。事务所现有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9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1人。事务所先后入选了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先后对成都自来水总公司、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成都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了资产评估工作,自1991年以来,累计完成评估项目400多项。评估总价值超过300亿元。
2、成都经卫瑞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简介:成都经卫瑞丰资产评估事务所现有工作人员42名(其中:注册会计师10名、注册评估师13名,高级会计师5名、注册税务师3名、房地产估价师5名、土地估价师4名、律师2名),自1998年以来,已成为四川省评估行业中业务量较大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总值逾500亿元人民币,其中较大的评估项目包括:法国法华美B.S. G集团、四川宝元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方舟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温江区国资委、成发集团、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威集团公司、四川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成都倍特股份有限公司等。
3、海南中力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简介:海南中力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在原海南省财政厅所属的海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成立于1991年)基础上发展组建的,现有工作人员63名,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31名,房地产评估师8名,土地估价师14名,注册会计师11名,造价工程师3名,矿业权评估师1名。事务所已入中介机构库的有:中国华融、信达、长城、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中行、建行、交行、光大、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市农信社等金融机构;中国电信、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兵器装备总公司等央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 成都市、泸州市、遂宁市等国资委;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高院、南充中院、遂宁中院等法院。先后完成了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重组和购并等评估二百多项,其他评估一千多项,其中企业上市评估近10项。
4、成都市川衡资产评估事务所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重组和购并等评估二百多项,其他评估一千多项,其中企业上市评估近10项。
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重组和购并等评估二百多项,其他评估一千多项,其中企业上市评估近10项。
简介:成都市川衡资产评估事务所(原名:四川万通资产评估事务所)于1993年7月20日经国家财政部批准设立。2007年9月更名为“成都市川衡资产评估事务所。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三十余人,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6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9人。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涉及机械、轻工、旅游、电力、林产、石油、化工、铁路、汽车、电子、医药、建材、农业、交通、金融、房地产、内外贸、投资、电器等多个行业,有代表性的案例50余家,包括四川川威集团、东方汽轮机厂、中国第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车辆西南公司等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四川美亚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太极集团等上市企业。
5、四川良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律师事务所
1、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简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5月25日,系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01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3年获首届“金芙蓉杯”特别贡献奖, 2004年8月被认定为律师行业第一家“成都市著名商标”,2005年6月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2、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简介: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成立于1997年,原属成都铁路局,后脱离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二十余人,直属于四川省司法厅,事务所获得了司法部维护司法公正奖、四川省诚信执业律师事务所等荣誉。事务所具有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能力,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以其优质服务赢得当事人的好评。2007年进入了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册。 1、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
简介:成都公证处始建于1953年,是西南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国办公证处,先后被授予市、省、部级《文明公证处》荣誉称号,成都公证处开办了近百个公证项目,年办证量8万余件。成都公证处还是西南地区唯一经外交部、司法部授权,代当事人办理外交部领事司和各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公证处。
2、北京产权交易所(成都)
简介:北京产权交易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是以企业产权交易为基础,集各类权益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是北京市国资委指定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场所,国务院国资委选定的为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服务的首批试点产权交易机构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选定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试点单位。
3、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简介:成都市科学技术发展研究中心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发展研究,是市政府在科技工作的“智囊团”。负责对成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系统的调查研究,为制订全市、行业、学科的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领导部门科技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方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科技项目以及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工作,为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2、四川(成都)两院院士咨询服务中心
简介:成都市科学技术发展研究中心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发展研究,是市政府在科技工作的“智囊团”。负责对成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系统的调查研究,为制订全市、行业、学科的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领导部门科技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方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科技项目以及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工作,为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3、成都市科技评估中心
简介:成都市科学技术发展研究中心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发展研究,是市政府在科技工作的“智囊团”。负责对成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系统的调查研究,为制订全市、行业、学科的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领导部门科技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方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科技项目以及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工作,为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4、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简介: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隶属于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属财政差额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成都市知识产权产权综合服务共享平台管理、专利数据的统计、发布,知识产权战略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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