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关系包括
所谓金融关系,是指在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管理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金融关系的分类
具体说,金融关系应指五种社会关系,即金融领域内相关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前三类关系均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中,故又合称金融交易关系。后两类关系发生在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市场各方主体的金融交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和监督管理活动中,故称金融调控监管关系。 1、间接金融关系 间接金融关系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以货币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关系。 这类关系就其发生领域而言,又可称为货币金融关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需要以商业银行法、存款法、储蓄法、信贷法、担保法、拆解法等法律规范调整。 2、直接金融关系 直接金融关系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筹资人的公司和国家与投资人的公司、企业、基金等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系以及产权交易关系等。 3、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金融中介服务是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包括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为投融资双方实现融资提供的收付结算、承销经纪、咨询代理等辅助性服务工作。在这些活动中,金融机构不是资金融通的直接当事人,仅是为投融资双方提供辅助性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因此,这类关系变称为中介服务关系。 4、金融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是国家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的基本职能之一。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有关金融变量实施调节和控制的关系。金融调控以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的货币政策为主导,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指标、市场利率水平,间接调控金融市场。当然,在某些特定时期,也会动用直接控制手段施以管制。因而金融调控关系既有金融市场交易中的平等性质、又有金融监管中的不平等性质。 以上金融调控关系需要制定中央银行法、货币改革法等加以调整。 5、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是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而产生的关系。这类关系需要制定金融监管法加以调整。 [编辑]金融关系的内容
金融关系,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关系: 1、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过程中的经济关系。 2、银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 3、银行与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㈡ 我国有哪些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①货币当局。又称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个银行,国家的货币运转就会发生紊乱。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它能发行货币,它是银行的银行,当银行没有钱的时候,可以向中央银行借钱,中央银行是整个社会最终的支付者。②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④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㈢ 金融机构的职能是什么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各类版银行和信用合作社、权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㈣ 试述银行之间往来业务的内容
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有很多的,比如银行间同业拆借,银行间相互的资金汇划,
㈤ 什么是银行同业业务
银行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同业客户(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基金)为服务与合作对象,存放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年来兴起并蓬勃发展的一项新业务。具体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近年来,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同业业务量、收入、利润等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占比和贡献明显提高。
类型详解
01
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在过去,信用拆借市场分为场内和场外,场外市场即双方协定交易要素并签订合同,通过线下划款的方式完成清算,并随后向人民银行相关科室报备。场内交易则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完成,自动生成拆借合同,并完成交易,无需额外报备。由于场外交易在合同内容、清算流程当中存在一定操作风险,所以现在基本已经停止,目前我们认为场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业借款业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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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的最大区别就是场外交易,借给了非银行机构。由于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属于场外交易,双方私下签订合同,相对而言多了很多“个性化”内容,近年来最常见的业务即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同业借款给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借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甚至长达三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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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发行后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也可作为质押品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试点工具。
同业存款业务以一对一的存款形式展开,而同业存单则是以一对多的凭证发行方式展开,是更为标准化的产品。此外,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在业务期限、定价方式、业务平台、业务开展方式等几点存在不同。具体如下:
①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只需对手方之间互相认可即可,而发行同业存单需要在央行备案。发行同业存单前,机构需要在央行备案当年的发行额度,并在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②同业存款期限较同业存单灵活。同业存款期限可由业务双方共同商定,一般为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且按照协议规定,通常可以提前支取。同业存单发行期限更为标准化,可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和3年。
③同业存款的报价以大行价格与市场情况为指导,同业存单的定价则以同期限Shibor利率为参考,并根据存单的市场供需情况定价。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的,以固定利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④同业存款由于是线下业务,并没有统一的交易平台与完善的信息发布渠道。同业存单的发行则更加公开和透明,其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发行系统进行电子化发行,发行前的公告和登记完成后的发行信息均会在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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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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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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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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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中,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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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转贴现又分为票据买断和票据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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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㈥ 简述金融资产和资产管理业务之间有什么关系
金融即货币的资金融通,是货币流通、信用活动及与之相关的经济行为的总称版。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权笼,银行的存款与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外汇买卖,保险与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支付与结算等。
金融涉及到金融主体、金融客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金融主体就是在金融活动中的人和单位,包括投资者和融资者;金融客体就是人们参加交易的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关系就是哪些人有资格发行股票等有价证券,哪些人有资格可以购买相应的金融产品。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㈦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㈧ 简述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中央银行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中央银行是金融机构的清算中心,即为各商业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政策性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关系相对松散.中央银行一般不直接管理政策性银行,而是侧重于对商业银行的管理.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主要业务有: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证券\黄金外汇占款\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等.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或政府的相关决策进行投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目前有三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一般来说,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其放贷支持的主要是商业性银行在初始阶段不愿意进入或涉及不到的领域.
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等“瓶颈”行业和国家需要优先扶持领域,包括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这些领域的贷款量占其总量的91%.
进出口银行则致力于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
农发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农村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专司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业务等.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定义应包括以下要点:
第一,商业银行是一个信用授受的中介机构;
第二,商业银行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企业;
第三,商业银行是唯一能提供“银行货币”(活期存款)的金融组织.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
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商业银行和非国有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商业: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行,建行
非国有商业银行:招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资本来源不同.政策性银行多由政府出资建立,业务上由政府相应部门领导.商业银行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业务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②资金来源不同.政策性银行一般不接受存款,也不从民间借款.而商业银行以存款作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
③经营目的不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支持某些部门的发展而专门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与相应的产业部门关系密切.而商业银行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业务范围广泛.
㈨ 金融机构存在的意义
1.金融中介机构是专业化的融资中介,其基本功能是: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融通资金;降低交易成本并提供金融服务便利;改善投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转移与管理。
2.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与一般经济单位之间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的经营对象是货币资金,经营内容是货币的收付、借贷及各种与货币资金运动有关或与之相联系的各种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主要是货币资金的借贷或投资关系,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金融机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挤兑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金融机构的危机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甚至引发严重政治或社会危机。
3.金融服务业与一般产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相比具有其他产业无法比拟的极高比率;所支配运营的资本规模与权益资本的比率相对其他产业高;属高风险产业。
4.金融机构体系分为国家金融机构体系和国际金融机构体系。国家金融机构体系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里存在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彼此间形成的关系,主要包括管理性机构、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三类。在国家金融机构体系中,管理性机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金融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机构;商业经营性机构是指经营工商业存放款、证券发行与交易、资金管理等业务,以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专门配合宏观经济调控,根据政策要求从事各种政策性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
5. 国际性金融机构是多国共同建立的金融机构的总称,可分为全球性金融机构和区域性金融机构两大类。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国际清算银行等。区域性金融机构包括: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
6.20世纪50年代特别是70年代以来,金融机构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变化,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在业务上不断创新,向综合化方向发展;兼并重组成为现代金融机构整合的有效手段;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不断创新;金融机构的创造性更强、风险性更大、技术含量更高;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频繁创新。
15.金融中介机构的多样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建设之路要靠市场开拓和在市场开拓基础上的政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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