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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机构可以为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9-10 14:44:10

① 网络支付的管理规定

2015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方法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这意味着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在管理之列。
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以下为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电商频道)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央行2015年7月31日在其网站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央行表示,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15年8月28日前反馈。

②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盛付通线下的消费场景丰富,相信即使是不能再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影响也不大。

③ 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洗钱怎么回事

以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放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为起点,经过五年时间的快速发展,我国支付机构的相关业务不断发展壮大,行业影响力持续提高,同时也为国家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再次肯定了以支付机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方面所做出的积极作用。同时在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对支付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监管原则以及风险控制要求。
反洗钱工作是支付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重要风险合规管理工作。支付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反洗钱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经过几年的运行,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以及工作机制均已初步搭建完成。但与传统金融机构比较,支付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工作仍存在诸多待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互联网支付被纳入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后,为支付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所指,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支付业务的企业。根据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属于互联网金融概念范畴。同时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④ 什么是支付机构

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支付机构的标准: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4)网络支付机构可以为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⑤ 为什么移动支付和金融机构不能成为主要的支付方式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远远大于移动支付,而且互联网金融的重点也不是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的重点是金融大数据,网聚人的力量,支付包括移动支付是其中一部分。

⑥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金融机构吗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来国内做源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是与银行合作)的的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⑦ 非金融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不是经融机构如何论证有没有论证可以证明是金融机构

目前复银行卡收单市场主制要监管部门是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从事银行卡收单需要得到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证。收单机构分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就是国内商业银行,基本上优质特约商户都在商业银行手里,也是目前收单业务主力。第三方非金融机构不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就是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等。银行不需要论证吧!,内也就那些银行!

⑧ 现在哪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算非金融机构

第三方平台是有一定的这种保障的。

⑨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属于什么行业 金融业还是别的什么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属于服务行业。

1、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是为电子商务提供快捷、安全的在线支付服务,虽然支付宝是用来进行资金交易。

2、2018年4月1日起,支付宝、微信静态条码支付,每天限额500元。2018年8月21日,支付宝官方微博、蚂蚁金服安全中心官方微博消息,支付宝发布延时到账功能全面升级,被骗资金有望追回。

(9)网络支付机构可以为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公司简介:

1、支付宝在六年不到的时间内,服务于电子商务各个领域的用户,成长为全球最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之一。

2、除淘宝和阿里巴巴外,支持使用支付宝交易服务的商家超过46万家;涵盖了虚拟游戏、数码通讯、商业服务、机票等行业。这些商家在享受支付宝服务的同时,还是拥有了一个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

3、支付宝与国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各大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VISA国际组织等各大机构均与支付宝建立了深入的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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