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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应建立健全

发布时间:2021-09-10 18:02:19

❶ 如何建立健全资产评估行业法律法规,加强评估准则的建设

期,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司会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制定的《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新形势下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评估行业未来科学发展勾画了蓝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提出了要求,意义重大,是资产评估行业的一件大事,这既让我们看到了行业发展的希望,又让我们深感责任重大。
《规划》提出的目标充满挑战,是评估人多年来的憧憬,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对行业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财政部党组、评估行业主管司局对评估人的期望和认同;从中,更可以看出行政主管机关支持并扶持行业的信心和决心。我们评估行业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励精图治,努力拼搏,实现评估行业跨越式、可持续发展。
评估行业应从以下方面理解和解读《规划》,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实现思想解放,科学指导实践。
一、行业发展已积累了一定的事业基础
资产评估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专业服务行业。特别是行业“三代会”以来,资产评估行业和协会发展持续进步,提高了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行业积累了再上一个新台阶的体制、制度、人才、市场、国际等基础条件。
一是有一套较为完备的管理体制,有持续发展的体制基础。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已经建立起政府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评估机构自我完善的有机结合的行业管理格局,为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体制基础。财政部企业司和中评协在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中合理分工,行政监管重在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自律监管重在微观管理和具体指导。二者的有机结合和有效运行,为行业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中评协在积极配合财政部行政监管基础上,以推动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标、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提升行业公信力为主线,建立起准入机制健全、治理结构完善、退出机制合理完备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体系。中评协与多个部门沟通,有效帮助评估机构寻求获得政府支持的路径、反映诉求和呼声,为机构发展开道护航。
二是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健全的准则体系,有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
我国资产评估法制建设逐步完善,评估立法取得重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已进入审议程序。目前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是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即国务院第91号令为主干,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资产评估的规章制度为主体,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为重要补充支撑的体系。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等相关法律,均规定了有关资产评估事项,在规范评估目的、对象、主体、程序、方法、监管等基本要素方面形成比较完整的框架,确立了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为资产评估行业依法执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奠定了扎实基础。近年来,评估行业准则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建立了体现中国特色、具有国际视野的评估准则制定模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准则制定经验。截至目前,共发布了23项评估准则,建立起适应中国国情、与国际趋同、兼容性较强的评估准则体系。这些准则涵盖了业务操作、职业道德和业务质量管理等主要执业领域和执业流程,既能有效指导评估实践,又得到了国际、国内评估界、委托方和政府部门的认可。其中,专利、著作权、商标等多项资产评估准则项目填补了国际评估准则的空白,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意义,从而使我国的评估准则建设实现了从“全面跟行”、“逐步并行”到“部分领行”的跨越。评估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提升了行业执业质量,提高了行业服务能力。
三是有一支具有市场竞争力和专业胜任能力强的评估队伍,具备了持续发展的人才基础。
中评协一直把队伍建设作为行业发展的根本保障,建立并形成了“学历教育、准入教育、继续教育”三个阶段、“高端人才、管理人员、执业人员”三支队伍以及“中评协、地方协会、评估机构”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特别是在高端人才、国际化人才、管理人才、后备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培养了一批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评估机构和一支具有良好职业素质、较强专业能力的评估师队伍;培养了一批包括首席评估师在内的具有国际视野、较强创新能力的高端复合型人才;培养了一些精通经营管理、擅长市场开发、具有战略思维的管理人才。积极开展后备人才培养,资产评估本科和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历教育取得新进展,资产评估学科建设基地建设成效明显,行业发展人才储备机制不断完善。行业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委托方认可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提升。
四是评估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有持续发展的市场基础。
行业实力不断增强,形成一套市场开拓的有效路径。市场是行业发展的基石。中评协以拓展服务领域为目标,以加强理论研究为基础,以规范业务和服务市场并重为原则,积极推广最佳执业实践,帮助和引导评估机构拓展评估领域。通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建立了一套市场开拓的有效路径,即按照“发现市场—— —研究市场—— —固化市场—— —发展市场”的路径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延长评估服务链条,扩大服务辐射面,拓展评估市场。目前,评估市场已经涵盖了动产、不动产、企业价值、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建设等各个方面。评估服务范围从国有经济扩大到各种所有制形式,从单项资产扩大到整体资产、企业价值,从实体资产扩大到虚拟资产,从物质资产扩大到精神层面的文化资产。评估服务的经济行为涉及企业工商注册、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企业价值发现、知识产权转化、森林资源市场化、抵押担保、公允价值计量以及不良资产、诉讼资产处置等诸多方面。
资产评估收入逐年快速增长,年收入增速达20%以上。综合统计评估机构全部收入,年收入增速在30%以上。
五是行业国际地位和话语权日益提升,具备了与全球评估行业对话的国际基础。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代表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参与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和世界评估组织联合会。近年来,中评协参与国际评估事务和重大课题研究的机率不断增加,参与了对20国集团峰会提供专业咨询及政策建议,推动提升评估行业在服务全球经济稳定中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围绕评估行业发展方向提出战略建议,新版国际评估准则在结构、内容和风格方面也融入了中国评估行业的意见。中评协还与50多个国际和国家评估行业组织建立合作和交流关系,国际合作范围不断扩大,合作程度日益加深。中国评估行业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专业引领影响力日益提升。
中国经济总体向上的格局没有改变,推动中国经济较快增长的主要因素依然存在,评估行业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市场经济越发展,资产评估越重要。
二、行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为评估行业加快发展赋予新的历史使命。政府部门支持行业加快发展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保障,财政部推动评估行业做优做强做大的战略实施和政策推力,评估收费办法的全面推开和严格执行,为评估行业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评估行业发展迎来不可逆转的历史性机遇。
一是经济增长为行业加快发展提供了市场机遇。
“十二五”时期,国家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攻坚,也为资产评估行业实现跨越发展带来了机遇。资产评估作为规范市场运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专业服务行业,必将迎来新的市场机遇。
其一,资产评估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发挥专业作用。
资产评估作为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端服务行业,能充分发挥价值发现和价值管理作用,科学引导资源流向和有效配置,支持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完善现代产业体系,必须依靠科技创新。资产评估可以为知识产权的转让、质押、出资、损害赔偿等活动提供专业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科学运用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强宏观调控,开展更高层次的资本运作,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也为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需求。资产评估可发挥专业服务作用,全面参与预算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投资论证、项目申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同时,加快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技术等也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内容。资产评估可以为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发挥专业支持作用。伴随着政府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的加大以及碳市场、碳金融、碳排放交易的发展,碳资产评估业务成为市场客观需求。
其二,资产评估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中发挥专业作用。
服务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的改制与并购重组。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时期,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将进一步推动,企业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将不断增加,产融结合将更加频繁和紧密,这使得传统评估市场的需求日益增多并向纵深拓展。同时,随着非公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中央关于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出台,资产评估可以为民间投资及并购重组涉及的以非公经济为主体的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以维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服务财税及金融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财政改革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对资产评估提出了更多需求,如会计公允价值计量改革、政府会计制度的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管、预算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管理、内控体系建立及评价以及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财产税税基的确定、资源税改革、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制度的健全等方面都需要发挥资产评估的价值发现作用。在金融体制改革中,资产评估可以为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改制上市、抵质押贷款、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以及金融企业的产权交易等经济活动,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资本市场一直是资产评估的主要服务领域,公司的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信息披露等都需要资产评估专业服务,与资本市场创新和规范相关的证券资产评估、创业投资评估、私募股权投资评估等业务正在兴起;同时,评估行业也要关注境外企业在中国资本市场融资的最新变化,为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专业服务。
服务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需要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价值发现和管理的专业优势,资产评估可以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文化企业产权交易、文化企业抵押融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等经济活动提供支持,从而有力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
其三,资产评估在对外开放事业中发挥专业作用。
资产评估行业是以服务于国家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而诞生并成长壮大的。资产评估行业将继续积极服务于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实施。一是支持“引进来”。在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方面,继续发挥资产评估的价值服务作用,帮助国内企业把握引进投资的价值,增强应对国际经济风险的能力,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二是支持“走出去”。这里既包括为企业“走出去”服务,也包括为已经“走出去”的企业服务。我国正处于对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和并购重组。资产评估可以发挥专业优势,为企业了解国际经济形势、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和境外市场等经营环境提供智力支撑,帮助企业准确把握海外投资的价值,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风险管理,维护我国境外国有资产权益,增强中国企业在全球资源配置的能力。
二是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行业加快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其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资产评估等市场中介行业的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把推动现代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明确了加快行业发展的具体要求。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资产评估行业作出重要批示,对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做好资产评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所有这些都对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其二,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注重发挥资产评估作用。
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强调利用资产评估工作强化监管,将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规定为法定业务和必备要件。中国证监会把资产评估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定价的核心环节;国务院国资委将资产评估作为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提升国有资产管理质效的重要环节。
银监会、知识产权局、林业局、文化部等也高度重视发挥评估的积极作用,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林权制度改革、文化产业改革等重大改革推进和政策出台之时,都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专业价值服务作用。
其三,财政部十分重视和支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
财政部始终把资产评估作为市场经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谢旭人部长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资产评估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会计工作、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会同国家发改委修订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还注重在有关企业制度安排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企业财务能力管理,并鼓励机构积极开展内控管理、管理咨询等业务。这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发挥资产评估专业优势、推动评估行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有力支持。
三是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赋予评估行业新的使命。
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是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推进社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和法治化,这就明确了经济服务业社会组织在新时期的新角色。
资产评估行业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参与者、社会管理创新的自觉实践者和重要推动者,在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提供政府需要的专业服务,服务政府职能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使得资产评估等行业协会将承接政府转移过来的部分职能,从而提升中介行业的发展空间和社会地位。资产评估可以发挥熟悉经济环境、企业情况、市场信息等优势,为政府提供独立、客观的专业意见,帮助政府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和水平。二是履行专业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资产评估通过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专业报告,为政府反腐倡廉、判断国家的利益损失提供价值参考,帮助有关各方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机遇稍纵即逝,机遇总是垂青有准备的人。经济社会发展为行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但我们也要看到行业面临的挑战。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等原因,现阶段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传统业务相对固定,新兴业务领域亟待拓展;资产评估机构“小、散、弱”,难以满足新时期强大的市场需求,难以提供相应规模和水平的专业服务;行业人才储备不足,行业发展亟需人才支撑;等等。这些因素制约了行业的发展。资产评估行业要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明确思路,重点突破,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努力推动评估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为市场经济各类主体提供全方位专业服务,实现资产评估行业跨越式发展,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评估行业科学发展的战略任务。这就要求我们转变传统观念,创新服务理念,完善体制机制,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转变行业自身发展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把抓住机遇与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有机结合起来,把服务改革开放和加强行业各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促进评估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更好地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建设。
一要解放思想,转变方式促发展。
解放思想必须与时俱进。实践发展是永无止境的,只有主动顺应市场对评估提出的新要求,才能以思想的领先促进发展的率先。转变评估行业自身发展方式是行业抓住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行业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评估行业如何在未来的竞争中获得新的优势,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专业素质的提升,这是评估行业快速发展的新引擎,是评估行业提高竞争力的内在动力。
评估行业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创新评估理念,拓展服务领域,加快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要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做精做专做大资产评估价值鉴证和价值咨询业务,同时大力发展管理咨询类业务,提升该类业务在收入中的比重,推进评估业务结构调整;在积极服务国有经济和大型企业的基础上,大力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评估需求。要由单纯为经济发展服务转为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由单纯为交易服务转为为交易和管理服务;由单纯的价值发现向价值管理、价值运营和价值咨询延伸和拓展。
二要夯实基础,提升能力促发展。
资产评估行业是市场经济中智力密集、技术含量高的专业服务行业,高素质的专业服务是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所在。要内外兼修,强身健体,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专业、队伍等基础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科学引导大中小评估机构健康发展。
其一,评估协会要创新服务理念,加强基础建设。
要创新体制机制建设。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创新行业管理机制建设,促进加快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评估协会秘书处组织体系建设,要以开放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思维大力推进管理咨询业务拓展。通过完善会员体制,建立评估大平台。做好政策引导和宣传工作,搭建创新服务平台,更好发挥协会沟通政府、企业和会员之间的桥梁作用,推进行业发展战略的实施。
要加强人才和专业能力建设。全面实施资产评估行业人才战略,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探索建立行业人才结构适应行业业务结构的培养模式。加强对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企业财务管理能力认证等新业务的培训,尽快适应新业务开展需求。研究改革评估行业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分类分级后续教育培训体系,建立胜任能力评价体系,促进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更新和能力提升。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准则制定工作。要完善准则动态更新机制,适时出台资产评估行业开展评价、分析、测算、调查等鉴证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的专业准则或指南,加强对开展管理咨询等新业务的专业指导。加强评估准则国际交流与借鉴,发挥好评估准则在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专业影响力、服务辐射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加强评估理论研究,整合各方资源,创建以专家智库、学科院校、机构专业成果共享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估行业学术平台,为市场开拓和行业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要加强评估机构建设。评估机构是评估行业发展最具活力的细胞。要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创新组织形式,科学引导评估机构规模优化、布局合理。一是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支持大型评估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大型机构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加盟国际评估公司。认真总结母子公司试点经验,探索适合特大型、大型资产评估机构快速发展的组织形式,培养一批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评估机构,提升评估行业在经济社会中的话语权,增强评估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二是促进中小机构科学发展。不断提高中型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满足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引导小型资产评估机构做精做专。研究制定促进中小评估机构健康发展相关文件,力求形成大、中、小评估机构布局合理、各具特色、各有优势,适应各类市场主体服务需求,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新格局。
其二,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要积极作为,提升服务能力。
评估机构要积极作为,发挥主观能动性,及时捕捉政策和市场信息,创新服务领域、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丰富业务品种,完善业务结构。既要深化价值鉴证业务服务领域,又要加大咨询业务拓展力度。要积极优化整合机构组织结构,合理设计制度框架,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执业质量,形成品牌优势,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评估从业人员要主动适应市场变化,不断提升适应新市场的专业胜任能力。要加强道德修养,严守准则,诚信执业;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钻研评估理论和评估相关理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业务素质,拓宽评估视野,锻炼实践技能,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胜任能力。
三要凝聚共识,抓住机遇促发展。
“十二五”时期是评估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新的历史时期,评估行业要不断深化认识,凝聚共识,牢牢把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主线和政府宏观调控的脉搏,在主动适应、有效服务政府宏观调控大局中,在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实现评估行业的大发展。要切实增强机遇意识,既要抓住机遇、用好机遇,又要珍惜机遇、维护机遇,充分挖掘自身的专业优势,把历史性机遇转变成加快行业发展的生产力,把看得见的发展空间变为摸得着、抓得住的评估市场,充分发挥评估服务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行业各项建设坚定不移地朝着既定目标前进,不断开创资产评估行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其一,继续发挥资产评估价值尺度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评估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资产评估与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关联度越来越大,要继续发挥资产评估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维护资产权益、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价值尺度作用;在服务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中的专业支持作用;在服务公允价值计量、并购重组中的价值发现作用;在抵御金融风险、保卫经济安全中的辅助防范作用。
其二,深度发挥资产评估价值咨询作用。
加快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必须深度发挥资产评估价值咨询作用。要积极参与并发挥资产评估在服务财政资金运用、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内部控制体系评价和财务管理能力认证中的专业作用。要积极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企业战略并购、市场调查、投资论证、项目申报及境外资产管理等提供专业服务;要发挥资产评估在资源节约、能耗降低等方面的价值判断作用和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及中国传统文化保护中的评价服务作用。
其三,大力发挥资产评估价值管理作用。
要以加快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管理协调作用。发挥资产评估在协调利益、促进和谐中的公平标尺作用,在创新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协助政府提升行政管理效率方面的作用,在服务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专业支撑作用。
在推动评估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广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主体作用。评 估师和评估机构是推动行业发展的主体,也是享有行业发展成果的主体。落实规划措施,实现规划目标,要依靠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评估师是评估行业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评估师在评估机构核心竞争力中占有决定作用,要尊重和重视评估师的首创,为评估师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提供良好的条件,鼓励并支持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探索开拓市场的新路径。
资产评估行业伴随着改革开放诞生至今已发展了二十多年。二十年,在历史长河中只是弹指一挥间,但年轻的评估行业已经发生了彻底的变化,并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专业服务行业。行业的进步得益于评估人的共同努力,更得益于党和国家营造的稳定的政治环境、活跃的市场环境、和谐的社会环境,得益于财政部及社会各界对行业的爱护以及为行业创造的良好外部环境。评估行业要做一个懂得感恩的行业,在实际工作中要以诚信理念、专业精神以及承担社会责任感恩时代,回报社会,开拓进取。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逐步实施,资产评估行业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美好的发展前景,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在财政部党组的领导下,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锐意改革、乘势而上,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拓宽业务领域,提升服务层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谱写资产评估行业科学发展的璀璨篇章,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❷ 工商银行的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主要是指

主要包括账户集中管理(即您登录网上银行后可对本人名下任一介质、账户进行集中查询与统一管理);综合对账服务(您可订制综合对账单,并可根据需要选择名下部分账户订制组合对账单);联名账户服务(即您可与家人、合作伙伴共同开立本外币活期...

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❹ 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对于不需要特许的行业已取消注册资本限制,即一元也能注册公司。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金融机构经营范围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金融机构自律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
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于我国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规范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着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于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于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么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
金融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
金融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加入WTO后,修订现有金融法的建议
由于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一些内容,与WTO规则不适应,急需修订。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明年适当的时间开始,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同时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另外,还要抓紧制定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新法规,使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同时,也使我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在立法上得以实现。
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预防。
3、将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有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二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四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开展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于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
5、金融从业人员入门的素质要高,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与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最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达到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
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们还存在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中,依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的色彩,使金融机构对“市场导向”不够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机构会养成过度依赖政府,不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习惯。
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明显,调节手段也更为直接,这是必要的。但是,过度使用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府承担过重的金融市场风险。这种负面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还没有更多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还表现不明显,但是,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
政府政策导向型的金融业另一种负面影响,是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它们更偏重于政府部门。例如,法律要求设立商业银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三家,没有公布与法律相适应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关于是否设立董事会制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情况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法律形式与实际内容方面出现脱节,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发展。
金融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在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这个问题与金融机构自律问题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几乎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内容,依法享有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从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来看,也必须对其授予经营自主权。因为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既然要求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就要给予金融机构经营上的自主权。使它们根据风险大小,选择经营业务。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了某种业务,经营失败而造成损失时,风险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政府不替它承担。相反,金融机构经营什么业务不是由他们选择的,而是有其他外来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银行承担金融风险的性质的区别:如果是纯商业性,或经营性风险,银行自己承担。如果是带有政策性的风险,就不能完全让银行来承担,而由政府间接承担。当金融机构承担经营性风险的时候,就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资产市场化的新问题
我们还面临着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还比较小,人员数量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高,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特别是证券化程度不高。
我国金融领域的银行抵押资产的证券化,股票抵押融资,保险资金部分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已经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机构应收款证券化等也需要抓紧研究。再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以及证券交易所自身挂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快,观念新,影响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滞后。
目前,这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政府一些金融体制改革新措施已经开始实施,而法律措施还没有及时跟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政府金融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将来会越来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评价、审计师的责任、风险隔离机制、电子系统事故责任等问题。所以,建议立法机关要加强对金融法的系统研究,为已经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

❺ 如何建立健全我国房地产金融保险产品体系

完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建议:
(一)总体思路
以产品创新为突破口,研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运行有序、监管有度、调控有效、一二级市场联动、风险共担、各司其职、兼顾各方、协调发展"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服务于"租售并举、以售为主;商业性为主、政策性为辅"的住房改革目标,研究建立与我国住房制度相适应的、符合国情的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以收入为标准,构建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商业性房地产金融制度和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性房地产金融制度,并兼顾贫困人群、新参加工作者等特定人群的住房问题。研究建立住房贷款二级市场和保险(担保)机构,实现各司其职、分散分险、改善银行资金错配的目标。
(二)深入研究房地产金融制度
房地产金融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巨大,需要设立跨部门、跨专业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建设研究小组,通盘考虑未来一段时间的房地产金融发展战略,为建立我国的住房金融体系提供政策依据。
(三)实行差异性房地产金融政策
利用多种形式扩展住房开发建设的融资渠道,完善预售资金管理。加强金融创新,满足多层次住房融资需求。开展二手房市场、租赁市场的金融产品和制度体系创新。力促住房金融一级市场的标准化,推动二级市场稳步发展。
采用差异性金融政策对待房屋开发。在土地购买及前期开发阶段,要根据房屋建设目的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土地供给政策,比如为特困人群建设的廉租房的土地宜由政府划拨;而对于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用地,则采取积极稳妥的金融手段予以支持,比如完善开发股权融资渠道,引导各种基金参与其中;对于高档住房或别墅的用地,严格规定开发企业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购置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在房屋建设阶段,积极探索利用各种融资工具为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建设提供资金,并给予适度的资金成本、期限等方面的支持。对于高档住房或别墅项目,则适当提高融资条件和成本。
利用差异性金融政策引导住房消费。利用金融政策引导居民住房购买力的合理、有序释放,不但要防止长期积聚的购买力在短期内集中释放,也要抑制社会大量透支未来购买力。要保护正常、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抑制投机需求。要维护住房需求合理、均衡增长,避免房地产市场出现大起大落,促进住房市场的平稳、持续、健康发展。要进一步细分住房信贷市场,研究开发适应不同年龄、不同收入群体,满足不同需要的住房信贷产品,形成适合各类贷款人需要的信贷产品系列。同时,努力促进一级市场标准化,为二级市场的发展奠定基础。对于特定人群,则需要以抵押贷款保险、低首付比、低利息等手段增加其购买住房的机会,帮助其实现购房梦想。
(四)加快研究建立住房贷款风险分担制度
针对目前住房贷款风险不断显现的形势,有必要加快研究建立旨在分担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保险(担保)体系,不但要开发相关产品,也要研究建立相关机构。不仅要服务于提高特定人群房屋购买力、实现购房愿望的政策目标,也要能分散银行住房贷款风险,规范住房信贷市场,为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规范发展奠定基础。
(五)扩展住房融资渠道是当务之急
根据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为了增加房屋供给,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分散房地产金融风险,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减少房屋投机需求考虑,当前尤其需要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一是尽快推出标准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REIT),投资于成熟物业;二是利用已经推出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思路,探索不动产证券化试点;三是探索以发行项目债来解决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资金需求。

❻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什么制度履行反洗钱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专易记录保存制属度、涉嫌恐怖融资防范管理制度、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制度、反洗钱培训及宣传制度及反洗钱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等来履行反洗钱工作。

❼ 如何科学理解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这就是金融界所称“连锁反应”。因为存款人对所有银行的支付能力开始怀疑。于是,民众对其他银行开始挤提,结果许多银行都可能倒闭。
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例如,我国在制定与执行商业银行法时,不仅考虑商业银行法的问题,还要考虑与证券法的关系问题。过去,不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会因资金来源不充足而萎缩。现在,允许银行接受股票抵押贷款,股市资金来源比过去更充足,股市就会膨胀。再如,银行存款利息提高时,证券市场交易量,通常会相应减少;反之,便会增加。在金融领域看来,银行与证券市场就好像两个互相连通的“水库”,资金就像水库中的“水”。当一个金融市场的压力升高时,“水”就会从一个“水库”流向另一个“水库”。除了银行与证券市场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场也像互相连在一起的“水库”,资金之“水”可从银行信贷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从证券市场流向保险市场;可以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流向外汇市场或银行储蓄市场等。
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接轨。所以,国际金融之“水”与国内金融之“水”,将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时,金融法的系统性不但在国内法中表现出来,而且,也会在国际金融法中表现出来,就像现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会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样。

❽ 考试题目,大家帮帮忙啊!谢谢啦!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投资银行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

由于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投资银行的界定也显得十分困难。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国际上对投资银行的定义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

第二种: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

第三种:把从事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第四种: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现代金融业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形成的一个新兴行业。它区别于其他相关行业的显著特点是,其一,它属于金融服务业,这是区别一般性咨询、中介服务业的标志;其二,它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这是区别商业银行的标志;其三,它是智力密集型行业,这是区别其他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的标志。

“商业银行”是英文CommerciaI Bank的意译。在给这个概念下定义问题上,中西方提法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商业银行的定义应包括以下要点,第一,商业银行是一个信用授受的中介机构;第二,商业银行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企业;第三,商业银行是唯一能提供“银行货币”(活期存款)的金融组织。综合来说,对商业银行这一概念可理解为: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这个定义方法实际上是把中西方学者对商业银行所下定义做了一个概括。商业银行的特征如下:
(1)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它也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它与其他企业一样,以利润为目标。
(2)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一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3)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差距甚远;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具有优势。

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http://bk..com/view/187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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