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银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背景
公司是由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控股,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回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答)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80亿元,是目前国内注册资本最大的金融租赁公司。公司股东基本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出资额 股权
占比
1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 711573.3 88.9466
2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民营 67000 8.375
3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 13000 1.625
4 江苏佳源投资有限公司 民营 7427.7 0.9285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379 0.0474
6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 300 0.0375
7 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 220 0.0275
8 深圳市通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民营 100 0.0125
合计 — — 800000 100
Ⅱ 融资租赁公司怎么样通常是不是骗子公司
浙江吉磊是骗子融资租赁公司,不要上当受骗
Ⅲ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股东是谁
这样是为了保护广大基民利益
通常基金公司不能作为基金的托管人,托管人必须是可以为大众信任的银行
Ⅳ 工银租赁的成立背景
工银租赁是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而且是国务院确定试点并首家获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的由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设立,注册资本80亿元人民币,所以大股东应该是工行。工银租赁的成立是工行打造业务多元化、经营综合化、服务专业化的中国最大银行的战略性举措。
工银租赁依托工行的强大实力,以国际化的视野、市场化的机制、专业化的品质,提供各类租赁产品以及租金转让与证券化、资产管理、产业投资顾问等金融产业服务。目标是打造国际一流金融租赁企业。
Ⅳ 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租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
(5)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背景是扩展阅读:
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的发展
起源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源于1981年4月,最早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出现,其原始动机是引进外资。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到1997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6家。
1997年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国际租赁公司和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关闭)先后退出市场。目前,经过增资扩股后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8家,它们主要从事公交、城建、医疗、航空、IT等产业。
发展
融资租赁是不同资本市场之间进行资源传导和资本形态转化的有效机制。由于融资租赁具有其他筹资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点,所以国际上已普遍使用之,其发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被引进中国,在近20年来中国租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因各种原因。
金融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着经营范围较为混乱、在高风险领域投资规模过多过大又疏于风险控制与资产管理,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不配套,导致了一些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着资产质量恶化,出现严重的支付困难、正常的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的状况。
完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完善,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环境对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
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商务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
融资租赁立法将推进融资租赁业市场化进程,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要求,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消费。
增加行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融资租赁的立法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在加快折旧、呆帐准备,流转税缴纳、关税缴纳、外汇结算资金来源等方面给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观政治环境十分有利于中国租赁业的发展。
前景
未来的几十年是中国经济发展上台阶的时期,国家将继续对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大力投资,中国企业经过几十年市场化运作和积累后急需产业更新和技术改造。
这些都会带来大量的成套设备,交通工具,专用机械的需求,,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了租赁是解决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径。今后市场的巨大需求是租赁业务发展的最好时机。
Ⅵ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公司概况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6月,1988年取得《金融许可证》,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国内著名的金融租赁公司之一。公司具有良好的股东背景,主要股东有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等。
公司拥有一支知识层次高、业务素质强、充满朝气活力的优秀金融租赁人才队伍,员工业务知识覆盖金融、投资、财务、法律、设备管理等多个学科,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员工占到50%。公司秉承“诚信、服务、创新、效率”的经营理念,凭借强大的资金实力和创新灵活的服务手段,多年来,在医疗、印刷、交通运输、教育、工程机械、石油化工、纺织、工业机械、电力、烟草等领域,开展了大量的租赁业务,现租赁业务地域已遍及全国,为很多大中小企业提供了金融租赁服务。
目前,公司在国内医疗印刷租赁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特别是一批中小企业在公司的融资租赁支持下,迅速成长起来,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司在行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和资信度。公司稳健经营,严控风险,资产质量位居全国同行领先水平,资产规模与经营业绩持续高增长受到了监管机构较高评价。
Ⅶ 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公司有什么区别
1、作用不同
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同时,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放过稍纵即逝市场机会。经营租赁行为能使企业有选择地租赁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拥有的资产。特别是工艺水平高、升级换代快的设备更适合经营租赁。
2、两者判断方法不同
融资租赁其实质就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某种意义来说对于确定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实质上就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一种变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购买高得多。
而对经营租赁则不同,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的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出租方。
3、租赁程序不同
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 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4、租赁期限不同
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5、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
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由承租方负责。
6、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
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
7、租赁的实质不同
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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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融资租赁的发展历程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规模的扩大,各类融资租赁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国内优秀的融资租赁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企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融资租赁企业迅速崛起,逐渐成为融资租赁行业中的翘楚!
金融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在很多国家成为租赁组织体系中的主导。不过 明确指出“与那些由银行或全能金融机构提供租赁服务的国家相比,在由单独的租赁公司运作大部分业务的国家中,租赁的渗透率(租赁在投资性融资中所占比例)更高。其原因在于,后者的相关技能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对市场更为关注。然而在某些市场中,比起那些有机会获得低成本存款资金的银行,租赁公司可能处于劣势,如果在专业租赁公司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10%之前,银行便开始竞争,情况更是如此了。租赁公司是极为有限的银行竞争对手的一个,它与银行的竞争有益于租赁业的发展,而当租赁公司受到银行控制时,这一好处便消失了。”
在中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置、投资和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确实具有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的两种市场功能。以融资租赁业务具备的市场功能来界定融资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从事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非金融的贸易机构,显然都不太合适。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债权投资业务对承租人来说就是融资服务,具有金融服务的性质。但是并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就一定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是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收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2015年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全面系统部署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意见》提出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发展与规范相结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国内与国外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提出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位居世界前列的发展目标。
《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指明了方向。
《意见》指出,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意见》明确,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出台融资租赁行业专门立法;完善财税政策,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
《2015年前三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融资租赁业高速增长,截至今年9月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39800亿元,比上年底的32000亿元增加7800亿元,增幅为24.4%。今年前三季度,我国融资租赁业的企业数量、注册资金和业务总量都在大幅增长。截至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3742家,比去年底的2202家增加1540家;行业注册资金统一按人民币计算,约合12167亿元。预测,2015年和整个“十三五”时期,我国融资租赁业有望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预计到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即可达到或超过5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