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业机构到底是什么
商业机构即商业性金融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和组建起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承担了全部商业性金融业务。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法则,出于商业标准的行为目标,以,恰当合理地安排其资产负债结构,以在流动性和安全性允许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有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 我国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我国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将保险业列入金融体系,是由于经办保险业务的大量保险收入用于各项金融投资(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而运用保险资金进行金融投资的收益又可以积累更为雄厚的保险基金,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保险公司也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另外,我们习惯了国内多年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分治的现实,现在国内许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开始筹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找不到完全准确的定义。从宏观方面来看,中国目前尚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性安排。
『贰』 中国金融机构主要分哪几类
(一)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
(二)金融监管机构。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有部分金融监管的职能。
(三)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并于同年3月15日实施。随后,国务院决定向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4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3家保险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我国目前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为主体的营利性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控股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叁』 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关系
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
在一个实行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的金融业,可以分成两大类,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笼统的说,就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机制和原则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政策性金融,也就是在一国政府主导下的,为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政府也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是有效率的,但也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也具有本身固有的缺陷,经济学称之为“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为政府 介入和干预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依据。所以,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之一的金融市场在调节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当然也要以市场机制和原则为基础,这样才会有效率,同时对于金融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的失灵问题和缺陷问题,也需要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校正,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完整的金融统一体中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其中以市场机制进行运作的商业性金融是主体部分,以政府为主导进行运作的政策性金融是必要补充。
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是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性质、行为特征、业务范围、融资原则是不同的。从性质上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商业性金融,是公司企业性质,具有商事性,赢利性;而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政策性的金融业务,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体现国家意志性、社会性。从行为特征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经营金融交易的企业性法人,以市场为导向。一般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以追求自身财务效益和利润最大化为主要行为特征,社会效益体现于财务效益之中。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恰好相反,
它虽然不是完全不考虑自身财务效益问题,但从总体上看它作为政府的金融机构必须以执行国家社会经济政策为主和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行为特征是依政府政策导向行事和以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的经济职能相联系,是贯彻政府政策的一种工具,其目标是政策效益和社会效益。从业务范围看,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十分广泛的,现代金融制度中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具有综合化特征和趋势,即同时经营多样化的金融业务。而政策性
金融机构则由于与不同的政策导向和业务领域相适应,往往具有特定的业务范围和对象。如国家开发银行,就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融资对象,主要办理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政策性贷款及贴息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政策性贷款为主要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从融资原则上看,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法则,出于商业标准的行为目标,以“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为融资准则,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一般要以政府的经济职能和政策为依据,按照政府的意向来安排其融资活动和资产负债结构。具体而言,其融资准则的特殊性在于:
(1)不介入商业性金融机构能够从事的项目,主要经营和承担私人部门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搞的项目,为此政策性金融机构常被看作是填补资本市场空缺的机构;
(2)主要提供中长期的廉价(低息)资金,有的甚至不能按期偿还和价格低于筹资成本,为此而发生的亏损由政府予以补贴,以避开利润的诱惑和干扰;
(3)对其它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符合政策性目标的金融活动给予偿付保证、利息补贴或投融资,以此予以支持、鼓励、吸引和推动更多的金融机构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另外,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职能上的最大差别就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信用创造,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办理活期存款、汇兑、结算和现金收付等商业银行业务,其负债是货币体系已经创造出来的货币,而其资产一般均为专款专用。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具备信用创造的功能。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商业性金融结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归纳为三种关系:
1.平等关系。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它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商业性金融机构代理具体的金融业务,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政策性银行享有某些优惠待遇,但并无凌驾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上的权利,否则就会构成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利益的侵犯。因此,我们不能以政策性金融机构管辖商业性金融。
2.互补关系。从以上的阐述得知,商业性金融机构构成一国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承办绝大部分的金融业务,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承办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办理和不能办理的金融业务,在商业性金融业务活动薄弱或遗漏的领域开展活动。两者之间形成主辅、互补而非替代、竞争的关系。?
3.配合关系。许多政策性银行因受分支机构缺乏的限制,其政策性业务的展是间接的,
即通过商业性银行转贷给最后贷款人。并且,政策性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的符合政府政策要求的业务活动给予再贷款、利息补贴、偿还担保等鼓励与支持,在业务上进行一定的监督。故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程度的配合。
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从推动经济发展的角度看,经济和金融工作具有很大的共性,同时又具有互补性。地方经济需要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服务与投入,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商业性金融机构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帮助,从而实现区域内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出适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配合政府产业政策的需要,日益改善与当地政府关系,商业性金融机构本身才能不断的发展壮大。政府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 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必须认识到商业性金融机构是独立的市场化的企业法人,要依照市场机制进行商业性运作,这就必须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商业性金融机
构的独立性必须得到保障。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把商业性金融机构视为
其附庸,不能干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所以,《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结构要按业务需要而非行政区划设置(第19条);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第41条);商业银行除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63条)、监事会(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18条)、发行金融债券和境外借款需报有关政府机关批准(第45条)外,不受任何其他行政干预。《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24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证券法》第135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肆』 政策性金融机构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
最根本的区别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是政策的控制性。政策性银行的资专本金一般由政府财政属拨付。
是经营目标的非营利性。
是融资原则的非商业性。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是业务范围的确定性。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其与政策性银行根本区别在于经营考虑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力争保本微利。
有政府的财力支持和信用保证。
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竞争,它的服务领域或服务对象一般都不适于商业性金融机构,而是那些受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重点或优先保护,需要以巨额、长期和低息贷款支持的项目或企业。
『伍』 人民银行招聘要求的2年以上商业性金融机构、经济部门或是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社会在职人员是指哪些单位
这个是和你相应专业相关的工作,总之就是需要你具体相关的工作经验,具体的要看你报哪个岗位,要求什么专业
『陆』 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类型
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有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 我国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我国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将保险业列入金融体系,是由于经办保险业务的大量保险收入用于各项金融投资(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而运用保险资金进行金融投资的收益又可以积累更为雄厚的保险基金,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公司也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另外,我们习惯了国内多年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分治的现实,现在国内许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开始筹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找不到完全准确的定义。从宏观方面来看,中国目前尚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性安排。
根据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一个公司在拥有实业的基础上,可以跨行业控股或参股,在同一控制权下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两个以上的金融事业。这是当今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消费者可以在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实现银行存贷款、票据金融、信用卡、票据、保险、证券、期货和共同基金等交易活动。不言而喻,金融控股公司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是独立的公司企业法人。目前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如下两类: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和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直接营利的业务活动,所以只有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但是,由于它们是分支机构,是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下面就不再阐述。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它们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均贯彻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自主经营与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
『柒』 什么是商业性银行 具体有哪些
商业银行,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放款)业务,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它是储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
中国的商业银行举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发银行;渤海银行等。
『捌』 什么是商业性银行
中国只有两种银行,一种是商业性质的,一种是国家性质的。像现在很多银行正在这里私有制,就是采取自生自灭的性质。中国有中国人民银行(央行),然后还有中国银行,还有建行,招行,工行,农行,交行,商业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广义投资银行:指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包括证券、国际海上保险以及不动产投资等几乎全部金融活动。
较广义投资银行:指经营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经纪、企业融资、兼并收购、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创业资本等, 与第一个定义相比,不包括不动产经纪、保险和抵押业务。
较狭义投资银行:指经营部分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经纪、企业融资、兼并收购等,与第二个定义相比,不包括创业资 本、基金管理和风险管理工具等创新业务。
狭义投资银行:仅限于从事一级市场证券承销和资本筹措、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和经纪业务的金融机构。
『玖』 经营性金融机构包括哪些政策性银行是不是属于经营性金融机构
你好,经营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等。。。范围很广,政策性银行属于国有的事业型金融机构,是国家直接掌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