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央行:坚持“三稳” 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8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1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要统筹做好今明两年宏观政策衔接,保持货币政策稳定性,增强前瞻性、有效性,既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又坚决不搞“大水漫灌”,以适度的货币增长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小企业和困难行业持续恢复,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对于房地产行业,央行报告指出,2021年上半年,全国房价总体稳定。6月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同比分别上涨4.3%和3.5%,涨幅较3月分别低0.1个和高0.2个百分点。受上年低基数影响,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速较高。上半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27.7%,两年平均增长8.1%;销售额同比增长38.9%,两年平均增长14.7%。上半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15%,两年平均增长8.2%;其中,住宅开发投资同比增长17%,两年平均增长9.6%,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75.2%。
此外,房地产贷款增速总体平稳。根据报告,6月末全国主要金融机构(含外资)房地产贷款余额50.8万亿元,同比增长9.5%,增速较3月末低1.4个百分点。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6.6万亿元,同比增长13%,增速较3月末低1.5个百分点;住房开发贷款余额9.4万亿元,同比增长3.4%,增速较3月末低2.4个百分点。
在谈及下一阶段的主要政策思路,央行报告称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❷ 佛山住建局: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8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修订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下称“意见稿”)。
中指研究院广州分院研究主管陈雪强表示,本次《意见稿》直指当前佛山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房源发布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租赁市场,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房源信息真实性校验方面,《意见稿》提到,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经委托人同意的才可以对外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租金、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重要事项。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登录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申请房源权属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发布。
在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方面,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通过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且应当与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相一致。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已出租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委托取消之日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各类渠道上撤除。
《意见稿》明确,要求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在佛山市辖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一并提供监管账户信息。监管账户信息通过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和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已开业但未报送监管账户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充报送。
对于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随意使用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接受监管和申请用款。
在业内看来,此措施也是为了规范当前租赁市场存在的乱收租金、押金等行为,同时也有效维护承租人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管控方面,《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办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确保贷款金额、放款频率等合同要素与租赁合同的租金金额、租金支付频率等相匹配,且贷款资金必须直接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
《意见稿》提到,佛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在佛山市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纳入监管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监督、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❸ 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中国政府网7月2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明确了六方面的支持政策。在降低税费负担方面,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方面,一是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二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❹ 金融资本大举进入住房租赁市场需要警惕什么呢
金融资本大举进入住房租赁市场 须警惕楼市“加杠杆”
从政策支持到土地出让的嬗变,从企业探索转型到金融配套的实现,住房租赁市场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多方资本竞逐万亿租赁市场。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贯穿租赁业务“开发-运营-消费-退出”全产业链的金融支撑体系有望逐步确立。但与此同时,住房租赁制度体系建设必须进一步加快,而今后大量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涌入租赁金融领域是必然趋势,要防止租赁贷款变为楼市“加杠杆”的工具。
金融风险须防
业内人士表示,今后大量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涌入租赁金融领域是必然趋势,要防止租赁贷款变为楼市加杠杆的工具。
对于租赁消费端的“按居贷”这类极大方便租客的产品,也有不少人表示质疑。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租赁贷款变相给了租赁加杠杆的机会和概率,要是能贷款,那么租赁就会被投资者利用。“过去租赁涨幅远远低于房价涨幅,原因是没法用杠杆,如果租房都要贷款,都有杠杆,那么未来租金很可能会出现大涨”。“从理论上讲,租赁贷款进入楼市投机者手中其实并不难。”
❺ 实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 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官微披露,其于3月22日在北京召开全国24家主要银行信贷结构优化调整座谈会。
会议认为,2020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金融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迎难而上,主动作为,认真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安排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有序实施好1.8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让利实体经济1.5万亿元,全力支持抗疫保供、保市场主体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国率先控制疫情、率先复工复产、率先实现经济正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会议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会议还提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前瞻性地综合考量资金投放、资产负债、利润、风险指标等因素,持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的能力。改善经营理念,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强化对企业实质信用风险判断。在管控好风险的同时,优化内部考核和激励措施,因地制宜增加经济困难省份信贷投放,支持区域协调发展。
❻ 住房租赁市场如何形成租赁支持合力
去年10月,武汉着手打造“互联网+租赁+金融”服务平台,率先上线了住房租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实现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全覆盖”。平台推出公司、个人住房租赁贷款等融资产品,为企业住房建设、购买租赁房源、改造装修等金融需求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租户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租房、贷款、租金支付、还款全流程线上操作。
华中师范大学房地产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陈立中认为,武汉市打造的“互联网+租赁+金融”平台有利于银行之间展开竞争,进一步降低住房租赁企业的贷款成本。但另一方面,部分租房客收入相对较低,还款能力可能不足。多家银行入驻平台后,应避免为了“抢业务”而盲目发放低息贷款,要做好风险防范。政府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的同时,要做好监管、备案。来源:人民日报
❼ 央行强调坚持“房住不炒”定位 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央行在北京召开全国24家主要银行信贷结构优化调整座谈会,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此外,会议强调,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碳减排投融资活动的支持,撬动更多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产业倾斜。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绿色金融标准,创新产业和服务,强化信息披露,及时调整信贷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制造业的支持,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增加高新技术制造业信贷投放。
全文如下:
全国主要银行信贷结构优化调整座谈会在京召开
2021年3月22日,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全国24家主要银行信贷结构优化调整座谈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要精神和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总结交流经验做法,分析研究信贷形势,部署推进下一阶段优化信贷结构工作。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出席会议并讲话,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主持会议,银保监会副主席肖远企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2020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金融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迎难而上,主动作为,认真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安排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有序实施好1.8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让利实体经济1.5万亿元,全力支持抗疫保供、保市场主体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国率先控制疫情、率先复工复产、率先实现经济正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实体经济恢复尚不牢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信贷结构仍需调整优化。金融系统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认识持续优化调整信贷结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会议强调,下一阶段,金融系统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用改革的办法疏通政策传导,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把握一个“稳”字。总量上要“稳字当头”,保持贷款平稳增长、合理适度,把握好节奏。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建设,实现普惠小微贷款继续“量增、价降、面扩”。推动金融系统继续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二是把握一个“进”字。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碳减排投融资活动的支持,撬动更多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产业倾斜。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绿色金融标准,创新产业和服务,强化信息披露,及时调整信贷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制造业的支持,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增加高新技术制造业信贷投放。
三是把握一个“改”字。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前瞻性地综合考量资金投放、资产负债、利润、风险指标等因素,持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的能力。改善经营理念,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强化对企业实质信用风险判断。在管控好风险的同时,优化内部考核和激励措施,因地制宜增加经济困难省份信贷投放,支持区域协调发展。
座谈会上,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就优化调整重点领域信贷结构的主要做法作了交流发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❽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26日消息,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总体平稳,租金水平稳中有降,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从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在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方面,《意见》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在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方面,《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告诉记者,轻资产的租赁企业更容易出现“长收短付”的资金池行为,“管住了资金,长租公寓的风险就降低了一大半”。打击“租金贷”成为近期监管工作发力的重要方面,而在加大力度“堵歪门”的同时也应合理“开正门”,继续在住房普惠金融上下功夫,补上金融服务在这方面的短板。
❾ 六部门联合发文: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租市场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长租公寓乱象也频频发生。
近年来,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同时,一些住房租赁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也严重影响了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问题,已经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重视。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从业管理、租赁经营、资金监管、消费贷款等七方面入手,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等。
《意见》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
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通知》指出,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意见》还提到,要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次政策是长租公寓市场首个系统监管的政策,也成为今年在经营贷管控基础上,房地产市场迎来的第二个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前述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各类违规做法,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2020年底,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完善长租房政策,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到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今年要抓好的重点工作之一。
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住房租赁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的关键词之一。政策会逐渐体现出“出实招、见实效”,这也将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望迎来长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