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是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如何纳税
真正的混业经营,是指在风险控制的原则下实现资源共享。
中国的混业经营之路有诸多混业经营报道现实约束:
首先,分业监管格局短时间内不会有所改变。
其次,一些金融机构对混业经营的风险考虑不足,匆忙踏上混业经营的道路,有着明显的盲目性。
再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远非一日之功。
最后,金融市场风险过于集中。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义务。
1、狭义的概念
它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
2、广义的概念
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概括而言,酒店餐饮、住宿收入缴纳营业税;与餐饮、住宿收入分开核算的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例如:甲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汽车站与旅客运输为站运合一单位,下设若干二级核算部门。其中汽车修理厂主要承担本公司内设客运分公司车辆维修,也对外承接社会车辆修理,适用增值税税率17%。客运分公司从事旅客运输劳务,按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汽车站提供车辆站务与旅客站务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项目,适用增值税税率6%。
Ⅱ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在什么层次为什么
基本上是分业
Ⅲ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混业经营
金融混业经营概念
1 狭义的概念 . 它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 , 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 .
2 、广义的概念 . 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 , 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 , 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义务
风险管理的问题。在一个风险管理好的地区和国家,混业经营更能促进金融业的发展;相反,在一个风险治理还不算完善的地区和国家,分业经营显然更安全更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Ⅳ 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这四个之间有什么联系啊
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通俗的说
分业经营就是指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各自经营自己的业务,不得相互交错
混业经营就是指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界限模糊,经营业务内容也可以重合,没有限制
商业银行可以指工商银行之类的
投资银行在中国来说就是指证券金融机构,如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Ⅳ 中国属于混业经营的银行有哪些
摘要:在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新形势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的转换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长期以来比较脆弱的中国商业银行,无论是从谋求自身发展还是从应对国际竞争的角度上,都不可避免地要对这一趋势做出积极的反应。本文就是从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所需条件的角度出发,参考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经验,分析中国在条件准备方面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第一部分简要地说明了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从谋求自身发展、应对来自国外商业银行以及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等几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是大势所趋。本文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备条件,在参考发达国家混业经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中国商业银行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金融监管需要达到的水平、法律法规的配套情况、金融市场提供的宏观环境四个方面。本文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不利条件,从四大基本条件出发,逐一解析了中国商业银行在内部经营运作、金融监管力度、法律框架建设、金融市场状况方面的缺陷与不足。简介
本书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将Allen and Jagtiani和Draft的两因素市场模型中加权CRSP指数和美国3个月期国库券利率,换成沪深两市的流通A股市值加权平均指数①和中国3年期凭证式国债利率②,以分析中国商业银行跨业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的系统性风险问题。
关于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路径选择问题,则运用威廉姆森(2001)组织结构理论分析目前各种混业经营模式的利弊和使用条件,在依据总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实证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得出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以及实施路径。
全书共分八章,第一章是中外资商业银行竞争能力比较研究。第二章是混业经营及分业经营选择的理论基础研究。第三章和第四章是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总风险研究。其中,第三章研究中国商业银行与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总风险问题,而第四章则分析中国商业银行和多个非银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总风险情况。第五章实证研究中国商业银行跨业兼营非银行金融业务的系统性风险问题。第六章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跨业兼营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利弊。第七章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及实施步骤。第八章是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过渡期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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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初探--《农村金融研究》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NCJR2000080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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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条件探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dlib.cnki.net/kns50/detail.aspx?filename=2007073946.nh&dbname=CMFD2007
摘要:在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新形势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的转换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长期以来比较脆弱的中国商业银行,无论是从谋求自身发展还是从应对国际竞争的角度上,都不可避免地要对这一趋势做出积极的反应。本文就是从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所需条件的角度出发,参考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经验,分析中国在条件准备方面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第一部分简要地说明了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从谋求自身发展、应对来自国外商业银行以及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等几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是大势所趋。本文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备条件,在参考发达国家混业经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中国商业银行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金融监管需要达到的水平、法律法规的配套情况、金融市场提供的宏观环境四个方面。本文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不利条件,从四大基本条件出发,逐一解析了中国商业银行在内部经营运作、金融监管力度、法律框架建设、金融市场状况方面的缺陷与不足。
Ⅵ 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经营体制是混业经营好还是分业经营好
纵观国际金融体制近百年来的发展,主要发达国家大都经历了从混业一分业一混业的转变过程,实行混业的金融经营体制已经成为当今国际发展的潮流。这种趋势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原因,金融全球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工具的创新、计算机技术的革命等众多因素促使混业经营的优势越来越凸显,分业经营难以继续维持,各国金融业纷纷加入到混业经营的队伍中来。因此,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金融混业经营将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成为世界金融发展的趋势,在世界金融领域掀起一轮新的革命。保险业混业经营可以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达到结构多元化,风险分散化,并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使企业享受全面服务,使消费者得到实惠。
Ⅶ 如何适应混业经营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中介体系
我是你隔壁班的,亲爱的。 给我好评,亲。
(一)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人民银行要成立“金融协调委员会”,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其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磋商,及时交流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职责,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改进监管方式。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四)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六)加强国际合作,强化金融监管。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Ⅷ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什么是混业经营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分业经营(Separate Operation)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