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机构发生抢劫案件储蓄营业员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金融机构所制定的严格的制度营业员在上没有违规操作的话,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责任不需要营业员承担。可以说按照金融机构所制定的制度犯罪分子得手的概率极小。
② 抢劫运钞车的可否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
可以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因为运钞车属于金融机构进行经营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
③ 入户抢劫,抢劫金融机构等具有法律等8种严重情形的之一的抢劫罪如何定刑
我国刑法规定了8种严重的情形,分别是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版上抢劫权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这8种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起点就是十年有期徒刑。同时司法解释又有更具体的一些规定:
一、 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杀人,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 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 抢劫金融机构的。
4、 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二、 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 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 虽有八种情节之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 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④ 有关抢劫的法规
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2、(1) 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⑤ 自助取款室内抢劫什么罪,是普通抢劫罪还是抢劫金融机构罪。
这个属于一般情节的抢劫,不属于抢劫金融机构,抢劫金融机构的对象一定是针对金融机构的钱,别人已经将这个钱取出来了,钞票属于动产,ATM机一经吐出,所有权即宣告所有权转移,所以是一般抢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⑥ 涉嫌抢劫罪的量刑
抢劫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处罚的基本依据是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好的办法是尽快请律师辩护协调.
⑦ 金融机构涉及犯罪问题的现象主要有哪些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⑧ 抢劫罪的法律法规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8)金融机构涉及的抢劫扩展阅读
案例:德保一男子为索要50元钱,竟用事先准备好的带针头的注射器威胁被害人,迫使其交出50元。近日,德保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
2016年1月17日20时许,韦某某在德保县河堤路附近闲逛时,发现被害人韦某一人走在路上,便迎面走过去,故意用身体与被害人发生碰撞,碰撞的时候韦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药水扔在地上摔碎,后其声称该药水是其用来治病的,叫被害人赔50元钱。
韦某某边说边用自身携带的一支带有针头的注射器在被害人面前摇晃,并指向被害人,作出要扎被害人的动作。
被害人因害怕被针头扎到,便从口袋掏出50元钱给了韦某某。此时,德保县公安局巡逻的民警刚好经过,便将韦某某及被害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讯,韦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
⑨ 闯入金融机构金库预谋抢劫应负何刑事责任
抢劫金融机构罪 ,在法律上没有这个专门的罪名,在法律上都是定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