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全面整治网络小贷,网络小贷与P2P平台之间有什么区别
P2P:相当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资金端主要是个人投资者,资产端对接有抵押、无抵押贷款。
网络小贷: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客户、线上放贷。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有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资产端和P2P类似。
区别一:企业的性质不同
P2P的资产难觅,网络小贷资金受限,双方一拍即合。由小贷公司寻找借款人,P2P平台获取投资人并撮合借贷信息。
㈡ 小贷公司想转型做互联网金融,有什么好办法么
说起小贷公司这些年一直都是困难的很,因为+互联网之后,互联网小贷的牌照很吃香。论起原因肯定是有一部分人囤牌照坐等升值,就像支付牌照一个意思。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业务范围不在局限区域了,全国都可以做了。
自全国四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以后,这二年相续又成立了二十来家的消费金融公司来说。早已打破一个省一家的格局。对于中小银行相续布局消费金融公司也是司空见惯。不算高调的中银消费年放款量早破百亿大关,一向低调的捷信消费金融布局3C场景乃是群龙之首。
互联网小贷获批的有80多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有20多家。主要是受制于股东结构的问题。一般消费金融公司都需要有银行做发起股东的。而互联网小贷公司则不需要。在数量上的优势并没有带来体量上的尊严,互联网小贷放款量真的就差远了。虽然对客户贷款的资金成本一般都在1.5左右。这个成本其实是可以的,必定都是上人行征信的机构,更毫不夸张的说是厚利可图的。
按照常理来说,互联网小贷的优势是大于消费金融公司的。互联网小贷公司不受太多的约束。而消费金融公司则不然。真要说场景消费,其实很尴尬?装修贷款国有大银行并没有放弃,3C额度太小。旅游款基本属于鸡肋,婚嫁市场更难开发,医美和教育早该洗洗睡了,单单信用卡就压的消费金融公司喘不过来气了,偏偏汽车金融又不能做。说到底,场景消费是很不成熟的。目前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做的还是现金业务。互联网小贷就爽多了,比消费金融额度更宽泛、用途更随意、还款方式更灵活等。
看起来很美好的互联网小贷公司真比起来消费金融公司还是弱势的很。消费金融公司必定大部分是有银行做股东撑腰。动辄几百亿的放款量都是互联网小贷公司不可抵达的。他们可以同业拆借、发ABS,股东增资都是消费金融公司的绝对优势。互联网小贷则不行,融资渠道的种种条条框框说起来唏嘘不已呀。
通过简单的对比,我们是不是发现了饼再大都不如锅大。不管是实体经济还是互联网+都要时刻谨记。贪大求全不如小而美。像钱信金融超市这样的贷款导流平台再好,都不如金融机构放款不要利息好。
㈢ P2P,小贷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吗
小贷公司也就是P2P平台,或一个民营借贷公司。与银行无关。
㈣ 小贷公司或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这将在税收方面影响几何
最高法院已于2020年12月29日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近期的采访中,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也对南都记者预测称,监管意在通过利率市场化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金融供给体系,使普惠金融业务更加守正有序,后续央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精神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从顶层制度方面厘清金融规制与司法权的边界。
㈤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
根据央行2009年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给予其金融机构的定位。但因银监会态度依旧,央行此番释放政策信号,并未很快改变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的现状,小额贷款公司仍由当地金融办监管,税收按一般服务型工商企业标准缴纳,比商业银行高出一截。
(5)网络小贷公司转型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㈥ 小贷公司在税法上应认定为金融机构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中国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人 葛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