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机构代理中间业务是不是一定要报银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1〕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第七条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票据承兑;(二)开出信用证;(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四)贷款承诺;(五)金融衍生业务;(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八)代理证券业务;(九)代理保险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第八条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各类汇兑业务;(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五)委托贷款业务;(六)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七)代理资金清算;(八)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九)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十)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十四)保管箱业务;(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报材料后,对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批复文件。对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银行。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请,可以对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作出特别限定。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办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列出的中间业务,按审批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业务性质及风险特征确定适用审批制或备案制。第十二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布专门业务管理办法的中间业务品种,若办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制度,按专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第十四条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由其总行于开办前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品种,不应超出其总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业务品种范围。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开办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开办申请;(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2、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3、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4、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三)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开办申请,开办申请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说明: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2、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3、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4、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二)申请开办业务品种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与同业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九条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制定中间业务内部授权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商业银行内部授权制度应明确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授权权限,应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可以从事的中间业务范围。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并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注重对中间业务中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对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的资本金管理;应注重对交易类业务的头寸管理和风险限额控制;应对具有信用风险的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中间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和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中间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相关业务,取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中间业务;(二)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三)开办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四)开办业务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五)业务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内控混乱,造成严重风险及实际重大资金损失;(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其他条款,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㈡ 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银行机构来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源或类似业务应经人民银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㈢ 金融机构要怎样开展业务代理
(1)同业之间的业务代理。有的金融机构因分支机构少而影响了业务的开展,可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把部分业务交由合作机构(外包),以向合作机构付手续费的形式实现双方的互利。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代理实现业务的扩张。近年来出现的银行代售保险、代发行基金和债券等就属于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在这种合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借用了银行的良好信誉和遍布的网点优势,而银行则从保险公司代售的手续费收入中得到实惠。
(2)与客户之间的代理业务。随着收入结构的不断变化,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
㈣ 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的概念是什么
代理业务是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办理其指定的经济事务的业务。信托机构的主要传统业务之一。
代理业务和信托业务都以信任为基础,代理人与信托中受托人的地位相似,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①在信托业务中,委托人须将信托财产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而代理业务中不转移财产权。
②在信托业务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事务,而代理业务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处理受托事务。
③信托业务中受托人的权限较大,在遵守信托目的前提下,可自主处理信托事务,而代理人的权限较小,在处理代理事务中一般需要被代理人具体授权。
④受托人承担的责任大于代理人。
⑤代理业务的范围大于信托业务,主要是代理业务可不受财产的限制,一些不涉及财产的经济事务也可代理,如咨询调查,代理会计事务等,而信托业务必须以信托财产为中心。
(4)代理金融机构业务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㈤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办理什么业务
答: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理行的购售限额由人民银行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境内代理行的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人民银行确定。
㈥ 银行都办理哪些代理业务
1、代理保险。银行受人寿保险公司或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通过所辖储蓄所代办寿险种类的业务。您可选择某种险种,填写保险合同书,开立或确定按期划款的活期储蓄账户。银行按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公司划转应交款项。涉险项目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直接与保户进行理赔。理赔金通过您的储蓄户划转发放。目前工商银行各储蓄所均开办此代理业务。2、代理支票。代理支票是储蓄机构对个人支票代为结算,并将款项划转到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储蓄机构受理的个人支票,其用途仅限于“工资”或“劳务费”两个项目,且劳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其它用途不予受理。3、存款证明业务。存款证明是银行根据储户的要求,对其存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开具证明的业务。
㈦ 邮政局代理金融网点可以办理哪些业务万分感谢
首先,明确代理金融网点是邮政储蓄银行的代理,代理的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金融业务。2007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继承了原中国邮政的金融业务,因分家并未完全彻底,中国邮政仍然控制着一半多的邮政金融网点,用邮政储蓄的盈利补贴普遍服务的亏损,与银行对外统一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标示,继续发展邮政金融业务。因邮政金融业务全全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继承,中国邮政管辖的金融网点只能成为代理网点。
其次,业务范围。因为代理的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金融业务,所以开展了部分金融业务板块,主要是:存取款,代收代付、开户、挂失、汇款等一般性的业务都能办理,另外理理财、保险等表外业务也可以。但是信贷业务、公司业务以及国际金融业务是不办理的。这些业务都由邮政储蓄银行办理。
㈧ 商业银行如何发展代理业务
C 试题分析:在银行发展的过程中,银行的业务也在不断推陈出新。银行的三大业务是存款业务(基础业务)、贷款业务(主体业务,原是商业银行营利的主要来源)、结算业务。下列选项中属于商业银行基础业务的是吸收存款,C项正确且符合题意,代理买卖外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都不是基础业务,本题考试基础知识,难度不大。故该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