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❷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❸ 关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理解
(1)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应当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也就是不能从销项税中减去它的数字。 因为有,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打个比方: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10000元,则销项税是:10000/(1+17%)*17%=1453。如果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是1000元的话,就可以从1453元里减1000元,实际交税453元:
应交增值税=1453-1000=453.00元。 反之,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那么增值税就是销项税,也就是1453元,你需要缴纳。
(2)此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购进货物时:
借:物资采购(商品采购)XXX1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税金)XXX2
贷:银行存款(现金)XXX1+XXX2
稽核比对相符的信息回来后,允许抵扣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XXX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税金)XXX2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一)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计其它有关事项的;
(二)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三)购进固定资产(含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运费)。(2009年1月1日起,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谓非应税项目是只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五)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六)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所谓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七)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八)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它非正常损失。
(九)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计入成本处理。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取得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当月未按有关规定核算党旗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二)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上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若企业在购进时已结转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经查实,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❹ 关于增值税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那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对于外购存货损失,企业是否还需要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呢?
根据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比之后我们发现,新旧条例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处理方法基本相同,但是新旧细则对什么是“非正常损失”解释发生了变化。旧细则规定的范围比较宽,基本上“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均被列为“非正常损失”,也就意味着没有参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都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而新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规定了一个较窄的范围,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新条例实施后,企业对于外购存货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毁损,以及因技术进步原因导致的淘汰、报废,不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❺ 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是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A、购进免税农产品 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所以,本问题只能选择: D、购进用于建造办公楼的货物
❻ 纳税人支付的下列进项税额,不 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 接受贷款服务支付的与该贷款直 接相关的
答: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❼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哪些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1)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其消耗的购进原材料等;(3)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3)以上项目的运费、免税项目的运费。(4)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5)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❽ 财税问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有哪些
①将购买的物资或接受的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②将购买的物资或接受的劳务用于其他非应税项目
③因管理不善损耗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❾ 下列行为中,涉及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A将专门购进货物一批用于本单位集体福利
D外购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