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募集资金如何做账计入应付债券
应付债券:
⑴应付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债券.企业应设置"应付债券"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债券本金和利息.
⑵本科目应当按照"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⑶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债券的摊余成本.
非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会计分录
募集资金就是融资了,融资就是借款了,分为金融借款(银行)和民间借款.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根据借款的时限长短来分)
后期支付本金
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支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民间借款的利息高出基准利率的部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要税前扣除)
贷:银行存款
Ⅱ 非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会计分录如何做
严格起来,非上市公司不叫募集资金,此问题的非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即,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Ⅲ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会计分录如下:
1.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00
贷:银行存款 400
营业外收入4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0
贷:投资收益 120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4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4
3.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60
贷:投资收益 160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32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2
4.借:应收股利 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
Ⅳ 公司购买了法人理财产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1、公司购买法人理财产品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理财产品科目;
2、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理财产品
贷:银行存款
3、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Ⅳ 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计入什么科目
募集资金分两种情况:一是做为股东进行投资,这种的话,收到资金要如实收资本科目。再一种是做为一种投资分红,这种就要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Ⅵ 我公司将银行闲置资金购买部分短期金融理财产品,理财收益要交税吗,都要交什么税。以上会计分录怎么做。
1、企业购入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是否缴税,目前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各地执行口径不一。
2、如果缴税,一般缴纳营业税。
3、缴税的会计分录: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缴营业税。
4、以下地方口径供参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营业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并持有到期取得收益的行为,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即进行转让,则以理财产品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对于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商品买卖,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即企业将自有资金提供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其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将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其实质就是企业将资金贷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如果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Ⅶ 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怎么做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Ⅷ 上市公司的募集到的现金如果会计处理
如果上市前后均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会计处理一样:
假设取得200万股权融资,发行的股份为50万股,每股4元,发行费用忽略不计: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股本 50万元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50 万元
如果上市前融资时是有限责任公司,只需将上述分录的“股本”,改为“实收资本”即可。
Ⅸ 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都需要缴纳什么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如何计缴营业税,目前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各地执行口径不一,以下地方口径供参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营业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并持有到期取得收益的行为,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即进行转让,则以理财产品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对于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商品买卖,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即企业将自有资金提供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其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将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其实质就是企业将资金贷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如果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Ⅹ 收到募集资金会计如何处理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呢?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