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是什么意思
一、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
民法上有所谓“善意第三人”、“善意相对人”的概念。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
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善意指的就是没有过错。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
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
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指的是善于取得的人,是合同中的第三人,他们取得一定财产,并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
因此,当合同当事人向其发起请求权的时候,其有权拒绝。在日常生活中,善意取得的情况也十分普遍,构成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包括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且支付一定价格。
(1)民法总则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善意相对人,即善意第三人。
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
区分原则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实际上允许相对人在对交易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状态的主观认知方面存在过失,并且,这种过失不影响其“善意相对人”法律身份的成立。但是,显然,超过一定程度的过失会导致相对人丧失“善意相对人”身份无异。
善意相对人认定标准
1、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
如果存在《合同法》第52款所明令禁止的相对方与行为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那么在恶意串通情形下形成的合同无效。这是最基本的除外情形。
2、相对人具有公司内部人身份
如果交易相对人本身就是公司股东或内部人士,自然有义务也有条件对公司的基础文件及决议事项予以了解,除非股东能证明其已无法正常获知公司内部信息。
有判决因相对人“为公司内部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了解公司资产处理的权限,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在未经资产管委会集体决议之前,不得私自处理资产”为由,判定相对人与法定代表人就公司特定资产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这是因为相对方“内部人”的身份,提高了其注意义务的标准,推定他知晓公司内部管理规则。
3、基于行业规定的重大过失
在特定行业中,从业人员因其行业的特殊性而承担着较普通相对方更为专业的注意义务。以金融行业为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于与之交易(如贷款、理财等)的公司有严格的审单程序,多数交易还要求事先进行尽职调查。若银行或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照银行业协会所规定的审单流程,应被认定为交易存在重大过失。
4、相对人在特殊交易事项中存在重大过失
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个案情况不同,不应当一概而论。但是无论如何,基本的原则是应当根据交易的特殊性、法律的强制性以及相对人对此所承担的正常的注意义务。例如,在公司增资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增资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资本多数决或者全部同意方可实行”。
如果第三方在没有见到公司的有效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就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增资扩股协议,那么第三方要主张自己是善意相对方的依据是不充分的。
究其法理,因为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减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作为交易相对方,应当知晓仅凭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公章不能够在这些基础事项中完全反映公司和股东的真实意志。因此,这种情况下,保护股东权益的急迫性已经超过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急迫性。
❷ 《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是什么意思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指的是善于取得的人,是合同中的第三人,他们取得一定财产,并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
因此,当合同当事人向其发起请求权的时候,其有权拒绝。在日常生活中,善意取得的情况也十分普遍,构成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包括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且支付一定价格。
(2)民法总则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善意相对人认定标准
1、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
如果存在《合同法》第52款所明令禁止的相对方与行为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那么在恶意串通情形下形成的合同无效。这是最基本的除外情形。
2、相对人具有公司内部人身份
如果交易相对人本身就是公司股东或内部人士,自然有义务也有条件对公司的基础文件及决议事项予以了解,除非股东能证明其已无法正常获知公司内部信息。
有判决因相对人“为公司内部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了解公司资产处理的权限,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在未经资产管委会集体决议之前,不得私自处理资产”为由,判定相对人与法定代表人就公司特定资产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这是因为相对方“内部人”的身份,提高了其注意义务的标准,推定他知晓公司内部管理规则。
3、基于行业规定的重大过失
在特定行业中,从业人员因其行业的特殊性而承担着较普通相对方更为专业的注意义务。以金融行业为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于与之交易(如贷款、理财等)的公司有严格的审单程序,多数交易还要求事先进行尽职调查。若银行或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照银行业协会所规定的审单流程,应被认定为交易存在重大过失。
4、相对人在特殊交易事项中存在重大过失
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个案情况不同,不应当一概而论。但是无论如何,基本的原则是应当根据交易的特殊性、法律的强制性以及相对人对此所承担的正常的注意义务。例如,在公司增资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增资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资本多数决或者全部同意方可实行”。
如果第三方在没有见到公司的有效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就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增资扩股协议,那么第三方要主张自己是善意相对方的依据是不充分的。
究其法理,因为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减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作为交易相对方,应当知晓仅凭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公章不能够在这些基础事项中完全反映公司和股东的真实意志。因此,这种情况下,保护股东权益的急迫性已经超过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急迫性。
❸ 民法通则第108条,刑法第193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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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民法通则全文2015 关于赠送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
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
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
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
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
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
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
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
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
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
,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
利率的规定。
赠送就是赠与,其他在分则里没规定的,依照合同法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