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七不准”
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不准存贷挂专钩,以属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Ⅱ 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不能作为个人有效证明证件使用的是什么
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只能是身份证,护照和军官证,其他的都不是有效证明证件。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1、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为护照。
(2)金融机构不得为扩展阅读: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当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
Ⅲ 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不得出现哪些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内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特别是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易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
Ⅳ 未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是什么意思
未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意思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都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属于非法操作。
Ⅳ 为什么金融机构不得同时从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
首先,投资和投资银行不是一回事;所以商业银行肯定要投资的,不投资怎么赢利。
分业经营是为了规避风险,33年是大萧条的时候,大量银行倒闭,所以有个这个法案;
Ⅵ 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五)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