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利率由什么决定
利息率的高低,影响利息率的因素,主要有资本的边际生产力或资本的供求关系。
此外还有承诺交付货币的时间长度以及所承担风险的程度。利息率政策是宏观货币政策的主要措施,政府为了干预经济,可通过变动利息率的办法来间接调节国内通货膨胀水平。
根据IS-LM模型,利率的决定取决于储蓄供给、投资需要、货币供给、货币需求四个因素,导致储蓄投资、货币供求变动的因素都将影响到利率水平。
自1949年建国以来,中国的利率基本上属于管制利率类型,利率由国务院统一制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在利率水平的制定与执行中,要受到政策性因素的影响。中国长期实行低利率政策,以稳定物价、稳定市场。
1978年以来,对一些部门、企业实行差别利率,体现出政策性的引导或政策性的限制。可见,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利率不是完全随着信贷资金的供求状况自由波动,它还取决于国家调节经济的需要,并受国家的控制和调节。
(1)金融机构利息计入本金换据扩展阅读:
利率的分类
根据计算方法不同,分为单利和复利
单利是指在借贷期限内,只在原采的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另外计算利息。复利是指在借贷期限内,除了在原来本金上计算利息外,还要把本金所产生的利息重新计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俗称"利滚利"。
根据与通货膨胀的关系,分为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
名义利率是指没有剔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利率,也就是借款合同或单据上标明的利率。实际利率是指已经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利率。
根据确定方式不同,分为法定利率和市场利率
官定利率是指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或者中央银行确定的利率。公定利率是指由金融机构或银行业协会按照协商办法确定的利率,这种利率标准只适合于参加该协会的金融机构,对其他机构不具约束力,利率标准也通常介于官定利率和市场利率之间。市场利率是指根据市场资金借贷关系紧张程度所确定的利率。
根据国家政策意向不同,分为一般利率和优惠利率
一般利率是指在不享受任何优惠条件下的利率。优惠利率是指对某些部门、行业、个人所制定的利率优惠政策。
根据银行业务要求不同,分为存款利率、贷款利率
存款利率是指在金融机构存款所获得的利息与本金的比率。贷款利率是指从金融机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与本金的比率。
根据与市场利率供求关系,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
固定利率是在借贷期内不作调整的利率。使用固定利率便于借贷双方进行收益和成本的计算,但同时,不适用于在借贷期间利率会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况,利率的变化会导致借贷的其中一方产生重大损失。
浮动利率是在借贷期内随市场利率变动而调整的利率。使用浮动利率可以规避利率变动造成的风险,但同时,不利于借贷双方预估收益和成本。
根据利率之间的变动关系,分为基准利率和套算利率
基准利率是在多种利率并存的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我国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
Ⅱ 贷款利息到期未还怎么计收复利
转一个案例说明给您看看,相信您看完后能找到答案:
[案情]
2007年12月1日,陆某向杨某某立据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10个月,月息2%。2008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后,债务人陆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杨某某找到陆某结算,经结算陆某向杨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到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万元,合计12万元,2008年10月30日前还清”。 逾期后陆某仍未归还,杨某某遂于2009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陆某给付欠款12万元及以12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08年10月3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12万元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计算中包含了部分复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利息应以10万元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对此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并不明确。笔者通过本文试图对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进行明晰。
一、何谓“复利”
通过网络导航,《维基网络》所给的搜索结果是:复利(英文:Compound interest),是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利息除了会根据本金计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样可以生息,因此俗称“利滚利”或“利叠利”。只要计算利息的周期越密,财富增长越快,而随著年期越长,复息效应亦会越为明显。笔者认为,通常而言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以借款数额与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利息数额之和为本金再计算利息,以此类推至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得出的利息数额。
二、复利保护之争
复利应否予以保护,实务界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
主张不保护复利观点的法律依据是:首先,1988年1月26日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其次,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借款合同部分的内容中,没有对应否计收复利作出规定,虽然《合同法》对计收复利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司法解释对计收复利是禁止的。所以计收复利缺乏法律依据。
主张应予保护复利观点的依据是:首先,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12月11日发布的《利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有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第三,中国银行1981年3月13日发布的《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贷款暂行办法》中也有计算复利的规定。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可以理解为允许计收复利,但要适当予以限制。第五、出借人计收复利在国际上是金融机构的惯例,所以对复利予以保护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对借款人不按时结息的违约行为的惩罚。
三、民间借贷中复利的出路
对复利问题,各国的立法不同。一类以日本为代表,对复利问题采取放任自由主义,允许当事人约定复利,如《日本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关于法定复利的规定内容为“利息迟延超过一年份以上,虽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人仍不支付利息时,债权人可以将迟延利息滚入原本” 。另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对复利采取相对禁止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248条第一款规定“实现约定到期利息再生利息的协议无效”;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储蓄银行、信贷机构以及银行业主可以实现约定,将到期未提取利息的存款作为新的升息的存款。有权对其给予贷款的款项发行支付利息的无记名债券的信贷机构,可以事先约定,对此项贷款迟付的利息再生利息” 。此外《法国民法典》第1906条规定“虽未订定利息,借贷人已予支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亦不得将其计入借款的本金”。相较我国立法而言,上述立法对出借人能否计收复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立法的不明确,正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不同理解的最根本原因。那么从现行立法中能否找到解决民间借贷中复利问题的出路呢?
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复利问题的罗列后,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没有关于复利的规定,有关复利的规定只是见诸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上。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在适用范围上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并不直接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那么在处理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只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然而这两个司法解释在表述的文本上是不统一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中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中关于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比较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时间,则在处理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上应适用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实践中,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成为适用该司法解释的一个瓶颈。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并非牟取高利,就可以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入本金后的利率未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就应当保护。这种观点下是以含有利息的本金作为计算利率的本金,把含有复利的利率作为衡量是否高利的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该条款的文义上分析,将利息计入本金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遇有计算复利的,一律对复利部分不予支持。第三种观点认为,从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和条文文义分析,对复利是持一种适当保护的观点,即允许适当计算复利,但超过该司法解释第六条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与此异曲同工的比较方式是将计入本金的利息提出来,利息归利息,本金归本金地计算一下实际利率究竟是多少。如果超出第六条的限度,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就复利问题作出约定的,至债权人起诉时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时,可以予以保护;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护的其实并非复利,而是法律允许民间接待可以约定的适当高于银行利息的部分。换而言之,复利仅是一种利息计算方法,只要按照该方法计算出来的利息总额不超过法定利息的四倍,即受法律保护。
最后,让我们重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中不难读出适当保护复利的处理原则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时即以确立。
【作者介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Ⅲ 贷款的年化利率如何计算
年利率是:年利息÷本金×100%,例:存入银行100万,一年利息2万,年利率是,2÷100×100%=2%。
年化收益率是:年收益÷投入的本金×100%,例:投入100万,年收益是20万,年化收益率是,20÷100×100%=20%。
年化收益率是把当前收益率(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换算成年收益率来计算的,是一种理论收益率,并不是真正的已取得的收益率。例如日收益率是万分之一,则年化收益率是3.65﹪(平年是365天)。因为年化收益率是变动的,所以年收益率不一定和年化收益率相同。
年利率,指一年的存款或贷款利率。所谓年利率,是"年利息率"的简称,就是指一年期限的利息额与存款本金或贷款本金的比率。
(3)金融机构利息计入本金换据扩展阅读:
利率分类
1、根据计算方法不同,分为单利和复利
单利是指在借贷期限内,只在原采的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另外计算利息。复利是指在借贷期限内,除了在原来本金上计算利息外,还要把本金所产生的利息重新计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俗称"利滚利"。
2、根据与通货膨胀的关系,分为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
名义利率是指没有剔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利率,也就是借款合同或单据上标明的利率。实际利率是指已经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利率。
3、根据确定方式不同,分为法定利率和市场利率
官定利率是指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或者中央银行确定的利率。公定利率是指由金融机构或银行业协会按照协商办法确定的利率,这种利率标准只适合于参加该协会的金融机构,对其他机构不具约束力,利率标准也通常介于官定利率和市场利率之间。市场利率是指根据市场资金借贷关系紧张程度所确定的利率。
4、根据国家政策意向不同,分为一般利率和优惠利率
一般利率是指在不享受任何优惠条件下的利率。优惠利率是指对某些部门、行业、个人所制定的利率优惠政策。
Ⅳ 民间借贷中,将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合法吗
您可以根据贷款时间按照以下规定判断:
1、原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份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核心的条款是将原先的24%法律保护条款修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CFETS发布的LPR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温馨提示:新规定公告明确表述,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因此所有持牌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是不适用的。其他以贷款为主业但属于非金融机构的,或者其他类型的民间借贷适用。如果您有资金需要,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贷款,了解平安银行各类贷款详情及尝试申请。
应答时间:2021-01-0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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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借款3分利息是怎么算的啊
3分利指的是月息,也就是月利率为3%。
1、假设借贷款为10万元,期限为一年1.私人间的借贷,用单利计算利息。银行存款就是单利法利息=本金×利率×期限一年利息=100000×3%×12= 36000元。
2、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的标准公式:
1)当月贷款利息=上月剩余本金*贷款月利率;
2)当月已还本金=当月还款额-当月贷款利息;
3)上月剩余本金=贷款总额-累计已还本金;
(5)金融机构利息计入本金换据扩展阅读:
一、流动资金:
1、计算方式:在项目财务分析中,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是按单利计算的,并且无论借款发生在何时,在计算利息时,均假定是在年初借用;另外,由于流动资金是周转使用的,所以一般是假定流动资金借款在生产经营期不归还,而是在项目终了时一次性归还。
2、因此:流动资金借款年利息=当年累计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
3、举例说明:以某项目为例,经估算,项目各年新增流动资金借款为:第3年330.59万元,第4年31.12万元,合计为361.71万元,则各年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为:第3年:330.59×8.64%=28.56(万元);第4~14年:(330.59+31.12)×8.64%-31.25(万元)。
二、长期借款:
1、计算方式:为简化处理,在计算长期借款的还本付息时,假定每年的借款均发生在当年的年中,因而只按半年计息,而还款则发生在年末;本年尚未归还的本金及以前年度的借款则形成了下一年度的“年初借款累计”,并按全年计息。
2、这样,每年应计利息的近似计算公式如下:每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计+本年借款额/2)×年利率;
3、举例说明:某项目仅在建设期第2年借入长期借款550万元,年利率为9.9%,项目第3年起投产,则第2年应计利息为:(0+550/2)×9.9%=27.23(万元),第3年应计利息为:(550+27.23+0/2)×9.9%=57.15(万元)。
Ⅵ 借款利率计算与法律问题
1、民间借贷,法律不支持复利计算。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只是法律不支持,但并不意味着构成经济犯罪。
根据《民通意见》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2、银行贷款,如果逾期未还则以复利计算,这句话本身就是违法的,意思就是说如果逾期不还贷款,那就利滚利的计算。
剩下1万只能按照贷款利率计算。
3、这个可以按照360天计算,也可以按照实际的,其实本身也没有什么违法的地方。
Ⅶ 贷款利息属于哪个会计科目
属于财务费用科目。财务费用属于损益类科目,损益类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财务费用的明细科目有: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利息支出,贷款利息支出及其他筹资方式下支付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外币兑换价差;财务费用---手续费:各种银行收支业务产生的手续费。
(7)金融机构利息计入本金换据扩展阅读
1、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企业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冲减借方。
月终,将借方归集的财务费用全部由“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计入当期损益。
结转当期服务费用后,“财务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
“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规则是: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对应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则借记相关对应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在利润表中,单设“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并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即期末结转的余额分析填列。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在会计科目设置上,“财务费用”属于损益类一级科目(编号5503),并且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Ⅷ 利息超高超过多少属于高利贷
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也就是说,高利贷的利率依个人交易而定,但是都超过了国家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不构成高利贷行为
,民间借贷新规尤其是15.4%利率上限,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事情是这样的。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抹去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降低至新利率红线——4倍LPR。
按照最新1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15.4%。
于是,一些观点就认为,超过15.4%就是高利贷了。也有人认为,利率上限下调,绝大多数互金、消金机构都会活不下去。还有观点认为,利率红线有漏洞,能轻松绕过。
真的吗?实际上,这里面还有不少误区,接下来就一一澄清。
超15.4%就算高利贷?别被这些误区带偏了→
误区1:民间借贷利率上限15.4%
事实:还真不一定
15.4%的说法,最初来自于最高法的解释。原文是这样的: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明明只是举个例子,但众多自媒体已经狂欢了——
刚刚!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高利贷彻底完了!最高法出手: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超15.4%;
15.4%!最高法确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
这就是不审题的后果。
15.4%的上限,是根据今年7月20日的LPR利率算出来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LPR发生变化,这个上限同样也会变化。
实际上,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也是根据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出来的。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
总之,15.4%只是一个例子,千万别被标题党误导。
Ⅸ 关于复利(利滚利)的国家规定
关于复利(利滚利)的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9)金融机构利息计入本金换据扩展阅读
高利贷中利滚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我国法律禁止复利。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高利贷中利滚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国法律禁止复利。借款如果逾期未还,则依法可以计算逾期利息,但逾期利息不可以再计算利息。
Ⅹ 银行贷款年化利率怎么计算
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方式通常是按月复利计算的。分期还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息,还有一种是等额本金。短期的贷款也可以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
利息计算公式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为: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第二,利率的换算,其中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的换算关系是: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30(天);日利率=年利率÷360(天)=月利率÷30(天),除此之外,使用利率要注意与存期相一致;
第三,利息计算公式中的计息起点问题,
1、储蓄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计付利息;
2、利息金额算至厘位,实际支付时将厘位四舍五入至分位;
3、除活期储蓄年度结算可将利息转入本金生息外,其他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如何,一律于支取时利随本清,不计复息;
第四,利息计算公式中存期的计算问题,
1、计算存期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
2、不论大月、小月、平月、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全年按360天计算;
3、各种存款的到期日,均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如遇开户日为到期月份所缺日期,则以到期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10)金融机构利息计入本金换据扩展阅读:
存期计算规定
1、算头不算尾,计算利息时,存款天数一律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日起算至取款前一天止;
2、不论闰年、平年,不分月大、月小,全年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算;
3、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各种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均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准。即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为一对年,存入日至下月同一日为对月;
4、定期储蓄到期日,比如遇法定假期不办公,可以提前一日支取,视同到期计算利息,手续同提前支取办理。
利息的计算公式:本金×年利率(百分数)×存期
如果收利息税再×(1-5%)
本息合计=本金+利息
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是: 应计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应计利息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已计息天数按实际持有天数计算。
PS:存期要与利率相对应,不一定是年利率,也可能是日利率还有月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