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为何嫌贫爱富
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由来已久,学界讨论了10多年,出主意的不少,但管用的却不多。想当年,学界建议四大国有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结果呢?机构倒是成立了,可贷款难并未解决。后来又成立了中小(股份制)银行,本指望中小银行会服务于中小企业,不成想中小企业的贷款还是无人问津。姥姥不疼舅舅不爱,中小企业难道真的是告贷无门? 我想不应该是这样。银行不给中小企业贷款,就银行来说其实也有难言之隐。有人指责是银行嫌贫爱富。这虽然是实话,但实话未必在实理。想深一层,世上哪有银行不嫌贫爱富的?银行不是慈善机构,它不仅要盈利,而且还得考虑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在商言商,不嫌贫爱富行吗?换位思考一下,假如你是银行行长,有两个企业要贷款,一个家大业大而另一个本小利小,你会把钱借给谁?是不是也会优先贷给大企业? 但凡银行皆会嫌贫爱富,这是银行的本性。你可以指责银行,但银行的本性却改变不了,改变了就不是银行,至少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而可能是政策性银行)了。难题也就在这里,一方面,我们没法让银行不嫌贫爱富;另一方面,又要让中小企业从银行那里得到贷款,你认为该怎么做?可以肯定,要解决此难题仅有政府重视不够,学界口诛笔伐也没用,关键是要有办法让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既感到安全又能赚钱。 当下学界有个流行的看法,以为大银行不给中小企业贷款是大银行财大气粗眼中无中小企业,于是认为发展中小银行问题就可迎刃而解。这看法很有代表性,比如针对农民贷款难,又有人建议应大力发展村镇银行,认为村镇银行就一定会给农民贷款。事实上,这些看法纯属闭门造车。这些年,中小银行显然只对大企业情有独钟;而农村金融机构以农信社为例作为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本应为农民排忧解难,可农信社的资金却不少流向了城区。 所以,我还是那句话,银行就是银行,不要指望银行能发善心,也不要以为中小银行就理所当然会给中小企业贷款。经济学推断行为,永远要从约束条件下利益最大化那方面看。这是说,银行不论大小,它放不放贷或是放贷给谁,考虑的都是给定约束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企业大小,也不是其他。若贷款给中小企业收益比贷款给大企业高,收贷也安全,银行怎可能有钱不赚? 说起来,银行要追求收益最大化无可厚非。银行本来就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既然自负盈亏,它当然要考虑贷款的收益。再说银行谁不想做大做强?今天的中小银行不会永远安于做小,也希望日后能成为大银行,而要由小做大,不看重收入怎么行?至于银行为何要关注贷款安全,道理也简单,因为银行的贷款用的是储户的存款,银行放贷风险越小,储户才会越放心,这样银行的吸储能力才会越强。 举例说,假如你是储户,你把钱存入银行最起码的要求是什么?除了取得利息收入,是不是还希望能保证你的存款安全?若银行不做承诺或是你对银行没信心,你敢把钱存进银行么?正因如此,银行要保证储户存款安全就得注重贷款安全,不然贷款放出去收不回,储户哪有安全可言?这样看,银行嫌贫爱富不光是为自己,同时也是为储户。既如此,银行怎能受到公众指责? 如果银行不该受指责,那么中小企业贷款怎么解决?眼前困难在两方面:一是相比大企业,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可对银行来说,贷款1000万与贷款100万的审贷手续完全一样,成本也差不多,故银行往往乐于做大贷款而不愿做小贷款;二是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可抵押资产不多,有的甚至就没有资产可抵押。空手套狼,银行当然不肯贷。几年前我在大庆油田调研时一位负责人告诉我,银行整天追着他们要给贷款,为什么?因为给大庆油田贷款没风险。 困难明摆着,显然,中小企业要想从银行得到贷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让银行做小额贷款与做大额贷款的成本收益率相等。前面说了,银行一次放贷一千万与放贷一百万的审贷成本大体相若,这样放大额贷款的成本收益率就要明显高于放小额贷款,所以要让银行肯为中小企业贷款,唯有提高小额贷款的收益率,舍此无他。说得更直白些,就是要给银行自主权,允许银行相应提高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 也许会有人觉得这样对中小企业不公平,其实这与公平与否没关系。利息是什么?著名经济学家费雪说,利息是不耐的代价。意思是说你越急着借钱,所付的代价(利息)就应越高。而我的观点,只要银行给出的利率中小企业能接受,是你情我愿,旁人(包括央行)就大可不必说三道四。不然把利率控死了,小企业从银行借不来钱,被逼无奈就会去非法集资,那样利率可能会更高。 第二个条件是财产抵押。很多中小企业处在创业起步期,急需贷款而又无财产抵押,这确实是令人头痛的问题。近些日子思来想去,我感到关键还得有担保机构。前些年为帮助中小企业贷款,不少地方政府出资成立过担保公司,可由于赚的少赔的多,目前这些公司大多名存实亡。
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
1、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
2、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㈢ 如何理解银行为什么嫌贫爱富
按道理,银行对每一位客户都应该公平对待,只要是客户,他们就应该提供对等的服务。
但是,银行也需要生存,他们需要客户的储蓄或者投入。只有客户带来的利润高,他们的任务才能顺利完成,自己得到的薪水也会更多。
所以,这就导致银行。会一定程度存在差别化对待客户的现象。
㈣ 直接金融机构和间接金融机构的优缺点
间接融资方式和直接融资方式(一)融资方式 1、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含义:(1)直接融资:盈余部门直接把资金贷给赤字部门使用,即赤字部门通过出售(发行)自己的债务凭证融入资金,而盈余部门则通过购买这些凭证向赤字部门提供资金(直接证券)。(2)间接融资:盈余部门和赤字部门以金融机构为中介而进行的融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需求者,出售间接证券融入资金,盈余部门则买入间接证券。作为供给者,买进赤字部门的直接债券融出资金,而赤字部门则卖出直接证券,融入资金。 2、二者的联系和区别:联系:(1)都是资金的融通活动。(2)相互渗透、相互支持。区别:(1)金融机构所起的作用不同:在间接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是核心中介机构。资金赢余者——银行——资金短缺者。在直接融资方式中,以证券公司为核心。资金赢余者——证券公司甲=证券公司乙——资金短缺者。(2)特点不同:间接融资比直接融资的风险小、成本低、流动性好等优点 3、二者的优缺点比较:(1)间接融资的优缺点:优点:(1)社会安全性较强;(2)授信额度可以使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及时方便地获得解决;(3)保密性较强。缺点:(1)社会资金运行和资源配置的效率较多地依赖于金融机构的素质;(2)监管和控制比较严格和保守,对新兴产业、高风险项目的融资要求一般难以及时、足量满足。(2)直接融资的优缺点:优点:(1)筹资规模和风险度可以不受金融中介机构资产规模及风险管理的约束;(2)具有较强的公开性;(3)受公平原则的约束,有助于市场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缺点:(1)直接凭自己的资信度筹资,风险度较大;(2)一般逐次进行,缺乏管理的灵活性;(3)公开性的要求,有时与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需求相冲突。(二)金融证券化对融资方式及其结构的影响 1、金融证券化:指把银行贷款和其他资产转换成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有价证券,即资产证券化。 2、资产证券化的背景: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业务创新。 3、资产证券化的最初形式是将期限和利率大致相同的同质住宅抵押贷款等金融资产集聚成一个集合基金,然后发行以集合基金直接担保的抵押担保证券。 4、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1)资产证券化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加速了资金周转,增加了收益;(2)资产证券化使间接融资方式和直接融资方式变得界限模糊,使银行贷款证券化后的持有人与抵押资产有了直接联系;(3)资产证券化还将银行借贷市场与证券市场、抵押市场、资产管理市场等有机的连接起来,对金融市场各个局部和整体的深化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4)资产证券化也刺激了投资银行在发展国内业务的同时,
企业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充当信用媒介获取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方式.
1.间接融资特点
(1)贷款条件高.需要较硬的抵押条件(土地证,固定资产).
(2)审批程序复杂.国有银行正在改制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嫌贫爱富"是其经营理念,对贷款的风险控制正成为终身责任制,导致许多银行"惜贷"现象较严重.
(3)融资风险大.当企业经营不善时,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必然导致企业变卖资产以至破产,企业难以借助改善
融资结构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负担.
(4)融资成本刚性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使金融成本"钉死"在银行贷款利息上,企业金融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于银行调整利率政策,特别在银行紧缩银根,利率提高的情况下,就会使企业的融资成本刚性上涨.
(5)资金使用受限制.通常银行为了保证银行贷款的及时归还,对贷款用途有明确的规定.如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使企业难以灵活运用资金.
(6)难以享受银行的国民待遇.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扶持具有政治风险.银行中长期贷款主要支持产品有市场,效益好有还款能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对中小企业贷款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
㈤ 如何解决商业银行的嫌贫爱富
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去解决:
1.建立政府担保基金
2.大力推进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3.加快金融生态环境和执法环境建设。
4.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5.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
6.积极进行小企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素质。
7.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的积极。
8.实行联保机制
9.均衡非主要城市的贷款上限
㈥ 为什么银行是嫌贫爱富的
因为银行主导的还是人,而人就是嫌贫爱富的
㈦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哪些活动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
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起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不得允许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具体要做到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中、后台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关注“八小时”意外的行为,建立落实管理责任制,集中力量对内部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
另外,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核实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参与非法融资活动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㈧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