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有哪些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的内容如下: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1)金融机构纳税分析报告扩展阅读: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⑵ 金融保险业税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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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金融、保险的业务范围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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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二)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
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③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5年度的已征收入库税款,应予以退税。
对税款所属期为1994年度的,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及《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
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
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
①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
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的营业额
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
(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6.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7.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规定:
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8.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
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做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审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③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④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三)税率及计算公式:
该行业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略)
三、教育费附加(略)
四、企业所得税(略)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或者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六、个人所得税
(一)保险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06号)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的计税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
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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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的,免费下人家就和西北风了
⑷ 《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收支分析报告报送管理办法》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这个为重点,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⑸ 国税税收季度分析报告例文
××××分局2009年半年度税收分析 2009年以来,我分局始终贯彻落实市局年初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强征严管”的思想,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组织收入原则,坚持“抓早、抓紧、抓实”的工作方针,挖潜增收,深入开展税源调查,层层落实,制订收入计划,勤征细管,实现了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现将2009年半年度度组织收情况汇报如下:一、2009年半年度的经济和税收主要指标2009年半年度的经济和税收主要指标:收入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09年1—6月上年同期增长额度增长比例总销售收入 其中:免税收入 应税收入 应征增值税 税收负担率 净入库 应缴企业所得税 我分局2009年上半度实现总销售收入 亿元,同比下降 %,其中:应税销售收入 亿,同比减少 %,免税销售 亿元,同比减少 %。上半年“两税”实现应征税金 万元,同比增长 % ,“两税”收入(净入库) 万元,比去年增收 万元,增长 %;整体税负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万元,增加 万元,增长 %,福利企业办退 万元,减少 万元,资源综合利用办退 万元,增加 万元。2009年上半年增值税呈现销售收入同比下降,但税收收入同比大幅上升的变化格局,原因是:受金融危机、税收政策调整等因素综合影响,应税和免税销售均出现下降,但受××等重点税源大户的影响,税收收入出现大额提高。如果剔除××和×××影响因素进行同口径比较,那么我分局在2009年上半年共实现销售收入 亿元,去年同期 亿元,减少了 亿元,减幅为 %,应缴增值税收入 万元,去年同期 万元,同比减少了 万元,减幅为 %;税收负担率为 %,比上年同期的 %略降了 个百分点,销售收入和税金的变化同步。政策因素的增、减影响。受回收公司政策影响,去年1-6月回收公司申报销售 万元,均为免税销售,今年1-6月申报销售仅 万元,减少 万元,减幅达 %,而同期税金为0,今年为 万元,税负为 %,下半年将有进一步增加,预计下半年将超过 万元,将成为收入的增长点。受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的影响,今年1-6月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销售 万(工业 万元, 万;商业 万元, 万元)元,按去年同期申报销售情况比较,减收约 万元。受固定资产抵扣的影响,今年1-6月累计抵扣 万元。二、增值税方面的简要分析1、××××××制造业该行业2009年上增年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亿元,同期 亿元,减少 亿元,减幅 %;入库增值税 万元,同期 万元,增长 万元,增幅 %;税收负担率 ﹪,同期 ﹪。其中,×××××××包括××集团在内共 户企业,2009年上半年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亿元,同期 亿元,减少 亿元,减幅 %;入库增值税 万元,同期 万元,增长 万元,增幅 %;税收负担率 ﹪,同期 ﹪。主要是受××××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变化因素的影响。该集团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报销售 亿元,比同期的 亿元减少了 亿元,减幅 %,入库增值税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增加了 万元,综合税负 ﹪,比同期的 ﹪增长了 个百分点. 具体原因主要有:一方面是有去年应报未报税金约 万元,在今年申报,约影响税负 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是原材料××的价格从去年上半年平均 万元/吨降到今年的 万元/吨,降幅 %,而主要产品之一的××××的价格从去年上半年平均 万元 下降到今年的 万元 ,降幅 %,两者变化不同步,综合考虑约影响税负 个百分点。第三是由于库存减少,上半年期末比期初减少库存 亿,影响税金 亿元,综合考虑上半年销售收入同比减少 亿元,影响税金 万元,两者抵冲后,今年上半年比去年同期增加税金约 万元,影响税负约 个百分点。又如××××××有限公司,该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报销售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增加了 万元,增幅 %,入库增值税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增加了 万元,税负 ﹪,比同期的 ﹪增长了 个百分点。主要是其08年4月前一直处于试生产阶段,之后才逐步正常运转,09年4月又扩展新业务单位,月均增加销售 万元,预计全年销售有望超过 亿元大关。再如,××××有限公司,该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报销售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减少了 万元,减幅 %,入库增值税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减少了 万元,税负 ﹪,比同期的 ﹪增长了 个百分点。原因是受其主要客户之一的××××××××××的影响,销售额同比缩减近 万元,另一方面,其主要原材料之一的××××××××的价格同比下降约 元/吨(原价约 元),导致销售下降和税负上升。2、××××制造业 该行业2009年上半年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亿元,同期 亿元,增长 亿元,增幅 %;入库增值税 万元,同期 万元,增长 万元,增幅 %;税收负担率 ﹪,同期 ﹪,增加了 个百分点。(自然增长城市污水及市政建设)以××××××××集团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报销售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增加了 万元,增幅 %,入库增值税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增加了 万元,税负 ﹪,比同期的 ﹪增加了 个百分点。该企业销售与税金基本实现同步变化,销售收入有明显增加是因为业务量的增长所致,销售收入在一季度同比增长约 万元,二季度同比增长约 万元。又如××××××××有限公司,该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报销售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略降了 万元,降幅 %,入库增值税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增加了 万元,税负 ﹪,比同期的 ﹪增加了 个百分点。主要有2个原因,一是有两笔合同为去年签订生产的,交货和开票为今年,金额 万元;二是6月份将其收到的预收款 万元,作申报销售处理。再如××××××××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报销售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增加了 万元,增长 倍,入库增值税 万元,同期为 ,税负 ﹪。主要是由于该企业为去年新办,去年 月起才进入正常生产经营状态。3、××××业该行业2009年上半年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亿元,同期 亿元,增长 亿元,增幅 %;入库增值税 万元,同期 万元,增长 万元,增幅 %;税收负担率 ﹪,同期 ﹪,增加了 个百分点。(自然增长城市污水及市政建设)以××××××××集团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报销售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增加了 万元,增幅 %,入库增值税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增加了 万元,税负 ﹪,比同期的 ﹪增加了 个百分点。该企业销售与税金基本实现同步变化,销售收入有明显增加是因为业务量的增长所致,销售收入在一季度同比增长约 万元,二季度同比增长约 万元。又如××××××××有限公司,该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报销售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略降了 万元,降幅 %,入库增值税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增加了 万元,税负 ﹪,比同期的 ﹪增加了 个百分点。主要有2个原因,一是有两笔合同为去年签订生产的,交货和开票为今年,金额 万元;二是6月份将其收到的预收款 万元,作申报销售处理。再如××××××××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报销售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增加了 万元,增长 倍,入库增值税 万元,同期为 ,税负 ﹪。主要是由于该企业为去年新办,去年 月起才进入正常生产经营状态。4、××××××××业该行业2009年上半年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亿元,同期 亿元,增长 亿元,增幅 %;入库增值税 万元,同期 万元,增长 万元,增幅 %;税收负担率 ﹪,同期 ﹪,增加了 个百分点。(自然增长城市污水及市政建设)以××××××××集团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报销售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增加了 万元,增幅 %,入库增值税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增加了 万元,税负 ﹪,比同期的 ﹪增加了 个百分点。该企业销售与税金基本实现同步变化,销售收入有明显增加是因为业务量的增长所致,销售收入在一季度同比增长约 万元,二季度同比增长约 万元。又如××××××××有限公司,该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报销售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略降了 万元,降幅 %,入库增值税 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增加了 万元,税负 ﹪,比同期的 ﹪增加了 个百分点。主要有2个原因,一是有两笔合同为去年签订生产的,交货和开票为今年,金额 万元;二是6月份将其收到的预收款 万元,作申报销售处理。再如××××××××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报销售万元,比同期的 万元增加了 万元,增长 倍,入库增值税 万元,同期为 ,税负 ﹪。主要是由于该企业为去年新办,去年 月起才进入正常生产经营状态。5、一些重点企业的影响如××市××××配件有限公司,该企业2009年上半年申报销售 万元,去年同期为 万元,减少了 万元,降幅 %,08年上半年申报税金 万元,今年为 ,主要是由于自去年下半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的需求急剧减少,企业接不到业务,完全处于停工状态,预计今年下半年,情况可能会略有好转。如××市××××××厂,该企业2009年上半年销售 万元,去年同期 万元,减少 万元,减幅 %,税金 万元,去年同期 万元,减少 万元,减幅 %,税负 ﹪,比同期的 ﹪增加 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由于去年底原企业法人××××,企业停产,今年春节后由于原材料供应不足,导致生产开工不足,销售大幅下降,同时今年××行情走低,材料价格下降,因此税负上升。如××××××部件有限公司,该企业2009年上半年销售 万元,去年同期 万元,增加 万元,增幅 %,税金 万元,去年同期 万元,增加 万元,增幅 %,税负 %,比去年同期的 ﹪下降了 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由于原主要业务单位××××××××××××有限公司形势较好,业务量稳步增长。另一方面,今年新开发了业务单位,上海××公司,为××××、××××配套生产,销售形势较好。三、所得税方面的简要分析今年1—6月份所得税及同期对比单位:万元,户 项目内容2008上半年2009上半年增长增幅%户数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合计 税额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合计 1、收入有所增长2009年上半年所得税征收 万元,比去年同期的 万元增长 万元,增幅 %。其中查账征收企业申报应缴所得税 万元,增长 万,增幅达 %;核定征收企业申报应缴所得税 万元,减少 万,降幅 %。2、征管户数增长速度较快。到09年上半年为止,所得税申报户数 户,比同期的 户增加 户,增幅 %,其中查账户 户,比同期的 户增加 户,增幅 %,核定户 户,比同期的 户增加 户,增幅 %。四、征管措施1、以税源监控为重点,加强税源管理。建立健全税收监控机制,研究完善监控方式,实现多环节、全方位的税收监控机制,力争在监控手段和效果上有新的突破。切实加强重点行业、税源大户的调查、分析,准确掌握税源变化动态,及时发现偷逃税行为,堵塞税收流失。2、根据分局管理户数多、行业散、企业规模大小不一的特点,按照风险管理和警戒管理要求,选择日常监控难度大或政策性重点的行业,进行调查测算,适时发现风险点,纳入风险,实现税源管理在科学化下的精细化。3、继续深入推进纳税评估,加强风险的主动发现和清理,达到公平税负,强化管理,促进行业规范,进一步整治征管秩序。4、不断完善责任区管理岗责体系,继续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日常管理效果,强化业务技能。5、规范考核制度,围绕中心工作和日常工作,按照业务流转要求,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内部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工作质量。6、加大评估和检查对管理的促进作用。加强征管建议书的发放管理,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管理。对典型性问题及时总结归纳,做到点面结合,以点带面,达到事半功倍的管理效果。五、三季度及下半年税收计划三季度增值税预计应税销售 亿元,去年同期 亿元;下降 %。预计税源 亿元,去年同期 亿元;下降 %。三季度所得税预计合计 万元,去年同期 万元。增幅 %下半年增值税预计应税销售 亿元,去年同期 亿元;下降 %.预计税源 亿元,去年同期 亿元;下降 %。下半年所得税预计合计 万元,去年同期 万元。增幅 %。 ××国家税务局××××分局2009年7月×日
⑹ 营改增后金融机构汇总纳税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⑺ 浅谈如何做好税收分析工作
税收分析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各种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大量的经济税源调查资料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对税收政策执行及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做出客观的评估和预测,为编制税收计划、完善征管措施、开展纳税评估以及实施税务稽查提供依据。税收分析对加强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在整个税收工作的地位日益突出。加强税收分析,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然,是实现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当前,税收分析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税收分析工作,探讨如下: 一、税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观念认识、知识水平等的局限,在税收分析方法和手段、分析内容和分析基础资料等方面,没有跳出就数字论数字、就分析开展分析的僵化模式,对税收分析工作存在很多误区,极大地影响到税收分析的效果和作用,具体表现在: (一)认识不到位。存在单纯收入任务意识,认为只要收入完成,就一好皆好,缺乏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分析重视不够,税收分析制度落实不够,平时往往只是专注于任务完成,把税收分析当作应付上级一时之需的工作,对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税源变化等方面很少进行专门分析,只是偏重于企业缴足税就可以,导致组织收入工作被动,无所适从。 (二)税收分析质量不高,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计会部门提供的税收分析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计划管理、进度分析的层面上,不能与经济有效结合,分析的指标体系不完整,运用的指标口径不规范,导致整个分析空洞,抽象,质量不高,与实际脱离,不能满足税收分析工作的需要。 (三)税收分析方法简单,内容单一。税收分析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税源调查分析,需要对经济指标、经济税源发展变化、企业生产经营等进行长期积累。但是部分计会部门仍然习惯于过去简单的数据对比分析,对影响税收收入增减变化的经济、政策及征管因素揭示不深、不透,有的甚至根本不愿触及,不愿意从深层次上找原因,导致税收分析成为数字统计,对比的汇总资料,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四)税收分析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计会部门满足传统的报表汇总,缺乏一些既有很高的政治素质又要有很强的税收业务知识、计算机知识、数理统计知识及经济理论知识的专业分析队伍。人员素质与开展科学的税收分析工作的内在要求越来越不适应。 二、进一步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主要措施 当前,随着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不断深入,税收分析工作越来越被各级税务部门所关注,各级领导对税收分析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进一步发挥税收分析的积极作用,要做到六个结合: (一)税收分析与宏观的经济税源变化相结合。目前,影响税源和税收变动的因素日趋复杂,如果脱离了宏观的的经济形势,不注意加强对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的研究,忽视对重点地区、重点税种、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经济税收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就难以揭示税收增减变化的内在原因,税收分析就不能较准确、客观反映税源的变动情况。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对税源有连动作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计会部门在分析写作时,要注重经济发展情况对税收的影响,要对其进行总量、构成、发展趋势分析,预测经济发展情况对税源变化的相应影响;要注重能源和原材料价格变化对税收的影响;新税收政策措施对税收的影响等等,要做到跳出税收,分析税收,只有这样,税收分析才能反映实际情况,才能对组织收入工作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二)税收分析与税收计划管理相结合。通过税收分析,确保税收计划科学、合理、准确。税收计划是税务机关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指标、现行税收政策以及客观税源的发展变化情况,对一定时期税收收入的测算、规划与控制。通过对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分析,掌握历史时期税收弹性和税负水平,能够从宏观上把握税收经济动态,找出影响税收收入增减变化的主要因素,测定未来税收发展趋势,为制订合理的税收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在全面把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财务信息等情况基础上,深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税源的总量规模、结构状况和税源质量,从而为预测纳税人税收形势提供依据。 (三)税收分析与新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运用相结合。随着全区新综合征管软件的运行全面铺开,各项数据资料实现了自治区级集中和共享,为税收分析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基础,计会部门要充分利用综合软件提供的平台,认真采集相关数据,认真梳理内外部各项数据,研究数据间的关系,加强对各类数据的综合运用,利用计算机对大量的经济税源和税收信息进行处理,通过分类整合、综合对比,产生及时、准确、全面的税收分析报告,真正把数据变为会说话的分析。要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的变化情况的信息,对辖区内的纳税人的税收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要着重分析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注销、停业和外出经营等情况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四)税收分析与税收征管相结合。税收分析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通过经济税源的分析监控,掌握真实的税源状况,判断征管的质量,进而提出有效的征管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因此一方面我们要通过税收分析,揭示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征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针对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相关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通过对重点企业和行业进行微观税收分析,利用大量的有价值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核、评价、判定,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纳税人自查自纠,或者通过必要的征管措施,实现收入的应收尽收。 (五)税收分析与培养高素质的计会队伍相结合。提高税收分析人员素质、提升税收分析能力是做好税收分析工作的根本保证。建立一支既懂经济理论知识、税收业务知识,又熟悉经济税源情况变化、熟悉统计分析基本理论和方法的税收分析队伍,才能保证税收分析工作质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宏观经济掌握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的培训,多方面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采取以会代训、专题培训、长短期培训结合等形式,加强对基层税收管理员的系统培训,同时要积极推广优秀的税收分析,开展经常性的经验交流,不断开拓分析思路,切实加强税收管理队伍建设。 (六)税收分析与部门协作配合相结合。税收分析是一项技术性、时效性、针对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和同级各个部门间的相互协作和信息沟通。
⑻ 金融机构识别、分析和报告重点可疑交易的内容简介
《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分析和报告重点可疑交易》内容简介:有人可能会问,金融机构版按照央行规定的可疑权交易标准向央行报告的可疑交易难道不是真正的可疑交易?事实上不是。因为金融机构根据客观的可疑交易标准报告的可疑交易,只是反映了某笔资金交易在客观表现上不同于或有别于一般的正常交易,实际上属于异常交易;而真正的可疑交易应当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这些异常交易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主观分析判断后发现的涉嫌洗钱的资金交易活动。正因为这种可疑交易蕴涵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更显示了其可贵的价值,也更加符合反洗钱工作的本原精神。